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释义】本条是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这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
当前,耕地转为非耕地的主要方式有: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宅基地,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农林结构调整中发展林果、渔业等占用耕地,生态建设即退耕还林还牧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因此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都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首先,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
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
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对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今后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发展林果业主要利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并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
生态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当地耕地开垦情况逐步退耕,并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提高耕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43-44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释义】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
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
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
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地管理,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管理法⽴法宗旨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是1986年6⽉25⽇,由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1⽇起正式施⾏的,⾄今已有11年。
⼟地管理法施⾏过程中,在1988年曾作过⼀次修改。
1988年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地制度作了重⼤修改,确⽴了⼟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为了使⼟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致,1988年12⽉29⽇,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决定》。
1998年8⽉29⽇,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管理法修订案,于1999年1⽉1⽇起施⾏。
这是对⼟地管理法的⼜⼀次重⼤修改,由于这次修改⼟地管理法不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改决定的⽅式,⽽是采取了修订案的⽅式。
在以前的法律修改中,只有刑法修改曾经采⽤过这种⽅式。
⼆、⼟地管理法施⾏以来,对于加强⼟地管理,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
⼀是耕地保护取得了⼀定成绩。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显⽰,1958年到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2107万亩。
⼟地管理法实施后,耕地锐减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1986年到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10266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27万亩。
另外,由于加⼤了⼟地复垦⼯作的⼒度,10年间共开发复垦耕地7368万亩,在⼀定程度上减轻了耕地减少的压⼒。
⼆是保证了国家建设⽤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地管理法施⾏的10年,是我国经济建设⾼速发展的时期,为了保证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项⽬和城市建设对⽤地的需求,各级⼈民政府按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量协调和组织⼯作,⼀⽅⾯保证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另⼀⽅⾯对被征地的农民作出了妥善安置,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1条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第2条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第3条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5条土地管理体制·第6条本条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第7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条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第9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第11条土地登记制度·第12条土地变更登记·第13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4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第18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第19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第20条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第21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第22条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第2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第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25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第26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第27条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第28条评定土地等级·第29条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制定土地统计·第30条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条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第32条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第33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5条耕地质量保护·第36条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第37条闲置、荒芜耕地·第38条未利用土地开发·第39条开垦未利用土地·第40条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第41条土地整理·第42条土地复垦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条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第44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45条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第46条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第47条征用土地补偿·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费使用·第50条被征地农民安置·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第5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第53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第54条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第55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第57条临时用地·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第60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第64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第65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8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第69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第70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第71条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移送司法机·第72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条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第74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第75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规·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第78条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第79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第八章附则·第85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第86条本法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者不再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自动收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当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无法得到续签,或者不再进行承包时,土地使用权将自动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的释义和探讨。
一、合同到期是否需要续签的判断标准及程序根据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是否需要续签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续签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承包人有权在合同到期前一年提出续签申请,如果申请未被及时处理,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通常包括承包人自愿不续签、违法违规行为被终止承包合同或违约成为终止承包合同的基础。
而不再承包则是指承包人不再承包土地,甚至放弃了土地,这可能是由于转行、外出务工等原因。
无论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还是不再承包,都需要在程序上进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再承包的土地被征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土地使用权归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释义的规定,当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再承包时,土地使用权将自动收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土地资源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利用。
首先,归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土地的种植、养殖、建设等活动,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其次,土地使用权归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管理,并加强对土地的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最后,土地使用权归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利于促进农民集体经济的发展。
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归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推动农民集体经济的规模扩大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征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5•【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耕地撂荒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耕地撂荒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逐渐蔓延,给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耕地撂荒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农民提供参考。
二、耕地撂荒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耕地撂荒,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照法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耕地,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现象。
耕地撂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耕地长期闲置,未种植农作物或者进行其他农业生产的;(2)耕地耕作面积减少,未达到法定最低耕作面积要求的;(3)耕地耕作时间缩短,未达到法定耕作期限要求的;(4)耕地耕作方式不当,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
2. 法律性质耕地撂荒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耕地撂荒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农民自身利益,扰乱了农业生产秩序。
三、耕地撂荒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耕地撂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具体罚款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刑事责任耕地撂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耕地撂荒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耕地撂荒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社会影响耕地撂荒会导致粮食产量下降,加剧粮食供需矛盾,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同时,耕地撂荒还会导致农村劳动力流失、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5条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规定。
●立法背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国有财产范围的不同意见主要是,国有财产的范围很广,如何在物权法中确定国有财产的范围,哪些应该明确写,哪些不应该写,对物的种类在文字上应该如何表述。
有的认为,本法具体列举的国有财产不够全面,应当增加规定空域、航道、频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考虑到国有财产范围很宽,难以逐项列全,所提出的增加规定的有些内容是否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也有争议。
因此,本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并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作了列举规定。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有的认为,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可操作性不强。
有的提出,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实际上有不少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使的,应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权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有的建议,明确实践中行使所有权的地方各级政府同国务院之间的关系是委托还是授权。
有的认为,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
我国的许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草原法第9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
十五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
土地转让转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重要资源,其转让与转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转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为了规范土地转让与转租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转让与转租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分析。
二、土地转让法律规定1. 土地转让的概念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租赁权转让等。
2. 土地转让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方为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2)转让的土地权属明确、合法;(3)转让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4)转让的土地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转让的土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6)转让的土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土地转让的程序土地转让的程序如下:(1)签订土地转让合同;(2)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3)支付土地转让金;(4)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 土地转让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转让有以下限制:(1)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特殊用途的土地,不得转让;(3)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不得转让;(4)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建设用地;(5)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当优先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等;(6)依法划定的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不得转让。
三、土地转租法律规定1. 土地转租的概念土地转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土地转租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土地租赁权转租等。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1.引言在我国大地上,土地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订成为了重中之重。
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解释,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依据。
本文将对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评估和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释义和内涵。
2.法律主旨和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旨在规范和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土地领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这部法律中,通过明确和完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使用和保护。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拆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保护耕地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
3.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七十二条,系统地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价值补偿等。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土地管理领域的高度重视和规范。
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
4.土地管理法的创新与变革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除了对原法进行了完善之外,还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创新和变革。
关于耕地保护、土地承包、土地征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和土地利用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
这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工具和制度保障。
5.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订,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土地管理领域的不懈努力和长远规划。
土地是国家的命脉,土地管理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希望通过本文的对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也能对我国未来的土地管理工作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针对我国的土地进行改革。
从刚开始针对集体土地分配落户的改革到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利用从始至终都是相辅相依的。
土地的价值其实也体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当然,我国公民其实都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针对我国的土地进行改革。
从刚开始针对集体土地分配落户的改革到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利用从始至终都是相辅相依的。
土地的价值其实也体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当然,我国公民其实都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
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
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特别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
征用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用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用权。
其特点:一是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用,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用权;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三是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用土地;四是按市价予以补偿。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征用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
按目前的规定征用土地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国家将要为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根据土地应由国家管理,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条件下上收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的原则,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进行了合理划分。
根据本条规定:
1.国务院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为: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
取消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征用500亩基本农田的审批权。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
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近一半。
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即只要征用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
1.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即原县政府有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审批权,市(地、州)政府的审批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上收了征地审批权。
原省级人民政府有批准基本农田500亩、耕地1000亩和其他土地2000亩的审批权,现取消了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权力,其他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减少了一半。
三、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新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
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另行报批。
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
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