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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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立 基 于 违 约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权 起 到 了 示 范 和 引 导 作
绕 违 约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研 究 , 填 补 我 国 违 约 对 精神损 害赔偿 的立法 空 白, 疑具有 重要 意义 。 无


国 内 外 关 于 违 约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Vo I 8 NO 6 l3 .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银 福 成 王银 霞 ,
(.内 蒙古 师 范 大 2 ;2 1 10 2 .内 蒙古 体 育 局 , 10 0 003)
[ 摘 要] 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 门, 精神损害赔偿 日益成为研讨和关注的热点。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在 。
教 授 。 综 合 上 述 学 者 的 观 点 , 定 违 约 引 入 精 神 损 否
20 0 9年 1 1月
内 蒙古 师 范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NO ., 0 9 V 2 0
第3 8卷
第6 期
J u n lo n e o g l m a ie st ( io o h & S ca ce c ) o r a fI n rM n oi Nor lUnv riy Phl s p y a o ilS in e
事 件 对 这 一 立 法 空 白 的 冲 击 。例 如 在 《 民 法 院 案 人
还 是 司 法 实 践 部 门 都 日益 成 为 研 讨 和 关 注 的 热 点 。
理 论 界 对 该 课 题 的 争 论 可 谓 见 仁 见 智 , 法 实 践 部 司 门则 因 《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最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颁 布 使 以 前 无 所 适 从 的 状 态 有 的 所 缓 解 。但 是 我 国严 格 将 精 神 损 害赔 偿 限 定 在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范 畴 中 ,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中 则 不 在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违约中的适用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违约中的适用
理 论研究
商 品与质 量
21年3 干 0 0 月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ຫໍສະໝຸດ 违约中的适用 口宫 喜祥
( 日中国杂志社 今 北京 10 0 ) 0 0 0
摘 要: 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 , 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而在我 国, 民法通则》 从《 以及 2 0 年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来看, 国在立法上只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 我 而并 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 本文以旅游合 同违 约为例来论证违 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合理性 。 关键词: 违约精 神损 害赔偿; 旅游合 同违约
害。
精 神损 害赔偿 就是对 民事主 体精神 痛苦和 精神利 益的损 失进 行财产 上 的赔偿 。而通 过我 国的 《 民法通 则》 《 权责任 法》 、侵 以及 《 关于确 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 若: F问题 的解释 》 等相 关法 律 可知 , 精神 损害 赔偿制度 的适用 范 围仅仅是侵 权领域 , 于违 而对 约 来说 , 法律 只是 规定 了有关 财产损 害赔偿 , 对于 精神损 害 , 并未 作 出赔 偿规 定 , 句话 说 , 换 法律 并不 支持违 约精神 损害 赔偿 。 是 但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违约 能够得 到精神 损害 赔偿 已经得 到了很 多 国 家法律 以及 司法实 践 的支持 ,可以说违 约 精神损害 赔偿 问题 已经 成为各 国在 完善各 自的法律 时,不能绕 过且 亟待解 决 的一个法 律
所谓 精神损 害 , 是指 民事主 体精神 所遭 受到 的损害 。从广 就 义上 来说 主要指 的是 精神痛 苦和精 神利 益的损 失 。 神痛苦 主要 精 指 自然人 因人格 权受 到侵害 而遭 受的生 理和心 理上 的痛苦 ,导致 自然人 的精神活动 出现障碍 , 者使人产 生愤怒、 或 绝望 、 惧 、 恐 焦虑 、 不安 等不 良情绪 。 精神 利益 的损失 是指 自然人 的人身 利益遭 受侵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财产 损害 是指 权利 人在 财产 上所 发 生 的损害 .凡 一
切财 产上 不利益 的变动 均在 其 中 。它不 但包 括财 产
的积 极减 少 . 且包 括财 产的 消极不 增加 。 而 非财 产损
害是 指权 利人 在财 产之 外所 受 到 的损害 .包 括精 神 指 导 的立法之 下 .合 同关 系 中 的债权 人 向债务 人提
首先 .有 损 害必 有救 济 ”这一 理 念是 民法 理论 “
及 民法 实践不 断完 善 、 断进 步 的重要 信条 。 于这 不 基

思 想 . 民法 中形成 了较 为完善 的责任体 系 而违 在
[ 作者 简介 ] 红 玲 (9 6 )女 , 东 费县人 , 京 -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民商 法 专 业 2 0 孙 18 一 , 山 北 f L 0 8级 硕 士研 究 生 。
损 害和身体 损 害 身体 损 害会衍 生 出精 神损 害及 医 疗 费等 财产 损 害 [。毫无 疑 问 . ” 在合 同关 系 中 , 务 债
人 的违 约行 为会 对债 权 人造 成 财产益 受 到 一 定 的损 害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 0 . 1. 法 2 7p 1) 0 3
1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域 的精神损 害赔 偿 一直 持怀 疑 和否定 态 度 。但是 现

( ) 约精 神损 害赔 偿请 求 符合 法律 的基 本原 一 违
笔 者 认 为 . 种 “ 教 旨主 义 ” 这 原 的思 潮 不 符 合 民
法 、 同法 的基 本原 理 。 合
实生 活 中在许 多情 况下 仅仅 赔偿 违 约 的财产 损 害不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违约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受损方通常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违约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领域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实现经济利益的交换,违约所导致的损害通常是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不应在违约赔偿的范围之内。

这种观点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合同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规范,其主要关注点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范围,可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上升,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完全排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如旅游合同、婚礼服务合同、丧葬服务合同等,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还承载着当事人的精神期待和情感满足。

当违约行为发生时,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实实在在的,而且这种痛苦可能远远超过了财产损失所带来的影响。

例如,一对新婚夫妇精心策划了一场梦想中的婚礼,并与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但由于婚庆公司的失误,婚礼现场布置混乱,流程出现严重差错,给这对新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赔偿财产损失,显然无法弥补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

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且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发生,应当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这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能够促使合同当事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质量。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违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精神损害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与财产损失相比,精神损害难以用具体的标准和金额来衡量,这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增加司法实践的难度。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因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笔者现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字: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众说纷纭,大部分学者认为,违约中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合同之诉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后所要求承担的主要责任是赔偿实际物质利益损失,对于给另一当事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同时精神损害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赔偿,又在违约之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赘述之嫌疑。

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在合同中受害方因为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所产生以及精神损害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强行使违约方承担不可预见的责任,则会严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合同违约之诉。

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英美法系1.英国根据英国判例上比较典型的阿迪斯诉格兰冯公司案,英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

因为英国合同法旨在救济而非处罚。

尽管大部分学者认为非金钱损失在合同法中不能得到赔偿,但在以后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凸显了法律的不公平性。

因此,英国法律规定了三个例外原则,即在此在三种情况下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第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第二,合同的目的为解除痛苦和烦恼。

第三,违反合同造成的不便和烦恼。

由此可知,英国法对于”合同目的”的案件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都是可以预见的。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21 年 O 月 1 00 1 5日第 1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口李盛 杰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2 0 3 ) 0 4 8
摘 要: 我国现 民法理论对于违约责任是 否可以适用精 神损 害赔偿的 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 并且主 流论调 的立场对此持慎重的态度 .然而 , 放 眼各 国的司法 实践, 个案的突破有 力的推动 了民法学说对违约责任下适用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确认的进程。 作为未来发展 的趋势 , 违约责任下精神
2.


大 督确 征 程 合 。 监 ,保 收 序 法
院 政 专 27 硕 研 生研 方 :政 与 政 讼 行 法 业0 级 士 究 ,究 向行 法 行 诉 法 0
2 0 1 5 第1 0 年O月1 日 期 1
商 品与质 量
理 研 论
了违 约 的精神 损 害 。 中原 告携 妻子 乘 船到 国外 度假 , 案 因被 告( 海 关) 忽致 行李 箱运 达迟 延 , 其夫 妻二 人 在旅 途 中不能 正 常地 更 疏 致 换衣物 。原告 诉至 法 院 , 求海 关赔 偿 由此遭 受 的损 害 。法 院认 要 为, 原告 支付 1 0 马 克购 买 的是海 上 旅游休 憩的愉 悦 享受 ,由于 80 被告 的疏忽 , 原告 的休 憩因无 法 正常 更换 衣物 而遭 受严 重损 害 , 致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以其 理 论 上 的 正 当性 和 与 合 同正 义 的 关联 性 决 定 了该 制度 存 在之 合 理 性 。 关键 词: 约责任 精神 损害 合 理性 违
传 统 民法 理论认 为 , 神损害 赔偿只 能适用于 侵权 案件之 中 。 精 然而 , 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民的财产权 与人身 权之 间的联 系 日 随 公 益密切 , 出现 了精 神利 益财产 化 的趋 势 , 们愈来 愈注 重对个 体价 人 值 和尊 严的追 求 。而合 同作 为社会 关系 的一个 经常 性载体 , 来 越 越 多地 涉及 到 了精 神利 益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法官没有支持这 一要求 。首先 ,法 官阿特金森勋 爵 (o t no )认 为 ,如 果 给予 原 告 的感 情 伤 害 Ir Ak sn d i
予 以赔偿 ,则无疑 于承认惩罚性赔偿 金 ,而这在合
主要是在 《 同法 》 中分 “ 步走 ” 确立 我 国 的 合 两
违约精神损 害赔 偿制度 。
2 1 / 5 总 第 4 1期 0 20 2
文章 编 号 :10 —18 (02 5- 20一 6 0 1 4 X 2 1 )0 0 0 o
商 业 研 究
C MME I L R E R H O RC A ES A C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比较 研 究

李 慧
( 东北 农 业大 学 法 学院 。 哈尔 滨 10 3 ) 50 0
自己的损 失 不仅 在 此 ,由于 被告 终 止 合 约 的方 式
是 ,粗暴 的和羞辱性 的,导致原告 遭受 了情感 和名 誉的损害 ,请求 法院判决对精神损 害予 以赔偿 ,而
违 约之诉 中 的精 神损 害 赔偿 ,为 立法 上 确 立 违 约
精 神损害赔 偿 制 度提 供 了契机 。本文 以 比较 法 为 视角 提出构建我 国违约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思路 ,
神损 害 ,不 予 赔 偿 ,的基 本 原 则 ” 。 “ 该 案 中 , … 在
违反合 同产 生 的损 害 不能 适 用精 神 损 害赔 偿 ,从
而 导致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法 律 适 用 的 困 境 。 从 法 理 上
原告 是被告 雇 佣 的一 名 经 理 ,经 营 在加 尔 各 答 的 事业 ,实行 周薪 并 且 每作 成 一项 交 易 就有 一 笔 佣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Vo .1 No. 1 2 3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研 究
— —
理 论 反 思 与 制 度 建 构
刘廷 华
( 宜宾 学 院 政 府 管理 学 院 ,四川 宜宾 64 0 ) 40 0
关 键 词 : 精 神 损 害赔 偿 ; 权 行 为 ; 权 责 任 ; 约 责 任 ; 同 法 ; 权 法 ; 侵 侵 违 合 侵 归责 原 则 摘 要 : 对 于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于精 神 损 害专 属 于侵 权 法 、 基 防止 滥诉 、 以量 化 、 反 可预 见 性 以及 带有 难 违
is e a d me n fl i ain p o e t bu e s u n a s o i g to r n o be a s d,a d t y a e d e d di c l o qu n i t n he r e me f u tt a tf i y,la l o b ib e t e vo ae ilt d,a d p n t e n u ii .Th y a e o p s d b he man sr a s ce y i i a v e r p o e y t i te m o it n Ch n .Ho v r e e r h s o we e .r s a c h ws t a o e o h s e s n a u sa tae . On t e c n rr h tn n ft o e r a o sc n be s b tn it d h o ta y,me tld ma e o r a h o o ta t na a g s f rb e c fc n r c
西南 交通 大学 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2 1 年 5月 01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摘要:我国立法中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在罗马法上,合同有“法锁”之意,其形象地比喻出合同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要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一个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理论”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俗话说得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与日俱增。

在实践中以获取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甚枚举。

订立这样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一种愉悦的满足。

要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将会导致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落空。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应运而生。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身权利,致使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由此还可能伴生间接物质等其他损失,而给予一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义务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了权利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从而由义务方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2、“责任竞合”带来的缺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依据责任竞合制度,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以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并且一旦选定,则只能依此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责任竞合制度下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获得完全的保护。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案:一、引言及背景违约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是无法回避的现象,它涉及到契约履行的权益、经济效益和市场秩序等重要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保护受损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本研究旨在综述和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文献,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提出新的观点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方案实施情况(1)文献收集与筛选:在各类数据库(例如CNKI、WanFang Data等)中检索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文献,根据题目和摘要筛选出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

(2)文献分类与编码:将筛选得到的文献根据研究主题进行分类,编制文献编码表,为后续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做准备。

(3)数据整理和分析:对筛选出的文献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并对其中的理论观点、方法和结论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数据采集1. 数据来源: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文论文和研究报告。

2. 数据内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实践案例以及相关法规等。

3. 数据采集方法:文献检索、调研问卷和访谈等方式。

四、数据分析(1)文献综述:对所采集的文献按照时间和主题进行分类,综述已有研究成果。

(2)理论分析:对已有文献中的理论观点、概念和模型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

(3)实证研究:通过统计分析法和实证案例研究,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验证或修正已有研究成果。

五、结论(1)总结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已有研究成果,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2)提出新观点和方法:根据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的新观点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研究局限和展望: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讨论,同时对未来研究方向和深入探讨的问题进行展望。

六、研究实施情况(1)本研究的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完成了文献收集、筛选和分类等工作,采集得到了大量的相关数据。

(2)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通过研究方法的应用和实证研究的分析,验证了已有研究成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开题报告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开题报告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的签订越来越频繁,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这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违约是经济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而损害赔偿是解决违约纠纷的常用手段之一。

在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考虑到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社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日益提高。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定损、赔付标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容易引发二次争议。

因此,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相关法律制度、实践经验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和建设法治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类型和法律依据: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不同违约行为对应的损害类型,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介绍我国相关案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定损方式、赔偿标准等具体操作,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的目的和实现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3.国外经验借鉴: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比较的方法,了解国外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探讨其启示作用,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方法,综合各方面的资料和经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法治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同时,研究成果还可为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操作,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维普资讯
●政治法 律
试论违 责任中的 神损 赔偿 约 精 害
李晓兰 周伦文
摘 要 在 人 格 精 神 利 益 日益 受 到 重 视 的 今 天 , 视 权 利 主 体 的精 神 损 害 而 不 为 其 提 供 司 法 救 济 的途 径 并 非 漠
现代 法 治 国 家所 应 该 提 倡 的 。 应 该 依 托《 同法 》 违 约 财 产 损 害赔 偿 的相 关 规 定 , 鉴 侵 权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合 中 借
相 关制 度 , 立 我 国 的违 约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 建 关键词 违 约责 任 精 神 损 害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偿 制度
目前 , 说 认 为 违 约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是 不 应 予 通 以赔 偿 的 , 随 着 经 济 的发 展 , 们 越 来 越 重 视 对 人 但 人 格 精神利 益 的保 护 , 因违 约 而 损 害 守 约人 人 格 精 对
违 约 责 任 与 精 神 损 害 的 含 义
质 疑


违 约责任 , 称 为违反 合 同的 民事责 任 , 指 合 也 是 同 当 事 人 因违 反 合 同 义 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合 同一 旦 生 效 将 在 当事 人 之 间 产 生 法 律 拘 束 力 , 事 人 应 按 当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面 地 、 格 地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何 一 严 任 方 当 事 人 因 违 反 有 效 合 同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均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以 , 约 责 任 是 违 反 有 效 合 同所 规 定 的 义 所 违
生 了人 身 伤 亡 和 精 神 损 害 , 应 当 将 其 归 入 到 侵 权 就 的 范 畴 。 反 对 在 违 约 案 件 中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主 要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探讨了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征及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赔偿额度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

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时,如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征及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非物质性损失,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2. 特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非物质性、主观性、不可计量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它主要针对的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心理层面的伤害,而非物质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1. 合同法原理:根据合同法原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当这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 侵权责任法原理: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守约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原理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1. 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一定的规定,但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尚不完善。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1. 适用范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况。

如婚姻、家庭、亲子关系等合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一方的情感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Ab t a t rd t n l s r c :T a i o al i y,i i t o g tt a o e s t n f r me t ld sr s s n tr c v r be i ib l y f r t s h u h h t o mp n a i o n a it s i o e o e a l n l i t o o e a i
b e c fc nta t Thi pe te r a h o o r c. spa ratmpt oc llng her a on b l y o hi pii n a d h l st a ibii o e ch st ha e et e s a ii ft so n o n o d h tla lt f rbr a t y

i t o nty,a o sdes t a lh u h t e ni p o iin I t e c mp s to o e a ite ssild n’ n ol c u r r nd c n i r h ta to g he d f t r vso s Ol h o en ai n f rm nt d sr s tl o t i e l e iti rlgsa in,t r h bt ̄ o c u i n al tbe ( a . W e s ud n Ol r t n a o xs n on e il to he p o i iie c n l so s C l’ : wn I r ho l i C ae me t lc mpe ain it po ns to n o la iiy frb e c fc n rc al s p s il i blt r a h o o ta tase rya o sb e,wh c si ie wil t e te fi tm at n a ’ m l p lnt o ih i n ln tl h rnd o le x i a l w Sd e o n e . ol Ke r y wo ds:L a iiy fr Br a h o n rc ; Co i b lt e c fCo ta t o mpe s in frM e a srs n at o ntlDite s;La nto o w Co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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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叶知年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论证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实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就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责任构成、赔偿范围的限定等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

引言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日渐深化,成果丰硕,但大多局限于侵权行为法领域,有所欠缺。

事实上,合同法领域亦存在精神损害。

在某些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引起债权人的精神损害,本文称其为“违约精神损害”。

关于这种违约行为而致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我国法律并无观定,学说上争议很大。

本文在论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后,对如何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与重要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国外,德国、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一些国际性立法文件中,也明确承认了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合同一方违约行为所致另一方的精神损害给予合同法上的救济乃是国际立法潮流所指。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亦对否定合同责任上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

那么,我国的立法与学说应该如何对上述事实作出回应呢?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地对世界各国与国内的相关情事变化不闻不问,还是应该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勇于突破旧理论的束缚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后者。

(一)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我国反对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的通说是建立在下述理论基础之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应作严格的区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只与当事人财产上的得失有关而与其非财产法益无关;对于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法益的损害应由侵权行为法加以救济。

”此外,通说还有下述观点佐证:1、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2、精神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其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大小难以判定,更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3、广泛承认精神损害会使人的非财产法益被过度“商业化”而贬低人格,并且会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剧增,加重债务人及法院的负担而无法予以规范控制;4、我国《民法通则》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中规定了精神损害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赔偿制度,而在违约责任中并未作出相应规定;5、受害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可基于侵权之诉而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假如合同责任也可以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就使得责任竞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1] [2] [3] [4]笔者认为,否定合同责任上精神损害赔偿的通说的上述理论基础及其他佐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有必要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理由主要有: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两者没有机械的严格的划分,而是呈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状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是来自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债权这一相对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法定的对任何第三人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侵犯的是人格权、所有权等绝对权。

但是,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由于民事生活的复杂性,有些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从而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实践中,原本各自独立的各种民事责任制度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渗透交叉,促进了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形成,呆板地坚持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分的理论框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违约责任已不再是损害相对权人利益的唯一责任方式,加害型违约使得违约责任扩展到侵权责任领域;侵权责任同样不是侵害绝对权的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责任方式,某些侵害债权的行为已被作为侵权行为对待。

[5]我国《民法通则》在大陆法系民事立法中首创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正是基于不同民事责任在现代的相互渗透和交融。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顽固地坚持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各有其互不相关的调整领域,坚持合同法只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而不涉及其非财产法益,这就人为地把民事法律制度割裂开了。

2、合同法保护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

长久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很多人一直认为,合同法只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得失,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精神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无关。

事实上,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在很多情形下,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人格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合同法也不可能不涉及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

我国《合同法》中就有许多条文规定了对合同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等多个条文也涉及合同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追究合同一方侵害对方人身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益的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保护的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并不局限于人身安全,其他如名誉、自由、情感等人格利益亦可依据具体情形而包括在内。

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从宽作这样的解释,有利于更周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也符合合同法保护的利益不断扩张的世界性趋势。

事实上,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非财产法益,这在国外是不争的常识,而我国《合同法》的新规定只是使合同法的这一功能在我国得到重新确认而已。

3、侵权责任不能周全保护合同债权人的非财产法益。

有学者主张用侵权责任来救济合同当事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并以此否定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够严密的,不足以成为否定合同责任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侵权责任不能周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

(1)有些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行为只构成违约而不构成侵权,无法通过侵权责任保护受害方的精神(情感)利益。

在“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之兄去世后其骨灰由亲属有偿寄存在被告处,以后每年死者忌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其亲属都去祭骨灰以寄托哀思,后被告将该骨灰遗失,于寄存期满时不能返还该骨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费1000元,被告以骨灰无价值不能赔偿作为抗辩。

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有过错,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应予赔偿。

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现金550元;原告同意撤回起诉。

[6] [7]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此时如不允许受害人追究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其合法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在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赋予守约方以选择权,而不应强制守约方必须提起侵权之诉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是很常见的。

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范围、诉讼时效、对第三人的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显著的不同,因此,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其利益得失具有重大影响。

关于这两种责任的竞合,学说上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不同主张。

[8]世界各国相关的处理方法也大相迳庭。

[9]我国民法学者一般主张请求权竞合说,允许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诉求,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0]《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受损害方的这种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择权也明确地予以承认。

笔者认为,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请求违约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无异于强制受损害方在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必须提起侵权之诉,这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民法学界允许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通说是相违背的。

(3)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来看,允许当事人在提起违约之诉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理论上的依据的。

“法条竞合说”认为合同法与侵权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同一事实具备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要件时,只得适用违约责任。

这一学说的不当可从概念逻辑、法律目的及当事人利益诸方面加以论证,实不足采信。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所生之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绝对独立、互不干涉、可分别转让,这一学说不合当事人利益,使法律特别减轻债务人注意义务及特别短时效期间的规定成为空文,有违立法目的,特别是其主张债权人得个别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更是不当,所以亦不足采信。

[11]笔者认为,“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实质上是一致的,它们运用到实践中的效果是同一的,二者皆可采信。

“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中所谓的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只是“观念”上的“两个”请求权,并不是指请求权人可以实现两个请求权,两个“观念”上的请求权“互相影响”的结果与基于两个规范基础而产生的一个统一的请求权的效果是一致的。

根据责任竞合的“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侵权行为法上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定可适用于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就损害赔偿范围而言,伤害身体或健康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得主张较广泛的赔偿对基于违约行为而生的请求权,亦可适用。

根据责任竞合的“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项统一请求权兼具违约与侵权两种性质,其内容应综合合同法及侵权法的规范而定,其地位不能减弱,仅能加强,所以请求权人得主张对其有利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无论采信上述两种学说中的哪一种,其结果均是请求权人可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侵权法上的特别效果,从而请求权人可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此时违约方所承担的已经不再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责任”了。

(4)关于精神损害的“不可预见”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约一方所负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性标准”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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