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实践与思考
政 执 法 涉 案 物 品 价 格 鉴 证 , 不 仅 有 利 于 提 高 价 格 服
务 水 平 , 进 价 格 管 理 职 能 的 延 伸 , 且 对 于 维 护 公 促 而 正执 法 。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益 , 解 社会 价 格 纠纷 , 保 调 促 进 社 会 主 义法 制 建 设 ,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 也
( ) 证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不 够 壮 大 , 合 素 质 有 三 鉴 综
待 提 高
格 鉴 证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 几 年 , 政 执 法 涉 案 物 品 前 行
价 格鉴证 行为极不 规范 。 法者 与被执 法者相 比, 执 执 法者 处于强 势地位 。对于 扣押 、 缴 的各种 物 品 , 收 需 不 需 要 进 行 价 格 鉴 证 ,交 给 谁 来 鉴 定 , 由执 法 者 决
法 。 社 会 上 只 有 少 数 一 些 接 触 过 价 格 鉴 证 工 作 的人 对 此 有 所 了解 , 刊 杂 志 、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对 价 格 鉴 报 广 证 工 作 宣 传 极 少 。 价 格 鉴 证 师 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诸 如 律 师 、 计 师 、 产 评 估 师 等 相 比 , 会 知 名 度 会 资 社 也较 低 。 同 时 .涉 案 物 品价 格 必 须 由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鉴 定 的社 会 知 晓 度 不 高 。 务 院办 公 厅 《 于 清 理 整 顿 经 国 关
一பைடு நூலகம்
目前 . 对 于 价 格 鉴 证 工 作 的认 识 、 了解 乃 至 操
作 , 要 渠 道 还 是 依 靠 上 传 下 达 的 有 关 文 件 。 此 之 主 除 外 . 价 格 鉴 证 人 员 也 仅 仅 通 过 业 务 培 训 和 网 络 来 了
工作心得:进一步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工作心得:进一步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很高的政治性、纪律性、保密性、法律性要求,不仅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而且责任大,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不利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影响。
全国价格认证系统在国家发改委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恪守职守、周密安排、严格制度,承办了大量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定性量纪,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依据, 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在工作开展、工作协调和工作条件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本文根据多年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探讨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和措施,希望能为以后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启示作用。
一、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1、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当前,全国各地依据2010年的《暂行办法》开展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较低;《暂行办法》仅对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原则、程序、要求等做了规定,缺少工作协调机制、保密等相关配套制度和受理、勘察、调查等办理环节相关要求的具体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及时建立了相应配套的法规制度的省市,工作开展得就比较好,对于基层价格认定机构来说,效果尤为明显。
2、市场价格采集困难市场价格采集对于价格认定工作来说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涉纪案件的市场价格采集更加突出。
一是由于涉纪案件涉及标的物大多是奢侈品和收藏品,此类物品价格认定当前还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且此类物品的价格透明度不高,市场价格采集较为麻烦,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是涉纪案件在提请价格认定时,往往出现价格认定基准日距价格认定作业日期年份相隔较久的状况,导致价格采集比较困难。
三是涉纪案件涉及的奢侈品和收藏品价格认定,常常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的参与,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而大部分基层又缺乏有经验、有资质的相关专家,造成询价困难3、工作风险大、难度高涉纪案件价格认定多数情况下案情复杂,又由于纪律和保密要求,一般很难全面了解案件整体情况,这给价格认定人员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价格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认证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是价格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2年截至目前,我中心共受理案件132件,评估金额万元,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有效的客现价值依据,对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浅谈我中心在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1、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
一是宣传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舆论对价格认证工作宣传极少,造成许多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尚不清楚价格认证工作。
二是个别执法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将涉案财物不交与专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而自行处理或交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促使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越权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三是社会上只有少数一些与价格认证工作有过交往的人才了解一些价格认证工作。
2、价格信息不灵,资源共享度低。
目前,各县价格认证工作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认证工作的发展。
缺乏纵向与横向联系,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造成信息资源无法有效充分共享,以致信息数据不易取得,直接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压力的增大。
3、价格认证工作新领域开拓进展缓慢的同时,业务流失严重。
价格认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是价格认证机构的四大基本职能,我认证中心接受的业务绝大多数是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且以刑事案件居多,民事、经济案件较少。
抵税财物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银行贷款抵押物价格认证等新领域的认证工作开拓进展缓慢。
此外,一些单位和部门为对应本部门的职能,创办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如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等,这些机构依托本部门的职能优势垄断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评估业务,致使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流失严重。
4、价格认证中心软硬件设施尚且不足,工作队伍不够充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路线方法
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路线方法(韦琼韦亚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关系到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对法制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涉案财产种类多,差异性大,程序复杂,如果粗心大意,运用毛估带猜、简单套算思路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很容易走进误区,作出错误的结论,引起不良后果。
笔者不揣简陋,就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常见误区和问题进行分析,就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几点路线方法和实践操作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几个误区(一)、居民或者商店被盗物品数量较大时,受司法部门委托价格鉴定,鉴定市场价格时直接按批发价计算。
(二)、被盗物品是从居民或单位盗出的生活消费品,单位或居民购进时价格高于发案时市场零售价,或销赃物价格低于发案时市场零售价时,没有考虑委托基准日,按照较低价格进行进行价格鉴证。
(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办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委托鉴证假冒产品价格时,根据质监、工商、烟草等部门的检验确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结论,鉴定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为零,或者价值非常低。
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因鉴定假冒伪劣香烟价格为零,导致放纵违法当事人出现问题而受到处分。
(四)、对被盗手机价格进行价格鉴定时,没有考虑到行货、水货问题,配件是否缺失问题,有的把预付的充值费计入手机价格,对于充值赠送的定制机随意参考类似机进行价格鉴定。
(五)、对金银首饰、宝石玉石、机电设备等质量难以把握的财产价格鉴定,没有确凿证据,仅凭口头描述或者办案人员口头承诺进行价格鉴定。
(六)、对电动车鉴定,没有分开对整车和电池进行分别进行不同的折旧,特别是换电池的车辆没有进行考虑新电池因素。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常见问题(一)、价格鉴定目的没有搞清楚。
误把委托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标的当作民事赔偿等其他案件标的鉴定,误把盗窃、破坏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标的当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标的鉴定。
在没有搞清楚委托机关办案目的情况下,想当然按照老经验进行价格鉴定,容易出现差错。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作者:钟沛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
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
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
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违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
我国当前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价格认证工作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事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与时俱进,在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社会价格纠纷,维护安定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鉴定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国家对价格鉴证管理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参照系,对鉴定标的在基准日时点所表现的价值推测、估算、判定活动,是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客观合理的价格。
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不明物品的一次特殊定价,对价格难以确认物品价格的行政裁定行为。
是国家价格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服务职能的体现。
作为价格部门依法行政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却没有价格鉴证的任何条款和内容,这样不能从法律的层面规范价格鉴证行为。
国清(2000)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号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各省,自治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价格鉴证方面的地方法规。
从法律效力来讲,应已高出上述两个文件。
业务来源方面基本上都规定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办理各自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和价格难以确认的物品。
但在名称上并不统一,有的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有的称《赃物罚没物纠纷物估价价管理办法》。
在鉴证业务范围上也不统一,有的涉及无形资产,有的不涉及无形资产,有的仅限于赃物、罚没物。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号文件对涉案价格鉴定标的限定于赃物、罚没物和扣押物,仅仅停留在空间上实体物的概念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变化的要求,刑法已做了多次修改。
涉案财物整改措施
涉案财物整改措施篇一:浅议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龙源期刊网浅议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李伟:《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6期摘要涉案财物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本文系统分析了公安边防部队在执法办案中在涉及财物管理方面存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从加强法治理念培养,提高法治素养;建章立制,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防患管理漏洞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建议,进一步强化官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使官兵在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变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使各种执法活动为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涉案财物法治理念日常监管作者简介:李伟,广州边防指挥学校边防业务教研室,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2-208-02“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顺的,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
”作为行政权力行使内容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队日常办案中的涉案财物管理,事关案件办理质量,事关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在全部案件流程中处于一般重要环节,因此容易受到忽视,但该项工作是否到位,是否能够依法开展,不仅制约着办案人员整体素质的全部提高,也影响着公安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结合在公安边防部队工作实践和长期教学调研情况,本人就公安边防部队在日常办理案件中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进,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制度建设缺失。
虽然公安部发布过涉案财物管理有关规定,但还有少数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据此制订管理细则,比如,有的单位在涉案财物管理上没有明确专人保管,有的没有设置登记台账,不能做到一物一卡,一案一档,时间长了,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混乱,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1. 引言涉案财物管理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公民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在当前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财物保管不规范、流转过程不透明、差错处理不及时等。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以期改善现状,提升涉案财物管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2. 问题分析2.1 财物保管不规范涉案财物的保管是涉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
然而,目前财物保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导致财物管理不规范;二是财物保管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严谨的规定和制度管理,容易导致财物的丢失或损坏。
2.2 流转过程不透明涉案财物在流转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但目前流转过程缺乏透明度。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导致各个环节之间信息断链、沟通困难;另一方面,缺乏实时监控和追踪手段,无法对财物流转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2.3 差错处理不及时在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难免会发生差错,然而目前的差错处理机制不够及时和合理。
一是差错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不清晰,导致财物的处理结果无法得到及时反馈;二是差错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差错不够重视。
3. 解决措施和建议3.1 完善财物保管制度针对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财物保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
同时,建立健全财物保管制度,明确财物保管的流程和责任,规范保管人员的行为,加强对财物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财物安全。
3.2 建立流转过程监控系统为解决流转过程不透明的问题,需要建立涉案财物流转过程的监控系统。
通过引入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财物流转路径的实时监控和追踪,确保流转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财物管理的效率。
3.3 建立差错处理机制针对差错处理不及时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差错处理机制,明确差错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涉嫌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等罪行时,需要认定涉案物品的价格。
价格认定旨在确定案件中的经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以便于量刑和赔偿。
但是,价格认定
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价格认定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
在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过程中,估价人
员的涉嫌犯罪情况、经济水平、理解能力、主观意识等因素会对价格认定产生影响。
同时,在对消费品、工业品等不同类型的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时,也存在着不同的估价方法,需要
估价人员对不同物品的市场行情和商品特性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价格认定依赖于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诚信度。
价格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
基于市场价格的真实存在和有效反映。
然而,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价格认定难以保持准确和公正。
尤其是在涉及到竞价、拍卖等损失评估过程的情况下,价
格认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会更加显著。
第三,价格认定也需要关注货币购买力的实际情况。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旧资产的
费用与新资产相比会变得更加昂贵,这样可以导致对于实际购买力变化的低估,这可能削
弱价格认定的准确性。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1. 背景介绍在许多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中,涉案财物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对涉案财物的安全保管、记录和处置。
这包括涉及犯罪现场提取和保管的物证、案件过程中扣押的财物以及审判结束后的财物处置等方面。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财物安全风险、财物遗失以及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一些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2. 问题分析(1)财物管理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可能不够规范或不完善。
这可能导致对财物的整体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财物遗失或交换的情况。
(2)财物安全风险:涉案财物涉及的往往是重要的证据或有价值的财物,它们的安全保管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地方的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安全风险,可能面临被盗、损坏或篡改等问题。
(3)程序不透明和权责不清:有时,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不透明,相关人员的权责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程序操作不当、利益冲突以及对财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困难等问题。
3. 解决方案与建议(1)建立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的财物管理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制度应明确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财物的安全和清晰的记录。
(2)加强财物管理的技术支持:使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加强财物管理,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使用智能财物管理系统等。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大大提高财物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3)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性和要求。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人员遵守财物管理的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中涉及的财物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管理。
加强与相关外部机构(如仲裁机构、法院等)的协作,以便有效处置涉案财物。
(5)加强对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建立独立的监督和评估机构,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现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种类有:(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3)法医精神病鉴定、(4)法医物证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6)司法会计鉴定、(7)文书司法鉴定、(8)痕迹司法鉴定、(9)微量物证鉴定、(10)计算机司法鉴定、(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4)一般司法鉴定等。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属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
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案件等有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确定了该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否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是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
一、价格鉴定结论之审查必要性分析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关于涉案财物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价格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估价范围和内容、估价依据、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估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估价工作人员签名等内容。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
浅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
法单 位 ,努 力实现审计监督 全覆盖 ,做到横到 边 、纵到 底 ,不 留死角 。 不 断 加 大 审 计监 督 力度 ,定期 开 展有 针 对性 的 专项 审 计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违 规 违 纪 问题 ,切 实 规 范执 法 行 为 ,维 护 群 众权 益 。 2 、创新审计方式 。针对 涉案财 物审计 的特点 ,改 变传统 的财务 收 支审计方式 ,更加 注重询 问、案件 回访 、群众 投诉 、检举 揭发等 审计方 式 的运用 ,扩展审计线索 ,提 高发现 问题 的能力 。改变过去只注重 事后 审计 的模式 ,借助公安机关警综平 台,积极 开展全过 程跟踪审计 ,从 案 件受理开始 ,对执法活动财物入库 、程序流转 、出库 、处 置等进行 实时 监控 ,确保每一起案件 ,每一件涉案财物始终处 于跟 踪监督之 中,做 到 环 环 相 扣 ,不 留死 角 和 漏 洞 ,从 源 头 上 预 防违 纪 违 规 问题 的发 生 。 3 、突出重点环节 。重点 抓住扣 押 、保管 、处理 三个环 节 ,开展 涉 案财物审计 。一是抓好对扣押环节的审计 。重点检查涉案 财物扣押是 否 符合法定的权限 、程序 、范 围和时限 ,法律文 书是否规 范 ,有无违反法 定程序随意扣押 、没收 ,以及超范围查封 、封存 、冻结 、先 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财物等问题 。二是抓好对保管环节的审计 。重点检查 是否实行 了 涉案财物统一保管 、是否存在涉案财物私存私放现象 、涉案 财物是否实 行 “ 扣管”分离 ,涉案 财物 台账是 否健 全 等问题 。三是 抓好 对处 理环 节 的审计 。重点检查应该返还的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返还 ,应该移送 的 是 否 按 规 定 移 送 ,移 交 、返 还 手 续 是 否 合 规 ,处 理 时 限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4 、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将 执 法 活 动 审 计 纳 入 公 安 机 关 “ 大监督 ” 格局 之 中 ,同纪委 、法制 、警务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 ,形成监督 合力 ,确保 监督 实效 。法制部门要 加强对 涉案财物管理的 日常执法监督 ,协 助有关 警种 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装财 、后勤部门要加强专项检 查 。建立统 的涉案财 物管理 台账 ,并定 期与办案部门核对账 目、物 品;经侦 、治 安 、刑 侦等业务部 门要针 对本 警种执 法特点 ,完善相关制度 ;督 察部 门 要加 强现场督察 ;审计部 门要把 涉案财物 管理 问题纳人 专项审计 内容 , 发现 问题及 时纠正 ;纪检监察 、信访 部门要认 真梳 理群众举报 投诉 ,及 时交办 、督 办,集 中化解 积案 。 5 、做好结合文章 。将涉 案财物 审计 与经 济责任 审计结 合起 来 ,把 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做为经 济责任 审计 的重要 内容 ,促 使领导干部 重视和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将涉 案财物 审计 同执法规 范化建 设结合起来 ,从推
浅论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当前 , 我 国的刑 事 犯 罪 中 , 窃 、 骗 、 劫 等 在 盗 诈 抢
结果 的巨大 差异使 得该案 件受 到广泛 关注 ,司法 机关
侵 财类 犯 罪 占有极 大 比率 。 此类 犯 罪 的犯罪 构成 中要
求 侵 犯 财 产 的 价值 达 到 一 定 的 数 额 才 能 判定 构 成 犯 罪 , 能确 定 是否 构 成具 有数 额 巨大或 数 额特 别 巨大 才 的情节 。而在 实 践 中 , 定 涉 案物 品 价格 数额 是 个 非 认 常 复杂 的 问题 。 价格 鉴 定行 为是 一种 具有 较 强技 术性
收 稿 日期 :0 1 0 — 4 2 1 — 2 1
定 所涉 及 的事 实 、 用 的法 规和 依据 以及 推 理 的过 程 应 和结论 。 文 内容 和附 件资料 应 齐全 、 正 配套 , 以便鉴 定
意见使 用者 对其 进 行全 面审 查 。 () 2 概括性 。应 当使用简洁 的文字对价格鉴定 中所 涉及 的内容进行 高度概 括 . 对获得 的大量 资料应在科 学
也 面临着 “ 天价葡 萄” 的现 实考 量 。类 似 的案 件也 在其
他 省份 发生 过 , 四川 发 生 的“ 价 兰花案 ” . 如 天 【 哈尔 滨 ” 市发生 的 “ 价太空 豆角案 ”等 , 天 回 这些 案件反 映 出刑 事 诉 讼 中物 品价格鉴 定意见 在实践 中还存 在着 种种不 尽
查、 评估 , 通常 是 委托 专 门 的价 格鉴 定机 构 , 案件 中 对
涉 及 的财 产 、 品 、 物 服务 的价 值 或 价 格 进行 估 算 和 鉴
定。 价格 鉴 定机 构 出具 的鉴 定意 见经 司法 机 关确认 后
行分析 、 别 、 鉴 计算 等 活 动 , 司法 、 法 程 序 在 价 格 是 执 领 域 的延 伸【 3 _ 价 部 门 出具 的鉴定 意见 的准确 程 度 。物 在很 大 程 度 上 决定 了侵 财 类 犯 罪 中定 罪 量 刑 的准 确 程度 , 价格 鉴 定一 旦 失 实则会 导 致法 院在定 罪量 刑 中
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价格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认证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是价格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2年截至目前,我中心共受理案件132件,评估金额631.96万元,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有效的客现价值依据,对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浅谈我中心在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1、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
一是宣传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舆论对价格认证工作宣传极少,造成许多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尚不清楚价格认证工作。
二是个别执法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将涉案财物不交与专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而自行处理或交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促使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越权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三是社会上只有少数一些与价格认证工作有过交往的人才了解一些价格认证工作。
2、价格信息不灵,资源共享度低。
目前,各县价格认证工作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认证工作的发展。
缺乏纵向与横向联系,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造成信息资源无法有效充分共享,以致信息数据不易取得,直接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压力的增大。
3、价格认证工作新领域开拓进展缓慢的同时,业务流失严重。
价格认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是价格认证机构的四大基本职能,我认证中心接受的业务绝大多数是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且以刑事案件居多,民事、经济案件较少。
抵税财物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银行贷款抵押物价格认证等新领域的认证工作开拓进展缓慢。
此外,一些单位和部门为对应本部门的职能,创办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如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等,这些机构依托本部门的职能优势垄断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评估业务,致使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流失严重。
4、价格认证中心软硬件设施尚且不足,工作队伍不够充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广东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全 省价格 认证 中心 机构性 质统 计
2
( ) 务 开展情 况 。随着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二 业
不断完善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 司法 、 行政执法机 关在办理案件 中涉及的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种类
越来 越多 , 价格不 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产亦不断
2 0 — 0 6年度 全省价值认 证 中心 办理刑 事案件 统计 0 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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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案财产价格 鉴定 基 本情况 存在 问题 对 策 中 图分类号 :F 0 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4 — 6 8 v ( 0 7 2 0 0 — 4 4 1 1 / 2 0 )1- 0 7 0
价 党的十七大提 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 斗 目 分 。 格 鉴 定 结 论 的 客 观 公 正 与 否 直 接 影 响 了 司 法 活
量 的 9 %以上 。据统计 ,20 年至 20 年 6 0 01 06 年间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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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共完成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超过6 万件 。 6 近几 年广东省公安机关打击 “ 两抢一盗” 犯罪专项行动 的全
面铺开也是造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量不断上升的主 要原因。 二是价格鉴定标 的物的种类越来越复杂。 随着 社会和科技 的发展 , 新生事物层 出不穷 , 涉案财产价格
增多 ,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T作难度越来越大 , 主要体现 为 :一 是业务量 不断增 加 。“ 十五 ”期 间全 省涉案财 产价格鉴定件数以年平均 3%的幅度增长 , 06 , 0 20 年 全 省全 年共完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1万多宗。 中刑 5 其 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占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总
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它作为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其鉴证结果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和“罪行相适应”的实现。
价格认证中心应始终坚持依法鉴定、科学鉴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价格鉴定。
现就价格鉴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相应的对策阐述如下:一、价格鉴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委托价格鉴定财物的参数或特征(名称、型号、长度、规格、颜色、重量、单位等)不明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意识如何提取财物的相关材料,导致认证中心无法对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二)《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改版)还不完善。
如对电缆线的综合成新率的鉴定,省上对一些涉案财物的成新率一般采取平均直线折旧法,并且不考虑残值,这对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小的财物来说,还是比较科学的,但对电缆线这类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相当大的财物来说,就不科学。
所以电缆线鉴定的价格明显低于电缆线当着废铜的价格。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涉案财物本身的原因。
从涉案财物本身来说,其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本来就困难,因此很容易产生分歧。
如电动自行车的品牌、规格、型号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之又快,所以公安机关委托鉴证时,经常提供不了财物的参数或特征,而仅依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确定财物价格是不科学的。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办法运用这些规定解释。
(三)公安机关认识不足。
公安机关给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作价依据、相关证据不足。
比如说实物作价需要什么、非实物作价又需要什么不够明确。
公安机关经常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预估财物的价格后就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
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侵财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问题,我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侵财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
其中以盗窃罪为例,2013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77件1878人,涉嫌盗窃罪的案件708件90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7.94%,其中绝大多数的盗窃案件都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审查与采信价格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价格鉴定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一是全国统一的专业价格鉴定机构尚未建立。
二是价格鉴定程序不规范。
包括业务受理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标准、办案机关向价格鉴定机构提交的检材程序等,都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鉴定涉案财物的保管、保全、返还、移送不规范。
四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克扣、截留、挪用、变卖涉案财物,案件还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涉案财物就灭失的情况。
(二)鉴定主体资格认识不一。
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特别是特殊领域物品鉴定时,对于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证明如何采用,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证明,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也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考虑出发,可以考虑允许其他有鉴定能力的机关在无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
(三)鉴定标准不统一。
对于价格鉴定依据的事实,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依被害人陈述、依办案人员描述、依涉案物品单据进行鉴定等情形,价格鉴定部门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定缺乏共识。
这种情况不但影响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缺乏严格审查,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司法人员一般不会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作出价格鉴定意见的依据与方法等相关内容不进行审查或一掠而过,放弃了对鉴定意见科学性、合理性的进一步核实。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首先,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保管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和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其次,涉案财物管理的人员素质不够高。
涉案财物管理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管理人员素质不够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管理不善、管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再次,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涉案财物管理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监督不公正等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提高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
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管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专项管理经验交流体会材料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专项管理经验交流体会材料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
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
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
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
主要是:1)、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
lOCALhoST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
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单位未对扣押款项及时处理,造成现在无法处理。
调研报告:违纪涉案款物规范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调研报告:违纪涉案款物规范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涉案款物管理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纪律检查和案件查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
违纪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一般是在相关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执纪审理室、办公室(财务部门)分工协作,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日常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中涉案款物的精细化严格管理,湖北省黄石市纪委对区域内执纪监督涉案款物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对存在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对涉案款物规范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违纪款物存在追缴难问题。
部分案件案发周期长、涉案金额大、涉案物品多,加上违纪人员家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家庭经济特殊状况(比如参与投资理财项目等),执纪审查部门会因为缺乏强有力追缴手段,而造成涉案款物不能及时有效收缴,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特别是对一些涉嫌违法且已移送司法机关的违纪案件,违纪人员家属往往有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上缴违纪款项。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衔接沟通,造成多收、少收、重复收现象偶有发生。
涉案款物处理程序不够到位。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规矩意识、程序意识不强,工作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大,对涉案款物执行程序不规范不到位。
如,有的执纪审查部门为了减少工作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不愿意暂扣、封存涉案款物,而习惯于在后期直接对涉案款物进行收缴,这给了违纪违法人员转移、销毁涉案款物的机会,造成涉案款物收缴不及时有效。
有的执纪审查部门在案件调查阶段就已将涉案款物收缴,有的甚至在案件初核阶段就将涉案款物收缴,结果往往在处理结果上与初核、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相一致,工作很被动。
涉案物品没有做到精细化保管。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重存轻管、只存不管等问题,在建账设卡上没有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只是简单登记备案。
对特殊物品保管由于缺少相应条件,导致出现保管不善等问题。
如,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物品的保管,由于缺乏专业保养维护人员,导致出现破损、折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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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童珂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能。
二十多年来,价格认证系统牢记使命,忠于职守,服务大局,为国家委托机关提供了可靠的办案证据。
与此同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和不足,需要居安思危,引起重视。
据此,本文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情况,重点归纳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剖析了主要成因,提出了破解之道。
一、常见问题(一)价格鉴定标的表述不够准确。
误把价格鉴定标的指向鉴定价格而不是鉴定标的本身,标的是一种具体财物而不是价值状态。
还有的对鉴定标的描述有误,随意增减项目,与委托机关提交的价格鉴定委托书所载明的标的物名称不一致。
(二)价格鉴定目的没有搞清楚。
误把委托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标的当作民事赔偿等其他案件标的鉴定,误把职务侵占罪以及盗窃、破坏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标的当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标的鉴定。
在没有搞清楚委托机关办案罪名的情况下,想当然鉴定就会张冠李戴,出现差错。
(三)价格鉴定外延和范围把握不准。
误把部分损失价值鉴定当作全部损失价值鉴定,前者只是鉴定标的修复价值,后者则需要鉴定标的损前价值,并且二者都应该考虑却往往没有考虑残值扣除问题。
(四)价格鉴定方法错位混用。
误用和混淆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鉴定方法现象比较突出,硬伤较多。
对每一种鉴定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和约束条件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判断和运用。
比如,在符合采用市场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成本法、专家咨询法鉴定;在符合采用收益法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误用市场法鉴定。
(五)价格鉴定技术路线不科学。
在涉及机动车、机械设备等价格鉴定时,对于基准日已经停产的款型,没有用替代款型价格去修正鉴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而是直接用购臵发票价格去替代重臵价格;或者虽然用替代款型价格换算成含税价格,直接乘上成新率测算鉴定价格,但没有进一步从功能性、经济性贬损等方面进行修正扣除。
在鉴定房地产基准日市场价格时,鉴定标的单价往往不是从三个可比交易实例中求取,而是在鉴定标的周边地区随意询问一个价格,视同鉴定标的平均单价,再乘上鉴定标的面积作为最终鉴定价格。
在鉴定受损标的未来期限收益价格时,只是简单按照现行市场单价和产量进行套算,而没有按照合理的折现率将所测算的未来收益折算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六)鉴定系数修正问题较多。
误用或遗漏市场价格修正系数情况较多,主要表现为:一是毁财案件价格鉴定采用修复加和法时,没有考虑更换主要配件修复时的重臵价格折旧或成新率、残值扣除问题;二是房地产价格鉴定对可比交易实例价格进行四大系数修正时,存在分子分母颠倒混淆的情况,有的修正幅度偏大,突破了单项系数不能大于20%,综合系数不能超过30%的经验数值。
三是折旧率、成新率、折现率、功能性贬损率等重要技术参数修正,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中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去做,主观随意性因素较大。
(七)鉴定标的勘验明显有误。
误把报废标的当作合格标的鉴定,误把部分损失标的当作全部损失标的鉴定,标的勘验统计存在遗漏情况。
更有甚者,根本不去勘验现场,核对标的实体状况,仅凭有限的委托鉴定数据为依据。
比如,火灾现场勘验给标的物清点和毁损程度判断增加了不少难度,很容易出现漏项和误判的现象。
(八)询价途径不走规定程序。
在问询基准日机动车维修配件价格时,没有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
对有严格维修条款限制或者仍在保质期限内的配件价格更换没有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店和4s店询价,而是到其他地方询价。
在问询基准日房地产比较实例交易价格时,误把中介挂牌价格当作实际成交价格。
在确定基准日钻戒首饰价格鉴定时,只是以购物发票价格为准。
(九)灭失物价格鉴定过于草率。
受理价格鉴定委托书时,没有仔细核对委托机关提交鉴定物品明细表上的标的实体状态,在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又无发票和其它旁证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常规鉴定思路去测算所有载明的涉案标的价格。
同样,在受害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发票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情况基本对应相符的条件下,应当鉴定却没有去鉴定灭失物在基准日的市场实际价格。
比如,一起灭失物被盗化妆品案件多鉴定案值近4万元。
另一起盗窃案件标的价格少鉴定近两万元。
(十)价格鉴定“短板”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涉及房地产毁损价格鉴定、客运车停运损失价格鉴定、营业租金价格鉴定、景观树毁损价格鉴定、果树污染损失价格鉴定等方面,技术含量不足,专业水准不高,思路模糊,问题较多,“软肋”不少,特别是涉及房地产等相关建筑物毁损价格鉴定大多采用调查询价与面积体积相乘除的简单套算思路,与工程造价技术规范采用“建筑工程取费计算表、建筑材料价差计算表、直接费计算表”的操作思路明显相悖。
凡是运用毛估带猜、简单套算思路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上级复核裁定结论书理应予以更正。
二、主要原因(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现阶段,有少数同志对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淡化了价格鉴定工作的证据特征,过分看重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色彩,误把价格鉴定工作当作一般的价格业务工作来处理,人手少案件多,“萝卜快了不洗泥”,擅自减少鉴定程序,难免就会出差错。
就价格鉴定论价格鉴定,没有充分考虑价格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势必会影响价格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敬业精神不到位。
敬业是一种如履薄冰、精益求精、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
有的卷宗结论被变更,其失误并非源自于多么深奥的技术难题,而是大多出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上,漫不经心,粗心大意,比如现场勘验不仔细、询价随意马虎、成新率计算不认真、重臵价格确定不规范等简单问题,都是缺乏工作责任心的集中表现,很值得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
(三)专业素养不到位。
价格鉴定工作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度集成的特殊职业,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是难以胜任的。
比如,利用简单套算方法来鉴定涉案价格标的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专业知识匹配不相称、业务能力捉襟见肘密切相关,浅尝辄止,一知半解,底气不足,必然会制约价格鉴证工作对一些业务难题的破解能力和水平。
(四)规则衔接不到位。
实事求是地说,有些价格鉴定结论变更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市县基层同志,其重要原因之一还是价格鉴定规则与其他部委价格评估规则没有合理衔接,迫切需要从国家顶层设计上对二者技术规范资源进行整合优化。
比如,涉及工程造价知识内容的价格鉴定工作,如果只是用简单套算的方法来鉴定相关涉案标的价值,显然不够公正和科学。
在目前技术规范顶层设计还相对滞后的大前提下,全系统应当尊重和分享而不是轻视或者拒绝其他部门的价格评估规则对价格鉴定工作的有益补充和技术支撑。
(五)机制激励不到位。
从根本上说,案卷评查工作中出现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与涉案价格鉴定工作缺乏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岗位练兵、奖优罚劣等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有着很大的关系。
涉案价格鉴定工作所需专业知识之广、技术经验之多、承担法律责任之大,是任何社会中介价格评估工作所无法比拟的。
没有一个好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去吃苦考证,钻研业务,提升素质,奉献岗位,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就会下降,甚至后继乏人,出现断层。
三、对策建议一是强化“五个意识”。
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和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关键是要在牢固树立和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敬畏意识和学习意识”上,狠下功夫,身体力行,严格要求,警醒自已。
从每一道程序做起,从每一项环节做起,从每一个结论做起,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是强化规则约束。
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提高学习、熟悉、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知识的能力和水平。
当务之急,尤其要重点学习、了解、掌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和《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遵循规则,用好规则,秉规执业,依规鉴定,这是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法宝。
三是强化业务指导。
加大对鉴定工作薄弱地方的业务指导,亟需上下联动,合力推进。
一方面,各市级价格认证中心要主动承担起对所辖县区中心进行业务交流、培训、帮助的指导责任,利用各种形式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提高一线业务骨干的价格鉴定工作水平。
另一方面,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要切实把改进和完善复核裁定机制与指导基层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办好全省注册价格鉴证师和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优化培训课题,优选师资力量,强化纵横互动,严格考核程序,提高培训效果。
与此同时,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分片区开展业务技术交流活动,选择一些复杂疑难鉴定案件进行探讨,增强案例研讨活动的指导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继续重视和完善价格鉴证评估网站、刊物及其他载体在传递信息、交流业务、分享经验、指导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四是强化合作共赢。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所具有的复杂性、艰巨性、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鲜明特征,决定了现行价格鉴定教科书传授给我们的知识,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是十分有限的,难以适应国家机关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这种特殊性质倒逼着我们在努力加强自身业务本领的同时,还必须放开视野,借船出海,网罗社会优秀人才,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专家聘请协助机制,为价格鉴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撑。
五是强化机制创新。
为了进一步提高价格认证中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增强价格鉴定工作的荣誉感和成就感,鼓励更多的年轻同志和优秀人才投身价格认证事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建立起正确的用人导向机制,旗臶鲜明地从制度层面上支持认证中心上下努力营造“比学赶超、钻研业务、岗位练兵、奖优罚劣”的浓厚氛围,真正让政治强、操守好、业务精的一线骨干有荣誉、有待遇、有舞台,切实解决好“干多干少、干好干差、干与不干一个样”的老问题。
这是从根本上打破人才辈出的“瓶颈”约束,推动价格认证事业薪火传承、继往开来、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
六是强化公信权威。
如果说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是价格认证机构起源和存在的根基,那么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是价格认证事业发展和壮大的灵魂。
应当看到,无论是推进价格认证机构向行政职能机构转变,还是大张旗鼓地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建设活动,包括一年一度的涉案价格鉴定卷宗评查活动,其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客观、公正、科学,使其成为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的可靠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位价格鉴定人员都是法官的助手,或者本质上就是一个隐形“法官”。
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小看了自已肩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