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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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如下: 1. 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2. 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3. 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 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
债务人 债权债务关系
债 权 人
抵押物
抵 押 人
第三人 抵押关系
抵 押 权 人
二、抵押权的设定与移转
(一)抵押权的设定

1、主体—当事人 2、客体—抵押物 3、抵押合同 4、抵押登记
(5)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 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 (6)附合物(如房屋上的附合)
2、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在抵押权设定时登记以明确权利范围 利息——本债权所生孳息。无论法定或约定利息、期内或迟 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违约金和赔偿金——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 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 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抵押权的转让与继承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性和财产权性,抵押权可以转让,也可以 因继承而取得
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只能和其所担 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或者归于消灭
以林木及幼儿园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权纠纷案
某林场为建家属楼,于1999年2月8日以其所有速生林抵押向木材公司借款 300 万 元,期限为3年,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
4、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 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其限制主要为下列几 个方面: (一)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 (二)用益物权及租赁权的设定权
(三)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
(四)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
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
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转让纠纷案
1998年2月21日,个体工商户赵某为筹集资金,以其所有的位于文登市百 货大楼对过的门面房(8万元)作抵押,向张某借款8万元,还款期限为1 年,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本案中的3个抵押权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抵押权清偿的通行原则
“先登记原则”——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定之,先登记 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同时同序原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 处于同一顺序
“登记在先原则”——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在实行 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均未登记, 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本旨,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 位,由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木材公司随即请求将速生林拍卖以优先受偿债权。 银行得知该情况后,认为木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抵押权,要求木材公司立即停 止侵害。


[问题]1.木材公司能否取得林木的抵押权? 2.银行能否取得林木、幼儿园的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标的物的范围
2、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3、抵押权的次序 4、抵押人的权利 5、抵押权人的权利

1999年底,为筹集资金兴办高档木浆纸造纸厂,林场又以其所有速生林、幼儿园 作抵押(估价3000万元)向银行贷款 2500万元,并于2000年3月10日签订抵押贷 款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但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该造纸厂于2001年10月投入运营。 2002年3月,林场因兴建造纸厂暂时无力偿还木材公司借款,请求延期偿还,遭 木材公司拒绝。
紧张,供方要求现金交易,造纸厂为筹备周转资金,又以该设备作抵押,向A投资
公司贷款100万元,但双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10月11日,造纸厂再次以该设备作 抵押,向市中国银行贷款200万元,以翻新厂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市农业银行得知造纸厂又连续在抵押物上设定两次抵押后,认为造纸厂未征得自己 的同意擅自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重抵押,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抵押权,遂诉请法院 确认后续抵押权无效。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
担 保 物 权 的 体 系
质 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浮动额抵押权
留置权
优先权
反担保
让与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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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问题之二 ——抵押权
概念与特征、设定与移转、 效力范围、实现与消灭、特殊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
1998年10月,赵某因经营不善,急将门面房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 并向罗某说明了抵押的情况,但未通知张某。
事后,张某主张赵某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 纷。
【问题】l.赵某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2.张某是否有权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用益物权与租赁权的设定
1、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包括:
(1)设定抵押的财产本身
(2)抵押财产的从物 (3)从权利(如地役权)
(4)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 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 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用益物权的设定——抵押人在抵押权成立后可设定用益物权,但不能影响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实现时,后设定用益物权应当消灭 已出租财产抵押(先租后抵)——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 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物的出租(先抵后租)——设定抵押后抵押物出租的、未经抵押权人 同意,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权期限 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 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 权。
届满2年。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0年2月,加工厂将冷库中的两个冷藏室租给水产公司使用,并书面告知 了水产公司冷库已抵押的情况。6月8日,加工厂先期向建设银行还贷180万
元。同年8月,冷库意外失火,加工厂获得保险公司保险金40万元。建行与
物上代位性与优先受偿性
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 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 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 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抵押物部分灭失引起的抵押权纠纷案
某果品加工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遂将冷库作抵押向建行贷款。
经评估,冷库价值为400万元。1999年7月3日,加工厂与建行签订抵押贷款
协议,约定加工厂以冷库抵押,向建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7月3日前还本 付息。另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为主债权300万元,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 权利上所设定的的定限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性(设立、移转、效力、消灭)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 的全部 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 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3、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 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清偿原则:
①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房多次抵押案
债务到期日05.3
期在 先 日 债 权 到 05.8
3.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流押契约的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 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 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 要求。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不动产抵押均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 产或者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转让与继承
抵押权的设定
1. 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2. 标的——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特定性 1.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2.为非消耗物
3.依法未被禁止抵押的财产
3、抵押合同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 {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特别法上
{ { { {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一般留置权
特别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工程 价款优先权
登记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能成立,只能是登记 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采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可以是登 记的担保物权或者是非登记的担保物权 质权——在权利质权中,除占有权利凭证的质权之外,其他 权利质权也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属登记担保物权;动产质 权以占有为要件,为非登记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非登记担保物权
房屋所有人 B
债 权 人
A
债权人C
企业设备多次抵押纠纷案
某造纸厂于2000年3月8日同某德国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造纸厂购买该 公司全套木桨纸生产设备,价格700万,首付200万,余款1年内付清。造纸厂先期 付款200万元,如期引进设备。 2001年2月20日,造纸厂为付清余款,以全套木浆纸生产设备作抵押,向市农业银 行贷款300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7日,因原材料市场货源
第六讲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要求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担保物
权的概念、特征、种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质权和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效力、实现、消灭等知 识点
[重难点] 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问题之一 ——概述
概念和特征、功能与作用 分类和体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与体系
法定与约定—根据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哪种?) 动产、不动产与权利担保物权—根据标的 留置性(占有性)与优先受偿性—根据担保物权的效力 保全性与融资性—根据担保物与其担保债权之间有无牵连 登记与非登记—根据担保物权的成立是否须登记
我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 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我国法律上也有许多关于优先权的具体规定,但关于其性质, 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有学者主张增设让与担保制度, 也有学者主张增设优先权为担保物权的类型,并均曾在立法 草案中有所体现,但最终未被立法所接受
(一) 权利的内容不同(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二) 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三) 标的物不尽相同 (四) 实现时间不同
(五) 从属性不同
债务人
被保证人 人的担保

人 的 担 保 与 物 的 担 保
债权人
抵押权人 物的担保 抵押物
保证人
二、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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