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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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苏州财政局

苏州财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财农〔2018〕17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苏州市新增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补资金的通知各市、区财政局、农委(农业局):根据省农委《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农产〔2017〕6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组织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农字〔2012〕40号、苏市农办〔2012〕28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苏州市新增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8年“2130124 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科目。

各地要抓紧将奖补资金下拨给相关企业,并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强化服务指导,不断激发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动能。

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创新驱动,加快自身提档升级,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助力富民增收和现代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2017年度苏州市新增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补资金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3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17年度苏州市新增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补资金表序号市(区)企业名称补助资金(万元)1 张家港市江苏善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 常熟市江苏勤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3 太仓市太仓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204昆山市益海嘉里(昆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5 鲜活果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206吴江区苏州江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7 江苏骏瑞食品配送有限公司208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9 苏州三港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2010相城区苏州健飞肠衣有限公司2011 祯祥(苏州)食品有限公司20合计220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印发。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挂苏州市林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农林局的职责、原市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新增的职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建设。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和湿地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1号)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扶持对象。

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苏财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的各项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涉农整合类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的难点及解决思路——以“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为例

涉农整合类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的难点及解决思路——以“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为例

———以“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为例涉农整合类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的难点及解决思路荫钱蕴文季中远尹志伟揖摘要铱本文梳理了整合类项目的特点袁总结了针对此类项目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时面临的共性问题袁并以苏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野2020年度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冶重点绩效评价为例袁对解决以上共性问题的可行方案进行了探讨袁并对未来此类项目绩效评价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遥揖关键词铱预算绩效整合类项目项目绩效评价案例分析长期以来袁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尧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尧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和农民致富增收袁各级党委尧政府对野三农冶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袁出台一系列支农政策袁实施多样化惠农举措遥但在实践中发现袁伴随着资金投入不断增长袁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尧交叉重复尧权责不匹配等问题逐步显现袁分散的政策和项目缺乏合力袁未能进行有效的统筹和管理袁导致目标导向性不够尧实施效果不达预期等情况遥2017年袁国务院出台叶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曳渊国发也2017页54号冤袁提出要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袁提高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遥为了响应中央野涉农资金整合冶要求袁2019年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相关的项目资金进行归并袁设立了野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冶曰并将该资金的总目标设定为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袁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袁不断激发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袁支持培育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袁着力构建农业与二尧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袁促进农业增效尧农民增收尧农村繁荣冶遥为管理好涉农资金袁保障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袁2021年苏州市财政局对野2020年度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冶开展了绩效重点评价工作遥对整合类项目进行评价袁是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一大难点袁本文以该项目绩效评价为例袁探索涉农整合类项目绩效评价的方法和思路袁对其他整合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遥一尧项目概况本次评价的对象为野2020年度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冶渊以下简称野本项目冶冤袁项目财政预算5535万元袁实际支出5492.12万元袁包含高标准田园小综合体示范基地尧高标准蔬菜生产示范基地等13个子项目遥本项目管理部门为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袁涉及该局内设五个业务处室袁具体组织实施由苏州下辖各县级市渊区冤农业农村部门及第三方实施单位等完成遥本项目具有以下特点院一是项目内涵丰富尧外延宽广袁围绕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冶目标袁内设的子项目既包含农业示范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袁又包含农业休闲观光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遥二是子项目管理要求差异较大袁如对农业示范基地按照项目类管理袁采用野先建后补冶形式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采用贷款尧贴息尧担保等形式曰对农业展会尧创业创新大赛等按照活动类管理遥三是项目实施覆盖区域和间接受益群体广袁覆盖苏州市范围内四市六区袁间接受益对象覆盖市内外居民和游客等遥二尧评价思路整合类项目渊项目集冤指经过协调管理袁以便获取单独管理这些项目时无法取得的收益和控制的一组相关联的项目遥本项目为预算部门一二三产业相关涉农项目合并而来袁旨在通过打破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边界袁不断拓展农业生产尧生活尧生态功能袁实现野1+1+1>3冶的产业融合效果袁实现经济效益尧社会效益尧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和统一遥结合本项目特点和整合类项目定义袁可以认为本项目属于整合类项目遥对整合类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袁既要考虑子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和效果袁又要反映整合类项目整体的实施情况遥在对本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的过程中袁存在以下难点院整体绩效目标不够明确袁项目管理部门在将众多子项目整合成一个项目时袁并未出台统一的政策进行指导袁使得项目缺乏明确的整体目标曰且各子项目之间关联性不强袁实施对象尧实施内容尧关注点等均存在较大差异袁如果单独为每个子项目制定指标体系尧开展问卷调研袁不仅增大工作量袁还使得评价难以聚焦袁无法体现项目整体的绩效曰此外袁涉农类项目投入周期长尧见效慢袁奖补资金对当地农业尧农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难以用量化指标来加以衡量袁也是绩效评价的难点遥为了既能够考核子项目的实施效果袁又能够反映子项目对项目整体的影响袁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绩效评价的难点袁确立了野先分类后梳理再归集冶的评价思路遥渊一冤将子项目归类以项目内容为基础袁参考管理处室尧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方式等袁将13个子项目分为四种项目类别遥第一类是野建设三高一美示范基地冶袁用于打造一批有示范作用的高标准示范基地曰第二类是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冶袁用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做精袁示范引领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袁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曰第三类是野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冶袁用于稳步推动休闲农业发展袁树立典型样板袁引领带动延长产业链尧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尧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尧示范引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曰第四类是野组织农业展会冶袁用于支持举办农业展会袁加快推进全市开放型农业发展尧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农业技术合作遥具体子项目分类情况见表1遥渊二冤按类别设计指标根据四种项目类别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袁在项目产出尧效果尧满意度等方面袁分别设置个性化绩效指标遥如在野三高一美示范基地冶类袁设置野三高一美示范基地奖励数量完成率冶指标袁以考核高标准田园小综合体示范基地尧高标准蔬菜生产示范基地等建设数量是否达标曰在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冶类袁设置野培育新型农业表1项目类别及子项目构成渊四冤构建完整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袁按照苏州市市级绩效重点评价项目指标设置的相关要求袁统一设置野项目决策冶野项目管理冶和野影响力冶等共性指标曰另一方面袁结合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整体规划特点袁增加效果类的综合指标袁如院设置野农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冶袁考核平均每个农业劳动者在单位袁以体现曰设置野农尧冶指标袁体遥尧财政部门袁遥第三方机构尧问卷调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遥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袁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讨论袁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袁得出最后的评价结论遥渊一冤项目成效1.激发相关经营主体活力遥本项目通过项目补助尧奖补奖励尧贷款贴息尧组织活动尧给予荣誉等方式袁做实做强一批农业项目袁促进夯实农业发展基础袁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袁发挥其在农业生产尧农产品加工尧农文旅融合等领域的示范引领和联农带农作用袁促进当地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领域优质主体数量增加和整体质量不断提升遥2.推动农业绿色生产和环境提升遥通过对示范主体尤其是三高一美示范基地主体建设袁本市野三高一美冶指标增长明显袁农村环境更加优美袁为发展休闲农业打造了良好的示范基础和建设标准曰通过提升尾水排放合格率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袁环境友好度得到提升遥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和治理率均达100%遥受益群体满意度较高袁其中旅游消费者的整体满意度为84%袁推荐意愿强遥3.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遥项目实施后袁本市整体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度不断提升遥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袁提高了农业第一尧二产业产值袁2020年农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9.92%袁为发展休闲农业打造了良好的示范基础和建设标准遥2020年休闲农业收入增长率为39.02%袁接待人次增长率为43.33%遥同时休闲农业的发展和农展会等农业第三产业项目的推进袁对提升本市农产品口碑发挥了有效作用袁促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尧协同提升遥渊二冤存在问题1.整体性政策研究尚不充足遥针对苏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整体性尧本地化政策研究尚不足袁缺乏对本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路径尧资金投入规划的整体性研究遥子项目管理上仍存在部门内各科室各自为政袁实际上处于野物理整合冶的初级阶段袁未能实现真正的野化学融合冶袁限制了资金集聚和成果放大效应遥个别奖补类子项目在政策目的尧政策对象范围尧政策标准等方面仍有交叉袁如院高标准田园小综合体示范基地奖补项目虽然一定程度上为多元化创新和休闲农业等奠定了基础袁但与共享农庄项目对象存在重叠遥2.缺少项目实施效果跟踪和复评机制遥项目实施结束后缺乏效果跟踪管理和复评机制袁不利于掌握项目发展动态袁不利于持续激发主体示范效应的发挥袁不能很好地发挥政策的延续效应和长效影响遥项目跟踪复评工作还受到原项目调整等因素影响袁因近年来当地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调整袁该项目中个别子项目实际已取消或变更遥3.跨部门沟通协作存在薄弱环节遥在跨部门沟通和协作上袁本项目内容涉及市级及各县级市渊区冤袁跨部门尧处/科室较多袁沟通存在一定的薄弱区域袁如市要县级市渊区冤双向沟通互动机制尧县级市渊区冤不同子项目相关科室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尧县级市渊区冤跨部门常规沟通协调尧决策机制存在一定的盲区遥渊三冤提出建议1.加强整体政策研究袁适时调整政策内容和标准遥从产业融合宏观角度袁结合本市农业发展定位尧特点和中长期发展目标袁进行整体性政策研究袁从而为各子项目提供统一的方向和标准曰不断动态吸收实践经验袁强化研究的整体性尧系统性尧本地化曰注重研究的横向渊不同相关资金尧不同政策间关系曰不同产业尧类型间关系等冤和纵向渊单一资金或政策目的作用尧单一产业或主体类型等冤深度袁为本项目中长期实施和政策调整提供高质量的方向参考和指引遥2.增加跟踪和复评机制袁发挥政策持续激励作用遥结合整体政策研究成果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和定期复评袁重点关注中长期目标完成情况尧受益对象满意度以及对周边的整体影响力遥增加2要3年为周期的示范基地尧示范项目复评袁设置复评标准袁预留复评奖励资金遥完善政策闭环袁保持政策连续性袁更大程度激活优秀主体发展动力袁发挥政策持续激励作用遥对有必要持续示范的类型袁可考虑设置野分级示范冶的政策激励机制遥3.通过制度化和机制创新袁提升跨部门沟通和协调效果遥建立联席机制袁确立牵头部门袁明确各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遥通过制度化和机制创新袁畅通纵向渊市尧县级市区农业局冤和横向沟通渊跨部门尧跨处/科室冤袁使得意见尧信息传递更畅通袁决策更协同袁制度制定尧调整尧执行尧反馈等更灵敏尧高效遥协助预算部门建立自主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袁鼓励预算部门以绩效为手段袁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袁提升项目成效遥四尧启示和展望预算绩效评价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尧提升公共支出有效性尧优化资金配置效益的有效手段遥对本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创新举措袁对解决整合类项目绩效评价难点具有启示意义遥渊一冤明确整合类项目的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进行项目整合时袁应坚持政策先行遥只有明确尧统一尧规范的政策袁才能给整合类项目确立明确的总体绩效目标袁在此基础上袁再深入分析每个项目的受益对象尧补助标准尧补助方式袁使归并后的项目受益对象不重复尧补助标准有差异尧补助方式多样化袁能够覆盖不同范围尧不同层级的受益人群袁充分发挥项目整合的优势袁体现整合类项目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尧合理性尧全面性遥第三方机构在评价此类项目时要加强分析袁充分了解子项目的背景和现状袁对子项目的实施效果与整合后项目的预期目标进行对比袁科学设置绩效指标袁并加强绩效指标之间的关联性袁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遥渊二冤科学梳理和归纳子项目的类型第三方机构在对此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时袁应充分了解整合项目和子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政策内容袁如子项目较多袁可从资金类型尧项目内容尧受益对象等方面对子项目进行分类袁并以分类后的项目作为评价对象袁梳理每组项目的共性指标和重要指标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归纳袁形成对整合类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袁提高绩效评价的精准性和适应性遥渊三冤形成评价工作的合力整合类项目涉及政策和业务处室较多袁预算部门应提高对绩效评价工作的认识袁明确项目总联系人和子项目各自联系人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遥第三方机构应加强与预算部门的沟通袁科学设置评价方案袁高效履行评价职责袁提高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尧科学性和全面性遥财政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袁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袁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袁形成绩效评价工作的合力遥渊四冤探索政策体系绩效评价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袁实现高质量发展袁离不开农业发展遥为支持农业农村建设袁相关部门均出台惠农政策尧安排涉农资金遥可考虑不再局限于单一预算部门尧政策或项目袁而是针对农业领域的所有相关政策进行综合绩效分析袁通过掌握政策体系全貌袁梳理各政策在政策体系中的定位尧目标和作用袁进而明确导向尧集中资源尧避免重复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遥姻渊作者单位院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冤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要参考文献[1]郭奇.乡村振兴背景下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的几点思考[J].财政监督袁2022袁(11).[2]国务院援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EB/OL].(2017-12-21).https:///zhengce/zhengceku/ 2017-12/21/content_5249187.htm.[3]刘斌袁刘秋龙.G省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路径研究[J].山西农经袁2023袁(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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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有关金融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1.加强财税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2.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3.加强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除了面上的要求外,为了防止农业项目拖拉,明确对未能如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目的是对项目到期及时处理,每个项目都有个时间界限和明确的说法。
第二章支持范围、原则、方式。支持范围涵盖农林水公共事务、农业生产发展、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等方面。支持原则与以往相比,突出了近两年一贯强调的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将资金分配的过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支持方式上,列出了由部门实施和各市、区实施项目的支持方式,目的是为了细化相应方式其资金管理要求,在后面对相应支持方式的资金管理作了明确。对竞争性涉农产业项目,探索基金引导方式。
为加强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绩效,近年来,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的办法。但随着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提高,原先的办法已无法满足管理上的需要,包括资金支持方式、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单位责任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当前,“三农”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大课题。尽管经济进入新常态,尽管农业投入上的“两高于一确保”不再考核,但财政一贯按照支农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原则,不断加大财政的投入。但是加大投入的前提是规范,规范是基础,规范了才能进一步加大投入。制定本办法就是为了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绩效,最终是要保障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
第三章市级支农资金预算编制。主要是根据实施中期预算的要求,明确主管部门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依据公共管理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合理测算支农资金预算。向相关主管部门传导一个概念,项目总的预算与资金的年度安排可以适当分离,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苏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县级市(区)财政局: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12月12日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和资金申报使用主体责任第三章支农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制第四章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和调整撤销第五章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苏州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配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各县级市(区),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支农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坚持优先发展。

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资金投向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发展要求的公共事务支出和建设改革项目,重点用于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项目。

资金适当向生态保护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域、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二)坚持量入为出。

防止超出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三)加强统筹整合。

对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科学有序整合,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苏政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1.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优化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现代农机项目资金指南》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现代农机项目资金指南》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现代农机项目资金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苏市农计〔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现代农机项目资金指南》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委员会、城乡发展局)、财政局,委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推进全市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提高全市农机化水平,现将《2019年现代农机项目资金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一、2018年苏州市“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奖补目录奖补2018年1月1日到11月20日期间,用户购买列入2018年苏州市“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奖补目录的农机(已统计),2018年资金缺口部分还未奖补的资金,2019年下达。

二、新农机、新技术试验示范为加大农机农艺融合,根据本地农业产业要求,对新引进蔬菜、园艺、畜牧、水产、秸秆综合利用、无人植保飞机等方面的农机新机具或者是复合型、智能化新机具、新技术进行试验和示范。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直接使用农业机械的生产基地、农业企业、合作社等,鼓励依托大专院校、农机技术推广部门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联合申报,资金安排原则上对今年增加的先进、适用的农机进行补贴,同时安排一定的试验经费。

请各地组织辖区有关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填写《2019年度现代农机项目申请表》向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经专家论证、审定、公示后实施,项目完成后于2020年3月30日前填写《2019年度现代农机项目考核验收表》向所在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资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23
•【字号】苏市农产[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苏州市级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市农产[2018]3号各市、区农委(农业局、经济发展委员会、城乡发展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请各地对照《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指南》(附件一)要求,注重宣传,大力发动,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择优选报,原则上每个市(区)不超过3家。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过期不予受理。

请在规定期限内将材料上报至苏州市农委信息与产业化处。

联系人:殷昊,联系电话:65631886。

附件:1.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指南(附件略)
2.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略)
3.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1-7(附件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财政局、农机主管局,市有关单位:农业机械化是建立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努力使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现将《2007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望你们接通知后,认真按照以下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一、安排的主要项目及资金额度1.水稻种植机械购置补贴。

安排补贴资金257万元,其中:(1)乘坐式插秧机36台,每台补贴1.50万元,计划补贴54万元;(2)步进式插秧机650台,每台补贴0.30万元,计划补贴195万元;(3)水稻直播机65台,单机1万元以下的每台补贴0.08万元,1万元以上的每台补贴0.15万元,计划补贴8万元。

2. 植保机械购置补贴。

安排补贴资金65万元,发展高效植保机械1300台,每台补贴0.05万元。

3. 水产机械购置补贴。

安排补贴资金25万元,发展鱼池增氧机、投饵机1250台,每台补贴0.02万元。

4.维修中心及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安排补贴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农机维修中心及基地建设,包括专用设备、仪器的购置补贴等。

计划补贴(昆山市)农机维修中心建设项目1个,补贴8万元;补贴(太仓市、吴中区)农机维修基地建设项目2个,每个补贴6万元。

5.农机服务组织建设补贴项目。

安排补贴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水稻机插秧推进过程中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薄弱问题,即对已进行注册登记、有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拥有农机库房和核定的插秧机数量等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农机服务组织进行扶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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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成长,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富民强村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省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龙头企业建设相关要求,结合xx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居领先地位,经xx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地必须在xx市区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3亿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成交额在6亿元以上。

(四)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不低于75%,且近三年中年销售增长幅度不低于10%。

(五)企业经营效益稳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且不拖欠税收、工人工资、社会保险金等。

(六)以粮油、水产、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畜禽、蚕桑等生产、加工、流通为主营业务。

其中,加工型企业“两头在外”(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市场均在xx市域范围之外)的,原则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
头企业。

(七)企业在市内、省内直接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者与生产基地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或与市域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签定订单或合同收购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区农户500户以上;或大批量收购本地农产品原料占企业购入原料的55%以上。

(八)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在同行中居于领先优势。

已取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或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第四条申报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表式另发);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
料: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国家和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统一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第七条经评审确定的xx市级农业龙头候选企业,在xx市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市农业主管部门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对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九条xx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予以扶持。

鼓励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档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企业直接上市。

第十条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原则为:
(一)符合主导产业。

对符合当地优质稻米、特色蔬菜、特种水
产、花卉苗木、优质茶果、优质畜禽等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予以支持。

重点为高效特色农业、农产品品种改良、包装加工增值、生物技术应用、市场物流建设等方面。

(二)坚持以“新”为主。

对新提升认定为上一档级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支持,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稳定与农民链接机制,快速提升企业规模和实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直接上市。

(三)突出企业成长性。

支持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市场拓展能力或投资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项目开发,鼓励开展信贷等市场融资,促进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树立品牌、打造名牌,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

(四)强化辐射带动。

支持与农民建立长期稳定利益链接机制,尤其是对xx本市范围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

凡是能够吸收当地农村劳动力、与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链接、直接在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企业应以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民、基地、合作组织开展对接,建立产销合作关系,实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下内容予以扶持:
(一)对上年度通过认定新提升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及对本年度新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企业新(扩)建(含基地)和技改项目投资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三)对上年度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技术监督或工商部门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品牌创建奖励。

第十二条凡取得国家级、xx省级和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企业运转正常、主业经营稳健、行业优势突出、成长性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龙头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农业龙头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类项目(品牌创建项目除外),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企业,需选择项目类型,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二)xx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表式另发);
(三)xx市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建设项目申报表(表式另发);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年报和当年半年度报表;
(五)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结息单等复印件;
(六)与基地合作契约、企业资信证明、品牌创建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项目申报期限内已享受部、省和市级其他同类财政支农项目扶持的。

(二)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诚信及违法问题等的。

第十五条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扶持原则和重点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将评审确定的
市级龙头企业项目下达各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及市级项目单位,并随文拨付项目资金。

各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当地项目单位。

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县级以上财政报账制。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应主动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和财税、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上报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分析工作,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在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资格,已评审通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取得财政扶持项目后,当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诚信等问题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当年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市农业委员会、xx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6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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