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进出口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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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进出口交易流程
第一节 进出口交易流程
一、出口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落实货源 2、市场调研(目的是选择目标市场) 3、客户调研 (资信、经营范围、经营能力) 4、制定经营方案和营销策略
(二)交易磋商
1、形式 口头(当面洽谈、电话) 书面(函电、EDI)
2、内容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 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专项审核要点 (1)支付货币 (2)信用证金额 (3)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期 (4)转运和分批装运 (5)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6)付款期限 (7)保险条款 (8)运输地点条款
(9)货物的描述 (10)单据条款 (11)银行费用
3、改证
(1)受益人修改信用证的流程: 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修 改—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 卖方 (2)开证申请人改证时,受益人不用必须发出接受 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以最后交单表示接受或拒绝修 改。
装运港/地、目的港/地 运输标志
货物的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
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不得有任何差异。
单价与总值
发票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
声明文句
如信用证要求在发票内特别加列船名、原产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声明文句,制单时必须详列。
出单人的签名或盖章
如果以影印、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 注明“正本”(original)字样,并由出单人签字。UCP60018条规定, 商业发票无需签署,但有时来证规定发票需要手签的(manually signed),则不能盖胶皮签字章,必须手签。对墨西哥、阿根廷出口, 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也必须手签。
六、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出票条款
汇票金额与币别
付款人
信用证方式下是开证行,托收方式下是进口商 信用证不得开立成凭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付
1、市场调研(目的是选择目标市场) 2、客户调研 3、制定经营方案和营销策略 (二)交易磋商
(三)书面合同的签订
(四)合同的履行
1、开立信用证 2、投保 3、审单付款 4、报关、纳税、接货 5、验收、拨交
第二节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以CIF,L/C为例 货、证、运、款
(一)备货、报验
1、准备货物(质量、数量、包装、所有权、时间)
2、报验
出口货物的报检必须由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通 过其所属报检员来进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23条规定: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 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出口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并 提供有关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 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货物报关程序:见下图
委托报关 预录入 申报单证
查验 清关放行
即电子申报(EDI)。向海关审单系统输入报关内容。
海关根据接受的电子数据审核,批示到现场办手续。报关员到海关办 公大厅递交报关单据(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装货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配额证明、出口许可证、出境货物通关单、报 关员签字、报关公司盖章,等)。海关审单(检查单证是否齐备,正 确),批示放行或查验。
五、提单(Bill of Lading -- B/L )
海运提单的名称
UCP600第20条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托运人(shipper)
即发货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 也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 单称之为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称为“格式A”(form A ).有些国家 有特殊规定。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 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
被保险人(insured)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并加空 白背书,便于保险单的转让。
(4)提交S/O、报关单等单证报关 (5)在S/O上盖章放行
海关
装货船舶
2、投保
(四)办理出口货物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发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 海关据以审查,合格后放行,准予出口。分企业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大部分为代理报关(订舱货代经常可以安排报关事宜)。
出口货物申报时间:除了需要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 等特殊情况之外,应于装货前24小时以前申报。
海关到货物堆场验货,查验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 重量、标记唛头、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证 件相符。验货后在集装箱上加封海关关封(封锁)。
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该批 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在装货单(海运情 况下)上盖章放行,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
(七)出口退税
(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持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 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于批准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 税登记。
(2)出口企业报关后,一旦收到海关签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立即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核对报关信息,并 将有关信息输入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 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必须申报,逾期不予以申报退税。
保险单份数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 整的保险单(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赔付地点
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所在地.
出单日期
UCP600第28条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
UCP600第28条a款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 代理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和签署。
(3)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合格的受理申报,若预申报没获 通过(如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信息等情况),经同意可予改正补报。
(4)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正式退税时需提供出口销售发票;采购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已盖有核销章,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可在出口180天内提供); 《出口货物退税进货明细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核、批准,安排退税资金有关工作后,将出口退税资金划转出口企 业并通知出口企业退税款到达的时间。
收货人(consignee)
严格按信用证规定作
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
包装件数和种类按实际情况填写,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以作为包装 填列。集装箱货物要注明集装箱的号码和封志号。货物的名称可 用统称。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要保留 三位。信用证另有规定的按信用证作。
3、程序(环节)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三)书面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
我国书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确认书、协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书面合同的内容
约首、本文、约尾
3、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四)合同的履行
1、备货、报验 2、催证、审证、改证 3、办理货运、报关 4、制单结汇
二、进口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发票抬头
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发票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 请人(可转让的信用证除外),托收方式下一般是进口商。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人统一编制;合同号码应如实填写;信用证号码依据 信用证中列明的填写;发票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 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对产地和报关地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 《出境货物通关单》。
(3)部分接受修改当属无效。
(三)办理货运和投保
1、货运
※ 托运订舱基本流程
(6)凭S/O要求船长装货
出口人
(2)填托运单并附发票、装箱单等订舱
(1)订舱委托书
货代
(3)将托运单编号并将配舱回单、S/O等交托运人 船
(8)凭M/R换提单
公
司
(9)签发已装船清洁B/L
(7)装货后,大副签发M/R交托运人
二、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 weight list)
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 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议付 时,除散装货外,一般都要提交包装单据。 常见的包装单据有: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 (measurement list)。
运费和费用 (freight & charges)
一般只填运费的支付情况,包括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 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程租船下,一般只填“按商定” (as arranged)
正本提单份数
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并用大写数字。如果信用证规定“全套”(full set),可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两份或者三份)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 发一式两份或三分正本提单。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 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以FOB,L/C为例
1、开立信用证 2、租船订舱派船接货 3、投保货运险 4、审单付款 5、报关接货
出口结汇主要单据
(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invoice )
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一般为出口人,信用证方式下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的名称地 址相一致。UCP6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一般信用证项下的 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
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 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2、审证
审核信用证主要分为银行审核与出口企业审核 对信用证的审核(包括对修改通知书内容的审核)大体上可以分为 总的方面审核与专项审核两类
※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3)对信用证的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的日期,由船公司按照实际装运 日期填列。提单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签发地点应 按装运地填列。
签署
UCP6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上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具名代 理、船长或其具名代理签署。签署人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签署,也需 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与身份。来证规定手签的必须手签。印度、斯里兰 卡、黎巴嫩、阿根廷等国港口,信用证虽未规定手签,但是当地海关规定 必须手签。
三、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
是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 定应征税率的依据。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一般产地证,依据签发者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 地证、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产地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产地证。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 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
(五)制单结汇
※ 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1、结汇方法
收妥结汇 议付结汇 定期结汇
2、制单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六)外汇核销
出口核销制度是国家授权各级外汇管理部 门对境内出口企业的出口贸易项下的一切收汇 实行跟踪/真实性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外汇管理 制度。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 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申报, 外汇管理部门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的审核 方式,证实该笔出口货物的价款已经收回或按 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
第一节 进出口交易流程
一、出口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落实货源 2、市场调研(目的是选择目标市场) 3、客户调研 (资信、经营范围、经营能力) 4、制定经营方案和营销策略
(二)交易磋商
1、形式 口头(当面洽谈、电话) 书面(函电、EDI)
2、内容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 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专项审核要点 (1)支付货币 (2)信用证金额 (3)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期 (4)转运和分批装运 (5)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6)付款期限 (7)保险条款 (8)运输地点条款
(9)货物的描述 (10)单据条款 (11)银行费用
3、改证
(1)受益人修改信用证的流程: 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修 改—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 卖方 (2)开证申请人改证时,受益人不用必须发出接受 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以最后交单表示接受或拒绝修 改。
装运港/地、目的港/地 运输标志
货物的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
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不得有任何差异。
单价与总值
发票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
声明文句
如信用证要求在发票内特别加列船名、原产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声明文句,制单时必须详列。
出单人的签名或盖章
如果以影印、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 注明“正本”(original)字样,并由出单人签字。UCP60018条规定, 商业发票无需签署,但有时来证规定发票需要手签的(manually signed),则不能盖胶皮签字章,必须手签。对墨西哥、阿根廷出口, 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也必须手签。
六、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出票条款
汇票金额与币别
付款人
信用证方式下是开证行,托收方式下是进口商 信用证不得开立成凭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付
1、市场调研(目的是选择目标市场) 2、客户调研 3、制定经营方案和营销策略 (二)交易磋商
(三)书面合同的签订
(四)合同的履行
1、开立信用证 2、投保 3、审单付款 4、报关、纳税、接货 5、验收、拨交
第二节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以CIF,L/C为例 货、证、运、款
(一)备货、报验
1、准备货物(质量、数量、包装、所有权、时间)
2、报验
出口货物的报检必须由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通 过其所属报检员来进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23条规定: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 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出口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并 提供有关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 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货物报关程序:见下图
委托报关 预录入 申报单证
查验 清关放行
即电子申报(EDI)。向海关审单系统输入报关内容。
海关根据接受的电子数据审核,批示到现场办手续。报关员到海关办 公大厅递交报关单据(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装货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配额证明、出口许可证、出境货物通关单、报 关员签字、报关公司盖章,等)。海关审单(检查单证是否齐备,正 确),批示放行或查验。
五、提单(Bill of Lading -- B/L )
海运提单的名称
UCP600第20条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托运人(shipper)
即发货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 也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 单称之为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称为“格式A”(form A ).有些国家 有特殊规定。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 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
被保险人(insured)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并加空 白背书,便于保险单的转让。
(4)提交S/O、报关单等单证报关 (5)在S/O上盖章放行
海关
装货船舶
2、投保
(四)办理出口货物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发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 海关据以审查,合格后放行,准予出口。分企业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大部分为代理报关(订舱货代经常可以安排报关事宜)。
出口货物申报时间:除了需要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 等特殊情况之外,应于装货前24小时以前申报。
海关到货物堆场验货,查验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 重量、标记唛头、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证 件相符。验货后在集装箱上加封海关关封(封锁)。
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该批 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在装货单(海运情 况下)上盖章放行,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
(七)出口退税
(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持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 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于批准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 税登记。
(2)出口企业报关后,一旦收到海关签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立即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核对报关信息,并 将有关信息输入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 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必须申报,逾期不予以申报退税。
保险单份数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 整的保险单(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赔付地点
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所在地.
出单日期
UCP600第28条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
UCP600第28条a款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 代理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和签署。
(3)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合格的受理申报,若预申报没获 通过(如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信息等情况),经同意可予改正补报。
(4)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正式退税时需提供出口销售发票;采购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已盖有核销章,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可在出口180天内提供); 《出口货物退税进货明细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核、批准,安排退税资金有关工作后,将出口退税资金划转出口企 业并通知出口企业退税款到达的时间。
收货人(consignee)
严格按信用证规定作
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
包装件数和种类按实际情况填写,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以作为包装 填列。集装箱货物要注明集装箱的号码和封志号。货物的名称可 用统称。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要保留 三位。信用证另有规定的按信用证作。
3、程序(环节)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三)书面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
我国书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确认书、协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书面合同的内容
约首、本文、约尾
3、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四)合同的履行
1、备货、报验 2、催证、审证、改证 3、办理货运、报关 4、制单结汇
二、进口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发票抬头
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发票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 请人(可转让的信用证除外),托收方式下一般是进口商。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人统一编制;合同号码应如实填写;信用证号码依据 信用证中列明的填写;发票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 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对产地和报关地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 《出境货物通关单》。
(3)部分接受修改当属无效。
(三)办理货运和投保
1、货运
※ 托运订舱基本流程
(6)凭S/O要求船长装货
出口人
(2)填托运单并附发票、装箱单等订舱
(1)订舱委托书
货代
(3)将托运单编号并将配舱回单、S/O等交托运人 船
(8)凭M/R换提单
公
司
(9)签发已装船清洁B/L
(7)装货后,大副签发M/R交托运人
二、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 weight list)
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 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议付 时,除散装货外,一般都要提交包装单据。 常见的包装单据有: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 (measurement list)。
运费和费用 (freight & charges)
一般只填运费的支付情况,包括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 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程租船下,一般只填“按商定” (as arranged)
正本提单份数
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并用大写数字。如果信用证规定“全套”(full set),可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两份或者三份)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 发一式两份或三分正本提单。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 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以FOB,L/C为例
1、开立信用证 2、租船订舱派船接货 3、投保货运险 4、审单付款 5、报关接货
出口结汇主要单据
(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invoice )
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一般为出口人,信用证方式下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的名称地 址相一致。UCP6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一般信用证项下的 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
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 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2、审证
审核信用证主要分为银行审核与出口企业审核 对信用证的审核(包括对修改通知书内容的审核)大体上可以分为 总的方面审核与专项审核两类
※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3)对信用证的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的日期,由船公司按照实际装运 日期填列。提单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签发地点应 按装运地填列。
签署
UCP6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上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具名代 理、船长或其具名代理签署。签署人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签署,也需 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与身份。来证规定手签的必须手签。印度、斯里兰 卡、黎巴嫩、阿根廷等国港口,信用证虽未规定手签,但是当地海关规定 必须手签。
三、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
是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 定应征税率的依据。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一般产地证,依据签发者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 地证、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产地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产地证。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 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
(五)制单结汇
※ 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1、结汇方法
收妥结汇 议付结汇 定期结汇
2、制单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六)外汇核销
出口核销制度是国家授权各级外汇管理部 门对境内出口企业的出口贸易项下的一切收汇 实行跟踪/真实性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外汇管理 制度。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 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申报, 外汇管理部门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的审核 方式,证实该笔出口货物的价款已经收回或按 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