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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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债权概述_图文

第一讲:债权概述_图文
原债权人与受让 人为共同债权人
是连带债 权还是按 份债权?
转让一般基于合同发生,合同的 效力与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性?
为什么要通 知债务人?
案情
1999年10月,小张将自 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 租期为三年,租金每月2000 元,按季度支付。2000年10 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 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 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 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 付。此时,小赵因欠小王 6000元并且已经到期。
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
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为何要经债权 人同意?
债务承担生效后会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 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 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 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 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 方信赖利益损失时,依 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 责任。
什么叫先合同义务?
是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 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 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 知,或相互照顾,相互 保护;保守商业秘密, 诚实信用等义务。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构成
一、债的含义和特征(重点理解) 二、债的效力(理解) 三、债的构成要素(理解)
债的含义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 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 事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因无因 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 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 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的名词解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债权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名词。

无论是商业交易、借贷行为还是法律关系,债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篇文章将对债权这一概念进行解释,探讨其定义、特点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债权可以被定义为一方(即债权人)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即债务人)主张权益的能力。

债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组织或政府等。

债权可以来源于许多交易和关系,例如借贷、合同、股权和债券等。

债权的行使可以包括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获取特定的财产和资源,甚至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等。

债权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首先,债权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和限制。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法遵守。

其次,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人有权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让其享有和行使债权,这在商业交易和金融领域非常常见。

再次,债权有一定的时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通常有截止日期,债务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借贷交易是最常见的债权行为。

当个人或企业需要资金支持时,他们通常会选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债权人会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偿还方式等条件,并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合同关系也涉及到债权。

当两方达成协议时,合同会明确规定一方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费用或履行义务。

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主张自己的权益。

此外,股权和债券投资也是债权的具体应用。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润分成。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的实质和意义不仅限于经济利益。

债权代表着权力和责任的平衡。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滥用权力。

同时,债务人也需要履行承诺和义务,维护诚信和信誉。

债权的存在和运行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债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法律、商业、金融等多个领域,并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债权的法律定义与概念解析

债权的法律定义与概念解析

债权的法律定义与概念解析一、引言债权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

本文旨在对债权进行法律定义与概念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债权的本质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二、债权的法律定义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对另一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物品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通常是由合同、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等形成的。

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

三、债权的主体关系1.债权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权人的权利包括:(1)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2)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违约金或其他附随权益的权利;(3)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2.债务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金钱支付或其他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的义务可能来自于合同、法律规定或其他法律事实。

债务人有责任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3.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承担一定责任的义务。

四、债权种类与特征1.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债权形式。

它是基于合同订立的法律关系,并由合同约定的义务支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

合同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订立:合同债权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2)平等性:合同债权的争议解决和权益平衡是以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为基础;(3)优先履行:根据合同债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某些债权可以享有优先实现的权益。

2.侵权债权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而产生的债权。

侵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多样性:侵权债权可能涉及到侵权人、被侵权人、第三方的权益;(2)损害赔偿:侵权债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3)公益属性:侵权债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与公正。

第一讲债权概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简单来说,债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一种权益,是获得付款、返还财产、转移权利等要求的权利。

债权的基本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对象、债权内容和债权关系。

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有权主张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是指应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对象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利益,可以是金钱、财产、权益、行为等;债权内容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权主张的具体权益,包括付款、返还财产、履行合同、转移权利等;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约束。

债权的种类分为民事债权和金融债权。

民事债权是指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因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包括借款、买卖、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因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而产生的债权,包括贷款、信用证、票据、保函、担保等。

债权的产生方式主要有合同债权和侵权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建立的债权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担保等方式行使债权。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债务人的权益,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法律限制。

债权在经济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它为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促进交易、维护合同秩序、保护权益等,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债权也具有风险,债权人要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以减少债权损失。

总结起来,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主张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的产生方式多样,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什么是债权

什么是债权

什么是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拥有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是一种金融工具,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权益关系。

债权包括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两种形式。

金融债权是指债权人持有的、以货币形式发生的权益,如债券、贷款、信用证等。

非金融债权则是指以实物或劳务形式履行的权益关系,如租赁合同、建设项目合同等。

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也称为债权持有人。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

债权人持有债权的权益包括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主要基础是合同关系,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债权合同。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

在债权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债权的具体条款,包括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债务金额、债务的期限、债权的利率等。

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进行还款。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实现。

债权转让使得债权人可以获得资金回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原本债权所带来的权益,而是获得了债权价格,可以进行投资或其他用途。

债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在债务人违约或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债权保全。

债权保全的方式包括申请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等。

债权在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来源,推动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债权也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一环。

债权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本的流动和配置。

尽管债权在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债权也存在风险。

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市场风险等。

因此,债权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总之,债权是债权人拥有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履行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3 债权的性质
债权既可以是绝对权利, 也可以是相对权利,取决 于其是否具备由国家保护 和强制保护的特征。
债权的要件
主观要件
• 债权人的意思表示 • 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客观要件
合法的债务关系存在,包括债权的客体和债权的内 容。
债权的产生与变动
1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通常需要债约、依法行为和依法发生的事实行为等。
2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变动包括债权的继承、转让、变更和消灭等。
3,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有权利收取债权,同时也有义务对债务人进行催促。
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债权人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在本节课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债权的要件以及产生 和变动的过程,同时研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债权的定义与特征
1 债权的定义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获得 债务人支付金钱或实施其 他义务的权利。
2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权 利性、可转让性和可要求 性等特征。
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1 债权的保全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来保全债权 的安全性。
2 债权的实现
债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债务人自愿支付、合同 约定、仲裁决定和法院判决等多种方式。
债权的终止与消灭
债权的终止
债权在还清或履行到期、债务人违约、债务消灭等 情况下会终止。
债权的消灭
债权的消灭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民法教学债权的概述PPT学习课件 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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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
需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若不能产生损害赔
偿责任,则非民法上的债,如“人情债”“孽
债”。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相对性是债的基本特征之一,债权人的权利 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只 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故意烫伤手指,毁坏食指的指纹,借以否认签订过
借款合同。
你的意见呢?
第三节 债权的发生原因和分类
一、 债的发生根据
(一)债的发生根据的概念
债的发生根据
是指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法律事实。
(二)我国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 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 受损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 拾得遗失物;《合同法》第42条规的缔约过失也为 债的发生原因。
问:甲乙、甲丙、乙丙、丙丁之间各发 生了什么法律关系?
分析提示
1、甲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双方形成 “合同之债”。
2、甲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
债,甲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3、甲与乙之间还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甲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
4、乙与丙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无
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可请求收益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1、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
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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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二是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另一方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三是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侵权之债是指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抵消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效力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
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领取提存物,则视为放弃其权利。
详细描述
侵权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VS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获利方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
债权的发生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词
合同之债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
包括现实履行和替代履行。现实履行是指债务人直接履行其义务,而替代履行则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六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上晚自习时拾得一个单反相机,后相机被乙借走。

乙看到悬赏200元的寻物启事,未经甲同意将相机还给了失主。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甲、乙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B.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C.仅乙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D.甲、乙均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答案】B【解析】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题中甲才是相机的拾得人,因此乙并非该悬赏广告当事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失主是对甲负有给付义务,而非对乙。

所以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2.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2016年真题]A.甲偿还5万元赌债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C.丙被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D.丁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但是以下情形不成立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A项,甲偿还5万元赌债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不是不当得利。

B项,乙的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没有消灭,乙自愿清偿的,不是不当得利。

C项,给付生父母生活费的行为,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是不当得利。

D项,丁误用邻居的装修材料,邻居有损失,丁获得利益,丁获得利益与邻居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丁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丁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

[2014年真题]A.平等性B.相容性C.任意性D.永久性【答案】D【解析】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简述债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债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债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权益。

债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指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首先,债权是合同法中一个基本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一定行为或者不得进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意味着债权是合同双方互相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基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其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对的。

债权人的权利是相对于债务人来说的,而债务人是具有相对义务的一方。

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债务人则有相应的履行义务。

债权和债务的存在和发生始终是一对相对的概念。

第三,债权人的权利具有性质多样性。

债权人的权利多种多样,可以是要求货币支付的权利、要求特定行为的权利、要求债务人不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等。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的约定而具体确定。

第四,债权具有继承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债权是可以继承的。

这意味着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依法继承给其继承人,由继承人继续享有债权。

再次,债权具有相对的不可撤销性。

债权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可撤销性。

债权人的债权是对债务人的一种要求,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得非法剥夺债务人的权益。

最后,债权的法律特征是平等性。

债权关系是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人不能强迫债务人履行其没有约定的义务。

债权人只有通过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才能实现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权益,它具有相对性、多样性、继承性、不可撤销性和平等性等法律特征。

债权和债务是形成债权关系的基本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中的重要法律概念。

债权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概念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概念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是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概念,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存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概念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概念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包括以下要素:1. 债权人: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债务人:债务人是承担债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履行行为:履行行为是指债务人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是交付财物、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

4. 期限: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行为的权利。

5. 法律依据:债权产生的基础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合同约定。

三、债权法律性质债权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相对性:债权是相对法律关系,即债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2. 债务性:债权是以债务人的义务为前提的,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承担债务。

3. 请求性:债权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为内容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 预期性:债权是以未来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为内容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具有预期。

5. 期限性:债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超过期限,债权可能丧失。

四、债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学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债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产生的依据:债权产生的基础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合同约定。

(2)债权的内容:债权包括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等。

(3)债权的行使: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

(4)债权保护:当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对债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意思表示等。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与债权的概念■债的概念【分析】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体现在: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债权的概念【分析】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是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债权具有平等性表现为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发生的先后而有所区别。

债权具有相容性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债权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债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债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成立要件、行使和保护等方面,对债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律规定或者侵权行为等事实,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权利,具有相对性、平等性和特定性等特点。

2. 特征(1)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2)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同一债务人的债务中,债权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同等地位。

(3)特定性:债权具有特定性,债权人的权利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行使。

三、债权的种类1. 按照债权的标的分类(1)金钱债权:指债权人的债权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如借款、租金等。

(2)非金钱债权:指债权人的债权以非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如物品、劳务等。

2. 按照债权的内容分类(1)单一债权:指债权人的债权只有一个债务人的债权。

(2)连带债权:指债权人的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债权。

(3)按份债权:指债权人的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其中一部分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债权。

四、债权的成立要件1. 合同关系:债权主要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合同是债权成立的基础。

2. 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合同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债权的行使1. 行使条件: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存在:债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债务人应当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债权概述

债权概述

小结和作业:
小结:本节课主要学习了民法中债法制度的 概括性内容,同学们应该掌握其中的一些重要 概念的内涵,如债权、债务、债的标的、不当 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对于债的详细内容我们 没有展开讲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些民法 方面的相关书籍。
作业:请同学们结合我们上节课学习的民 事主体制度和本节课学习的债法制度,谈谈你 对“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的认识。
三、债发生的原因
案例:不当得利 某冬天的雪夜,村民某甲在野地里发现了一 头走失的牛,于是就牵回家拴在了牛栏中,等 待失主认领。当晚,牛栏被雪压塌,牛被砸死。 第二天,甲花了100元钱情人将牛屠宰,把牛皮 牛肉都买了,共得了600元钱。不久以后,牛的 主人知道了此事,就上门要求甲返还牛款 1000 元。问:甲是否应当返还牛款,如果返还,返 还多少?
二、债的构成要素
案例:债权的期限性 甲曾与 2000 年 3 月 1 日向乙借款 1 万元,约定 1个月偿还。事后,甲未偿还,乙也一直未要求 甲偿还。 2002 年 5 月 1 日,乙起诉甲要求其还钱, 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偿还。 问:法院会支持: 甲借了乙500块钱,到期后乙要求甲欠债还钱。 甲在路上碰病危的乙,将其送到医院并先行支 付了 2000 元医疗费,乙出院后甲要求其归还这 笔费用。 甲到银行取款,工作人员乙粗心大意多给了他 1000块钱,银行要求甲归还。 甲因疏忽大意撞伤行人乙,乙要求其支付医药 费2000元。 甲发布悬赏广告,称谁找回自己丢失的宠物狗, 给予1000元的奖励。
债权的平等性甲有一栋房子欲出售6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0万元6月2日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25万元6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7万元6月4日与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30万元
债法概述

债权

债权

案例:许霆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 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 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 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两人随 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 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 2007年5月,潜逃一年 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 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 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 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权与债权(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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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2、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3、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为物) 4、债权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一物一权)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物权法定)
债的本质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它首先确认让渡 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即 确认当事人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 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即保证这种经济利益 的不平衡状态趋于平衡,从而保证了商品交换的 顺利进行。(杨振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与我国的民商法》)
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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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根据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债发生的根据是合同约定或者是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 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 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 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 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 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 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简介
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 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 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的通俗理解

债权的通俗理解债权是经济领域中常见的概念,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的权益,可以是货币、债券、股权等形式。

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一种权益关系,其中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债权持有者,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债权的产生通常是由借贷行为引起的。

当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双方达成一份借款合同,债权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借给债务人,债务人则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这样,债权就产生了,债权人拥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的特点是双方权益关系明确、具有法律保障。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拥有许多权利,包括收取利息、索取本金、要求提前偿还等。

债务人则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务。

债权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债权的存在促进了资金的流动。

借贷行为使得资金可以从有闲置资金的个体流向需要资金的个体,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其次,债权有助于风险分散。

债权人将资金分散借出,使得风险不再集中在单个个体身上,降低了风险承担的压力。

此外,债权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的扩张和发展。

债权的转让是债权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取现金或其他资产。

债权转让有助于提高债权流动性,增加债权人的灵活性。

债权市场的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提高了市场效率。

然而,债权市场也存在一些风险。

首先,债权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影响。

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本息。

其次,债权市场的运作需要良好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

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交易不对称,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此外,债权市场的不规范操作也可能导致市场乱象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追索债权的程序和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学-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民学-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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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
1.一物数卖问题 一物数卖的效力是实践中一个疑难问题,正确解决这一问题,需 要综合运用物权理论和债权理论加以分析。如甲以自己所有的 一栋房屋先以10万元价金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以13万元与 丙订立买卖合同,并所有权过户与丙。乙得知后,以自己的合 同订立在先为由要求法院宣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 令甲将房屋交付给自己。本案中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第一,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第二,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 效,如果有效,二个合同在效力上是否有优劣之分;第三,登 记的性质及其效力。关于第一个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而且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 订,即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不以登记为条件。关于第二个问 题,根据债权相容性的理论,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成 立二个以上的债权,因此,不管丙是否知道该房已卖
改造时,该房屋被拆除,开发商将应补偿房屋所有人的30万元
交给B,并告知其该款項属于A、B、C三人所有。B背着A、C
用30万元偿还了自己的债务。A、C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
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A、C应当向B追偿。在这里,法院显然
将A、B、C当作连带债权人。实际上,法院如此判决等于没有
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因为如果A、C能够通过自己追偿实现其权
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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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债法的原理。关于第三个问题,我国 物 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丙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乙的债权不能对抗丙的所有权,乙只能依据债权请求甲承担违 约责任。允许一物数卖,价高者得,是财产所有人追求利益最 大化的正当要求的法律表现,符合鼓励竞争的要求,而只有通 过竞争,财产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 出卖人一物数卖,对于不能履行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要承担违 约责任,法律对其不慎重的行为以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加 以贬抑,而不是宣布其合同无效。这符合经济生活本身的要求, 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违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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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与债权的概念■债的概念【分析】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体现在: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债权的概念【分析】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是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债权具有平等性表现为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发生的先后而有所区别。

债权具有相容性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债权具有期限性意味着债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的种类■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在标的物于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

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多数债权人之间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析】该分类是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专门针对多数人之债所作的进一步划分。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其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其中,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可以因法律行为如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如合伙人、共同侵权人依法需承担连带债务。

按份之债通常只有外部效力;而连带之债除了外部效力外,还会产生内部效力,如偿还全部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只有特定化后方能履行,特定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的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依合同发生的选择之债,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选择权应当属于债务人。

除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外,履行不能也是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如果数种标的因给付不能仅余一种,选择之债即转化成简单之债。

■主债和从债【分析】该分类是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各自的地位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

主债与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就没有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主债的成立、变更及消灭,决定了从债的成立、变更与消灭,但从债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主债的成立与效力。

典型的从债与主债即保证之债与其所担保的主债。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合同【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因合同所生之债为合同之债。

在债的发生原因中,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

■侵权行为【分析】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分析】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分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根据各国规定,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也都可以构成债的发生原因。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分析】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其特征在于:变更以原债有效为前提;变更的是债的内容而非债的主体;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

债的变更原则上应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应当依法定方式进行。

有关合同的变更,请参见第十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债的主体变更【分析】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

债权转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如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权就使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人享有了原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如遗赠和合同。

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是不得转让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让与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移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包括主权利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但保证债权允许有例外。

同时,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当然地移转。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并得向其行使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

2.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

债务移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移转协议。

债务移转根据移转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前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使白己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后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之中进而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转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体现在: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或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承担债务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除非经保证人同意。

新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

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两种:一是意定承受,二是法定承受。

前者是指债的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债的概括承受。

此种概括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其效力是承受人取得原当事人即出让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后者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债的概括承受,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继承、租赁物的出卖等。

此种概括承受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仅需通知即可。

其效力是第三人概括承受原当事人一方的债权债务。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债的效力终止。

债的消灭不仅使主债终止,亦使从债一并终止,但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违反此义务致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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