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实施范围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房屋资产,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18]2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27号)以及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二、落实管理原则(一)加强统筹、提升效益。
加强全区房屋资产的统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将闲置房屋交由区机管局统筹调剂使用,确实需要出租出借的,经批准,可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进行出租出借。
区级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之间的房屋借用行为一般应当采取无偿方式。
(二)分类管理、从严审批。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主管部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实施分类管理、从严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将房屋资产出租出借。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统筹考虑本单位基本性质、经费保障情况、履职需要和房屋资产利用效益等综合因素,依法依规实施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单位国有资产权益。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2 承租方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2.2 房产面积2.3 房产用途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6. 维修与保养6.1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6.2 承租方的维修责任7. 保险7.1 承租方的保险责任8. 变更与解除合同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9. 违约责任9.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9.2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环境影响评估11.2 安全生产管理12. 附件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租赁合同草案13. 签字盖章13.1 出租方签字盖章13.2 承租方签字盖章14. 合同生效日期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1.1 名称:市区路号1.1.2 法定代表人:X1.1.3 联系电话:X1.2 承租方:1.2.1 名称:X公司1.2.2 法定代表人:X1.2.3 联系电话:X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市区路号2.2 房产面积:共计平方米2.3 房产用途:仅限于办公使用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4.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4.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 押金5.1 押金金额:人民币万元整5.2 押金退还条件:租赁期满,承租方按照约定退还房产,出租方在确认房产无损坏、无欠款的情况下,于租赁期满后X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押金(扣除相关费用后)。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模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房产出租相关事项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8年。
协议期满,如需继续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再次向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条委托单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房产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内容由委托单位选择管理事项。
管理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提供管家式服务,并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公司不得承租已承接委托管理的房产。
第三条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对单一项目的委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招租程序。
第四条招租方式分为协议招租、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公开招租包括公开拍租、电子竞价、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协议招租方式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公益性服务的房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房屋租赁。
协议招租由委托单位和管理公司共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公开拍租、电子竞价是房屋租赁的主要招租形式。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招租项目需要承租方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招租项目是委托单位的配套服务项目;招租项目是非单一房屋招租的综合性项目;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决定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招租。
第五条房屋招租以管理公司为主体委托拍卖公司、电子竞价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管理公司所委托的拍卖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须是经市产权交易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单位。
机关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工作方案
XXX关于机关XX临街房屋公开招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资产管理,根据《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拟对我局管理的XX临街房屋公开招租,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拟出租出借资产状况拟出租的临街房屋共8处,门面编号由北向南分别为A01(现为XX)——A08(现为XX)。
可出租面积327.47平方米。
2023年6月初,按照XXX号等文件精神对资产进行了评估。
二、用途及期限拟招租房屋均用于符合地域环境要求的合法经营,期限三年。
三、承租条件承租方应具备合法的承租(竞租)资格。
有意者于6月7日至6月13日工作日上班时间,持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复印件、与身份证(法人资格证)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盖章件以及按照标准样式的竞价单,到XX办公室报名竞租,专班将公开统一拆封并审验材料。
每个拟招租房屋达到2个有效竞租对象,即启动招租。
四、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委托XX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招租底价按评估结果确定。
五、租金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先缴后租,签定合同时预交半年度租金,以后每租满半年,预交下一个半年度房租,足额交至市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帐户。
六、专班组成及确定承租对象招租工作由XX组成专班实施,专班由XXXX等相关人员组成,邀请局法律顾问参与,XXX负责招租日常工作。
每处拟出租房屋按报名先后顺序接受有效竞租对象(身份合法,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达到2个以上有效竞租对象,即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同等条件下,无违反合同约定的现经营方、原承租方(凭最近一次房租或电费票据)享有优先承租权(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给予优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前提下,现经营方按10%、原承租方按6%上浮计价)。
若拟出租房屋仅1个竞租对象参与,则由专班与其协议,按不低- 2 -于评估底价的租金直接确定其为承租对象;按评估底价无人承租的房屋,由XXX收回,不再出租。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杭财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5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____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数量逐渐增加,这些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管理,提高其出租利用效益,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统一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效率和利用率,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出租,维护公有房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房产出租事务。
2. 管理中心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租赁管理部、合同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分别负责租赁业务的推进、合同的管理和维修维护等事务。
3. 管理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三、出租流程和程序1.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出租公有房产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房产信息、出租用途、租金标准等。
2. 租赁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租赁准入筛选,与出租需求单位进行面谈和协商。
3. 管理中心根据需求单位的要求,进行房源的选择和派遣,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满足用户需求。
4. 合同管理部负责起草租赁合同,并组织法务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5. 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管理部进行归档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6. 出租期满或租赁变更时,需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租金管理和调整1. 管理中心根据市场价格和政策规定,制定租金参考标准,并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
2. 租赁管理部负责收集市场租金信息,定期进行调研,以保证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3. 管理中心每年对公有房产的租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租金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并及时通知承租方。
五、维修管理1. 管理中心设立维修管理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维护工作。
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模板】
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甲方(出租人):杭州市原种场乙方(承租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杭州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招租面积合计约平方米,招租房屋。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已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为3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如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延期交房,租期不顺延)。
三、该房屋的年租金和成交总价:1、该房屋的年租金:金额(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2、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3年租金不递增)。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四、房屋租金乙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
租金支付方式:1、第一计租年度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支付给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杭交所转付给出租人。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元、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元和交易服务费(即成交年租金之和×%)¥元,三项合计¥元,承租人在2020年月日前全部付清。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款超过20天,视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2、以后年度的年租金由乙方在每年的月日前直接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内将应支付的年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杭州市原种场账号:**********305若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款超过二个月,视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经营业态为 ,否则视乙方违约。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方案
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下同)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根据《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方式以公开拍卖为主,一般每个月组织1次。
第四条办理交易申请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得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合理设置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形成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
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2)首次出租房产的转经营批复书;(3)经区财政局备案的房产租金评估备案表;(4)出租人声明与保证;(5)房屋权属证明或拥有处分权的文件或证明;(6)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材料、原租赁合同;(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招租会议纪要等)。
交易中心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及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受理后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当月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督下,随机选取一家区房产公开招租拍卖中介机构预选名录中的承拍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实施方案
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单位为了更好地利用自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决定对部分闲置资产进行公开招租。
此举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资产闲置问题,还可以为单位带来一定的租金收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因此,为了规范和有效地进行招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招租范围本次公开招租的范围主要包括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仓库、停车场等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XX楼X层X室、XX仓库、XX停车场等。
招租范围内的资产均为单位自有,可用于出租的资产。
三、招租方式1. 公开招租单位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开招租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租赁方进行申请。
2. 报名资格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证照、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参与报名。
3. 招租条件(1)租金:租金标准由单位招租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和资产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3)保证金:租赁方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四、招租流程1. 招租公告发布单位将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招租公告,明确招租资产的具体情况、招租条件、报名方式等。
2. 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3. 资格审查单位招租委员会将对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方。
4. 现场考察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方将被邀请到现场进行资产考察,了解实际情况。
5. 报价竞标通过现场考察后,申请方将提交租金报价,并进行竞标。
6. 中标公示单位招租委员会将根据报价情况确定中标方,并进行公示。
7. 签订合同中标方与单位进行租赁合同的签订,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证金。
五、监督管理单位将建立健全的招租管理制度,加强对招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附则本实施方案由单位招租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在招租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
以上就是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招租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
第五条县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10平方米以下(不含11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10平方米以上(含110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
第五条县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流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这事儿啊,还挺有讲究的呢。
一、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咱得先知道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有一套规定的,这就好比游戏得有规则一样。
这些规定呢,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能够合理、安全地出租,不会出现乱搞的情况。
要去好好研读一下本地或者本单位所属的相关政策文件呀,这可是基础呢。
可不能啥都不知道就莽撞行事。
二、内部决策流程。
1. 提出申请。
单位里得有人站出来说咱们有这个资产可以出租呀。
这可能是某个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专门管理资产的工作人员。
这个申请要写得清清楚楚的,包括要出租的资产是啥,在哪,面积多大,预期的出租价格范围等等。
就像介绍自家房子出租一样,得把情况都说明白。
2. 单位审批。
然后呢,这个申请就会在单位内部走审批流程啦。
领导们得看看这个出租是不是符合单位的整体规划和利益。
要是单位自己都有别的用场,那肯定就不能出租啦。
这个审批的过程就像是家里长辈决定一件大事一样,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呢。
三、评估资产价值。
这一步可重要啦。
得找专业的评估机构来给要出租的国有资产定个价。
可不能自己瞎估摸个价格就出租了。
评估机构会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的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出租价格区间。
这就好比去市场卖东西,得知道这个东西到底值多少钱,不能被人坑了,也不能坑了别人呀。
而且这个评估报告可是很重要的依据呢,在后面和租户谈价格的时候,就得照着这个来。
四、公开招租。
1. 选择招租方式。
一般来说呢,要进行公开的招租。
可以是在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也可以是在单位自己的官方网站、当地的报纸等渠道发布。
这就像是在大喇叭里喊一嗓子,告诉大家咱有房子要出租啦,都来看看呀。
2. 发布招租信息。
招租信息也要写得详细。
除了前面提到的资产基本情况和价格区间外,还要把租赁的期限、对租户的要求(比如做什么用途啊,有没有资质要求啊)等等都写清楚。
就像写征婚启事一样,把条件都列出来,这样才能吸引到合适的租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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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
竞价须知
本竞价须知由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产权市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次公开招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参与本次公开招租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本次招租标的清单、瑕疵告知及承租要求等详见《招租公告》《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其他竞价资料。
二、本次竞价8个标的经依法公告及公开展示后举行,产权市场工作人员对招租标的所做的介绍及评价,仅作为参考,产权市场声明对招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意向承租人在竞价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了解招租标的的情况。
意向承租人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现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应价价位,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意向承租人在取得本次竞价资料后,应仔细审阅竞价资料的全部内容,对竞价资料中有疑问的向产权市场咨询。
对标的有异议的,应在竞价报名登记前提出。
一旦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招租标的的情况,并接受《竞价须知》、《招租公告》及《房屋租赁合同书》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
五、意向承租人须按公告要求到e交易网站注册、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线上交纳保证金30万元(影视公司)、2万元/个(公租房),意向承租人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办理竞租事宜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载竞价须知签字,再扫描上传或者到产权市场475办理。
4、其他所需的资料。
注: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六、招租报名截止后,产权市场将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确定承租人。
七、公租房出租商业房不得使用燃气经营餐饮业,不得从事扰民的经营项目,装修期间,安全问题,物业管理,水电费用等一切按物业合同执行,影视公司出租房子有水、暖气、电、无煤气。
八、交易保证金的风险提示
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承租人保证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并保证以不低于公告的租金底价承租标的而向产权市场交纳的保证金。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报名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经查证出现伪造、变造证件等行为的;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进入竞价程序后,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无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时签署相关成交文件的;
6、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7、未按约定进行资产接收及办理相关手续的。
8、扰乱社会秩序围标串标的。
九、竞价过程中,意向承租人应当认真谨慎地进行竞价。
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十、竞价结束后,未竞价成功竞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按原路退回。
竞价成功的竞租人需缴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公租房每户350元评估费(物业代收)、每户5000元的租房押金(物业代收),并与房产事务中心签订
承租合同后退回剩余保证金。
十一、租金年付,竞拍成交价为每年租金价格。
南马匠公租房竞价成
功的竞租人享有三年的房屋租赁权,租期届满将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公开
招租,原承租人按规定享有优先权。
影视公司承租年限为12年,以三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租金在实
际成交价的基础上以10%递增。
租金价格以最后竞拍成交价为准,租金年付。
三年租期届满,续签租赁合同。
十二、标的成功竞租后按照《晋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租房租金交于房产事务中心指定账户后和房产事务中心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按时签订合同或缴纳租金的视为违约,将没收其保证金,并对房屋重新招租,影视公司价款交于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账户(见公告)。
十三、本次竞价产权市场系受出租人委托,如因出租人原因最终不能完成标的交付手续的,与产权市场无涉,承租人有权要求产权市场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
2020年7月14日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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