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精品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对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态补偿对象:1. 林地2. 草地3. 湿地4. 水域5. 荒地这些生态系统在自然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维持生物多样性、土壤保护、水源涵养以及风沙固定等功能。
对于这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补偿内容:1. 生态修复2. 生态保护3. 生态建设4. 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修复工作,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对新建生态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及为上述工作提供的补偿资金支持。
通过这些内容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三、生态补偿标准:1. 损失评估2. 补偿标准3. 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遭受损失的评估,以及根据损失程度确定的相应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通过科学、公正地评估生态系统的损失,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以上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去。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在享受自然资源的我们也要有责任去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弥补生态系统因人为活动而受到的破坏,因此我认为生态补偿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通过生态补偿制度,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保护和修复中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和支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共同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做出努力。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于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所进行的补偿和修复工作,同时也在于对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意识的培养和促进。
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实践,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来。
湿地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
湿地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因其特有的生境、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而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污染等因素,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生态系统服务逐渐丧失。
为遏制湿地生态系统破坏,推进湿地恢复和保护,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和实践领域。
一、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概述湿地生态补偿是指采用给予经济、金钱或非经济的激励手段,以达到保护、恢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目的。
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中,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参与非常重要。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多方面、多层次参与的复杂系统,涉及到湿地生态服务、湿地资源调控、湿地管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
二、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价值与意义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可以解决湿地生态系统内外生态服务的失衡问题,而且可以为社会、企业和政府带来多方面的福祉。
1、贡献生态服务湿地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生态服务,包括水源净化、气候调节、防风抗洪等。
通过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以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有效减少生态系统损失。
2、促进经济发展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行,从长远看,将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正面影响。
同时,通过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增值,增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提高企业意识和形象。
3、维护政府形象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政府在湿地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形象也将更加正面。
三、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应用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中,需要注重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和湿地资源的维护。
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服务是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所在,它是湿地补偿机制的关键纽带。
湿地资源的调控则是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1、确定湿地生态服务类型湿地生态服务是指湿地生态系统为社会和自然系统提供的各种价值和效益。
不同的湿地类型、不同的经济价值和不同的生态环境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湿地生态服务类型。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湿地生态补偿是指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补偿性措施。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资源、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导致了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有必要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湿地生态补偿的原则。
1.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应当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
2. 补偿与修复结合原则,对于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采取补偿和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和提升。
3. 公平与公正原则,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护。
三、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
1. 生态补偿金制度,对于因湿地开发利用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应当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向受损者支付生态补偿金,以实现对受损者的经济补偿。
2.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植被恢复、水体净化、栖息地恢复等措施,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提升。
3. 生态保护区划设,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应当划设生态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长期稳定。
四、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以实现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科学和有效执行。
五、结语。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生态保护模式。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为了解决生态保护中的矛盾与问题,中国引入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
2. 生态保护补偿的意义和目的•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可以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维护生态平衡: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平衡。
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常常承受着过度开发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而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通过将资源价值转移到其他地区,实现资源利益的均衡分配。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激励企业和个人转向绿色发展模式,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3. 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对象3.1 主体•政府:政府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主体,负责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标准,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企业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主体之一。
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等方式来弥补资源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参与生态恢复和修复等行动,为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公众和社会组织:公众和社会组织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保志愿者、提供生态保护信息和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社会组织可以组织相关活动和倡导环保意识,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平台。
3.2 对象•生态环境受损地区: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和损失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措施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区:包括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优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来维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4. 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和措施4.1 资金补偿•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收入用于生态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征收税费,将这部分收入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湿地生态补偿课件
湿地生态补偿的背景
湿地生态补偿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其产生和发展背景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湿地作为地 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但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对其 造成了严重破坏和不可逆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经济手段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可以有效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
利益相关方参与度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和信息披露 机制,利益相关方对湿地生态补偿的 参与度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协 商。
湿地生态补偿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 法规,明确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使补
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推广先进技术
加强湿地生态补偿领域的技术研究与 推广,引入先进的生态监测技术和评 估方法,提高补偿工作的科学性和精
确性。
多元化资金来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补偿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资 金投入机制,扩大资金来源。
提高利益相关方参与度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和信息 披露机制,提高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 ,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协商。
06
未来展望与案例分析
未来展望
01 生态补偿机制将不断完善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政府和企业将更加重 视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相关机制将不断完善,为 湿地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欧盟湿地生态补偿
欧盟及其成员国实施了一系列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如“Natura 2000”网络计划, 通过财政补贴、生态补偿、环境税等多种手段,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美国湿地生态补偿
美国通过《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了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例如,通过湿地保 护计划和湿地储备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湿地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政策。
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湿地征收规定主要针对那些需要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湿地。
在征收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湿地的征收符合法律法规。
征收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规划方案,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应当充分征求湿地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
征收的湿地由政府统一管理,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湿地征收过程中,补偿问题是关键之一。
征收方需要向湿地所有者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
补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湿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对湿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恢复。
经济补偿应当根据湿地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或恢复,应当由征收方负责,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湿地征收补偿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或长期补偿的方式。
征收方可以直接给予湿地所有者一笔补偿款项,也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给予就业机会、提供生活福利等。
对于长期补偿,可以通过与湿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方式,确保湿地所有者能够从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中获得持续收益。
补偿的前提是保证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监测和保护力度,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以发挥。
同时,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总之,湿地征收规定与补偿是湿地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征收程序和合理的补偿措施,可以规范湿地征收行为,保护湿地资源,并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保护好湿地,是我们对未来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概念: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实行经济赔偿来弥补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再生产和修复的一种机制。
其基本原则是“谁破坏,谁补偿”,即谁导致生态环境的丧失或损害,就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是指在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或项目过程中,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补偿,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重要性: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意味着保护人类自身。
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通过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可以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良好管理、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状:目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尚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监管和执行机制不够健全,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往往能够逃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损害。
此外,社会公众对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认识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缺乏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为了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提高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补偿机制,强化破坏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义务。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和执行。
3. 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中来。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管理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管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所谓生态补偿,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采取弥补、赔偿等措施,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生态补偿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采取惩罚措施或赔偿措施,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 增加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生态补偿可以提高生态效益,促进生态平衡,同时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3. 促进公平和公正。
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者和受益者,采取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和平衡。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开展现状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各地也愈发重视了此项工作。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生态补偿机制的开展存在一些问题。
1. 机制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和规章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现象,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完善。
2. 生态补偿标准不一。
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标准并不相同,需要建立更加统一的标准。
3. 资金来源不明确。
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进行支持,但是资金来源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渠道进行落实。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管理措施针对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实施。
1. 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需要加大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力度,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2. 建立更加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
需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保证生态补偿机制的公正和合理性。
3. 落实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需要各方面积极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采取多方面的方法进行资金的筹集和运用。
生态湿地管理制度
生态湿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湿地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活动,并适用于与湿地依存的相关领域的管理。
第三条湿地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湿地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重点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湿地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加强公众意识和环境教育,促进湿地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湿地保护管理第六条湿地保护应立足于湿地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障湿地的自然状态和生态过程不受严重破坏。
第七条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明确湿地区域范围,划定湿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第八条对于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控制湿地的开发利用,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第九条对于其他湿地,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条鼓励科学技术的应用,发挥湿地保护的创新机制,促进湿地保护管理的改革和创新。
第三章湿地生态修复第十一条对于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应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对于受损的湿地生态系统,应采取科学的修复措施,修复湿地的自然生态过程。
第十三条对于部分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功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成果,推广湿地生态修复技术和经验,提升湿地生态修复水平。
第四章湿地资源利用第十五条对于湿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应根据湿地的生态特征,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对于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采取环保措施,有效控制开发活动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第十七条对于湿地资源的经济开发,应加强环境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的制度。
它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析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生态补偿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森林砍伐、水资源过度利用等行为加剧了生态系统的破坏。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与价值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它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环境意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性行为,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此外,生态补偿制度还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基于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制定。
它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合理的处罚和补偿,使其为损害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相匹配。
2. 分级与分类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和程度,进行分级与分类。
对于严重破坏的环境,补偿的力度和方式应当更为严格和全面。
3. 先行赔偿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倡导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预防生态灾害的发生。
三、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1. 财政补偿财政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种主要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向生态环境损害者征收环境税、罚款等方式,筹集经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2. 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对破坏的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和个体。
这样可以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可靠、稳定。
四、生态补偿的案例分析1. 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是我国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尝试。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在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过程中,对湿地生态系统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等不同层次和形式,其实施主要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
湿地生态系统提供
了许多生态服务,包括水文调节、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汇等,这些服务对人类和自然界都具有重要价值。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此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2.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成本。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
护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因此,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管理和保护成本,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3. 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湿地生态系
统的受益者包括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直接受益者包括湿地周边居民、湿地旅游者等,间接受益者包括全社会。
湿地生态系统的负责人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他们应当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
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总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有效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湿地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和湿地保护意识的不足,湿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具有以下必要性。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进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需要大量的投入和资源,而这些成本往往难以由湿地保护者承担。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向湿地保护者提供补偿费用或奖励机制,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湿地的持续保护和恢复。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和意识。
湿地生态系统对于气候调节、物种保护、水资源补给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功能,但是这些功能在公众中的认识和了解较为有限。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实施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的认知和关注度,增强湿地保护的社会共识。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推动湿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湿地管理需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等多个因素,而这些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湿地生态系统的经济价值,实现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是确保湿地生态功能恢复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引导湿地利用者优化资源利用方式、降低对湿地的压力,实现湿地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
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地,还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蓄水防旱等多种生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湿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功能逐渐退化。
为了保护湿地这一珍贵的生态资源,建立湿地保护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湿地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农业的发展,湿地被大量侵占和破坏。
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将湿地填埋用于建设工厂、住宅或进行农业开发,导致湿地面积急剧缩小。
此外,过度捕捞、污染排放等行为也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平衡被打破。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有助于调动各方保护湿地的积极性。
通过给予合理的补偿,能够让那些为保护湿地做出牺牲的个人和集体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激发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湿地保护工作中来。
其次,补偿机制可以促进生态公平。
在保护湿地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通过建立补偿机制,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共进。
最后,这有利于推动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合理的补偿可以引导人们采用更加科学、环保的方式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那么,如何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呢?首先,要明确补偿的主体和对象。
补偿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受益于湿地保护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主要的补偿责任。
同时,那些从湿地保护中获得实际利益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补偿费用。
补偿对象则主要包括因湿地保护而受到经济损失的个人和集体,如湿地周边的农民、渔民等。
其次,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是关键。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湿地的生态价值、保护成本以及受影响群体的损失等因素。
可以通过开展专业的评估和调查,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例如,对于因湿地保护而放弃农业生产的农民,应当按照当地的土地租金、农作物产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因限制捕捞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渔民,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发展替代产业等方式进行补偿。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国家湿地公园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湿地保护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对湿地公园提供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建设补贴国家为湿地公园建设提供补贴,主要是指对生态修复、旅游设施建设、餐饮住宿设备建造等方面的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具体补贴情况视具体项目而定,通常可以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获取。
二、管理维护补贴湿地公园是需要长期维护的生态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较高。
为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湿地公园管理与维护,国家在此方面也提供经费支持。
节假日期间,国家还会针对湿地公园旅游接待量增加给予额外补贴。
三、运营收益分成为保障湿地公园健康、持续、可持续发展,国家会对地方政府或经营管理者推行湿地公园的经济收益实行轻盈、高效的分成机制,让经济效益获得持续、合理的增长。
四、税收优惠湿地公园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以享有特定税收优惠。
例如,符合条件的景区(含湿地公园)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并在以后三年内减半征收。
同时,企业购买科技工具、装备、设施等多种经营支出,也可以享受税收补贴。
五、科研基金支持为推动湿地公园保护科研、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国家还设有一系列科研项目和基金支持。
例如,科学家们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研究;湿地公园宣传、推广、交流项目也有专门基金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湿地公园的财政补贴政策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配合,强化湿地公园保护意识,加强湿地公园的管理与维护。
此外,还需要发挥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进行激励政策,吸引民间投资,进一步促进湿地公园的建设与发展,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生态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补偿管理制度一、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内涵丰富:生态补偿管理制度不仅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直接修复补偿,还应该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失的间接修复和潜在风险的补偿。
同时,也要包括对生态环境提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的激励和奖励。
2.公平可持续: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也要确保补偿政策和措施的长期有效性。
3.多方参与: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注重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中的合作和共同参与,实现多元主体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
4.科学合理: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计量指标,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和评估。
5.创新探索: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鼓励创新和探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技术和政策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治理水平。
二、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生态损害的责任追究:对于因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按照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措施。
2.生态修复的补偿和激励:对于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失,要进行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等工作,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生态效益的补偿和激励,鼓励生态修复工作的主体和参与者。
3.生态服务的激励和奖励:对于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服务激励和奖励,提高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生态经济的发展和激励: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中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经济激励和奖励,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5.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生态服务和生态经济激励机制等。
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对于损害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依法采取补偿措施,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增加,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成为解决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
生态补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核心原则:首先,责任明确原则。
生态补偿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要求损害者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其次,公平正义原则。
生态补偿制度注重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旨在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公平共享。
再次,效益平衡原则。
生态补偿制度要求生态补偿的规模和方式应与受损生态环境的价值、恢复程度有关,实现补偿效果的平衡和最大化。
最后,可行性原则。
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应具备可行性,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途径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两种方式。
经济补偿是指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将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化为经济补偿,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合理性。
政策引导是指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制定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改变不良环境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生态补偿可以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其次,生态补偿可以激励资源开发利用主体采取生态友好型的经营管理方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的可能性。
再次,生态补偿可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然而,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的确定存在较大困难,需要依据科学评估和公众参与,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需要完善,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最后,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监管和督导,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湿地管护管理制度
湿地管护管理制度一、湿地管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生态保护: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为许多濒危物种提供了栖息地。
保护湿地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2.水资源管理:湿地对水资源的调节和净化起着重要作用。
保护湿地可以维持地下水位和水质,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3.气候调节:湿地具有重要的气候调节作用,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和释放氧气,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
4.经济利益:湿地对渔业、农业和旅游业都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保护湿地有利于维持这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湿地管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立法和政策: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湿地保护法律和政策,明确了湿地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规定了湿地的开发和利用条件。
2.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制定湿地管理制度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湿地的生态特征和生物多样性,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护管理制度。
3.监测和评估:定期监测和评估湿地的生态状况是保护湿地的重要途径,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才能保护湿地的稳定性。
4.社会参与:让社会各界参与湿地管理工作是制定湿地管理制度的关键。
政府、NGO、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有责任参与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5.国际合作:湿地是跨国性的生态系统,许多国家都受益于湿地。
因此,国际合作是保护湿地的一种必要手段。
三、管理湿地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1.人类活动: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化都会对湿地造成严重影响。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限制开发湿地、恢复湿地和改善湿地的管理。
2.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对湿地的影响是深远的,降水和温度的变化会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灾害。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加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3.污染:工业和城市生活都会对湿地造成污染。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加强污染控制和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4.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是湿地保护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加强法律制裁和加强监管。
5.资源利用:湿地的合理利用是保护湿地的基础。
需要在湿地管护管理制度中平衡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总结: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保护湿地对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湿地管理制度
湿地管理制度湿地管理制度是针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法律制度体系。
湿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和过度开发,湿地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退化。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湿地管理制度,成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关键。
首先,湿地管理制度应明确湿地的分类和保护等级。
湿地的种类繁多,有沼泽、河流、湖泊、沿海湿地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湿地具有不同的生态系统特点和保护需求,因此应根据湿地的特征和重要性,设定相应的保护等级。
同时,制度还要明确湿地的界定标准和界线,以便更好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其次,湿地管理制度应规范湿地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但目前还存在着过度开发、填埋、围垦等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现象。
因此,制度应明确湿地的开发和利用原则,提出合理的开发限制和保护标准,为湿地开发者和利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约束。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湿地开发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湿地管理制度应设立湿地保护基金和补偿机制。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维护和管理。
因此,应建立湿地保护基金,用于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同时,对于因湿地保护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相关利益方,也应建立补偿机制,合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湿地管理制度应注重宣传和教育工作。
湿地的保护与社会公众的认识和支持密切相关。
因此,制度应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组织、研究机构、教育机构等开展湿地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湿地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制度还应鼓励和奖励湿地保护示范单位和个人,树立榜样,推动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总之,湿地管理制度对维护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立湿地保护等级、规范湿地开发利用行为、设立保护基金和补偿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措施,可以有效推动湿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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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王凤远(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区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
文章在对湿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含义、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一、湿地的界定对湿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关涉湿地立法保护对象的类型、范围、边界的明确。
中国现行湿地立法尚未对湿地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湿地概念不清造成实践中湿地的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
有些地方即使想保护湿地也不知道其“四至”定在哪里。
反过来,挤占、破坏了湿地也不知道。
笔者在此对湿地的定义进行简要探讨。
湿地(wetlands)的中英文原意都是指过度湿润的土地。
在湿地研究和保护中如何判别湿地还存在不少分歧,对什么是湿地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据统计湿地定义已超过50种,最早的湿地定义出现在1956年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U.S.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该书将湿地被定义为:“被浅水和有时为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
包括草本沼泽、木本沼泽、泥炭藓沼泽、湿草甸、池沼、淤泥沼泽以及河漫滩,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湖与池塘。
但河流、水库和深水湖泊等稳定水体不包括在内。
因为这些水体不具有暂时性积水而对潮湿土壤的植被的发展几乎毫无作用。
”这个定义强调了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
也就是说,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的挺水植物。
可见,最早的湿地定义着重强调湿地作为水禽生境的重要作用,对水深等具体水文指标并没有进行限定。
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在其《美国的湿地和生境分类》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新的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地下水位通常达到或接近地表,或处于被水淹覆状态。
它至少具有下列三个属性中的一个属性:1.周期性地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2.基底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3.每年在植物生长季节有部分时间处于水浸或水淹状态。
”这一定义将湿地限定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区,对湿地属性的决定因素--水文条件进行了界定,并且只要具有3项指标中的一个的区域即可被认为是湿地,因此该定义的包容性较强,现已被美国广泛接受。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至20XX年4月,已有154个缔约方。
该公约给出了湿地定义,规定:“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水区。
”同时,《湿地公约》指出湿地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
根据这个定义,湿地除了水陆过渡带以外,不仅包括水渠、稻田与池塘等人工湿地,还包括河流和湖泊等。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被认为是比较权威的湿地定义,几乎所有缔约国都参考或直接引用了《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如比利时、法国等。
中国1992年加入该公约,此后许多湿地保护和管理部门使用《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定义。
中国官方的湿地定义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该文本分别给出“沼泽”和“海涂”的定义,然后指出沼泽和海涂合称湿地。
随后,1991年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将湿地定义为:“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即地表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包括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
”1994年的《中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上仿照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定义,但规定了每年生长季节底层土被水淹4个月以上的具体水文条件。
2000年由国家林业局、水利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17个部委共同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采用了《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
从此,《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成为中国官方的权威定义。
按照该定义,所有季节性或常年积水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甸、泥炭地、河流、湖泊、洪泛平原、河口三角洲、珊瑚礁、红树林、盐沼、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岸带以及水稻田、盐田、水库、鱼塘、运河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上述湿地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湿地是否包括陆地开阔水体。
美国的湿地定义是狭义的湿地定义,将湿地限定在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不包括河流、水库、深水湖泊等开阔水体。
狭义的湿地定义一般强调湿地生物、土壤和水文条件的相互作用,反映了湿地生境多样性的特征。
《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是广义的湿地定义,只指出什么地方可划为湿地,不规定湿地的水文等特征,湿地也不限于水陆交界地带,许多水域可归为湿地,如河流、湖泊等稳定水体。
狭义的湿地定义在湿地的保护管理的实践会面临这样的困境:一个水体可能只有一部分因有挺水植物等可划为湿地,另一部分可能不具备如此特征而不属于该湿地范畴,这样就会出现人为地割裂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对湿地生态系统实施管理。
当然广义的湿地定义虽有利于在更广泛领域内开展湿地研究和保护工作,但在一定程度上因范围过大而也增加了在实践中进行湿地保护的困难。
并且,因其把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相提并论,自然湿地原有的许多功能可能不会得到更大的重视。
笔者以为,可以从保护湿地整体的角度对湿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随着系统生态学的发展,过去那种仅仅把湿地作为一种土地类型看待的观点已经受到质疑。
湿地定义应该能够给湿地管理者一个较大的选择空间,为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实施奠定基础。
湿地水文、土壤、气候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任一因素的改变都会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的变化,需要应用生态系统方式对湿地及其因子进行管理。
著名的环境法学者Nicholas A. Robinson提出需要用新的方法--生态系统管理--来保护环境。
综合广义和狭义湿地定义的优点,湿地立法对湿地的界定,应在遵循《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湿地特点和法律可操作性的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湿地进行界定。
对湿地进行界定,既要反映湿地典型的水文特征,又要避免人为切割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为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单元所需空间尺度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湿地也可以包括其他季节性或常年性积水地段,如河流、湖泊、水库及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海岸带等区域。
天然湿地一般仅指水陆过渡区的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地区。
人工湿地一般指水塘、农用泛洪湿地、灌溉地及其他人工蓄水区等。
天然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中的湿地仅指天然湿地,即水陆过渡区的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地区。
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及必要性(一)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目前,“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
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至于到底仅仅是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还是既包括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又包括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学界尚存在不小的争议。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制度的环境资源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制度,其原因有如下三点:其一,国内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防治等针对环境资源负外部性已有较完善的制度保障;其二,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正外部性行为的经济激励制度;其三,一个法律制度应重点解决一个方面问题,如果包罗万象地去解决所有问题反而一个也解决不好。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不管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直接补偿途径,或者是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者奖励或利益补偿的方法激励生态保护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生态建设中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
因为,在湿地的建设中,往往存在湿地生态保护与社区居民或生态移民的发展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如何协调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中国湿地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利用者对湿地环境建设者因建设湿地环境而损失的利益的恢复与填补,以及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利用者直接对湿地生态环境的补偿,例如,湿地利用者对湿地的生态补水的费用买单等。
下文分别对中国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义务承担主体、受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扎龙湿地案例分析扎龙湿地位于岛裕尔河下游,其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护松嫩平原生态系统,它和嫩江以西的湿地一起形成过渡带,保护作为东北粮仓的松嫩平原,调蓄洪水,维持地下水位,防止松嫩平原土地沙化,调节松嫩平原的气候,净化水质;其二,为中国和世界保护物种,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有鸟类236种,哺乳动物20种,两栖类4种,以及植物500多种。
扎龙湿地有“鹤的故乡”之称,目前世界共有15种鹤类,该区就有6种(中国共有9种);其三,扎龙湿地有很高的生物生产力,一般年产10万吨芦苇、2000多吨鱼类、多种药用、食用、饲料和纤维植物产出。
但是,扎龙湿地近年来连续发生干旱和火灾,严重影响扎龙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区内自然环境恶化,必须人工补水才能解决保护区生态需水问题。
在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下,黑龙江省中部引嫩管理处自2001年以来从150公里以外的嫩江引水,对扎龙湿地进行人工补水,补水拯救了扎龙湿地,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
但是,对扎龙湿地人工补水却存在难以为继的问题,目前引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扎龙湿地人工补水的成本已高达3156万元,除了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1000多万元,距补水成本有2000多万元的缺口,实施单位已无力承受。
尽管已经向湿地区内因供水而受益的苇农和渔民收取了部分水费,但每年不足1 00万元的数额远远不能维持扎龙湿地补水的持续进行。
谁为扎龙湿地人工补水的巨大的成本买单,如何形成一个良性的长效补水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