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法律案例大余凶杀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大余凶杀案发生于我国某市大余县,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张某产生矛盾,于某日凌晨将张某杀害。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案件的残忍性,更因为涉案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一名公务员,被害人张某则是一名私营企业主。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相识于工作场合,两人因业务往来产生矛盾。
张某曾向李某索要高额回报,遭到李某拒绝。
此后,两人关系逐渐恶化。
2. 某日凌晨,李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现张某驾驶一辆豪车从其身边经过。
李某心生嫉妒,决定报复张某。
于是,李某驾车追击张某,并将其逼停。
3. 李某下车后,持刀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刺向张某。
张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4. 李某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现场线索,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天将李某抓获。
三、案件审理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酒后驾车,因嫉妒被害人张某而心生报复。
在争执过程中,自己情绪失控,导致被害人死亡。
2.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案件评析1.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嫉妒被害人张某,酒后驾车追击并将其杀害,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展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
3. 此案提醒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因嫉妒、报复等不良情绪引发悲剧。
同时,国家应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严防权力滥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五、案件启示1. 提高法治意识。
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审判纪实

马加爵敀意杀人案审判纪实: 为了生命的尊严 2004年04月24日17:35 新华网新华网昆明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刘娟)2004年4月24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事审判法庭。
“被告人马加爵犯敀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长刀文兵敲响手中的法槌,备受社会关注的马加爵案一审结束。
校园噩梦“2004年2月13日至15日,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幵把4名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公诉人4月22日庭审时的指控再次把人们带回春城2月那段阴郁的记忆。
春城2月,云南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刚刚开始,就被一桩惊天血案打断了。
2月23日中午,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同学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了宿舍内一个衣柜被一把梅花牌小锁锁着,柜内有液体流出幵带有臭味,于是向学校宿管科值班人员报告。
柜锁撬开后,露出一只人脚,校方立即向昆明市公安局110报警。
公安机关在这个宿舍4个储物柜内分别发现了4具男尸。
公安机关通过勘验、核实和学校师生反复辨认,初步认定4名死者是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约一周前5名失踪学生中的4人:唐学李、杨开红、邵瑞杰、龚博。
在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走访综合研判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目标锁定在另外一名失踪的学生——马加爵身上。
云南省公安厅2月23日违夜向全省发出通缉令;公安部2月24日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缉捕昆明“2·23”重大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
按照“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的要求,一张缉捕马加爵的大网在全国撒开。
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
罪恶一幕对两个月前的凶残一幕,被告席上的马加爵和公诉人有这么一段对话——问:为什么杀害四位同窗好友?答:因为气愤,想不开。
吵架乊后恨他们。
马加爵所说的“吵架”,在公安机关的一份讯问笔彔上,马加爵有较详细的陈述:我有杀人的想法是今年2月份的亊。
法律杀人特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因家庭矛盾与嫌疑人张某某产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10年4月某日,张某某趁李某外出之际,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残忍杀害。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案件经过1.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
通过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勘查现场等方式,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专案组掌握了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作案过程和作案工具等关键信息。
2.起诉阶段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故意杀人罪,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3.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件判决2010年7月,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件反思“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杀人案件。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反思:1.家庭矛盾是导致悲剧的重要原因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嫌疑人张某某之间存在家庭矛盾。
这种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家庭矛盾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2.法律杀人现象不容忽视本案中,张某某因法律杀人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表明,法律杀人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
要预防和减少法律杀人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精神的培养。
3.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要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加强法治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关注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属于弱势群体。
要关注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因法律知识匮乏而遭受不法侵害。
妻子成功杀夫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多次报警求助,但张某并未收敛。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再次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身心俱疲。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了一种可以致人死命的毒药,于是心生杀意。
在一次张某外出时,李某将毒药放入了他的饮料中。
不久,张某中毒身亡。
李某随后投案自首。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是在极度恐惧和绝望的情况下,才采取极端手段杀害张某的。
同时,李某还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李某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张某死亡,仍然故意将毒药放入张某的饮料中,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死亡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但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3. 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在本案中,李某曾多次遭受张某的家庭暴力,报警求助,但张某并未收敛。
这一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从重处罚李某的依据。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杀害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告

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告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王强涉嫌故意杀人案学号:姓名:学院专业:年级班级:王强故意杀人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张天兰系夫妻关系,在2005年二人因为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此后感情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常常吵闹,王强还多次殴打张天兰。
2013年4月2日8时许,王强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属村14号5单元8-1家中卧室为张天兰手机充电,二人为此事发生口角纠纷,争执中,张天兰将王强推倒在地,王强遂拿出放在床头下的榔头,朝站在床上的张天兰头部猛击数下,将张天兰击倒在床上。
当日11时许,王强发现张天兰已经死亡,随后拨打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电话报警并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
经法医检验鉴定,张天兰系钝器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王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过程开庭时间:2013年9月23日开庭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首先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最后宣布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让全体成员起立,之后,审判长让全体成员坐下。
接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接着宣布开庭。
审判长要求被告人陈述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等情况,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等。
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被告人未提出异议。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故意杀害妻子张天兰的行为。
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讯问了被告人。
法官讯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意见,被告人陈述了自己意见,辩护律师也陈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二)法庭调查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和辨认的笔录,主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法律审判刽子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法律审判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刽子手案例。
这些案例揭示了法律背后的人性黑暗面,令人深思。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审判刽子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这一现象。
二、案例背景2015年,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命案。
被害人赵某被嫌疑人陈某杀害,案件发生后,陈某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陈某因与赵某发生经济纠纷,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在审判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态度恶劣,甚至威胁法官和证人。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陈某却突然翻供,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三、案例经过1. 被害人遇害2015年5月,赵某在一家公司上班。
一天,陈某因与赵某发生经济纠纷,怀恨在心。
陈某在赵某下班途中,将其杀害,并将其尸体抛入河中。
2. 警方抓获嫌疑人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陈某。
陈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态度恶劣,甚至威胁法官和证人。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陈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4. 证人证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的同事和邻居均作证证实了陈某的罪行。
然而,陈某却试图通过威胁和利诱的方式,让证人改变证言。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死刑。
然而,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6.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陈某的上诉。
陈某最终被执行死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审判刽子手现象的原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为法律审判刽子手提供了可乘之机。
(2)司法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案件审理不认真,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社会风气不正。
部分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甚至干预司法公正。
故意杀人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其妻子王某某(女,28岁)婚姻关系紧张,张某某心怀怨恨。
一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某一时冲动,持刀将王某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当晚,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将王某某尸体藏匿于家中。
次日,王某某的家属发现王某某失踪,遂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在张某某家中将尸体找到,并抓获嫌疑人张某某。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证人证言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
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杀人动机。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审判阶段(1)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张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受到严惩。
3. 案件启示(1)家庭矛盾需理性解决。
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导致悲剧发生。
这提醒我们,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时,要理性沟通,避免情绪失控。
王远方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开庭时间:2010年10月19日14时至15时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58审判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王远方故意杀人一案记录如下: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场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王远方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
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2名法警带被告人王远方到庭,待被告人王远方在其席位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王远方手铐,站在被告人王远方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王远方身份。
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被告人王远方:王远方。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被告人王远方:1986年11月17日出生。
审判长:民族?被告人王远方: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王远方:大学。
审判长:职业?被告人王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
审判长:住址?被告人王远方:东江市西郊花园25号楼1门3号。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勇,男,24岁,山东省禹城县人,工人。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3月11日被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男,61岁,退休干部。
系被害人董德伟之父。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勇犯有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董德伟的父亲董锡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勇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兵器工业部213研究所职工董德伟到其家,王勇得知其父系被董德伟所打,为此发生争吵、撕打。
被告人王勇用菜刀在董德伟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将董德伟当场杀死。
后王勇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勇于1月14日投案自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但王勇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勇可以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17法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原告人董锡厚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应根据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情况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出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以对王勇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兵器工业部213所职工董德伟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王勇之父王钢成,让王给其买酒喝,被王拒绝。
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材料案由:沈飞故意杀人基本案情:沈飞(男,1970年出生)系黑龙江省XX市XX区远望乡红星村农民。
2009年7月25日,沈飞为躲避债务,与妻子汪海霞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
2013年1月1日18时许,沈飞从工地干完活回到家中,见汪海霞在玩电脑,没有为其做饭,便与汪发生争吵。
在争吵中,汪海霞称知道沈飞与司某(沈飞的情人)之间男女关系的事,并要把此事告诉沈飞的父母。
沈飞恼羞成怒一气之下产生杀人之念,遂用铁棍击打汪海霞头面部,致其右眼睑脱落,又用手从后面捂住汪海霞的口鼻,致汪窒息倒地;沈飞恐其不死,用绳子在汪的脖子上缠了四圈,并用力勒。
在确认汪死亡后,将汪的尸体藏匿在自家西屋北侧的立柜内。
随后,沈飞对外散布汪海霞与网友私奔的虚假信息,并到派出所报案。
由于一直未想好如何处理汪的尸体,所以尸体始终放在衣柜里,直到得知其儿子即将回家,害怕杀害汪海霞的事情败露,于2013年1月10日谎称在家中翻找户口本,在衣柜里发现汪的尸体,而后报案。
起初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拒不认罪,后承认了杀害汪海霞的犯罪事实。
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辩护人入庭)[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沈飞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书记员就座)二、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 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 没有意见[审判长](敲击法槌)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提被告人沈飞到庭!(法警带被告人沈飞到被告入席)。
法律案例故意杀人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刘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28岁,系刘某的前女友。
两人曾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后刘某怀恨在心,遂预谋杀害王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刘某与王某相识于某次朋友聚会,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问题,两人感情逐渐破裂。
在一次争吵后,王某提出分手。
刘某对此心怀怨恨,认为王某背叛了自己,遂产生杀害王某的念头。
2. 犯罪手段为了达到杀害王某的目的,刘某购买了刀具,并寻找机会实施犯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暗中观察,刘某发现王某居住在某小区的单元楼内。
于是,他于某日凌晨时分潜入该小区,寻找王某的住所。
3. 犯罪实施刘某在王某住所楼下等待了许久,直到凌晨5点左右,王某从家中走出。
刘某趁机尾随王某,来到一僻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将王某杀害。
作案后,刘某逃离现场,并将刀具丢弃。
三、案件侦破1. 现场勘查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通过现场勘查,警方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上有多处刀伤,已失去生命体征。
同时,警方在现场附近发现了一处丢弃的刀具,初步判断为作案工具。
2. 调查取证警方通过走访周边居民,了解到案发当晚有人看到一名可疑男子在小区附近徘徊。
结合现场勘查结果,警方初步判断该可疑男子可能为犯罪嫌疑人。
3. 锁定嫌疑人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嫌疑人刘某的图像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比对,确认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警方将刘某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追捕。
4. 归案经过数日侦查,警方在某市某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
在审讯过程中,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法庭审理1. 法庭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但刘某并无杀害王某的故意;(2)刘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紧张状态,属于激情杀人;(3)刘某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1)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刘某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大杀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件简介】张某某因与前妻感情纠纷,怀恨在心,持刀将前妻杀害。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二、案例二:李某某抢劫杀人案【案件简介】李某某为获取财物,持刀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经法院审理,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三、案例三:赵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案件简介】赵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杀害。
经法院审理,赵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案例四:钱某某强奸杀人案【案件简介】钱某某为满足性欲,强奸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经法院审理,钱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钱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钱某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五、案例五:孙某某拐卖妇女儿童杀人案【案件简介】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在拐卖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经法院审理,孙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纪实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纪实(2010-11-25 19:19:01)今天上午八时十分,我与李方平律师到了遵义县人民法院,参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胜凯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庭审。
遵义县是革命老区,经济并不发达。
但公检法办公大楼都是新建的,三座办公大楼相距不远,在当地也算得上豪华与气派。
我们在法院门卫室办理了登记,看到大院内有不少法警和公安警察站岗,公安警察身穿着防弹背心。
我们进入法院办公大楼时,法警要求我们接受安检,还打开我们公文包检查。
我们提出了质疑,有法警就解释说,进入法院人员都要安检,这是上面的新规定。
庭审安排在一个小法庭进行,旁听席位有三十个,何胜凯家去了四人旁听。
其他旁听人员,除站岗的法警,不知是些什么人。
我们在过安检时,遇到一人进入法院,法警要他做安检,他说是被安排来旁听的。
八时三十分,法庭宣布开庭,何胜凯被带了上来。
他双手和双脚被连着的铁链锁住,法警要他坐在审讯椅子上,用一根绑带把他固定在椅子上。
将被告人绑在审讯椅上受审,我还是第一次遇过。
法庭可能担心何胜凯受审时会情绪冲动打人吧?仅从这一点来判断,说明司法机关人员也是怀疑何胜凯不正常。
开庭后,审判长问何胜凯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何胜凯答道,要求法官们回避。
审判长问其理由,何胜凯称,这本是一个政治案件,你们以刑事案件来审判,这是不公平的,他说自己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
可能是认为何胜凯要求回避理由太过荒谬吧,审判长遂当庭口头驳回了他的申请。
在庭审调查阶段,我就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提到的“法官下毒”、“使用种种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吃粉条造成性功能障碍”、“喝咖啡中毒头晕”、“不食用家中饭菜水”、“国家安全局人员跟踪”等问题,对他刨根问底地追问。
他回答道,是通过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知道法官要对自己“下毒”。
我再追问,人家为何再对你“下毒”?国安局人员为何要跟踪你?他不屑一顾地作答,自己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胡锦涛主席要提自己做军委副主席,做他的接班人,而对手势力太强大,所以就派人到遵义市国安局盯他。
杀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故意杀人案发时间: 2021年5月10日案发地点:某市XX区XX街道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XX区人,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2岁,某市XX区人,某公司职员。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乡,两人自幼相识。
近年来,张某因生活所迫,曾向李某借款。
2021年5月,张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产生杀害李某以获取钱财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10日,张某以谈生意为由约李某到某市XX区XX街道一茶馆见面。
当日16时许,李某如约到达茶馆。
张某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刺向李某的胸部。
李某痛苦地挣扎,张某又连刺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
杀人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某市公安局XX分局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监控录像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5月11日,张某在其父母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审判过程1. 起诉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 庭审:某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杀人动机是为了偿还赌债,请求从轻处罚。
3. 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2021年7月15日,某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
张某为了偿还赌债,产生了杀害李某的念头,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从犯罪动机来看,张某的杀人动机主要是为了个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从犯罪手段来看,张某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用水果刀刺向李某的胸部,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案例杀人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男,45岁,系某市某企业员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5岁,李某的表弟。
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持刀将李某杀害。
二、案件经过1. 矛盾起源李某和张某是表亲关系,两人关系较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张某怀疑李某在外有外遇,导致家庭破裂,心生怨恨。
2. 案发经过某日晚,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向李某刺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张某刺中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手段,初步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2. 审判阶段张某被依法逮捕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在法庭上,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家庭纠纷,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家庭纠纷,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其犯罪情节严重。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张某死刑。
五、案件启示1. 家庭矛盾要理性解决家庭矛盾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应理性对待。
在本案中,张某因家庭纠纷,导致悲剧发生。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
2. 法律意识要增强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
法律犯罪案例_杀人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复仇之刃”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犯罪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持刀将妻子陈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二、案件经过1. 家庭纠纷刘某与陈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生活的压力增大,两人关系逐渐恶化。
陈某长期遭受刘某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案发经过2019年3月,陈某再次遭受刘某的殴打。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陈某向当地妇联求助。
然而,妇联介入后,刘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陈某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自己和孩子将无法生存。
3. 谋杀妻子2019年4月,陈某在好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刀具。
在决定复仇之前,陈某多次与李某商讨,确保计划万无一失。
4月10日,陈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持刀将其杀害。
作案后,陈某将现场清理干净,并试图自杀未遂。
4. 自首归案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侦查过程中,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迅速将刘某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系受家庭暴力长期摧残,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家庭纠纷,持刀将刘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陈某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件评析1. 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复仇之刃”案暴露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也反映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陈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未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报复。
这说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刻不容缓。
法律判决陷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受害人李某被杀害,凶手作案手段残忍,现场无目击证人。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张某在侦查阶段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情节,使得原本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了一起冤假错案。
二、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曾一度承认犯罪事实,但在审讯过程中,其态度变得反复无常。
警方在张某家中发现了一些作案工具,并在其住所附近发现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痕迹。
2. 审判阶段张某被起诉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依然表示认罪悔罪。
然而,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出现了一些令人质疑的情节。
(1)证人证言矛盾在庭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几名证人证言。
然而,这些证人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甚至有部分证人的证言与现场勘查结果不符。
在质证环节,律师对证人的证言提出了质疑,但法院未对此给予充分重视。
(2)物证疑点重重在庭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张某作案工具和现场痕迹等物证。
然而,律师在质证环节发现,这些物证存在诸多疑点。
例如,作案工具上的指纹并非张某所留,现场痕迹也存在伪造的可能。
(3)鉴定结论存疑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部分物证进行了鉴定。
然而,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过程存在违规操作。
在申请重新鉴定后,新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
三、冤假错案的形成1. 侦查过程中的瑕疵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存在一些瑕疵。
例如,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物证存在疑点。
这些瑕疵为冤假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2. 审判过程中的漏洞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证人证言、物证和鉴定结论的审查不够严格。
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质疑,法院未给予充分重视。
这些漏洞使得冤假错案得以形成。
3. 社会舆论的干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舆论对案件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些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过度报道,使得公众对案件产生了误解。
刘玉刚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刘玉刚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时间:2010-04-08 10:07:53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案由:故意杀人开庭时间:2007年9月26下午13时开庭地点:本院9号法庭是否公开:公开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记录员: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得使用传呼机和手机。
审判长: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刘玉刚到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押上法庭,解除戒具)审判长:被告人姓名?被告人:刘玉刚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被告人:1956年10月22日。
审判长:民族?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籍贯?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审判长:捕前住址?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丰收乡马架子村马中组。
审判长:捕前职业?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被告人:2007年5月3日、同年6月1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你收到没有?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被告人:庞宝芝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被告人:1959年5月19日。
审判长:民族?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小学文化。
审判长:籍贯?被告人:辽宁省辽阳县。
审判长:捕前住址?被告人: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8号1-4-2。
审判长:捕前职业?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没有。
法律谈判案例

法律谈判案例某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被指控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公诉人以证据为依据,控告被告人王某杀害了被害人李某,并提出了相应的罪名。
而被告人王某则辩解称他与被害人只是发生了口角纠纷,并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庭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辩论。
首先,公诉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公诉人凭借现场勘查结果、法医鉴定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试图证明王某故意杀害了李某。
现场勘查结果表明,李某死于暴力攻击,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害人所用的凶器就是王某的血迹,目击证人证言则指出,王某在案发时与李某发生了激烈争吵,并多次使用暴力手段。
这些证据无疑对于证明被告人的罪责具有一定的重量。
然而,被告人王某为自己辩护提供了一些证据。
他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手机短信记录,试图证明自己与李某之间只存在口角纠纷,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他的辩护律师还强调了李某过往的行为问题,试图探讨被告人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
通过这些证据,被告人试图证明自己的辩解可信度。
综合审理庭审中的各种证据,法庭得出了判断。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法医鉴定报告,可以确认李某的死亡与王某之间发生的争吵和暴力行为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目击证人证言对于证明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的指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虽然表明自己与李某只存在口角纠纷,但不能否定他可能迫使李某以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动机和行为。
最后,法庭经过把握证据的方法合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准予公诉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谈判是为了在复杂的案件中,寻求事实真相,确定罪责和赔偿责任。
法庭应根据规则和证据,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也提醒我们,任何人在做出决策前,应当理性分析和判断,不要被情绪所左右,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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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案例:
原告1:吕某,女,被害人之妻。
原告2:张某,男,被害人之父。
原告3:原某,女,被害人之母。
原告4:张甲,女,被害人之女。
原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事件经过:
被告人王甲与吕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将吕某打倒在地,并欲拿凳子砸吕甲,后被人拉开。
吕甲即打电话将被打之事告诉同厂的丈夫张某(殁年28岁)。
王某随后到车间拿来一把剪刀藏于身上,当王某在厂内花坛边与吕某、张某相遇时,双方发生争斗。
王某持剪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胸部、腹部数刀,致张某因心脏破裂而死亡。
吕某左臂被刺致重伤(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被张某殴打致鼻子出血。
王某行凶后即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
吕某受伤后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5250.50元。
法院一审判决: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上诉:
王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称,王某没有杀人故意,是张某先动手殴打王某后才持剪刀刺张某,被害人存在过错;王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原审民事判赔数额不当,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670.22元。
检查员理由:
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王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吕某及工友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王丙、王丁、张丙、宋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尸体及DNA检验报告、人体损伤检验报告、提取的凶器剪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列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1、王某因琐事纠纷首先对吕某拳打脚踢被劝开后,又取来剪刀,在与张某发生争执后,即持剪刀捅刺张某要害部位多刀致其死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准确,王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定罪错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首先殴打王某,王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张某存在严重过错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
法院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因琐事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出庭检察员关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性准确的意见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系琐事引发,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首等情节,对王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确定民事赔偿数额过低,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变更。
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人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法询在线网(急您所急,解您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