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新就业政策汇编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部
1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函
劳动部
1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侵权问题的函
部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劳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务院
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1/1 1995/8/4 2005/5/25 1999/1/22 1981 第 155 号公约 2007/6/29 2006/8/27 2008/4/24 2005/10/28 2006/12/29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2/1/28
劳动部 劳动部
1995/1/1 1995/5/23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1/5/11
国务院
2004/1/1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国务院
1991/5/1
国务院
5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59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
6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6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
女职 工保
护
职业 病防 治与 处理
就业 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一、引言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基础。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社会保障水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本文将汇编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重要内容。
二、国内人力资源政策法规1. 《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 《职业培训法》该法规定了职业培训的目标、内容和组织方式,促进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和就业机会扩大。
4.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办法,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三、国内社会保障政策法规1. 《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申领条件,保障了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的权益。
3. 《生育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待遇标准,保障了女性劳动者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4. 《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收入。
四、国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包括《就业和职业培训公约》、《工资政策公约》等,促进了各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2. 欧盟劳动法欧盟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指令》、《工作时间指令》等,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3. 美国劳动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包括《雇佣关系法》、《劳工权益法》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五、结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工具。
就业政策文件汇编2010年(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目录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缴治理方法»〔京政发〔2006〕18号〕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治理使用暂行方法»〔京财社〔2007〕252号〕4.«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23号〕5.«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1号〕6.«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2号〕7.«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3号〕8.«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24号〕9.«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25号〕10.«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差不多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证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制定优待政策和具体扶持爱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制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年人均1500元。
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3、特殊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5、特殊人群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
6、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
7、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服务国家战略政策汇编

目 录ONTENTS高校毕业生“村官”计划问答 1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计划问答 4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问答 7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问答 11高校毕业生“特岗教师”计划问答 17高校毕业生“硕师计划”问答 19相关网站推荐 21注:本册以编辑的六项内容为主,其他相关政策请自行查阅。
高校毕业生“村官”计划问答21.什么是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村官是指到农村(含社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村“两委”职务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毕业生。
工作多为社区(村)事务。
2.《关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意见》对大学生“村官”期满流动有哪些具体规定?为了指导各地做好大学生“村官”期满流动工作,中组部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后的“五条出路”,即留任村干部、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另行择业、继续学习。
3.大学生“村官”是否可以担任村“两委”负责人?待遇如何?《关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意见》规定,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
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
对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4.大学生“村官”到期后可以续聘吗?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
续聘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大学生“村官”续聘次数和期限。
1 注2大学生村官网/ 大学生村官之家/5.对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考试有哪些规定?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招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产业政策汇编

产业政策汇编
产业政策汇编: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以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以下为相关政策汇编:
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全国各地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实行“中心+园区+企业”的模式,推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
2、互联网+行动计划:采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推动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发展。
3、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了“十三五”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沿技术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引导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
4、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计划: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制定了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水平。
5、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制定了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加强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
6、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建设,实现产业和文化的有机融合,促进文化产业增长和就业扩大。
7、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打造现代化、智能化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农民收益。
8、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制定了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医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提高医药产业质量和效益。
以上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一些产业政策,这些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同时也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国际竞争的地位。
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根据您给出的题目"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我将按照文案的形式为您撰写一篇相关内容的文章。
以下是正文: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税收政策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吸引更多外资,中国政府不断推出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汇编2023年中国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明晰的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国政府对新技术企业给予了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符合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在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税收优惠。
2.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为推动创新创业,中国政府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以按照所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技术入股等。
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优先发展的行业税收优惠政府对优先发展的行业,如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些领域投资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高新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中国政府推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人才在特定场合取得的个人所得,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
2. 就业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就业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延缓缴纳政策。
3.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支持农民工的就业和创业,政府为其提供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民工在特定场合取得的个人所得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税收优惠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对其支付的利息给予税收优惠。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重庆市重要就业类政策文件汇编

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渝府发〔2017〕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二、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
。 2020/11/12
5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补贴标准 一般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深度贫困县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去产能计划的钢铁煤炭煤电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六、补贴申请 企业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 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文件)
2020/11/12
2
就业创业政策
一、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政策 二、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政策 四、创业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
2020/11/12
(渝人社发〔2020〕13号)
二、适用范围:我市辖区内所有参保企业。
三、补贴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中小微
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 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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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2020/11/12
11
2020/11/12
企业吸纳居民就业支持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号)。
(八)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缉拿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
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
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该政策执行期
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四)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
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岗)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执行《全球就业议程》最新情况

国 际 劳 工 局GB.303/ESP/2第303届会议理 事 会2008年11月,日内瓦就业和社会政策委员会ESP供参考第二项议程执行《全球就业议程》:最新情况1.本文件介绍有关2008年3月至10月这一时期的《全球就业议程》(GEA)的执行情况。
支持《全球就业议程》的执行的活动,按照2006年3月向委员会提出的“愿景”文件确定的四个优先领域加以报告。
这四个优先领域是:(1)使就业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三级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中占据优先位置;(2)非正规经济;(3)青年就业;(4)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
I. 使就业在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中占据中心位置2.国际劳工组织第97届会议(2008年)通过的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认识到各国有必要承诺将人人享有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劳动“作为其相关的国家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并且呼吁倡导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将这项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劳工局将继续在这方面向成员国提供支持,将《全球就业议程》框架用来指导国家一级的就业政策制定。
(a) 全球一级千年发展目标关于“人们享有充分和生产性就业与体面劳动”的具体目标3.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合作,设法在千年发展目标(MDG)1“铲除极端贫困和饥饿”之下,制定一项新的具体目标,该目标定名为具体目标 1.B:“使包括妇女和青年在内的所有人享有充分和生产性就业与体面劳动”。
GB.303/ESP/24.为了监测这一项新目标的落实进展,联合国专家确定了大多与就业有关的四项指标:(1)就业者与人口比率;(2)作为充分和生产性就业的定量测量标准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3)弱势就业者在就业总人数中所占的份额;(4)体面劳动总体测量标准,即有工作的贫困者(每日生活费为一美元)在就业总人数中所占份额。
为了配合千年发展目标指标机构间和专家小组的工作,劳工局收集了数据资料,并且为《2008年千年发展目标》对这些指标进行的分析作出了贡献。
北京残疾人政策汇编2024

北京残疾人政策汇编2024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残疾人群体一直备受关注和关爱。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对 2024 年北京残疾人政策的详细汇编。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1、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北京市提供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定。
护理补贴则是为了帮助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2、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3、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残疾人本人的收入给予适当扣除。
二、残疾人就业政策1、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政府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
设立专门的就业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3、创业扶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扶持、场地优惠等政策支持。
对成功创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残疾人教育政策1、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对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给予补贴。
2、义务教育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高中及以上教育对残疾学生考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给予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同时,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学习环境和辅助器具。
四、残疾人康复政策1、康复服务补贴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补贴,减轻残疾人的康复费用负担。
高校就业创业工作制度汇编

高校就业创业工作制度汇编一、引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才培养质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社会需求,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特制定本汇编。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2)税收优惠: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2. 基层就业政策(1)基层公务员招聘:面向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务员招聘,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力度,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3. 自主创业政策(1)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2)创业贷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
4. 能力提升政策(1)职业技能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学历提升: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学历提升项目。
5. 应征入伍政策(1)征兵优惠: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先选拔、培训和就业保障。
(2)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享有优先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优惠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就业手续1. 就业服务(1)就业信息发布:通过各种渠道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丰富的就业选择。
(2)就业指导与咨询:提供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3)就业推荐: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提高其就业成功率。
2. 就业手续(1)简化就业手续: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提高就业效率。
(2)人事档案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保障其权益。
四、高校毕业生权益维护1. 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3年政策汇编材料

2023年政策汇编材料
随着2023年的到来,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政策动态,本文将整理和汇编2023年国家出台的重要政策,以便读者全面了解政策背景和内容。
一、减税降费政策
为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
二、就业创业政策
为鼓励创新创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具体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收优惠等。
三、教育政策
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计,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旨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具体包括:加强农村教育投入、提高教师待遇、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等。
四、住房政策
住房是民生之本,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住房政策,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稳定房地产市场。
具体包括: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等。
五、医疗卫生政策
医疗卫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医疗卫生政策,旨
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健康。
具体包括: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
六、环保政策
环保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
具体包括: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生态保护等。
科技服务业政策汇编

科技服务业政策汇编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支持和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政策的汇编与解读。
一、国家层面的科技服务业政策1、《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2、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地方层面的科技服务业政策1、北京市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
例如,对于认定为市级科技服务机构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于在京开展科技服务业务的企业,提供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2、上海市上海市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设立了科技服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服务机构培育等。
同时,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服务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广东省广东省通过出台政策,鼓励科技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打造科技服务产业园区。
对入驻园区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租金减免、税收奖励等优惠。
三、科技服务业相关政策的作用1、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支持能够引导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第一章:社会保险基本概念和原则1.1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作用1.2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社会保险的分类和范围第二章:养老保险政策2.1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2.2 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2.3 养老金的计发和享受条件2.4 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和评定标准第三章:医疗保险政策3.1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3.2 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3.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3.4 医疗保险报销方式和就医指引第四章:失业保险政策4.1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4.2 失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4.3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和享受条件4.4 失业保险援助和再就业帮扶政策第五章:工伤保险政策5.1 工伤保险制度概述5.2 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5.3 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标准5.4 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第六章:生育保险政策6.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6.2 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6.3 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6.4 生育保险服务和婴幼儿保健政策第七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政策7.1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制度概述7.2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和缴费规定7.3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7.4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援助和培训政策第八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政策8.1 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定义和区别8.2 补充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8.3 补充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8.4 商业保险产品推介和购买指南附件:附件1: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附件2: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附件3:社会保险申领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2.养老金:指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月度生活补贴。
3.参保:指个人或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与社会保险制度。
4.缴费:指个人或单位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5.待遇:指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教育部:进一步部署做好2020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

★人社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技工院校学生资 助工作
《通知》要求,要拓宽毕业生就业和升学渠道。教 育系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特岗计划”等基层项 目,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现代农业、社会公共服务等 领域就业创业。开展精准宣传动员和重点征集,引导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招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急需教 师的高中和幼儿园任教。扩大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规 模,主要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和专 业学位类别倾斜,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倾斜。扩 大今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规模,主要由职业教育本
★教育部:进一步部署做好2020届全国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
3月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 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积 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开展网上就业服务、拓宽就业和 升学渠道、强化就业困难帮扶等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要求,要提升就业管理服务水平。坚决反 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严密防范招聘陷阱等不法行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各高校要严,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两年,学校要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服务。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担当,加强 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工作部署和对高校的 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 策措施。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精心组织 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活动,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 知明 确,要 全 面 依 托 全 国 技 工 院 校 电子 注 册 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线上管理工作。各 地 人社 部门和 技 工 院 校 要 规 范开展 新生学 籍 注 册工 作,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要及时更新完善学生学 籍信息,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意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它规定了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所有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缴费年限:参保人需要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3、缴费基数: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4、领取条件: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5、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
三、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政策,它规定了参保人在生病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所有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3、报销比例:参保人在医院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4、特殊保障: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医疗保险政策还提供了特殊保障,如大病保险等。
四、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保障性政策,它规定了参保人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险金。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所有在职职工都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2、缴费基数: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3、领取条件:参保人因为非个人原因失去工作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4、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时间确定,一般为24个月。
5、职业培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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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就业政策汇编
发布者:未知时间:2010年09月19日来源:转载
鼓励基层就业政策:
概括讲有四个方面,一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就业补贴政策。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基层和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三是选聘招录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对有基层经历的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地市以上公务员考录时扩大比例。
教育部提出,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四是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近年来,有关部门主要实施了4个专门计划,:中组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原人事部“三支一扶”、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国办《通知》提出要继续实施项目完善并扩大范围,主要包括四方面要求:一是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
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
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完善办法。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这项政策主要是要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并规定所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不住要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应届毕业生服兵役的优惠政策:
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了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排使用政策外,还享受五、六月份提前进校预征、政府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考学升学优惠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等政策,具有普通本科高校学历且表现优秀的还可以直接提升军官。
其中,考学升学优惠政策包括: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国家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调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加大应用型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硕士研究生培养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国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通知》对此提出四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一,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第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
一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政策规定,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符合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规定的,享受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政策;三是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一些地方规定更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第三,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城市就业不受落户限制
请问,国家在取消城市落户限制方面有何规定,特别是对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有何规定?
在落户政策上,各地要给予放开,取消城市的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到一个城市区就业,可以不用受户籍的限制,这是针对大专以上毕业生。
比如济南市、宁波市在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方面做的比较好。
比如说宁波1999年就制定了无门槛的就业政策,就是为就业先落户。
今年为了贯彻国务院的通知,江苏省决定从2009年开始全省取消落户限制。
《通知》里只是说取消城市落户限制,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像重庆市现在也把落户政策放开了。
它规定普通高校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协议和劳动合同,就可以在重庆市落户。
像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一些大学生落户的政策,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完善大学生落户政策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