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需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行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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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一批)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排污许可证技术方案

排污许可证技术方案

一、综述根据XXXXX要求,编制该技术文件。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环法函〔2020〕4号)工作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XXXXX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安排,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时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根据核查情况,选取重点行业制作分行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以及其他行业通用执法指南。

二、项目目标根据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安排,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饮料制造,家具制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锅炉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每个行业抽取1家。

同时完成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涉及锅炉、电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石化、印刷等。

废水主要涉及污水处理、屠宰、酒和饮料制造、印染等)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以及其他行业通用执法指南编制工作。

三、工作依据3.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3.2 技术标准(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201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8)《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20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版)

20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版)
276-002-02
HW03 废药物、
药品
非特定行业
276-003-02 276-004-02 276-005-02
900-002-03
HW04 农药废物
农药制造
263-001-04
263-002-04 263-003-04 263-004-04 263-005-04
263-006-04
HW05 木材防腐
267-001-15 267-002-15 267-003-15 267-004-15 900-018-15
266-009-16
266-010-16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印刷
231-001-16
231-002-16
电子元件制造
HW17 表面处理
废物
电影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非特定业行业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 处理加工
含铬废物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铁合金冶炼
193-001-21
193-002-21 261-041-21 261-042-21 261-043-21 261-044-21 261-137-21 261-138-21 315-001-21 315-002-21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HW22 含铜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 处理加工
900-215-08 900-216-08 900-217-08 900-218-08 900-219-08 900-220-08 900-221-08 900-222-08 900-249-08
900-005-09
900-006-09 900-007-09
900-008-10
900-009-10 900-010-10 900-011-10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绿色产业指导汇总表(2019年版)

绿色产业指导汇总表(2019年版)

附件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1 节能环保产业1.1 高效节能装备制造1.1.1 节能锅炉制造1.1.2 节能窑炉制造1.1.3 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制造1.1.4 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制造1.1.5 节能型液压气压元件制造1.1.6 节能风机风扇制造1.1.7 高效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1.1.8 节能电机制造1.1.9 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感器和电焊机制造1.1.10 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制造1.1.11 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制造1.1.12 高效节能商用设备制造1.1.13 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制造1.1.14 绿色建筑材料制造1.1.15 能源计量、监测、控制设备制造1.2 先进环保装备制造1.2.1 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1.2.2 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1.2.3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装备制造1.2.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制造1.2.5 减振降噪设备制造1.2.6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制造1.2.7 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1.2.8 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制造1.3 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1.3.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1.3.2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1.3.3 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1.3.4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1.3.5 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装备制造1.3.6 资源再生利用装备制造1.3.7 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1.3.8 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1.3.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装备制造1.4 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1.4.1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产业化1.4.2 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制造1.4.3 绿色船舶制造1.5 节能改造1.5.1 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1.5.2 电机系统能效提升1.5.3 余热余压利用1.5.4 能量系统优化1.5.5 绿色照明改造1.5.6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能效提升1.6 污染治理1.6.1 良好水体保护及地下水环境防治1.6.2 重点流域海域水环境治理1.6.3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1.6.4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1.6.5 交通车辆污染治理1.6.6 城市扬尘综合整治1.6.7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1.6.8 建设用地污染治理1.6.9 农林草业面源污染防治1.6.10 沙漠污染治理1.6.11 农用地污染治理1.6.12 噪声污染治理1.6.13 恶臭污染治理1.6.14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1.7 资源循环利用1.7.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1.7.2 废旧资源再生利用1.7.3 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1.7.4 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1.7.5 海水、苦咸水淡化处理1.7.6 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1.7.7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7.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2 清洁生产产业2.1 产业园区绿色升级2.1.1 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2.1.2 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2.1.3 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2.1.4 园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2.2 无毒无害原料替代使用与危险废物治理2.2.1 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2.2.2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2.2.3 危险废物运输2.2.4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与替代2.3 生产过程废气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2.3.1 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2.3.2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3.3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3.4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4 生产过程节水和废水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2.4.1 生产过程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2.4.2 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2.4.3 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2.4.4 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2.5 生产过程废渣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2.5.1 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2.5.2 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2.5.3 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5.4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3 清洁能源产业3.1 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3.1.1 风力发电装备制造3.1.2 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3.1.3 生物质能利用装备制造3.1.4 水力发电和抽水蓄能装备制造3.1.5 核电装备制造3.1.6 非常规油气勘查开采装备制造3.1.7 海洋油气开采装备制造3.1.8 智能电网产品和装备制造3.1.9 燃气轮机装备制造3.1.10 燃料电池装备制造3.1.11 地热能开发利用装备制造3.1.12 海洋能开发利用装备制造3.2 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3.2.1 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3.2.2 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3 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4 大型水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3.2.5 核电站建设和运营3.2.6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7 地热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8 海洋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9 氢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10 热泵设施建设和运营3.3 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3.3.1 清洁燃油生产3.3.2 煤炭清洁利用3.3.3 煤炭清洁生产3.4 能源系统高效运行3.4.1 多能互补工程建设和运营3.4.2 高效储能设施建设和运营3.4.3 智能电网建设和运营3.4.4 燃煤发电机组调峰灵活性改造工程和运营3.4.5 天然气输送储运调峰设施建设和运营3.4.6 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设和运营3.4.7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营4 生态环境产业4.1 生态农业4.1.1 现代农业种业及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4.1.2 绿色有机农业4.1.3 农作物种植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和运营4.1.4 森林资源培育产业4.1.5 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产业4.1.6 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4.1.7 林业基因资源保护4.1.8 绿色畜牧业4.1.9 绿色渔业4.1.10 森林游憩和康养产业4.1.11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4.2 生态保护4.2.1 天然林资源保护4.2.2 动植物资源保护4.2.3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运营4.2.4 生态功能区建设维护和运营4.2.5 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性运营4.3 生态修复4.3.1 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4.3.2 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4.3.3 增殖放流与海洋牧场建设和运营4.3.4 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4.3.5 重点生态区域综合治理4.3.6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4.3.7 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4.3.8 有害生物灾害防治4.3.9 水生态系统旱涝灾害防控及应对4.3.10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4.3.11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4.3.12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4.3.13 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5 基础设施绿色升级5.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5.1.1 超低能耗建筑建设5.1.2 绿色建筑5.1.3 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5.1.4 装配式建筑5.1.5 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5.1.6 物流绿色仓储5.2 绿色交通5.2.1 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和运营5.2.2 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及机场廊桥供电设施建设5.2.3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建设和运营5.2.4 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5.2.5 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5.2.6 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和运营5.2.7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5.2.8 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5.2.9 公路甩挂运输系统建设和运营5.2.10 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5.3 环境基础设施5.3.1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5.3.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5.3.3 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5.3.4 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5.3.5 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5.3.6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5.4 城镇能源基础设施5.4.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5.4.2 城镇电力设施智能化建设运营和改造5.4.3 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5.5 海绵城市5.5.1 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和运营5.5.2 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和运营5.5.3 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和运营5.5.4 城市排水设施达标建设运营和改造5.5.5 城市水体自然生态修复5.6 园林绿化5.6.1 公园绿地建设、养护和运营5.6.2 绿道系统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5.6.3 附属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5.6.4 道路绿化建设、养护管理5.6.5 区域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5.6.6 立体绿化建设、养护管理6 绿色服务6.1 咨询服务6.1.1 绿色产业项目勘察服务6.1.2 绿色产业项目方案设计服务6.1.3 绿色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6.1.4 清洁生产审核服务6.2 项目运营管理6.2.1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6.2.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6.2.3 用能权交易服务6.2.4 水权交易服务6.2.5 排污许可及交易服务6.2.6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6.2.7 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6.2.8 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服务6.3 项目评估审计核查6.3.1 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6.3.2 环境影响评价6.3.3 碳排放核查6.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3.5 水土保持评估116.4 监测检测6.4.1 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6.4.2 污染源监测6.4.3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6.4.4 环境影响评价监测6.4.5 企业环境监测6.4.6 生态环境监测6.5 技术产品认证和推广6.5.1 节能产品认证推广6.5.2 低碳产品认证推广6.5.3 节水产品认证推广6.5.4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广6.5.5 有机食品认证推广6.5.6 绿色食品认证推广6.5.7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推广6.5.8 绿色建材认证推广12。

排污许可证目录清单

排污许可证目录清单

排污许可证目录项目内容页码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主要产品及产能(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四)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五)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二)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三)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四)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五)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三、水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二)排放许可限值(三)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四、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三)执行报告(四)信息公开(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五、许可证变更、延续记录六、其他许可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投产日期年月日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º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主要污染物类别□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颗粒物□SO2□NO x□VOCs□其他特征污染物()□COD Cr□NH3-N□其他特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废水污染物排放规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二)主要产品及产能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h)其他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序号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计量单位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其他原料及辅料原料……………………………………辅料……………………………………燃料序号燃料名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年最大使用量(万t/a、万m3/a)其他……………………………………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图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四)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表4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号生产设施编号生产设施名称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无组织□是□否如否,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号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如否,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五)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注:如发生排污权交易,需要载明;如果未发生交易,无需载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规财函[2017]177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满足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提前开展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申报单位应充分了解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业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现状,具备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的能力。

(四)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

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不同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六)正在承担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10项(含)以上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含)以上的个人,2019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申领范围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

21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

二、核发机关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申请时限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四)核发机关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豫环文[2019]114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19〕243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更新工作。

各地以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的规定,对拟纳入2019年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动态更新,确定了我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努力提升监管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附件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019年5月10日。

2019年最新最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9年最新最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03.01.01
全文
2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
2009.11.01
全文
24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1987.08.01
全文
25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7466--1987
1987.08.01
全文
2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
2005.10.01
第3、4、5、7、8、9、19条
57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2008.02.01
全文
5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1.01.01
全文
59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
1989.06.16
2012.06.01
全文
4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5—2007
2007.08.01
全文
43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477—2009
2009.10.01
全文
44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HJ462-2009
2009.06.01
全文
45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全文
3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86
1987.03.01
全文
31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50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50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50问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33各行业!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指南)

33各行业!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指南)

33各行业!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指南)2020年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以上附表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附表之外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01“登记管理”类工作指南一、填报方式1、登陆网站。

/permitExt2、注册(需要用到的材料:营业执照、常用邮箱)3、登陆企业账号(排污登记-首次申请)4、填报信息5、提交、自动生成编号和回执登录后选择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首次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填好后会生产如下回执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样本)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需自行打印留存备案,方便日后检查。

02“简化管理”类和“重点管理”类工作指南填报步骤如下①②③④“简化管理类”和“重点管理类”填报提交审核通过后由当地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03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第一步: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第二步:首次进入平台需注册,点击“网上申报”模块。

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

如无法上传,请安装最新版本flash插件。

网页右下角提供“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

“填报注意事项1、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红色*的为必填项;2、密码必须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及数字组成;3、邮箱为常用邮箱。

在忘记密码时用于找回用户名和密码;4、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提交;5、建议提交前记录或拷屏留存注册信息。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发布时间:2019-09-19字体大小:小中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尽早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我省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意,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补充通告如下: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一)《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

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网址:/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二)《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畜禽养殖、汽车零部件、电池等19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示例

畜禽养殖、汽车零部件、电池等19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示例

畜禽养殖、汽车零部件、电池等19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
本示例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推动畜禽养殖等19行业规范、完整地申领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根据行业特征,选取典型工艺、设施,按照相应行业规范要求,编制了19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

样本涵盖了行业内大多数工艺、设施,包括典型产污环节、许可因子、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最低监测频次)等内容,不包括噪声、固废、环境管理台账等内容。

样本仅为畜禽养殖等19行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参考,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地方管理规定,按照相应行业规范填报,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负法律责任;样本内容与行业规范、地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行业规范和地方管理规定为准;样本未尽事宜,按照相应行业规范和地方管理规定补充填报。

例图:
内容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纳入2019年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明细表(征求意见版)

纳入2019年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明细表(征求意见版)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其他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其他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电力生产441
有电镀工序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胶黏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其他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其他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电池制造来自84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镍氢电池制造3842,锌锰电池制造3844,其他电池制造384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有电镀工序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
/
肥料制造262
磷肥制造2622,复混肥料制造2624,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钾肥制造2623,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其他肥料制造262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合成材料制造265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聚氯乙烯生产)
人造板制造202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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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2019年
锅炉工业
18
电镀设施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
/
2019年
电镀工业
19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
2019年
家具制造工业
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9
聚氯乙烯
聚氯乙烯
/
2019年
聚氯乙烯工业
二十一、汽车制造业36
10
汽车制造361 -367
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2019年
汽车制造行业
二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11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
其他
2019年
电池工业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12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
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
电子工业
二十五、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13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酒精、饮料制造工业
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6
制鞋业195
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者溶剂型处理剂的
/
2019年
制鞋工业
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7
人造板制造202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其他
2019年
人造板工业
九、家具制造业21
8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2019年
4
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
/
2019年
四、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5
酒的制造151
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
/
2019年
/
2019年
水处理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2019年
水处理
二十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16
环境治理业7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
2019年
/
三十三、通用工序
17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
2019年需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行业清单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实施
时限
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
一、畜牧业03
1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2019年
畜禽养殖行业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13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其他
2019年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二十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
/
2019年
火电工业
二十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
15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2
乳制品制造144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
其他
2019年
食品制造工业
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其他(不含单纯分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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