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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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18•【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正文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月18日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维修管理机构第四条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服务范围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网络通信设备、智能家居设备等的维修服务。

3.服务内容
(1)为消费者提供故障诊断、维修及保养服务;
(2)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3)提供设备安全检测服务。

4.维修资质
维修服务机构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维修设备、技术服务能力,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5.服务流程
(1)消费者故障报修;
(2)服务机构接受报修,并安排维修人员核实故障;
(3)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
(4)消费者同意后,维修服务开始;
(5)完成维修后,提供售后服务及保修期。

6.消费者权益保障
(1)维修服务机构应提供明确的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
(2)维修过程中如遇到更换零部件等情况,需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同意;
(3)完工后提供明确的维修报告及保修服务。

7.违规处理
对违反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的维修服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8.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电维修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五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企业或组织的培训,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定期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管理第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关资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可控。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整改。

第四章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合法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服务质量提升。

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宣传维修知识,提高公众的维修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家电维修服务质量保障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家电维修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7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家电行业规范家用电器行业中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家电行业规范家用电器行业中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家电行业规范家用电器行业中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家电行业规范 - 家用电器行业中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家电行业一直是消费者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各种家用电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产品的质量,家电行业必须遵守一系列法规和行业标准。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家用电器行业中常见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一、法规1. 产品安全法规产品安全是家电行业的首要关注点。

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确保家电产品的安全性。

例如,欧盟通过了欧洲委员会颁布的"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性指令",要求家电产品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

2. 能源效率法规能源效率是目前家电行业的热门话题。

各国家和地区都在努力推动能源效率法规,以减少家电产品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例如,美国的能源之星计划和欧洲的能源标签都是根据能源效率法规制定的。

3. 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也是家电行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各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一系列环境法规,以减少家电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例如,欧盟通过了"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要求家电产品中不得使用铅、汞等有害物质。

二、行业标准1. 安全性标准家用电器行业有一些通用的安全性标准,如防止触电、防止短路和过载等。

这些标准通过测试和认证来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危险。

2. 性能标准性能标准是评估家电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各种各样的性能测试和指标被制定,以确保家电产品在使用中具有合适的性能。

例如,洗衣机的洗涤效果、空调的制冷效果等都是根据性能标准进行评估的。

3. 能效标准能源效率是现代家用电器行业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能效标准,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不超过一定的限制。

例如,冰箱、空调等产品都必须符合能效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总结在家电行业中,法规和行业标准是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因素。

生产商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标准,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应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二章维修服务范围第六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音响等家电产品。

第七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维修能力和技术实力,提供专业化的维修服务。

第八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应当覆盖产品售后期内的保修服务,以及售后期外的维修服务。

第九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的服务网络,提供便捷的服务网点,确保消费者就近获得维修服务。

第三章维修服务流程第十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接受报修、排除故障、维修报价、维修服务、验收等环节。

第十一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报修热线,并设立专人负责接听和记录报修信息。

第十二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对报修产品进行维修评估,及时排除故障或提供维修报价。

第十三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服务,并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和反馈。

第十四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维修进展情况,不得拖延维修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正常使用。

第四章价格与费用第十六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出现无故涨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七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明示维修服务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____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

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一、前言为了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提高家电修理业的技术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申请与审批1.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申请1.1.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和备案。

1.1.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1.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1.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审批1.2.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批准。

1.2.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批准。

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2.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制度。

2.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证书。

2.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

3. 客户服务3.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客户权益保护的责任,依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对家电维修服务工程进行详细记录,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需要时查阅。

3.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服务保障制度,包括质量保障、价格保障、时限保障等。

4.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规定4.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员工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4.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证书。

4.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进行保障,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

维修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维修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维修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维修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障维修安全和客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各类维修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维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单位)。

第三条维修业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维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

第四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制度,包括维修服务流程、维修质量保证、维修配件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以确保维修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维修服务制度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当制定维修服务流程,明确维修服务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确保维修服务顺利进行。

第六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制度,对维修质量负责,确保维修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配件进行管理,确保配件的质量和数量,防止配件的滥用和流失。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维修安全制度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当制定维修安全制度,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维修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维修配件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配件管理制度,对维修配件的采购、存储、使用、更换、回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当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维修配件的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配件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配件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配件的损坏和变质。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过程中更换的配件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五章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电维修服务业指在家电使用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家电维修企业、维修技师等。

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应依法依规经营,提供合格的家电维修服务,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服从企业管理,积极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加大技术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升维修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管,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认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要求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营。

第十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技师应熟悉家电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客户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做好个人工作记录,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确保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提供合格的维修部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技师应严格按照维修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过程进行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家电维修技师应具备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常见的故障和问题。

第十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

关于家电售后服务的法律

关于家电售后服务的法律

关于家电售后服务的法律•家电售后服务概述•家电售后服务法律法规•家电售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目录•家电售后服务中的法律责任•家电售后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家电售后服务法律风险防范0102家电售后服务定义家电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家电企业维护品牌形象、提升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家电售后服务是指在家用电器产品销售后,为消费者提供的关于该产品的维修、保养、退换货等服务。

家电售后服务能够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产品质量问题、维修保养等。

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品牌形象促进销售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够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优质的售后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从而促进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030201家电售后服务的重要性目前,家电售后服务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收费不透明等,导致消费者对售后服务不满意。

现状家电售后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服务网点覆盖面不全、服务响应速度慢、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收费不透明等。

问题家电售后服务的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0102030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资质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标准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电售后服务标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对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电产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家电售后服务合同是服务合同的一种,具有服务合同的一般特点。

家电售后服务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

家电售后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是为了规范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
1. 行业准入管理:对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审核,并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3. 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

4. 质量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并对所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 价格公示:企业必须公示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禁乱收费、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6. 投诉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7. 信息管理:企业必须对客户信息进行保护,严禁私下泄露客户信息。

8. 培训管理: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维修技能和服务意识。

9. 售后服务:企业应提供维修服务后的保修和售后服务,确保客户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10.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进行查处。

以上内容是一份简要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家电维修行业服务质量控制标准

家电维修行业服务质量控制标准

家电维修行业服务质量控制标准第1章总则 (4)1.1 服务质量控制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 服务质量控制原则 (5)第2章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5)2.1 管理体系构建 (5)2.1.1 确立服务质量管理方针 (5)2.1.2 制定服务质量管理手册 (5)2.1.3 建立组织架构 (5)2.2 服务质量控制流程 (5)2.2.1 服务需求分析 (5)2.2.2 服务规范制定 (5)2.2.3 服务提供与监控 (6)2.2.4 服务质量评价 (6)2.3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6)2.3.1 员工培训与激励 (6)2.3.2 设备与工具管理 (6)2.3.3 服务过程改进 (6)2.3.4 风险预防与应对 (6)第3章维修人员素质要求 (6)3.1 基本素质要求 (6)3.1.1 教育背景:维修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3.1.2 语言表达: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技术问题和解决方案。

(7)3.1.3 体能要求: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体力和协调性,能适应长时间站立、搬运用具等工作需求。

(7)3.1.4 遵纪守法:维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客户隐私,不得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7)3.2 专业技能要求 (7)3.2.1 理论知识:维修人员应掌握家电产品的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和维修方法。

(7)3.2.2 操作技能:维修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家电维修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具备实际操作能力。

(7)3.2.3 故障诊断:维修人员应具备快速、准确地诊断家电故障的能力,并提出合理的维修方案。

(7)3.2.4 安全意识:维修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家电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及客户安全。

(7)3.3 服务态度要求 (7)3.3.1 热情主动:维修人员应主动为客户提供服务,耐心解答客户疑问,以客户满意为宗旨。

法律法规—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05-20 生效日期: 1988-10-01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
是指家电维修服务企业为规范和管理维修服务业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质量和安全,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中的内容:
1. 注册和许可: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必须获得合法注册和许可才能开展业务,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2. 人员要求:规定家电维修师傅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技能考核。

3. 服务质量: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准时到达、准确诊断故障、提供合理报价、及时修复等。

4. 安全措施:规定家电维修师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维修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5. 价格透明: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必须清楚地告知消费者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在维修完成后提供详细的发票和收据。

6. 投诉处理: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7. 宣传和广告: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8. 保密协议:规定家电维修师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家庭隐私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9. 赔偿责任: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在维修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能还会因地区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家电售后管理制度范本

家电售后管理制度范本

家电售后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司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应以客户为中心,贯彻客户第一理念,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三条我司应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售后问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售后服务人员编制第四条售后服务部门应根据产品种类和业务需要,合理配置售后服务人员,并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二)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具备处理客户投诉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售后服务范围及内容第六条售后服务部门应提供以下服务:(一)产品安装服务: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安装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产品维修服务:对出现故障的产品进行维修,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三)产品保养服务:为客户提供产品的定期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四)技术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解答。

(五)投诉处理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售后服务流程第七条售后服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流程,包括:(一)服务请求接收: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渠道接收客户的服务请求。

(二)服务请求处理:对客户的服务请求进行分类、登记,并尽快安排相应服务。

(三)服务实施:售后服务人员按照服务请求进行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服务跟踪:售后服务部门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服务质量。

(五)服务反馈:售后服务部门对服务情况进行汇总,向客户反馈服务结果。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第八条售后服务部门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服务记录制度:对每次售后服务进行详细记录,便于跟踪和管理。

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在当今社会,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领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在业务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此时就需要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1. 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处罚依据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质量欺诈、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维修服务不规范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对于家电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假充真、夸大产品性能等虚假宣传行为,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 质量欺诈的行政处罚质量欺诈是指销售商以隐瞒或歪曲产品质量信息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质量欺诈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注销营业执照、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4. 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中,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采取低价恶性竞争、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5. 价格欺诈的行政处罚家电销售与维修行业中,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能通过捆绑销售、价格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对市场价格制造不正当影响。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6. 维修服务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家电维修行业中,一些维修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存在服务不规范、工作质量差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21•【文号】经质[1988]179号•【施行日期】1988.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1988年3月21日经质〔1988〕179号)为了解决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问题,经与有关部委协商,拟由商业部归口管理整机进口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国产和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工作;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国产和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产品的维修服务工作。

请商业部、电子部、轻工业部按照上述分工,在本部门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机构,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充分发挥生产部门、企业和商业系统现有维修网点的作用,积极扶植新建维修网点,支持维修网点实行工商联合、厂商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

维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负责全国联合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

2.制定全国联合维修服务网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3.负责组织维修备件、维修仪器和维修工具的供应。

4.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考核。

5.商业部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整机在华维修服务事宜。

各地经委、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商业部、电子部、轻工业部对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实行维修归口管理的工作,帮助维修网点提高修理国产和进口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的能力,为尽快形成从城市到县镇的全国联合维修网络,方便城乡人民对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需要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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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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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7号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
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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