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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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童珂

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能。二十多年来,价格认证系统牢记使命,忠于职守,服务大局,为国家委托机关提供了可靠的办案证据。与此同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和不足,需要居安思危,引起重视。据此,本文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情况,重点归纳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剖析了主要成因,提出了破解之道。

一、常见问题

(一)价格鉴定标的表述不够准确。误把价格鉴定标的指向鉴定价格而不是鉴定标的本身,标的是一种具体财物而不是价值状态。还有的对鉴定标的描述有误,随意增减项目,与委托机关提交的价格鉴定委托书所载明的标的物名称不一致。

(二)价格鉴定目的没有搞清楚。误把委托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标的当作民事赔偿等其他案件标的鉴定,误把职务侵占罪以及盗窃、破坏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标的当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标的鉴定。在没有搞清楚委托机关办案罪名的情况下,想当然鉴定就会张冠李戴,出现差错。

(三)价格鉴定外延和范围把握不准。误把部分损失价值鉴定当作全部损失价值鉴定,前者只是鉴定标的修复价值,后者则需要鉴定标的损前价值,并且二者都应该考虑却往往没有考虑残值扣除问题。

(四)价格鉴定方法错位混用。误用和混淆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鉴定方法现象比较突出,硬伤较多。对每一种鉴定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和约束条件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判断和运用。比如,在符合采用市场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成本法、专家咨询法鉴定;在符合采用收益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误用市场法鉴定。

(五)价格鉴定技术路线不科学。在涉及机动车、机械设备等价格鉴定时,对于基准日已经停产的款型,没有用替代款型价格去修正鉴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而是直接用购臵发票价格去替代重臵价格;或者虽然用替代款型价格换算成含税价格,直接乘上成新率测算鉴定价格,但没有进一步从功能性、经济性贬损等方面进行修正扣除。在鉴定房地产基准日市场价格时,鉴定标的单价往往不是从三个可比交易实例中求取,而是在鉴定标的周边地区随意询问一个价格,视同鉴定标的平均单价,再乘上鉴定标的面积作为最终鉴定价格。在鉴定受损标的未来期限收益价格时,只是简单按照现行市场单价和产量进行套算,而没有按照合理的折现率将所测算的未来收益折算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六)鉴定系数修正问题较多。误用或遗漏市场价格修正系数情况较多,主要表现为:一是毁财案件价格鉴定

采用修复加和法时,没有考虑更换主要配件修复时的重臵价格折旧或成新率、残值扣除问题;二是房地产价格鉴定对可比交易实例价格进行四大系数修正时,存在分子分母颠倒混淆的情况,有的修正幅度偏大,突破了单项系数不能大于20%,综合系数不能超过30%的经验数值。三是折旧率、成新率、折现率、功能性贬损率等重要技术参数修正,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中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去做,主观随意性因素较大。

(七)鉴定标的勘验明显有误。误把报废标的当作合格标的鉴定,误把部分损失标的当作全部损失标的鉴定,标的勘验统计存在遗漏情况。更有甚者,根本不去勘验现场,核对标的实体状况,仅凭有限的委托鉴定数据为依据。比如,火灾现场勘验给标的物清点和毁损程度判断增加了不少难度,很容易出现漏项和误判的现象。(八)询价途径不走规定程序。在问询基准日机动车维修配件价格时,没有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对有严格维修条款限制或者仍在保质期限内的配件价格更换没有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店和4s店询价,而是到其他地方询价。在问询基准日房地产比较实例交易价格时,误把中介挂牌价格当作实际成交价格。在确定基准日钻戒首饰价格鉴定时,只是以购物发票价格为准。

(九)灭失物价格鉴定过于草率。受理价格鉴定委托书时,没有仔细核对委托机关提交鉴定物品明细表上的标的实体状态,在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又无发票和其它旁证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常规鉴定思路去测算所有载明的涉案标的价格。同样,在受害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发票与公

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情况基本对应相符的条件下,应当鉴定却没有去鉴定灭失物在基准日的市场实际价格。比如,一起灭失物被盗化妆品案件多鉴定案值近4万元。另一起盗窃案件标的价格少鉴定近两万元。

(十)价格鉴定“短板”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涉及房地产毁损价格鉴定、客运车停运损失价格鉴定、营业租金价格鉴定、景观树毁损价格鉴定、果树污染损失价格鉴定等方面,技术含量不足,专业水准不高,思路模糊,问题较多,“软肋”不少,特别是涉及房地产等相关建筑物毁损价格鉴定大多采用调查询价与面积体积相乘

除的简单套算思路,与工程造价技术规范采用“建筑工程取费计算表、建筑材料价差计算表、直接费计算表”的操作思路明显相悖。凡是运用毛估带猜、简单套算思路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上级复核裁定结论书理应予以更正。

二、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现阶段,有少数同志对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淡化了价格鉴定工作的证据特征,过分看重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色彩,误把价格鉴定工作当作一般的价格业务工作来处理,人手少案件多,“萝卜快了不洗泥”,擅自减少鉴定程序,难免就会出差错。就价格鉴定论价格鉴定,没有充分考虑价格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势必会影响价格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敬业精神不到位。敬业是一种如履薄冰、精益求精、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有的卷宗结论被变更,其失

误并非源自于多么深奥的技术难题,而是大多出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上,漫不经心,粗心大意,比如现场勘验不仔细、询价随意马虎、成新率计算不认真、重臵价格确定不规范等简单问题,都是缺乏工作责任心的集中表现,很值得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

(三)专业素养不到位。价格鉴定工作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度集成的特殊职业,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是难以胜任的。比如,利用简单套算方法来鉴定涉案价格标的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专业知识匹配不相称、业务能力捉襟见肘密切相关,浅尝辄止,一知半解,底气不足,必然会制约价格鉴证工作对一些业务难题的破解能力和水平。

(四)规则衔接不到位。实事求是地说,有些价格鉴定结论变更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市县基层同志,其重要原因之一还是价格鉴定规则与其他部委价格评估规则没有合理衔接,迫切需要从国家顶层设计上对二者技术规范资源进行整合优化。比如,涉及工程造价知识内容的价格鉴定工作,如果只是用简单套算的方法来鉴定相关涉案标的价值,显然不够公正和科学。在目前技术规范顶层设计还相对滞后的大前提下,全系统应当尊重和分享而不是轻视或者拒绝其他部门的价格评估规则对价格鉴定工作的有益补充和技术支撑。

(五)机制激励不到位。从根本上说,案卷评查工作中出现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与涉案价格鉴定工作缺乏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岗位练兵、奖优罚劣等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有着很大的关系。涉案价格鉴定工作所需专业

知识之广、技术经验之多、承担法律责任之大,是任何社会中介价格评估工作所无法比拟的。没有一个好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去吃苦考证,钻研业务,提升素质,奉献岗位,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就会下降,甚至后继乏人,出现断层。

三、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五个意识”。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和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关键是要在牢固树立和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敬畏意识和学习意识”上,狠下功夫,身体力行,严格要求,警醒自已。从每一道程序做起,从每一项环节做起,从每一个结论做起,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是强化规则约束。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提高学习、熟悉、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知

识的能力和水平。当务之急,尤其要重点学习、了解、掌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和《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遵循规则,用好规则,秉规执业,依规鉴定,这是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法宝。

三是强化业务指导。加大对鉴定工作薄弱地方的业务指导,亟需上下联动,合力推进。一方面,各市级价格认

证中心要主动承担起对所辖县区中心进行业务交流、培训、帮助的指导责任,利用各种形式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提高一线业务骨干的价格鉴定工作水平。另一方面,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要切实把改进和完善复核裁定机制与指导基层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办好全省注册价格鉴证师和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优化培训课题,优选师资力量,强化纵横互动,严格考核程序,提高培训效果。与此同时,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分片区开展业务技术交流活动,选择一些复杂疑难鉴定案件进行探讨,增强案例研讨活动的指导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重视和完善价格鉴证评估网站、刊物及其他载体在传递信息、交流业务、分享经验、指导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四是强化合作共赢。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所具有的复杂性、艰巨性、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鲜明特征,决定了现行价格鉴定教科书传授给我们的知识,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是十分有限的,难以适应国家机关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这种特殊性质倒逼着我们在努力加强自身业务本领的同时,还必须放开视野,借船出海,网罗社会优秀人才,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专家聘请协助机制,为价格鉴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撑。

五是强化机制创新。为了进一步提高价格认证中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增强价格鉴定工作的荣誉感和成就感,鼓励更多的年轻同志和优秀人才投身价格认证事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建立起正确的用人导向机制,旗臶鲜明

地从制度层面上支持认证中心上下努力营造“比学赶超、钻研业务、岗位练兵、奖优罚劣”的浓厚氛围,真正让政治强、操守好、业务精的一线骨干有荣誉、有待遇、有舞台,切实解决好“干多干少、干好干差、干与不干一个样”的老问题。这是从根本上打破人才辈出的“瓶颈”约束,推动价格认证事业薪火传承、继往开来、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

六是强化公信权威。如果说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是价格认证机构起源和存在的根基,那么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是价格认证事业发展和壮大

的灵魂。应当看到,无论是推进价格认证机构向行政职能机构转变,还是大张旗鼓地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建设活动,包括一年一度的涉案价格鉴定卷宗评查活动,其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客观、公正、科学,使其成为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的可靠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位价格鉴定人员都是法官的助手,或者本质上就是一个隐形“法官”。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小看了自已肩上的责任。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可能简单来自于行政权力的恩赐和馈赠,而是需要每一位从业人员脚踏实地用辛勤汗水去锻造和铸就。惟有对工作“零懈怠”,对差错“零容忍”,对公正“零距离”,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才能释放出强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给价格认证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旺盛的生命力。(安徽价格鉴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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