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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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注意事项

一、施工图投资检算

1.概算清理的投资检算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阶段需重新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按照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和价格水平,据实对各标段进行编制。建议委托三方审价单位完成。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6号)要求做好指导、复核工作。

投资检算重点审核:①施工图投资检算的编制原则、采用的定额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与初步设计批复原则一致,施工图投资检算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②投资检算的工程数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工程量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相符合,是否存在差错漏碰或重复计列;铺轨基地、制梁场、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重点大临工程概算是否单独编制并准确无误;施工安全措施费计列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初步设计工程数量进行详细比较。

③重点审核三电迁改、油气管、水管、道路等的数量、协议和投资,临时工程的方案、数量和投资,并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④在与初步设计预备费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投资检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特别是对比具体各章节费用,分析投资增减原因和其他费用计列的合理性,以及控制工程、重点工程、主要工程的数量和指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2.施工投资检算与招标概算差异问题。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完成后必须与招标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图量差:严格意义的施工图量差应

该是同一分项工程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一致引起的数量差。分项工程的性质、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应是施工图量差。

另一个是施工总价承包:初步设计招标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价是合同费用的限定。不应理解为总价承包下的合同清单项目不能改变。

一是同类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减,引起费用变化。如:合同中干砌片石100m3,施工图设计为110m3或90m3。对此类问题,在排除变更设计原因之外,应按施工图量差处理。目前路局项目合同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图量差应在总承包风险费中解决。

二是施工图深化设计引起费用变化的,如合同中部分房屋为指标价,施工图阶段根据图纸数量编制概算费用与两者之间的差异。对此类问题,原则按照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据实确定费用。

三是改变合同工程项目特性,引起费用发生变化。如:①合同为干砌片石,而施工图设计为浆砌片石,对此类问题按照施工图设计数量据实计算费用。需将变化的支撑材料整理齐全;②施工图设计为干砌片石,后变更为浆砌片石的,对此类问题,若是I类变更设计引起,则按I类变更设计程序执行;若是II类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比照第一类问题处理方式办理。

四是非变更设计原因取消合同中工程项目,引起费用减少。如:合同中干砌片石100m3,施工图设计无此项目。对此问题,据实扣减工程数量及费用,需将取消工程项目的支撑材料整理齐全。

五是根据现场实际需增加合同的工程项目,引起费用增加。如:合同中无干砌片石项目,根据工程实际需增加此项内容。据实增加相应费用,需将增加工程项目的支撑材料整理齐全。

以上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单价按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化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化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原则和价格水平,编制概算。

以上调整引起合同费用变化特别大时,指挥部应做好施工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合规、灵活处理相关费用。

3.责任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合财部。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则需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提供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对检算中的工程数量负责审核把关,合财部对概算编制原则、定额选取、编制期价格的采用、实施当期价格等费用审核把关。完成审核工作后,各专业工程师、部长、主管副指挥长和指挥长均需在附表1-1上签字确认。

二、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结算工作,最重要的是各项结算费用签字手续、相关资料等支撑材料要齐全。项目管理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关于加强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通知》(铁建设电(2009)23号)、《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概算清理及资料组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武建工函[2010]190号)等文件要求,结算费用资料必须经过五方(六方)签认(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杜绝签字手续不齐全、弄虚作假,更不允许签字手续全部由其中任何一方办理。

征地拆迁结算清理可参照武建工函[2010]190号文要求:

1.征地。按照新征地、回收地、临时用地分类别整理汇总。其中:(1)新征地:分不同地区计列核备概算数量、单价;部省纪要单价;实际发生单价、数量与核备概算差额。(2)铁路回收地:分不同地区计列核备概算数量、单价,实际发生单价、数量及与核备概算差额。(3)

临时用地:租用费用:计列核备概算内数量、租用临时用地单价及年限;实际发生数量、实际租用临时用地单价(或部省纪要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租用年限; 实际发生费用与概算差额。复垦费用:计列核备概算内临时用地数量、复垦标准和费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中所计列的实际复垦数量、单价和费用及与核备概算的差额。

2.拆迁。①房屋拆迁分不同地区计列核备概算数量、单价,部省纪要单价,实际发生单价、数量与核备概算差额。②建筑附属物拆迁分不同地区计列核备概算数量、单价,实际发生单价、数量,与概算差额。③企事业单位拆迁分别形成如下资料:⑴《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汇总表》(建协表-5);⑵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与工程征地拆迁的关系材料;⑶补偿依据;⑷征拆协议;⑸付款台帐和银行付款凭证。将其全部资料组卷编号,在汇总表中填入每个企业资料的组卷编号。

3.边夹角地处理。原则按征地总数的2%控制数量,按只补不征原则,依据统一年产值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改沟、改渠、改移道路(立交引道)等用地。按照实际数量和只补不征原则,依据统一年产值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征地拆迁其他问题引起的费用。按协议费用计列并附相关协议或会议纪要。

8.土地登记办证。若自行办理,则计列地籍测绘费和登记费两项费用;若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办理,则还需计列代办费。其取费标准为:①地籍测绘费:线路按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中地籍测绘1:2000比例尺Ⅲ类价格收取,即292223.77元/平方公里(195元/亩);场、站按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中地籍测绘1:500比例尺Ⅲ类价格来收取,即372196.76/平方公里(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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