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展板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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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

1.1

1.2 开展法制教育

构建平安校园

——大学生五五普法教育宣传专栏

1.3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普法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1.4 前言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中,公民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是可以通过教化而现实的。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更应该自觉做到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共同构建能体现法制文明的和谐平安校园。本期专栏我们主要针对大学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十种违法情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同学们当引以为戒。

制造混乱

案件回放:

贾志攀,男,西安欧亚学院计算机专业学生。

2008年5月29日20时许,贾志攀在宿舍内,利用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通过电脑控制学院机房的网络服务器,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网络攻击。在成功破解后侵入该网站信息发布页面,并于当日20时53分发布了自己编造的标题为“今晚23:30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发布后10分钟内,点击量达767人次。随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此事,造成了社会公众严重恐慌。贾志攀在发现700余人次点击该信息后,感到事态严重,遂立即删除了该信息,但大错已经铸成。不久,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顺藤摸瓜,顺利将贾志攀抓捕归案。

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好奇心,明知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公众工作、生活因地震受到严重影响并对余震具有恐慌心理的情况下,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的地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志攀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评析:

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维护。本案中,被告人出于好奇和恶作剧心态,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他人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犯罪。近年来,大学生利用掌握的各种知识能力和技术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因为好奇,或者想挑战技术难关等非恶性动机而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可惜可叹。大学生懂得学以致用是好事,但用途必须正确,切忌挑战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法律知识链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扬言实施纵火和投放危险物质;结伙斗殴;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展示侮辱性标语等。

代考舞弊

案件回放:

现年24岁的冯佳文,于2010年2月4日在华威大学持另一名学生的考试证和护照,代其参加英文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冯和护照上面的人长得很不一样,随即,他们搜查了冯的背包,发现包内他带的证件与考试用的护照完全不符。校方当即报警,冯佳文被逮捕。

冯佳文向警方坦白,他是从当地一家华人留学中介所得到替人代考的工作。每通过一个考试,就可以获得400英镑的报酬,诱人的报酬使冯当上了“枪手”。4月30日在考文垂刑事法庭上,冯佳文承认自己“蓄意持有假证件”的罪名。同时他承认在去年7月23日替人代考过另一场考试。

按照英国法律,替人代考是犯罪欺诈行为。华威大学的发言人表示,这种替人代考的行为十分不诚实。2010年5月7日,冯佳文因替人代考,,最终被判刑6个月。

记者还了解到,华人留学生代考被抓已经发生多次。2009年12月,有另外两名中国学生涉嫌代考华威大学的入学英文考试,他们分别被判5个月和6个月监禁。

案件评析:

代考以及各种形式的舞弊在大学校园中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恶劣的风气。这是十分不诚实的行为,涉嫌欺诈和破坏社会公平。各地各校已经有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然而代考者依然心存侥幸,层出不穷。我们大学生当引以为戒,平时勤努力,考试靠自己,千万不能因为贪图一时痛快而挑战法律,一步行差踏错,招致遗憾终生。

法律知识链接: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处罚规定:

严禁非应届高中在校生参加考试和高校在校生替考。大学在校生若替考,或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相关高校可开除其学籍。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伪造、买卖和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学生证,护照等);倒卖有价票证(如车票,船票,航空客票,入场券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刻画、涂污文物名胜古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暴力伤人

案件回放:

昆明某大学内,一起内衣丢失的小事,激化成一桩恶劣的校园暴力案件。2008年4月13日晚时许,觉得自己被误认为偷了内衣的小丽邀约9名同学,到宿舍内与小雪“谈话”。随后,10个人围住小雪不停殴打,有人向她头上浇淋吃剩的方便面汤,有人在她脸上用眉笔写字。更为恶劣的是,当着男生的面,这些人强迫小雪脱光衣服,并用手机拍下施暴与受辱的照片和视频,并扬言要传到QQ空间。同时,小雪被迫写下14份保证书,保证不告发此事。暴力过程长达5个多小时,持续至次日凌晨4点……摆脱控制后,小雪最终向警方报案。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4月16日给小雪做了鉴定,小雪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最终,10名参与暴力伤人和侮辱他人的学生被全部逮捕归案,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分别判处10名犯罪嫌疑人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

只因两句口角之争,小丽就纠集大量人员对受害人进行伤害,而涉案的其他嫌疑人,身为大学学生,不分是非,人云亦云,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伤害,主观恶性大,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难以预料。这是历年来罕见的一起侵害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案涉及《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有期徒刑的从严情节,不适用从宽政策。10名学生,最终因为自己的无知和霸道,不得不吞下自己种下的苦果。

法律知识链接: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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