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法制网 2011-03-29 10:06:40 储皖中施怀基

生效判决难兑现“一元拍卖”判决书刑案由谁追赃法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最繁华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广告:一元钱拍卖175万元的判决书。同时大声吆喝,吸引来许多市民的围观。

这名男子叫郑淑标,福建人。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资为名,骗取了175万元。虽然法院两审都判决对方犯诈骗罪并退还郑淑标175万元,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郑淑标多方奔走未果,一气之下,跑到闹市区以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拍卖,才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赢了官司却无人追赃

2007年9月,梁绍超谎称拥有云南省兰坪县兰坪河东至岩村的承包经营权,邀约福建人郑淑标进行投资。一个月后,郑淑标按照自己与宏祺公司(实际上是梁绍超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协议,将200万元投资款转入梁绍超妻子王春霞的账户上,随后立即被梁绍超占有,并用于买房、买基金等。郑淑标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梁绍超退了25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75万元却一直拒绝退还。

2008年7月21日,梁绍超在昆明关上官渡大酒店被抓获。随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175万元发还被害人郑淑标。梁绍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驳回梁绍超上诉,维持原判。

梁绍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绍超被羁押期间,伪造与梁绍超弟弟梁绍华的结婚证骗取了公证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造成了梁绍超资产的缩水,追赃不能。

在刑事终审裁定书生效后,郑淑标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该案应由公安追赃。郑淑标又申请公安追赃,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答复这是民事上的事情,应由法院执行局管辖。感觉被“踢皮球”的郑淑标无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钱的价格拍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安法院不追赃都没错

实际上,从全国的范围看,郑淑标的案例并非个案。不过,在处理类似刑事判决追赃案件的时候,各地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由法院执行局去追赃,有的地方则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去追赃。而像郑淑标一样,找不到人追赃,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郑淑标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判决生效后追赃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让谁来追赃,公安?检察院?

还是法院?追赃的程序是怎样的等。

他举例说,广东曾经作出一个规定,要求刑事判决后的追赃由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但从全国来看,有类似规定的很少,因而也就出现了郑淑标这样百万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案例。

从郑淑标的案例来看,法院执行局不负责追赃,看上去好像没错,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要去追赃;公安机关不去追赃看上去也没错,法律也没有明文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负责刑事判决之后的追赃。

如何追赃应立法明确

马捞定认为,从郑淑标个案来看,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请求法院执行。比如,法院可能最终会判决由梁绍华赔偿郑淑标的损失,那么,郑淑标就可以有充足的理由申请法院执行了。但是,这样无疑又增加了郑淑标的维权成本。因而,关键的还是要通过立法,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追赃的程序和负责的机关。

他建议,追赃最好在侦查阶段完成,因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公安机关对于财产的流向是其在侦查活动中必须查清楚的事实,一旦发现赃款流向,可以立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而如果由法院追赃,由于存在一个时间差,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将财产转移,导致今后更难追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