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就部分错过重修重考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 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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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应与学期开出的课程对应,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专业招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二级学院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

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条学校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各类主考、监考、巡考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日常管理。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视组和视频监控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各院(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安排和培训监考员、宣传与整顿考风考纪、巡视考场、配合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实施全程巡视制度、视频监控制度、实时通报制度、回放审看制度、要情上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所有考场均应配备主考员和监考员。

每位主考员负责的考场不得超过五个。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学生超过五十名的,每增加三十名学生应当增配一名监考员。

第十条主考员由主讲教师担任,监考员原则上由开课单位选派(全校性公共课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

各院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选派监考员。

如需聘请非在职人员或研究生担任监考工作,应当按要求提前把聘请人员名单和监考业务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主考员应严格按照《湘潭大学主考员守则》做好考试各环节的主考工作。

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大学发〔2017〕4号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湘潭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

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部(处)、校团委、法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

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荐;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荐。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申诉请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应同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申诉材料,并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四)是否有其他不符合申诉条件的情形。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缺课在1/3以上,缺交作业(含实验等)在1/3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必须重修。

三、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违纪舞弊者,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四、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再次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

五、凡重修者,应在考试的下一学期办理重修手续,经所在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遇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

六、课程重修学生不单独开班,原则上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听课。

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者,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方式重修。

但须本人书面申请、学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到有关任课教师。

七、重修课程考试及格者,成绩按课程考试成绩统计(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均记60分)。

八、凡重修者须交纳80元/学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9年2月26日。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湘大教发〔2017〕21号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湘潭大学2017年9月14日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院(系)根据相关信息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院(系)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如下:(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创新创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身心健康状况、创新创业或海外游学等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由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至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统一盖章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送至教务处。

第四条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重修操作手册

重修操作手册

重修操作手册一、报名1.学生登录信息门户2.点击“本科教务”3.选择“考试报名”4.点击左侧“重修报名选课”5.请点击需要报名科目后面的“报名”点击报名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确认”确认后,请仔细阅读对话框的内容,并选择重修的方式:“确定”为跟班上课,“取消”为不跟班上课。

点击不同的上课方式,会有不同的对话框:(1)如果点击“确定”即选择“跟班”,则会弹出如下对话框,提示要继续进行选课点击“确定”后,要重修课程的后面会有“选课”提示点击“选课”后,则会弹出本学期该本课程的开课情况点击“选定”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确定”在此系统会根据个人课表进行判断,如果与课表冲突,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则会提示“选课失败”,并给出失败的原因,特别提示:重修课程无法跟第一次选择的班级上课,此时可以重新选择列表中其他班级,直至有合适的班级。

如果重修课程与所有班级均冲突,需首先点击“确定”,然后关闭“重修报名选课”界面。

在返回课程列表界面后点击“取消”,然后重新报名,并务必选择“不跟班”。

如果与课表不冲突,则会弹出“重修选课选定成功”的对话框,并提示及时缴费。

请关闭本页面,返回到课程列表界面,并点击“重修报名选课”进行页面刷新就会出现刚才选课成功的课程,并在后面出现“缴费”按钮(2)如果点击“取消”即选择“不跟班”,则会弹出如下对话框,提示点击“确定”,所选重修课程后出现“缴费”按钮(二)缴费环节点击“缴费”按钮,系统会弹出缴费的订单详情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付款”,在缴费平台中选择付款方式(目前仅支持支付宝)选择“支付宝”支付,然后点击“下一步”选择“登录到网上银行支付”后,在弹出的“我的收银台”界面使用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在手机支付宝上完成支付,系统会有“支付成功”的提示生成最终的订单信息,可以打印留存(三)重修查询支付成功后,学生可以返回到课程列表界面,然后进行刷新,“是否缴费”会从“×”变成“√”。

特别提示:缴费成功后,学生就不能再次进行更改,请勿重复缴费。

2021年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2)

2021年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2)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2)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

第三 ___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五)考试开始 ___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 ___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未经监考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七)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九)他人拿自己的 ___、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十一)将 ___、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 ___:(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他人 ___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四)传、接、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五)故意销毁 ___、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六)强拿他人 ___、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七)使用通讯设备的(开启视为使用);(八)由他人代的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策划 ___作弊的;(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 ___行为:(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 ___ ___现象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08〕15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期毕业。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高一届学生同时毕业的情况;延期毕业指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的情况。

为规范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读三年级有学籍学生;2、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

1、在读四年级有学籍学生;2、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视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1、申请提前毕业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2)每年9月份将填写的申请表及所修课程成绩单报所在学院审核;(3)学院按要求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学工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备案。

2、申请延期毕业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2)学生将申请表交学院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以前报教务处审批;(3)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申请延期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学籍异动手续;申请延期毕业并离校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并将办理好的离校手续单交所在学院学工办保管。

四、申请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延期毕业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有关待遇;3、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经常主动和学院联系,并经常查看学校网页上的各项通知、公告。

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校发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不再组织毕业前补考,改用学年重修,学生须在每一个学期后,对经过期初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并跟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就读。

现为做好重修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在校学生。

二、课程重新选择的范围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A类)和限定选修课程(B 类),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2.必修的实践环节(C类)(含独立设置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4.缓考不及格者;5.课程合格,但自愿参加重修者。

三、重修课程选择1.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学生毕业的最后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可不受对应学期的限制。

2.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可单—1—独组班。

重新组班上课的,教师课时量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教师工作量计算;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组班,安排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新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又不能开班,或因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新学习。

3.组班重新学习的上课时数原则上为原时数的50%,组班重新学习安排课余时间上课;跟班重新学习的,根据相关课程表安排学习;安排辅导的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老师的辅导下进行学习,召集组织工作由辅导教师负责。

4.学生因重新学习而发生碰课,允许申请课程间断性听课,但听课的时数不应少于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完成全部的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实践课程不得采取间断性听课的方式;每学期间断性听课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5.组班、跟班或个别辅导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人员根据学校考试管理规定进行试卷命题和改卷。

跟班重新学习的课程考试与听课所在班级考试一起进行。

6.重新学习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应尽量进行协调,若确实无法调整,学生应先参加其他所学课程的正常考试,重新学习课程申请缓考,考试时间和下一学期的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该通知明确指出“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坚决杜绝'清考'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不再对2019年入学后的学生组织清考。

落实《关于严格高校大学生学业管理做好学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2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课程重修的范围凡参加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全部课程,包括考查课、单独考核的实训课、因违纪而取消成绩、缓考、旷考的情况,均需重修取得成绩。

学生在获准重修审批后,方可参加课程重修。

二、学院只受理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内的重修。

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

三、课程重修由开课教学部门确定重修方式,专人负责,并制定该重修课程授课计划(包括开课对象、开课形式、线上课程开放时间、考核要求、教师联系方式等),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不计工作量。

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线上课程模式,可兼设线下周末辅导或考试。

分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每一学期均按单独一门课程计;其重修也需要单独组织、单独考核。

四、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后,由各系将课程重修汇总表上报教务处审批。

五、学生重修考核结束后,各教学部门负责教师填写《课程重修成绩单》上交课程所属系部及教务处,课程重修考核合格一律计60分。

六、重修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重修补考。

重修补考仍不及格者,需申请再次重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分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统一重修重考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对学籍成绩的监管力度,对重修重考管理作如下规定:1、各相关部门应在期末将学生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以便学生确认成绩是否及格,并允许学生在放假前或开学后第一周查询、确认本人成绩。

2、成绩不合格并未获得应修学分者,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重修重考报名。

3、重修报名时间为一周,过期不再受理。

4、学生通过报名后即获得该课程的重修以及重修考试的资格。

5、教务处将重修课程、学生名单反馈至各相关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安排相应教研室老师进行相关课程的讲授或辅导。

一般30人以上应由开课教研室利用节假日单独开班组织重修;30人以下可安排自学重修,但需组班参加考试。

6、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或因病(由学校卫生所诊断)不能参加,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考试机会,不按补考或重修对待;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

7、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重修。

8、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重修考试,否则按弃考对待。

9、学生对自入学起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有选择重修的权力,但只允许重修重考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五门。

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10、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在每年9月初到教务科报名参加考试,每次报名的科目不得超过5门,在延长期2年内修满学分,均可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

11、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根据《XX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重新学习课程的条件(一)必修课程(包括实践、实验类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且开学补考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

(二)在某课程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三)因累计缺课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而办理缓考手续,且缓考成绩不合格或缓考缺考者。

(五)未请假且没有参加期末考试者。

(六)已获得课程学分,但考试成绩低于75分者,可自愿申请重新学习。

(七)为了保证重新学习效果,每学期重新学习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3门。

二、重新学习课程的范围及方式(一)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选择重新学习,也可以选学其它课程。

(二)因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程,由开课学院指定一门相近课程进行重新学习。

(三)重新学习应在毕业学期(正常情况下为第八学期,下同)前完成,毕业学期不允许重新学习任何课程。

(四)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要求而不能如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五)课程重新学习一般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进行。

重新学习课程上课时间如与其他课程冲突,按照《XX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可申请免听自学。

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应填写重新学习课程免听自学申请表(见附件),制定出自学计划。

学生持重新学习课程免听自学申请表及自学计划,须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自学。

重新学习免听自学的学生,通过Blackboard网络教学平台进行学习和交流,并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

三、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一)选择重新学习的学生参加正常上课考勤,缺课超过重新学习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二)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选课管理规定(湘大兴湘教发〔2017〕24号)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选课类型1.一般(正常)选课: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修读的课程。

2.重考选课:学生正常修业课程(第一次修读中规定的、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课、文化素质自修课)考试不及格,在下一学期规定时间内重考一次该门课程。

重考选课仅此一次机会。

3.重修选课:学生已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或重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4.缓考选课:学生按《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可在下一学期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

5.补修选课:学生学籍异动后必须补修所在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6.改修选课:学生修读的选修课、通识教育课、文化素质自修课成绩不及格,可在规定范围内修读相应类型的其他课程。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二章选课原则与程序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修读课程,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程的,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学生按学院安排的课表上课。

凡班级课表上列出的课程,无需再办理选修手续。

学生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补修课程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重考选课。

(1)被取消考试资格的;(2)考试违纪受处分的;(3)旷考的;(4)课程成绩无效的。

学生应在1-7学期内修满规定的通识教育课、文化素质自修课学分,已修满规定学分的不得再选课。

学生应自行避免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与班级课表时间冲突。

第三章选课方法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可从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课表。

如有异动,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进行重修、补修、缓考、大学体育、通识教育、文化素质自修课等课程的选课。

有学籍异动的学生应及时上网确认本人的一般选课是否为异动后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保证的教学和集体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各项规定规章》、《高等学校学生中立性》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纪应给予处分的,按本相应条例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撤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第四条对充份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

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给予解职学籍处分。

第七条备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自处罚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当事人有一般而言情形之一的,应当规章依据条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客观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高中学生违纪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给于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当事人改正错误。

第九条本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才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对有关人员阻挠、威胁、恫吓的;(三)组织或为首实施违纪行为的;(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五)已受到随即处分并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4—27 20:22:52]湘大教发[2006]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差错,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人民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

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第三条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一)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人代课或者调课、停课的;(三)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教学效果差、影响较大的;(四)上课过程中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的;(五)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3~5分钟的,或者未经批准长时间离开的;(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委托他人监考的;(七)监考过程中抽烟、闲聊、看书(报),或者从事其他与监考无关的活动的;(八)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考试的;(九)未经批准,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的;(十)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者考试安排不当,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一)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10%(不含10%)以下的;(十二)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10%(不含10%)以下的;(十三)未按时登录、报送课程成绩的;(十四)试卷、成绩册等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一定影响的;(十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者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十六)因教材选用不当或者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或者教材内容与教学目标偏差较大,影响教学的;(十七)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销售教材、参考书或者习题集等教辅材料的;(十八)因安排不当或者不及时等原因,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十九)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十)教学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报修,或者报修后未及时修复的;(二十一)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无不可避免的原因缺课的;(二)教学任务下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课的;(三)未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四)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及以上,影响较大的;(五)未经批准,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情节严重的;(六)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者考试安排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的;(七)未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造成秩序混乱,影响较大的;(八)考前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九)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1030%(不含30%)的;(十)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1030%(不含30%)的;(十一)丢失学生答卷,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二)更改学生考试答卷或者随意更改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答卷、成绩册等教学档案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十四)因安排不当或者不及时等原因,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十五)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十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明、证书的;(十七)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情节较重的;(十八)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情节较重的;(十九)教学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报修,或者报修后未及时修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十)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湘潭大学就部分错过重修重考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 意见反馈

湘潭大学就部分错过重修重考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 意见反馈

关于“信息工程学院13、14级部分错过重考重修选课时间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意见”的反馈大家好,我是信息工程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李玉帅,是这次意见的主要负责人。

当接到部分同学反映,自己错过重考、重修选课(教务处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2015年下学期重考、重修类课程选课通知》,学院于暑假前发布通知,并没有就信息跟进采取相应措施),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立即安排13、14级各专业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对本专业是否有错过重考重修选课的人员进行统计。

当天统计完成,有108科次重考,20科次重修。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深刻的意识到此次事件的紧迫性,若不得到解决,重修科次将达到128科次。

同时,经过大概估算,错过重考、重修的学生将要支付超过4万元的重修费用。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紧急安排人员去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并且预想通过和院里相关领导、教务处及考试中心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能给错过重考、重修学生一次重新选课的机会。

此次意见的反映过程中,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第一时间向学工办老师反映了学生意见,同样也引起了学工办老师的重视,并立即向院党委副书记彭书记报告,并答应积极处理此次事件。

在其处理过程中,经学工办老师反馈,彭书记负责和王院长就此次学生意见进行了沟通,并且王院长也积响应学生要求,和学校教务处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但沟通无果,此次沟通过程持续一周。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教务处负有相应的责任,不应把学生错过重考、重修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学生。

因此,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将由我负责和校教务处及考试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

本周一下午和教务处308两位老师沟通,其中一名为科长。

和她们沟通了将近一个小时,期间,她们有说这需要考试中心的配合,于是,便和考试中心的中心所有人进行沟通,因为没有一个人专门负责我,但当我得知他们正在从教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数据并安排学生补考,我又返回308和科长直接进行了沟通,并且她答应我会向上级领导反映,并告诉我让错过重考、重修的学生一定要缴清学费。

级学生进行网上重修的

级学生进行网上重修的

学生网上重修操作流程
1。

进入校园网教务网工作平台(),点击“学生园地处口”。

2.进入教务平台,输入用户名(即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忘记的同学请到二级学院教学部咨询查找。

3.进入学生中心,点击“重修".
4。

选择“重修”.
5.点击右下角的“下一步”,进入界面。

选择需要的项目,打上“√”表示选择该门课程对应的本学期上课任务。

不打“√"则表示不选择。

如图
6。

选择完毕,请点击“就报这些",提交你所选择的课程。

你所课程对应的本学期的教学任务。

结束后,点击“结束”退出系统.
注意事项:若在的课程下有多条相关任务,系统只允许你选择其中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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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工程学院13、14级部分错过重考重修选课时间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意见”的反馈
大家好,我是信息工程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李玉帅,是这次意见的主要负责人。

当接到部分同学反映,自己错过重考、重修选课(教务处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2015年下学期重考、重修类课程选课通知》,学院于暑假前发布通知,并没有就信息跟进采取相应措施),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立即安排13、14级各专业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对本专业是否有错过重考重修选课的人员进行统计。

当天统计完成,有108科次重考,20科次重修。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深刻的意识到此次事件的紧迫性,若不得到解决,重修科次将达到128科次。

同时,经过大概估算,错过重考、重修的学生将要支付超过4万元的重修费用。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紧急安排人员去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并且预想通过和院里相关领导、教务处及考试中心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能给错过重考、重修学生一次重新选课的机会。

此次意见的反映过程中,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第一时间向学工办老师反映了学生意见,同样也引起了学工办老师的重视,并立即向院党委副书记彭书记报告,并答应积极处理此次事件。

在其处理过程中,经学工办老师反馈,彭书记负责和王院长就此次学生意见进行了沟通,并且王院长也积响应学生要求,和学校教务处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但沟通无果,此次沟通过程持续一周。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教务处负有相应的责任,不应把学生错过重考、重修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学生。

因此,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将由我负责和校教务处及考试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

本周一下午和教务处308两位老师沟通,其中一名为科长。

和她们沟通了将近一个小时,期间,她们有说这需要考试中心的配合,于
是,便和考试中心的中心所有人进行沟通,因为没有一个人专门负责我,但当我得知他们正在从教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数据并安排学生补考,我又返回308和科长直接进行了沟通,并且她答应我会向上级领导反映,并告诉我让错过重考、重修的学生一定要缴清学费。

于是,便按她的安排进行通知并等待她们领导会议的结果。

昨天下午接到教务处通知,教务处将严格按照选课制度,不会重开教务管理系统。

于是我又立即和科长沟通,并反映了学校教务处没有考虑选课通知对于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通知发布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当时这位科长并没有就此问题和我深入讨论。

本周二,和负责管理教务管理系统的教务处副处长进行了沟通,如实反映了重考、重修学生的情况并解释了相关原因。

但全程她以遵守制度为基点,并论述重考、重修没有选上课是学生自己的问题并上升到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

同时,也并告知我,学校有组织学生学习过学校的相关制度,但在我们学生生活中并没有有效体现。

但此时,考试中心已经安排好了全校1000多门课的补考,重开教务管理管理系统已无意义。

所以,此次就此学生意见与领导阶层沟通无效,这学期不会针对重修、重考选课开教务管理系统。

但这种在前期没有做好有效的信息引导的情况下,以遵守制度为由,将责任归于学生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同样也请学生能够发挥自己的能量,提升自己的民主意识,同样也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请学生加强自我意识的培养。

信息新工程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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