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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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在 欧 洲 法 院阶 段 , 案件 登 记 处先将 申请分 别送 达 在该 成员 国法 院所 涉 及诉 讼 的 当事 人 、 员 国、 员会 等 。收 到通 知者 成 委 可 在 两个 月的 时 间 内提交 书 面 意见 , 审 理时 发表 口头意 见 。 或 般 而 言 , 员会 、 委 当事 人会 出席案 件 审理 , 特殊 情 况下 , 成 各 员 国政 府也 会 参 与 。在 检察 官 发表 意 见后 , 洲法 院 即作 出相 欧 应 裁 决 , 序 则与 直 接诉 讼相 同 。 程 先行裁 决 由法院或法 庭提起 , 故案件 当事人无权 要求欧洲法 院对案件 中 的新 问题 作 出裁 决 , 权要求 欧洲法院扩 大裁 决的 也无 范 围, 一事实, ekr. ap ol m Muce案 可以予 以证 明。 这 B cevH ut ln t nhn z a 此外 , 先行 裁 决只 关 心抽 象 的法 律 问题 , 从而 , 当 申请存 仅 在疑问时, 才会 产 生 管辖 权 异议 。并 且 如 果提 出 先行 裁决 申请 的法 院撤 回 申请 , 者 其 申请 被上 级 法 院否 决 时 , 洲法 院才 或 欧

先 行 裁 决 的 程 序
在 成员 国法 院阶 段 , 相关 程序 须遵 守各 国 具体 规定 , 并且 行裁 决 适应 欧 盟 一体 化新 阶段 的要 求 。 l先行 裁 决继 续 实施 , 非废 除 。 行裁 决 程序 简 洁方 便 , 、 绝 先 限定 在 诉讼 过 程 中提 出。申请 主体 一般 是成 员 国法 院 , 依据 其 当前 仍 是保 证欧 盟法 在 各成 员 国得 以适用 的最 有 效 的制 度 , 带 欧 洲法 院的法 定 格 式 , 交 先行 裁 决 的原 因说 明 以及 有关 国 内 提 避 法 文 本 。此 申请 将 中止 成 员 国法 院 的诉 讼程 序 , 欧洲 法 院裁 来成 员 国法 院与 欧洲 法 院的直接 对 话 , 免适 用法律 的不一 致 。 待 2 、先 行裁 决 的 改革 要保 证 欧盟 法 在 各成 员 国 能够 得到 统 决 作 出 。同 时 , 事人 还 可 以对 成员 国最 高法 院提 出或 不提 出 当 的实 施 : 短 先行 裁 决 的期 限 , 强 欧洲 法 院 的裁 决 的效 力 ; 缩 增 先 行裁 决的 请求 , 欧洲 法 院进 行上 诉 。 向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以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为核心价值,其人权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责欧盟人权法庭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之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并对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冲突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

其设立旨在确保欧盟法的一致适用和成员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欧盟人权法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欧盟人权法庭通过接受来自个人、组织和国家的申诉,监督欧盟成员国是否充分保障人权。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可以向欧盟人权法庭寻求保护和救济。

2. 调解和裁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由于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和国家法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欧盟人权法庭负责解决这些冲突。

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

3. 促进欧洲人权标准的统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欧洲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通过裁决案件和制定司法判例,欧盟人权法庭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人权保障的统一和提高。

二、司法独立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和政治压力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基础。

1. 保障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司法机关不受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能够独立裁决案件。

2. 维护人权:司法独立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实施。

3. 形成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撑: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威下,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为公民提供可预见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欧洲各国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大陆,欧洲国家秉持着保护人权的核心理念,努力构建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秩序,为世界其他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一、欧洲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欧洲的人权保障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法律框架之上。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自1953年起生效,并成为欧洲人权保护的基石。

与此同时,欧盟也通过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保欧洲公民在各个领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欧洲的反歧视立法和实践欧洲一直是反歧视工作的领导者之一。

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禁止各类歧视行为,并在实践中努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平等法案》(Equality Act)和法国的“宪法原则法”(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ct),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歧视行为的禁止和违法后果。

三、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公正欧洲国家注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干扰。

此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判决公正、透明,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尊严。

四、欧洲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监督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

欧洲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

并且,欧洲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管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报道客观、公正,不引导公众舆论。

五、欧洲的人权教育和意识提升欧洲国家注重人权教育与意识提升,通过教育系统推广人权知识,加强公民参与,培养人权意识。

人权博物馆、人权教育中心等机构在欧洲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公众了解、尊重和捍卫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 理事会 、欧盟委 员会 以及 成 员 国作 出 的法 令 、 决
定进 行 司法审 查
《 欧共 体条 约 》第 2 0条 确立 了欧洲 法 院和初 审 3 法 院 的司法管 辖权 院有权 审查 由欧洲 议会 和理 事 法
时 才会 被受理 。 也有人 认 为 即使 并 购方 实施 了承诺 但
欧洲 法 院 ( uo enC ut f ut e E J 的职 能 E rp a o r o s c , C ) J i 在 于确 保 欧盟 法 律 在 所有 欧 盟 国家 得 到一 致 的解 释 和运 用 . 同时 确保 欧 盟 成 员 国 和机 构 依 法行 事 。 院 法 有 权解 决 发 生 在 欧盟 成 员 国 、 盟 机 构 、 业 和 个人 欧 企 之 间 的争端
购 的三个 裁 决 . 欧 盟并 购 控 制 的 司 法 审查 就 受 到 了 ① 高度 的关 注 0 6年 6月 1 20 3日. 审法 院撤 销 了委 员 初 会 同意 索尼 和 B MG并 购 的裁决 ,进 一 步扩 大 了司法 审查 对 并购 控制 的影 响 。 审 法 院和 欧洲 法 院通 过其 初 判 例所 建立 的一 系列 重要 的法 律原 则 . 推动 欧 盟并 在 购 法 律体 系 的发展 方 面发 挥 了 中 心 的或 至关 重要 的 作用 。
洲 法院 提起 上诉
2 欧盟 司 法审 查 的 内容 。 般 认 为 . 洲 法 院作 . 一 欧
初 审 法 院 ( h o r o i tIs n e C I 属 于 T eC ut f r nt c , F ) Fs a
为 欧盟 主要 的 司法机 构 . 主 要 职能 是 审判 欧洲 联盟 其
购 交易 . 员会 有权 进行 审查 并 作 出 同意或 禁 止并 购 委 的决定 。 服委 员会 决定 的并 购 当事 人 或利 益相 关 人 不 可 以 向初审 法 院提起 诉讼 . 审 法 院将依 法 进行 审 理 初 并 作 出判 决 。 如果 不 服 初 审 法 院 的判 决 。 可 以向 欧 还

欧洲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欧洲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欧洲的管理制度有哪些一、欧盟的管理制度欧盟的管理制度是由欧盟的各个机构组成的。

欧盟的主要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法院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等。

这些机构共同参与欧盟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管理结构。

1.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欧盟最具权威性的机构之一。

它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决策,以及监督欧盟的运作。

欧洲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代表一个成员国。

委员会主席由成员国领导人提名并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

欧洲委员会的权力来自欧洲共同体条约,它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必须考虑到各个成员国的利益。

2. 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它由欧盟各成员国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负责监督欧盟的法律制定过程,参与决策,并就欧盟政策提出建议。

议会的权力在欧盟治理中越来越重要,它在立法和预算审批方面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3. 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组成,它是欧盟的最高政治机构。

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政策的方向和优先事项,并在立法和预算审批等问题上发表意见。

欧洲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得到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4. 欧洲法院欧洲法院是负责解释欧盟法律和裁决欧盟法律纠纷的司法机构。

它由一定数量的法官组成,每个成员国根据其人口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任命一定数量的法官。

欧洲法院对欧盟的法律体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它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5. 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元区内的货币政策和货币发行。

它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价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

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政治机构,但必须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负责。

二、各成员国的管理制度除了欧盟的管理结构,每个成员国也有其独特的管理制度。

各国的管理制度在政府架构、法律体系、教育、社会福利、税收和工商业等领域有所不同。

以下将对几个欧盟成员国的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1. 德国德国是欧盟最大的成员国之一,它拥有世界上最为复杂和完善的国家管理制度之一。

德国政府由联邦政府和16个邦政府组成,其中联邦政府负责外交、国防、司法、金融和国民经济等重大事务,而邦政府则负责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交通等领域。

欧盟说明书

欧盟说明书

欧盟说明书一、欧盟简介1.组织结构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起源于1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经过多次扩大和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

欧盟总部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其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等机构。

2.成员国概况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大国,以及一些中小国家。

成员国之间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的整合。

二、欧盟共同政策1.经济政策欧盟在经济领域实施共同政策,如共同市场、共同货币(欧元区)、共同财政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竞争力。

2.外交与安全政策欧盟在外交和安全领域也采取共同立场,如共同外交政策、共同安全政策、共同防务政策等。

此外,欧盟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3.环境政策欧盟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政策,如碳排放交易体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等。

这些政策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降低气候变化风险,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4.司法与内政政策在司法领域,欧盟建立了欧洲法院、欧洲检察院等机构,负责审理成员国之间的纠纷,保障欧盟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内政领域,欧盟积极推动成员国在签证、移民、反恐等方面的合作。

三、欧盟与中国的关系1.经贸合作欧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双方在经贸领域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

中欧双边投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为双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2.政治对话欧盟与中国建立了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就重大国际事务保持密切沟通。

双方在人权、西藏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均表示愿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问题。

3.文化交流欧盟与中国在文化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如举办中欧文化论坛、互派文化团组等。

这些活动增进了双方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丰富了中欧关系内涵。

四、欧盟未来发展展望1.一体化进程面对全球挑战,欧盟将继续推进一体化进程,深化成员国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合作。

欧盟的司法制度大全

欧盟的司法制度大全
欧盟的司法制度
目录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救济制度
• 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 据法律来预防或 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 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 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 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 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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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 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 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 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 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 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 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 决。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特点
1)、实质上是欧洲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欧洲法院在先予裁决中的裁决不是司法判决,而是 以裁决形式对欧盟进行的司法解释。
2)、是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 成员国法院对相关主诉案件的整个案件的整个诉讼 程序,包括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作出,都是与欧洲法 院的一种交流和对话。
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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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
成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

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以实现持久和平、繁荣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欧洲联盟法的名词解释:
1.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也称为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欧盟的目标、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等。

2. 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law):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由欧盟法律法规和欧盟法院的判决构成。

这些法律适用于欧盟的成员国,对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直接效力。

3. 欧洲联盟法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CJEU):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法律、
处理成员国和欧盟机构之间的纠纷。

它由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联盟普通法院组成。

4. 欧洲联盟内市场(Internal Market of the European Union):
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保障了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它是欧盟的核心政策之一,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5. 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联盟的执
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和政策、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并管理欧盟的预算和资金。

这些名词是欧洲联盟法中常用的一些概念,它们在欧盟的决策和司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互承认原则下的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制度

相互承认原则下的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制度

环球智库018相互承认原则下的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引言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欧洲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使欧洲共同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确立以单一货币为中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货币体系进一步推动了欧盟一体化进程。

与此同时,危害欧盟市场经济秩序及欧盟货币体系的跨国犯罪日益频繁。

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标志着作为经济、政治联盟的欧盟正式成立,为保护欧盟利益,打击欧盟官员贪污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除此之外,欧洲一直是极端恐怖力量袭击的重点目标,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欧盟成员国国土安全迫在眉睫。

刑事取证作为打击犯罪中重要的一环,它的建立及完善能更好的保护欧盟经济、政治。

然而欧盟各成员国司法主权不统一,对犯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证据制度也各不相同,建立欧盟统一的取证制度并非易事。

为打击欧盟领域内的跨国犯罪,欧盟及其成员国作出不少努力。

1993年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把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规定为欧盟的“第三大支柱”(2009年被纳入《里斯本条约》的“自由、安全与正义”下),并成立欧洲检察官组织、欧洲刑警组织、欧洲警察学院三大机构,主要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贩卖人口等犯罪。

这一时期起草的共同行动(Joint Actions)、共同立场(Joint positions)对成员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签订的条约也仍属于传统国际法文件,需要各成员国议会批准才能在成员国生效实施。

而传统的国际法文件,如国际条约,多是采用“请求”的形式。

即一国根据国际条约针对某事项向另一国发出“请求”,被请求国通常需要将这一“请求”交给行政系统或司法机关来决定,这一过程相对冗杂,且若没有事先订立有关条约,则只能通过更为复杂的外交途径解决。

传统的国际合作方式显然已不适合日益一体化的欧盟,特别是在刑事合作方面,人员的流动性使跨国犯罪韩镕旭(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 999078)摘 要:1998年欧盟理事会首次提出在刑事合作领域采用相互承认原则,此后围绕该原则在引渡、刑事域外取证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立法。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最新发展与趋势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最新发展与趋势

面临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02
成员国差异
欧盟成员国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欧盟法的理解和 适用可能存在分歧。应对策略包括加强成员国间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形 成共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
国际形势变化
国际形势的变化可能对欧盟法和欧洲法院的发展产生影响。应对策略包 括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欧盟法和欧洲法院的发展战略。
PART 05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未来展 望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进一步统一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欧盟法将在更多领域实现统一,涉 及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
欧洲法院影响力增强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方面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其判例对 成员国国内法院的影响也将扩大。
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欧盟及其成员国将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强对 人权的保护。
合作意义
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有助于 提高国际司法的整体水平和效率,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发展。
PART 04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互动关 系
欧盟法对欧洲法院影响
欧盟法为欧洲法院提供法律依据
欧洲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欧盟法规定的法律原则、规则和程序进行裁决 。
欧盟法推动欧洲法院发展
案例分析
通过一系列重要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欧洲法院在审判中不仅关注案件本身的 事实和法律问题,还注重考虑欧盟法的整体框架和目的,以及案件对欧盟法发 展的影响。
法院程序规则改革
改革背景
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 洲法院面临的案件数量和复杂性 不断增加,程序规则改革成为必
要。
改革内容
欧洲法院近年来对程序规则进行 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加强当事人权利保护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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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欧洲联盟法律是一个开放 的、处于不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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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 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 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 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 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 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 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 定。
【引导案例】
“迪福里诉巴黎律师协会”一案
(资料来源:European Court Reports[M].(1977:765, C71/76),See: http://www.en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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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信 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的因素 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人觉 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洲之间的 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的安全都是非 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基 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欧洲的永久 和平。 3
1.宪政原则: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平等、自由与基本人权 2.宪政立法、实施与执行机构: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3)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4) 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盟和北约的区别

欧盟和北约的区别

欧盟和北约的区别简介欧盟(European Union)和北约(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是两个和平、安全与合作的国际组织,它们在政治、安全、经济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尽管它们的目标有些相似,但欧盟和北约在结构、功能、成员国和宗旨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欧盟和北约的区别进行探讨。

欧盟的概述欧盟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它的建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加强欧洲一体化进程、维护欧洲的和平与稳定。

欧盟成立于1957年,其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欧盟的成员国截至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欧盟的功能欧盟拥有许多功能和权力,其中包括:1.单一市场:欧盟成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立一个无国界的单一市场,实现欧洲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和人员自由流动。

2.经济政策:欧盟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经济政策,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3.法律和司法制度:欧盟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负责保护成员国和欧洲公民的权益。

4.外交政策:欧盟在外交事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它可以就外交政策问题协调成员国的立场。

5.内部安全:欧盟致力于保护欧洲的内部安全,包括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非法移民等。

北约的概述北约是一个军事联盟组织,它的目标是保护成员国的安全和防止任何对成员国的武力威胁。

北约于1949年成立,其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北约的成员国截至目前,北约有30个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摩洛哥、约旦和突尼斯。

欧盟的法律体系概况2014

欧盟的法律体系概况2014

欧盟的历史
• “马约”涉及的内容有欧盟公民定义、统一货币,共同外交和共 同安全政策 。在法律事务和国内事务领域的合作,赋予欧洲议会 更多的权力以及在文化、教育、培训 、环保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方面而采取新的和更强有力的行动的可能性 • 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获得所有成员国批准并生效,欧洲联盟 (EU)正式成立。 • 欧盟的三大支柱为: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内政和 司法合作。 • 1997年6月,欧盟领导人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签署了《阿姆斯 特丹条约》,确定了欧盟跨世纪的战略目标 • 1999年12月,欧盟首脑在赫尔辛基召开的"千年峰会"上确定了二 十一世纪的欧盟扩大战略, 欧盟"东扩"、"南下"步伐加快。
欧盟的历史
•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 • 欧盟15国2000年12月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召开首脑会议时审议并 通过 《尼斯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内部机构改革、从 2004年起陆续接纳12个中东欧国家为新成员国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及欧盟扩大到27国后各成员国在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议会) 中占有的席位等。条约规定,暂定每个国家在欧洲议会中占有一 个席位;重新分配各国在部长理事会的表决票数,德国、法国、 英国和意大利掌握的票数增加到29票,西班牙27票,波兰加入后 也将拥有27票,荷兰13票,爱尔兰和丹麦各7票。当成员国达到 27个时,总票数将为345票;欧盟各国部长共同决定一项措施时 实行有效多数表决制,其比例将由原来的71.2%上升到73.9%, 即255票;必须得到一半成员国的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策 • 2004年5月1日,马耳他、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 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10个国家将正 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 大的一次,影响深远。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是指在欧洲联盟内的各个成员国都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和原则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确保成员国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方面达到一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建立背景是欧洲联盟成立以来的法律整合进程。

作为一个由27个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

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消除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保护欧洲市民的权益以及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欧盟开始着手制定和推行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

该制度的原理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和合作。

平等原则确保了所有成员国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没有地域上的优势或劣势。

公正原则强调了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合作原则则体现在各个成员国之间的互助和协作,包括信息共享、司法合作和法律援助等方面。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实施和运作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成员国需要在国内立法中融入欧盟颁布的统一法律和规章,确保其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上遵循欧盟的指导和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同时,成员国之间也需要加强合作,包括信息交流、案件转交和协商解决等方面。

尽管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如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市民权益和推动一体化进程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中,语言和文化差异、不同的法律传统以及成员国自身的主权等因素都可能对该制度的实施和运作产生一定的挑战。

在未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有必要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大法律和司法培训力度,并持续推动法律整合进程。

总之,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实施是欧洲联盟法律整合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确保成员国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该制度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致性,为欧盟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欧盟单一专利法院制度评介

欧盟单一专利法院制度评介

欧盟单一专利法院制度评介奉晓政(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3)[摘要]为了配合欧洲专利申请和保护一体化,欧盟建立了单一专利法院制度,但由于各国批准手续复杂,该法院仍在筹备中。

单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能够避免由各个国家进行审理造成的矛盾判决现象,确保法律适用的安定性。

《单一专利法院协定》对法院设置、诉讼管辖、法官选任、审判语言、证据制度、救济方法、诉讼代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属于法院审理纠纷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单一专利法院作为各欧盟成员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将对各国的民事司法产生一定影响。

[关键词]欧盟;欧盟单一专利法院;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中图分类号]D9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0)04-0037-06欧洲议会于2012年12月1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会,投票通过了欧盟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相关提案,欧洲几十年来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梦想终于实现。

欧盟单一专利制度有利于简化申请欧盟专利的手续,降低申请费用,发明人只需在欧盟有审批资格的25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申请,就可获得在整个欧盟内有效的专利。

为了确保专利纠纷获得及时处理并防止各国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单一专利制度还包括了设立单一专利法院的计划。

2013年2月19日,当时的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4个成员国签署了《单一专利法院协定》①。

单一专利法院制度本有望于2017年开始实行,但由于各国批准手续复杂,加之英国脱欧拖延的影响,截至2020年3月,该法院仍在筹备之中。

为了确保各成员国有充足的时间熟悉新制度,欧盟设置了7年的过渡期,即在协定生效后7年内,有关专利纠纷仍可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过渡期届满后,原则上单一专利法院对发生于缔约国的专利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

作为例外的是,专利权人可在过渡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单一专利法院的登记部申请专属管辖除外登记,一旦获得登记,仍然可以对专利纠纷在其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单一专利法院协定》明确表明,单一专利法院为缔约国共同法院,属于欧盟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法院应确保高效地作出高质量判决,公平处理权利人与其他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欧盟确保基本价值标准

欧盟确保基本价值标准

欧盟确保基本价值标准介绍如下:
欧盟确保基本价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权:欧盟坚持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
由、人身自由、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保护等。

2.民主:欧盟支持民主制度和公民社会,保障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言论
自由和结社自由等。

3.平等:欧盟支持平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包括种族、性别、
性取向、宗教或信仰、残疾或年龄等方面的歧视。

4.法治:欧盟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司法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
公正。

5.社会福利:欧盟致力于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公正分配,包括教育、医疗、养
老、社会保障等方面。

6.环境保护:欧盟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积极应对气
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7.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致力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就业权
利和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以上是欧盟确保基本价值标准的主要内容,欧盟成员国在实践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这些价值标准贯穿于欧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是欧盟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基石。

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及其启示(完整版)

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及其启示(完整版)

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及其启示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及其启示摘要: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有其独特的运作机制和作用。

分析预先裁决制度的相关问题,可以为我国特区基本法解释体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欧洲法院;预先裁决;特区基本法;解释一、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基本运作机制预先裁决制度,是渊源于欧盟基础条约的一项司法机制,即“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出判决之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可以或必须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后者初步对这些问题做出裁决。

而提交预先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应根据预先裁决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

(一)预先裁决的对象欧洲法院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预先裁决:(1)解释《欧共体条约》,实践中包括《欧共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及其所有修订补充条约,以及《欧盟条约》的部分内容和一些辅助性的协定;(2)确认欧共体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的法令的合法性和对之进行解释,这包括大多数欧共体各个机构制定的派生性立法;(3)根据理事会的法令建立的机构的法规有规定时,解释该法规。

此外还包括可视为共同体机构法令的国际协定、通过国际协定建立起来的机构通过的法令等。

在实践中,一般法律原则也可以成为预先裁决的对象。

(二)预先裁决的提请主体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预先裁决申请的主体仅限于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

但此处的“法院”和“法庭”该如何定义本身就是个问题,实践中,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预先裁决案件创造的先例明确了“法院或法庭”的含义。

lOCALHoSt“法院或法庭”一般并不局限于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民间专业机构或行业公会”或者“被授权做出具有司法性约束力的决定的其他机构”。

(三)预先裁决的程序预先裁决程序大致上分为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两个阶段。

预先裁决申请只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提交,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

因此,主案当事人在预先裁决程序中无权直接要求欧洲法院对案件中的新的问题做出裁决,也无权要求欧洲法院扩大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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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 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 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 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当事人起草——成员国法院审核、修改—— 填申请表——递交欧洲法院 2)、欧洲法院阶段
接到请求书即开庭审理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法律效力
1)、对提请成员国法院的效力 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提请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有
拘束力。一旦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必须得到提 请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适用。
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 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 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 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 决。
例:1968年2月29日成员国签订了《相互承认 司和法人的公约》
1968年9月27日成员国签订了《民商事判决 的管辖权和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 约》 )。
1971年6月3日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两项针对 两项公约的议定书,欧洲法院分别被赋予了就 两项公约解释作出先予裁决的管辖权。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提起 1)、提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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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不作为之诉: 如果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在
立法或者行政上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 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撤销之诉中涉及到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 公布两个月后,利害关系人仍然按条约规 定,提请欧洲法院裁定该立法的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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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不作为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是由 基础条约规定的(关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规定,仅 在《欧共体条约》中有所规定。)
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主体: a.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 b.成员国的仲裁庭(只能审理个人之见因合同而产生 的争议)
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期限: 实践中,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在其审理 案件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作出先予裁决请求,而不须等 到案件的终审阶段。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诉讼程序 1)、成员国法院阶段
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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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
施,欧洲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并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 体条约》第176条,要求违反条约不作为的欧盟机构采取 必要的措施来服从其判决。
自然人和法人由于权力限制往往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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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制度是欧盟法律制度中规定欧洲 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或法庭之间合作的一项特殊 的法律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欧洲 法院就成员国法院提请的有关欧盟法的问题预 先作出的裁决。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法律根据 基础条约
先予裁决制度
成员国公约
欧盟的司法制度
目录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救济制度
• 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 据法律来预防或 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 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 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 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 济制度。
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要求根据条约采取相应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 类诉讼。 2)、诉讼理由
立法不作为——例:欧洲议会诉欧盟理事会 欧盟机构的暗示和明示拒绝规定——例:菲蒂夫一案 欧盟机构提起诉讼的不作为——例: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诉欧委会一案 3)诉讼主体 具有特权的原告——成员国和欧盟机构 无特权的原告——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4)诉讼期限 有关欧盟机构在两个月内未澄清立场,利害关系人可在后此两个月内对其提 起诉讼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特点
1)、实质上是欧洲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欧洲法院在先予裁决中的裁决不是司法判决,而是 以裁决形式对欧盟进行的司法解释。
2)、是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 成员国法院对相关主诉案件的整个案件的整个诉讼 程序,包括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作出,都是与欧洲法 院的一种交流和对话。
如果案件还处在欧洲法院里等待判决时间,有关欧盟 机构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那么,诉讼的主 题就将停止存在,欧洲法院不会做出判决。
欧盟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违法的法令不能适用,而不是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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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司法救济最主要的特点: 1)、是欧盟司法审查的一种补救手段
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的相关内容对欧 盟机构的某些立法活动和决定依法提起司法审查。 2)、对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保护很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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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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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也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 在《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中,类似的 规定是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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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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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条约规定的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
先予裁决制度
3)、提请先予裁决义务的例外
a.在欧洲法院以前曾就实质上相同的问题作出裁 决的情况下,成员国法院可以免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 务。
b.当其判决有待于在主要程序中复审时,成员国法 院在非最后的程序中遇到的有关法律解释问题可以免 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务。
c.由法规清楚原则所引起的免除义务。
先予裁决制度
a.对条约本身的解释 b.对欧盟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性及解释 c.对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
2)、成员国提请先予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a.成员国法院的权利——自由裁量权 b.成员国法院的义务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第(3)款规定,在当事
人除此之外无法寻求任何其他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成员国法院有义务向欧洲法院提出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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