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自考复习资料(1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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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自考复习资料(11471)

一、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之间的区别。P7

1.从争议的内容上看,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是有关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属非法律争议,争议的内容不涉及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已规定的内容。

2.从争议所处的阶段上看,权利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阶段;利益争议则发生在双方因签订、修改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集体谈判陷入僵局的阶段。

3.从争议的主体上看,权利争议的主体很广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都可成为权利争议的当事人;利益争议的当事人受集体谈判主体的限制,只能由工会、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构成。

4.从解决争议的程序上看,由于权利争议属于法律争议,因此它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利益争议被认为不属于法律争议,因此解决方式也与权利争议有所不同,一般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方式。

二、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P8

1.争议的主体不同。民事争议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与公民,法人(或组织)与法人(或组织),公民与法人(或组织)之间;劳动争议则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且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2.争议的内容不同。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纠纷;劳动争议则主要是劳动关系主体因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发生的纠纷。

3.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前置程序不同。解决民事争议主要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肯当事人一发生争议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前置程序的限制。而劳动争议主要依据劳动法以及有关的劳动法规、规章解决,并且为及时和就近解决争议,劳动法规定,在提起起诉之前,一般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争议的影响不同。民事争议一般发生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其社会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当事人来说一般也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劳动争议则不然,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其生活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劳动争议与劳动者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密切相关。

三、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区别。P10

1.争议的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争议的内容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劳动行政机关主体的职权、职责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方面。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和相关正当利益的纠纷。

3.争议的客体不同。劳动争议的客体是行为和物,劳动行政争议的客体除此以外还包括人身内容。

4.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劳动行政争议是为实现管理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权而产生的争议。5.争议引起诉讼的程序与被告不同。劳动行政争议引起劳动行政复议或劳动行政诉讼程序,被告只能是劳动行政机关;劳动争议引起仲裁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才可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被告。

6.处理争议依据不同。处理劳动行政争议依据的程序法是《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处理劳动争议依据的程序法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我国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P14

1.根本原因: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显现化。

2.主体原因: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营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3.组织原因:企业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弱化。

4.市场原因:劳动市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大,给雇主提供了选择劳动力的广泛空间和苛求劳动者的优势地位,劳动者选择余地却比较小,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缺乏讨价还坐的能力,被迫放弃部分合法权益,接受一些不公正的待遇。5.机制原因: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适应现实情况,审理周期过长,衔接不顺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狭窄,劳动仲裁工作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劳动仲裁机构力量不足。

6.法制原因: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五、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P31

1.劳动行政处罚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关系、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六、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P32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

5.征收滞纳金。

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P40

1.三方原则。三方原则是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共同讨论,共同作出决定。

2.调解原因。重视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一个突出特点。

八、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特点。P52

1.适用主体特定;

2.适用对象特定;

3.适用程序多元化。

九、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P54

1.当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2.当同级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3.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发生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告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和决定。

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P89

1.自愿原则;

2.民主协商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原则;

4.处理简捷、不收费的原则。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P99

1.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任意性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解决可以中止仲裁时效。

十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度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P100

1.法律依据方面的比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及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外,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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