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
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相邻权等)。
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
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
一、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1)辩论。
(2)委托代理人。
(3)申请保全证据。
(4)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5)申请回避。
(6)上诉。
(7)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二、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内容及方式是什么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
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必须提供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所以选项A 错误。
如果不是因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
所以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审查的标准是()。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明显不当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B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原则。
对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司法依法变更原则的体现。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
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但是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的程序
3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1)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 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是指除 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 由。
(一)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具备 的基本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政相对人;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
乙被工商局罚款20万元,但是只收到了罚款的书 面处罚决定,并未被告知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如果乙不服起诉,则可以在知道诉权或者 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是不得超过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2年。
第三,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
①30日。如《海关法》《渔业法》等。 ②15日。如《邮政法》《统计法》的规定。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的一般起诉期 限之后,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相关名词解释,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适用。
第五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查明、证据收集、程序保障等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诉讼请求和案由第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和案由,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举证和被告举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公正审理和自由辩论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侮辱、威胁、诽谤或者恶意诬告。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获得情况真实、公正审理、依法保护的权益。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等义务。
第四章费用负担和补偿第十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特殊程序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紧急措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复议、调解,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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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导语: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一、被告的概念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
《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
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
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
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 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 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 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 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 系亲属等。
* 其他组织:
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者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 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 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 织”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 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 ①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 实体。如,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②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
③ 由其他部门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又规定了从属性的权利义务。 即从属性规定。如,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行 政法又对该使用权的(归属和范围向行政机关的)请求确认权,后一权利 明显服务于前一权利,对前一权力进行了从属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为什么说行政权力比其他国家权力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答:1.行政职能比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关系更密切;(1分)2.行政权的作用比其他国家权力更直接、更主动;(1分)3.现代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使得权力极易被滥用;(1分)4.行政权的实施程序没有立法、司法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2分)第二节行政法关系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简答)行政法的基本作用有哪些?答:1.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权力运行秩序。
(2分)2.保障公益和私益的实现。
(1分)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1分)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1分)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法律优位: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简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合法行政。
(1分)2.合理行政。
(1分)3.程序正当。
(1分)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1分)6.权责统一。
(1分)(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答: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分)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3分)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
(3分)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二、课时安排:每章2学时,共10学时三、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制度。
3. 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程序。
4. 学会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导论1.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 行政主体概述2. 行政相对方3. 行政授权与委托第三章: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3. 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第四章: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程序3.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诉讼参加人五、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
2.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表达能力。
4. 考试: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六、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
3.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七、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
2.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用于教学分析。
3. 法律法规:整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八、教学进度安排:1. 第一章:2学时2. 第二章:2学时3. 第三章:2学时4. 第四章:2学时5. 第五章:2学时九、作业与课后辅导:1.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习题,巩固课堂所学知识。
2. 课后辅导:解答学生疑问,提供学习指导。
十、课程总结与反馈:1. 课程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总结,分享学习心得。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章
第二节
被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委托的概念和特征 二、委托的条件 三、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一、行政委托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一)概念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概念机关在 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 托给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 他社会组织去办理的活动。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 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 权的企业单位
一般而言。企业的活动不是国家公务活 动,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 授权,企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行使某项行 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是行政法上的 主体。
四、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 区别
(一)性质不同
(二)产生的依据不同
(三)行为的后果不同
(一)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艘授予的职 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 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 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3、被授权组织
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 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行使并承 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
(一)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二)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三)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一)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 权的事业单位
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官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 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 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相对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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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渭城区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同时, 既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顾俊生 以自己属于国家干部到集体企业任职,其退休 金应由政府用财政拨款解决为由,要求政府履 行该义务遭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有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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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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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 关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 时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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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 履行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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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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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共同行政行为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七)行政审批关系中的被告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现实中这可延伸为两种具体情况,1.一个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正式对外署名。
这种情况下,应以上级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被告。
2.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虽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这属于内部审批程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无须正式对外署名。
这种情况下,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做出行为《若干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现实中,行政机关组建了一种机构,并赋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这种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即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如乡镇的“联防队”、城市的“城管大队”等。
如果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当以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行政机关与党委共同做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九)在无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在授权条件下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为时的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Case:魏卫帆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店屋及查封、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原告:魏卫帆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1997年1月20日,福州市政府因火车站地区行政管理的需要,由福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榕委办(1997)11号通知联合发文,成立福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综管处)。
通知规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均由晋安区政府管理;其职责负责该地区社会治安、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
随后,晋安区人民政府即组建成立综管处,并开始对火车站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同年3月4日,综管处对红星村委会发出通知,要征用茶园旅社,要求红星村委会在7日内收回该旅社,移交综管处使用。
3月16日,综管处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红星村委会,征用茶园旅社。
同日,综管处又发出通知给原告,告知其原租赁经营的茶园旅社的店屋已被国家征用,限其7日内交割有关手续并搬离。
原告在限期内未搬离,综管处遂于3月27日查封该商店,又于3月29日扣押店内物品。
原告不服,向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晋安区法院受案后,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系以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综管处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告知其变更被告后,原告遂以具有主体资格的晋安区政府为被告。
原告诉称:被告晋安区政府所辖的综管处所做出的通知侵犯了原告的租赁经营权,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该通知;查封商店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请求判令解除查封并赔偿营业损失7500元;扣押原告物品及现金总价值约56900元,请求判令返还。
主要事实及理由是:1996年12月1日,原告与福州火车站茶园旅店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茶园旅店一层左侧第三间的一间店面作为商店经营使用,租赁期从1996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店屋用于经营日杂百货。
1997年3月16日,综管处发出一份通知给原告,要“征用茶园旅社(即茶园旅店)作为火车站地区客运站之用”,限原告于3月22日前与茶园旅店办清手续并搬离该店。
期限届满后,原告未搬离,综管处遂于3月27日查封该商店,并于3月29日强行扣押店内物品。
因原告仍在租赁经营的商店被查封,给原告造成营业损失7500元(每月以3000元计,暂计二个半月);店内物品被扣押,至今(1997年6月6日)仍未归还,给原告造成物品及现金总价值56900元的损失。
为此,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综管处系福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榕委办(1997)11号联合通知设立的,其职责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管理等。
按照该通知规定,火车站地区综合整治管理处随即成立。
1997年3月4日,综管处根据工作需要,与茶园旅社的所有权人红星村委会协商后,发出综整治(1997)04号通知,要征用茶园旅社。
红星村委会于3月13日终止了与原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并将该旅社移交综管处使用。
综管处于3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搬离,原告拒不搬离,综管处只好查封商店,扣押物品。
其行为系按综管处与红星村委会会议纪要的约定来执行的,是民事行为,不能按行政行为来诉讼。
(2)原告承包该旅社店屋系在红星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承包人处转承包而来,其承包关系不合法,不应予以保护。
(3)红星村委会在发包前与承包人就明确约定“因国家征用,双方应无条件解除合同”。
本案中,市政府决定征用该旅社,承包关系自然应无条件解除,原告非法转承包经营更应当无条件终止。
综管处既没有侵犯原告租赁权也没有侵犯原告经营权。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之诉。
审判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撤销其征用店屋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被告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1997年8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魏卫帆撤回起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关于被告的适格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综管处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本案是综管处对原告作出征用店屋限期搬迁的决定和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应以综管处为被告;有的意见认为,设立火车站地区综合整治管理处是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故应以市政府为被告;有的意见认为,综管处实际上是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建设立的,因而本案应当以晋安区政府为被告。
区法院审查确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首先,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成立时就当然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而综管处作为政府的综合执法机构,既不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又没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其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主体。
其次虽然综管处由福州市委、市政府两办公厅发文设立,其开办经费亦由市财政拨款,但不能将其视为由市政府组建。
“两办”榕委办(1997)11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均隶属于晋安区政府;综管处作为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的行政管理机构,由晋安区负责管理。
因此,综管处实际上是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建设立的,故本案不能以市政府为被告,而组建设立该行政执法机构的晋安区政府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