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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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合同的重要意义,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以及进出口索赔和理赔的相关内容。

章首引导案例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按照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我方怕耽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经过多次交涉,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请您对此案进行评价。

分析

在此合同的履行中我方存在明显的失误。首先,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其次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7月底才开始催证;8月5日收到简电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再次,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只字未提;第四,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最后,发生争议时理应作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也是如此的不到位。

由此可见,熟悉和掌握进出口合同各环节及有关的国际惯例、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买卖双方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权利尤为重要。本章将用两节分别介绍出口合同和进口合同的履行过程。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买卖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了。“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原则。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规定,不仅关系到双方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对外信誉。因此,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方在履行合同中所要做的工作及程序也有所不同。现以一般贸易方式下CIF贸易术语成交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说明出口合同的履行。履行这类出口合同涉及的环节、办理的手续较多。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概括为货、证、船、款四大环节。

一、备货、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收汇核销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单位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货物组织生产或进行清点、整理、刷制运输标志等。

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物质基础,卖方交货必须完全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所以卖方在备货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备货

货物的品质是出口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均把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视为严重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出口商在备货时要注意把握货物的品质尺度,保证货物种类及各项品质指标严格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只要合同列出的,如货号、标准、商标、产地等,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的,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所备货物不仅要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还必须符合合同的默示条件,即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列明,但法律认为应包括在合同之内,除非买卖双方作出相反规定。默示条件有两方面内容:①货物应具有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即具有适销品质;②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

2.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备货

货物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卖方备货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一致,如卖方不能按约定数量交货,可能导致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此外,在保证满足合同和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之外,还应考虑到自然损耗、搬运损耗、可能的调换以及适应溢短装条款中溢装的需要,备货的数量应略有富余为宜。

3.货物的包装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须一致,并符合运输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作为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因此,卖方必须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备货。在内包装方面,须注意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包装材料、包装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外包装方面要注意运输标志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当根据国外客户要求只用中性包装时,须注意符合中性包装的要求。

4.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备妥货物

交货期与装运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如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为了避免延迟交货,出口商应当依据合同和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结合船期安排,把握备妥货物的时间。在合同规定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时,要注意催促买方及时开证,以便卖方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安排生产、组织进货和办理装运。

5.卖方所交货物,必须属于卖方所有并无侵权行为

通常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方案或要求交付货物时,很难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知识产权上的侵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卖方出售的货物,应当属于卖方所有或者卖方有权处分。因此,备货时,必须注意所备货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二)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收汇核销

1.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有关部门报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海关才予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报验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详见第八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

在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大部分商品的出口不加管制,因而不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一般是:

(1)出口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输往国别地区、交货期、支付方式等项目。同时要随附有关证件和材料,如合同、发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审核、填表。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在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然后,发证机关把填好的表格输入电脑。

(3)发证。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第二、第三联交申请人,据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

注意:出口单位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出口许可证的内容时,需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换证必须在原证和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

3.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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