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CDR细则,3分钟看懂15大核心关注
券商发行上市内核要点
券商发行上市内核要点【内部资料】1.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出发点是保持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认定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
(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4)股权分散的,其他股东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个人)很难判断为一致行动,关键点是股权稳定,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
如确实股权分散,要做一些保障股权的稳定的安排,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5)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团队报告期要稳定;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为控制人,则认定要有相关依据,不能任意认定。
(6)另外,要实事求是,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2. 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要求及财产转移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1)股权结构需要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细核查;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主管部门确认的,要关注其是否有权限;股权中没有代持,无特殊的利益安排;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公务员,国企的高管不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等)。
(2)同时,财产权转移手续需完善、合法、合规;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上问题均可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3. 拟上市企业历史出资不规范应如何进行处理?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且现业已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出资不实的,事后经规范整改的,必须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且执行以下规定:(1)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2)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3)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规则(证监会制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规则目录1释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账户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多存管银行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资金流示意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客户交易与清算交收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存管业务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账户类交易..........................................................................................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券从业资格证重点知识梳理解析分享总结
证券从业资格证重点知识梳理解析分享总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顺利通过该考核,掌握重点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梳理证券从业资格证的重点知识,并进行解析分享总结。
一、证券市场基本知识1. 证券的概念和分类证券是指可以流通、能够证明其所代表的权益或者债务、可以交易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权益和特点,证券可分为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类型。
2. 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
交易市场按照交易场所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按照交易方式可以分为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规是证券从业人员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1.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我国公安部指定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
2. 监管职责和措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发行监管、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为了加强监管力度,证监会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强信息披露等。
三、证券投资基本知识1. 证券分析方法证券分析方法包括基本面分析和技术面分析两种。
基本面分析是通过对一公司财务报表、行业状况等进行分析来判断证券的价值;技术面分析是通过对证券价格走势进行图表分析来预测未来市场走势。
2. 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投资证券存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关系。
一般来说,投资风险越大,收益也就越高。
投资者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来进行权衡。
3. 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是指通过在不同证券之间进行组合,以降低整体投资风险,并寻求最优的投资回报。
投资者可通过资产配置实现风险的分散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四、证券交易操作与技巧1. 交易类型与操作方式证券交易类型包括买卖、配售、转让等。
而操作方式主要有现金交易和融资交易两种。
2. 交易规则和流程证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8]第3号——内地A股和香港主板IPO中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的比较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3号——内地A股和香港主板IPO中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的比较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1日2018年4月30日修订生效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是近二十多年来香港资本市场进行的最重大的一次上市制度改革。
新制度大大拓宽了上市条件,以期进一步吸引新经济、创新产业公司赴港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有关中国存托凭证(CDR)的一系列新规,旨在吸引“掌握核心技术”和“符合国家战略”的创新企业在内地上市。
这一系列新政的发布,使得内地和香港两个资本市场的融合愈加紧密。
对于致力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速发展的企业,两地呈现出的IPO机会既互补又协同。
同时,沪港通、深港通的互联互通,引起了更多创新型内地公司对两地IPO异同的关注。
内地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将有更多机会服务于香港资本市场IPO项目,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因此,对于两地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的诸多差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予以充分关注和重视。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的审计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香港资本市场主板IPO项目的工作领域和实务操作特点,针对内地企业分别在内地和香港上市时,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的差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一、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交易所的上市模式目前,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H股和红筹股两种模式。
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是指中国内地注册的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公司。
公司需要同时满足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香港证监会要求,以及中国内地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证监会)的要求。
以红筹形式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是指主要资产和业务在中国内地,以海外注册上市主体的方式申报IPO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7号关于公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的公告现公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28日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试点注册制以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提升,但仍存在篇幅冗长、合规性信息较多、投资决策相关性和信息披露针对性有待增强、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不仅降低了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加大了投资者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更好发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总目标,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全面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夯实基础。
股票市场监管法规解读
股票市场监管法规解读股票市场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股票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也常常让人们提心吊胆。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法规。
本文将深入解读股票市场监管法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市场风险。
一、股票市场的法律基础股票市场的法律基础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范,包括公司股票的发行、转让、交易等事项。
证券法则是股票市场的核心法规,主要确立了股票发行、交易的监管制度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发行与交易的监管1. 股票发行监管股票的发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发行申请,确保发行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发行人也有义务提供核查的材料,以便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2. 交易行为监管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纪律,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监管机构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
投资者也有权举报可疑交易行为,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与监管信息披露是股票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它保证了投资者能够获取到市场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市场监管机构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监测和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不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违法行为的打击与处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股票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监管部门会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等。
五、跨境监管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股票市场的监管也需要进行跨境合作。
各国监管机构会加强合作,互相交流信息、共同打击跨国违法行为。
同时,各国也会加强国内外市场的沟通和协调,以达到更好地监管效果。
IPO最新51条审核”红线”全解读
IPO最新51条审核”红线”全解读一、执行IPO业务应重点关注的法律类25项重点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此处所称“3年”以36个月计。
鉴于几乎没有36个月就报材料,建议用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比较妥当。
从外,改制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拟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中,不得存在工会持股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子公司中也可以存在。
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按规定要求人数、持股比例核查比例必须超过70%以上,但建议核查超过90%以上。
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
不再按照主板、中小板区分,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
因继承、商业银行小股东变动及划拔等特殊原因导致变动除外。
对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在审期间,可以通过转让予实际控制人的方式退出,但不得新增持股员工。
5)出资问题。
对于历史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况(如专利出资评估价值不实等),只要补足即可,不再要求运行时间。
恶意抽逃出资情况除外。
6)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国企改制瑕疵情况,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如果构成分拆上市,则不符合IPO条件。
8)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针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只要规模较小,不影响其控股地位即可;其他小股东的股权质押不作强制要求。
同时,该原则适用于相关股东股权相关的纠纷、诉讼等,只要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即可。
9)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只要经过公司内部决策认定即可。
针对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30%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若未超过30%,则可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
cdr上市规则
CDR上市规则1. 什么是CDR?CDR(China Depositary Receipts)是指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上市交易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凭证。
它是一种金融工具,允许中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在海外上市的公司。
2. CDR上市规则的背景CDR上市规则的出台是为了满足中国投资者对境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需求。
在过去,中国投资者只能通过购买香港或美国等境外市场上的股票来投资境外上市公司。
CDR的引入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更便利的投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中国市场。
3. CDR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3.1 CDR的发行条件•境外上市公司必须是具有良好商业记录和良好财务状况的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必须与中国境内的行业有关联,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境外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2 CDR的发行方式•CDR的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CDR的发行价格应当合理,充分反映境外上市公司的价值;•CDR的发行要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行规则和程序。
3.3 CDR的交易规则•CDR的交易可以在中国证券交易所进行;•CDR的交易时间和交易规则应当与中国境内股票的交易时间和交易规则保持一致;•CDR的交易应当受到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4 CDR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参与CDR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参与CDR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能力;•参与CDR投资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3.5 CDR的信息披露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发行CDR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CDR相关的重大事项,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4. CDR上市规则的意义和影响4.1 对中国投资者的意义•CDR的引入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可以直接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优质公司;•CDR的引入有助于降低中国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的门槛,提高投资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金融: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继国务院3月30日发布指导意见后为中国存款凭证(CDR)的监管框架提供了更多细节信息。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中所描述的CDR上市/交易机制与当前A股上市/交易系统基本一致,其中存在的些许差异旨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例如两地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投票权差异以及托管要求等。
此外,官方在解读此征求意见稿时表示,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
我们认为这说明沪伦通已进入监管规则设计的最终阶段。
虽然我们在此前研究中深度分析了中国券商将如何受益于CDR,但是我们在下文中着重探讨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能影响中国券商运营的最新信息:支持CDR交易的做市活动:因为我们认为,证监会希望做市商帮助改善CDR流动n 性和估值定价。
我们认为,通过促成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大宗交易,作为CDR做市商的券商不仅可以获取经纪佣金,还将从交易利差中获益。
CDR上市交易的承销商有望成为该只CDR的做市商,就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中那样。
针对做市活动的监管细节仍有待明确,例如对于做市商的要求等。
对于CDR投资者的要求:该征求意见稿中的豁免条款显示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n 金自然可投资于CDR,但并没有明确条款显示私募投资基金可否投资于CDR。
我们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是可能投资于CDR的,因其可以修改基金合同或成立新的基金来投资CDR。
至于保险企业、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它们的上级监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可能会就CDR投资发布具体监管措施。
目前在个人投资CDR是否需满足额外要求的问题上尚无具体监管细则。
考虑到CDR是一个新型投资品,我们认为证监会将制定附加要求,就像投资创业板(需在通过风险评估后去券商营业部现场开户)和参与沪港通/深港通(在开通之前20个交易日经纪账户的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那样。
沪伦通:证监会声明显示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本征求意见稿n 所述的存托凭证互挂方式。
全面注册制监管规则解读
全面注册制监管规则解读全面注册制是一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举措,旨在完善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全面注册制对于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全面注册制的监管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全面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信息披露。
全面注册制强调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前须向市场披露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在全面注册制下,发行上市时的审核重点将从审核发行人身份和基本条件转向审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制度,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全面注册制的监管规则还包括完善发行审核和上市条件。
发行审核及上市条件是保证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
全面注册制将发行审核的重点从审查企业资质转向审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投资者保护,全面注册制将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公司治理、业绩预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透明信息,增强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防止信息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全面注册制的监管规则还包括建立健全退市机制。
全面注册制将强化退市制度,建立健全清理“僵尸企业”的机制。
过去,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相当数量的“僵尸企业”,它们在业绩、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但却一直未能被退市。
全面注册制将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经营水平,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退市制度,对未能达到上市条件或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提高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心。
第四,全面注册制的监管规则还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和上市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监管不严,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核不严谨、失职渎职等。
全面注册制将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其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防止中介机构从事非法活动。
CDR制度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CDR制度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作者:刘春彦,徐圣艳,赵雯佳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8年第5期摘要:2018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做了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转轨时期有其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存疑,相关内容亦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本文认为,在《证券法》修法时应将CDR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明确红筹企业的法律性质(涉及《公司法》的修改),明确存托凭证法律性质及合理设计持有人的保护,并就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CDR 《证券法》红筹企业一、存托凭证( DR)的演变历史与类型(一)存托凭证的起源不同国家法律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差异是DR产生的法律原因,DR也是跨境融资和交易规避不同法律监管的结果。
存托凭证( Depository Receipts,DR)又称存券收据或者存股证,是指在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于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T具。
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最早出现的DR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存托凭证(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ADR),因市场的需求而产生,并开始制度设计。
英国有一家著名的百货公司Selfridges,当时被视为时尚行业的标志,美国投资者希望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Selfridges公司也期待能够在美国市场进行筹资。
但是,当时美国投资者直接买入并交易外国公司的股票面临着多个法律方面的障碍。
一方面,英国法律禁止英国公司在境外设立股东名册并据此发行证券;另一方面,美国有关证券法律规定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也必须在美国,即不允许境外注册的公司在美国上市。
因此不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只能采取ADR的方式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为了克服上述的困难和障碍,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也便利外国公司证券跨境流通发行,1927年JP摩根在特定的信托制度背景下,通过协议的方式创造出了“DR”这一证券品种。
CDR来了,如何投资?
CDR来了,如何投资?作者:暂无来源:《理财·市场版》 2018年第7期6月6日深夜,证监会一连发布了9份文件,在CDR的核心细则全部落地的同时,也标志着A股正式迎来“CDR时代”,炒了小半年的独角兽回归A股终于靴子落地。
6月11日凌晨,证监会官网披露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文件,同日,首批6只战略配售基金在银行渠道上线。
不过,6月19日,小米集团官方发布消息称,推迟CDR发行申请。
据媒体报道,百度、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网易、携程、舜宇光学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中。
CDR来了,对于投资者而言,又该如何参与其中呢?风险和机遇在哪里?CDR配套细则重点解读CDR是什么?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存托凭证也就是CDR进行了专门界定。
CDR,即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比较严谨的定义是: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买CDR和买A股有区别吗?CDR的参与主体中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CDR的持有人尽管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CDR是不是想买就能买?《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投资者门槛的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交易所将在相应的业务规则中明确CDR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
而在结算规则方面,投资者投资CDR也不需要另开账户,适格投资者通过A股账户就可以参与。
哪些公司能发CDR?《管理办法》要求,发行CDR的公司应该符合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3年内实控人未变更、公司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董监高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等7个基本条件。
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分析
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分析证券市场监管在维护市场公平、透明、有序的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并根据市场变化来调整监管策略。
在证券市场监管中,核心的指标有哪些?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是市场公平和信息公开度。
在市场的运行中,投资者需要依赖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
而如果信息公开不足,那么容易导致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市场公平性。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且信息披露质量够高,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需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市场公平性。
其次,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二是投资者保护。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是市场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在这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管力度、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建立保证基金等,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当抓住起诉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用阳光法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再次,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三是市场风险的把握与控制。
在证券市场中,已经发生的市场风险不可避免。
但是,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规模和相关后续的影响。
为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深入市场中了解市场行情和监测市场风险,同时针对潜在的风险因素及时预警,提高市场风险防控的能力。
最后,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是监管标准化和法治化。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是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机构。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监管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合理、规范的监管制度,确保行政行为合理、公正。
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来加强市场监管的效力。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指标包括市场公平和信息公开度、投资者保护、市场风险的把握与控制、监管标准化和法治化。
当前,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cdr上市规则
cdr上市规则摘要:1.CDR 上市规则概述2.CDR 的定义和分类3.CDR 上市的条件4.CDR 上市的程序5.CDR 上市的意义正文:【CDR 上市规则概述】CDR(China Deposita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的股票托管在当地托管机构,由中国境内的存托机构发行、在境内A 股市场上市交易的一种金融产品。
CDR 的上市规则主要涉及其定义、分类、上市条件、上市程序以及其上市的意义等方面。
【CDR 的定义和分类】CDR 是一种代表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由境内存托机构发行,并在境内A 股市场上市交易。
CDR 可以分为人民币CDR(RCDR)和外币CDR (SDR)两种类型。
其中,人民币CDR 以人民币计价,外币CDR 以美元或其他外币计价。
【CDR 上市的条件】CDR 的上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境外上市公司的规模和业绩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需满足一定的市值、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
2.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CDR 的发行规模应与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规模相当,转换比例通常为1:1。
3.境内外市场监管要求:CDR 的发行和上市需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会计准则等方面。
【CDR 上市的程序】CDR 上市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发行CDR 的议案。
2.境内存托机构与境外托管机构签订存托协议。
3.境内存托机构向证监会提交CDR 发行申请。
4.证监会对CDR 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CDR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CDR 上市的意义】CDR 的上市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境外上市公司的发展成果;对于境外上市公司来说,可以通过CDR 上市融资,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解读全面注册制规则
解读全面注册制规则全面注册制(The Comprehensive Registration System,CRS)是指股票市场改革中取消发行审核制度,改为实施发行注册制度。
全面注册制最早是由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旨在推动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全面注册制的出台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导致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和融资难问题。
传统审核制度对于企业的上市门槛过高,导致了许多优质企业无法进入资本市场,限制了市场的活力。
二是发行审核制度加重了政府的审批负担。
由于审核制度需要政府的介入,使得政府在审核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干扰和贿赂,使得审核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三是全面注册制可以提高市场的参与度和资金的流动性。
通过取消发行审核制度,投资者可以更自由地选择投资对象,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和投资效率。
全面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发行企业需要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使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注册制度还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全面注册制的实施对于股票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全面注册制的出台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使市场更具吸引力。
另一方面,全面注册制的实施将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风控和管理控制,提高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从业人员需要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然而,全面注册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全面注册制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机制。
尤其是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追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以确保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其次,全面注册制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全面注册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好风险和效率的关系。
重磅!CDR试点意见发布!如何看待CDR对A股的影响?
重磅!CDR试点意见发布!如何看待CDR对A股的影响?大家周末好,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重磅解读,CDR(中国存托凭证),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持续推进对外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意志层面支持。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新政设定三大标准:行业:互联网大类、集成电路、高端制造和生物医药市值:已上市的2000亿,未上市的200亿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境内明确达标的公司名单:BATJN——百度、阿里、腾讯、京东和网易未上市“独角兽”:盈利达标的直接A股IPO;盈利未达标者,先把估值说清楚,经委员会审核入试点名单后,如果是境外注册,既可发CDR亦可发A股,如果是境内的,就发A股。
按上述三大标准来找,有希望发行CDR的公司名单很清晰。
从以上的要求来看,目前能够符合条件的差不多只有6家,分别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未上市企业符合标准的或不足40家根据莫尼塔3月19日发布的数据,未上市企业中,估值满足200亿元门槛的企业如下: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上榜企业均无营收数据,且部分公司或不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因此,符合200亿估值门槛的未上市公司,或不足40家。
市场分析CDR会采用怎样的制度设计?机构认为,CDR制度设计上会借鉴ADR的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
预计CDR可能是融资型、参与型、设立门槛的公募型的存托凭证。
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有何影响?机构认为,预计政策会统筹规划新老经济上市,未来一年A股首发融资约3500-4000亿元,虽高于17年的2300亿元,但低于07年和10年4800亿元水平,未超出A股承载能力,整体虹吸效应不大。
对成长股有何影响?机构认为,新经济龙头企业上市会对进一步增加A股成长股的分化。
新经济龙头更受青睐,估值与基本面不匹配的成长股会面临资金流出压力。
【纯干货】一文读懂CDR上市模式
【纯干货】一文读懂CDR上市模式中国创业与投资专业门户面对全球领先市场的不断变革,我国资本市场即将推出的主要针对“四新”独角兽的“A股快速通道”和以及目前推出的CDR上市模式,其目的均在于争夺优质中国企业留在国内上市。
作者 | 张蕾郝仲虓来源 | 清科研究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为留住新一代“BATJ”在国内上市实施了重大改革,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ory Receipt, CDR)在A股的落地正式被监管层批准,这份文件成为了我国第一份关于CDR的官方指导文件,回应市场传闻的同时也为企业和投资者指明了方向。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不论是“A股将为’四新’独角兽建立快速通道”还是“引入CDR模式帮助‘BATJ’为主的中概股回国上市”,都表明了我国监管层正迫切的希望要将中国最好的企业(未上市和已上市)留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夙愿,让这些企业分享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继续深化改革所带来的政策红利。
《若干意见》落地,为市场和企业指明CDR发展方向——《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解读近日,证监会发布的《若干意见》,从指导思想、试点原则、试点企业、试点方式、发行条件、制度安排以及监管层面对CDR的发行做出了纲领性的指导。
Ø已上市企业2000亿市值成为一道红线《若干意见》对CDR试点企业的选择标准和所属产业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企业选取方面,证监会对上市企业和未上市企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选择标准较高,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cdr制度
cdr制度CDR制度是中国股市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CDR是指中国存托凭证,是一种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放置于境内存托机构,通过交易所交易的金融工具。
此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吸引全球优秀公司来华上市,提升中国股市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加快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改革进程。
CDR制度最初的推动方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CDR的推出,呼应了中国政府“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以及“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目标。
CDR制度的实现,主要经过以下步骤实现:首先,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CDR的发行、流通等规则进行了制定;其次,通过相关部门的政策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申请CDR上市扩大境内的融资渠道;最后,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和交易,将CDR交易流程国际化。
从运作机制上看,CDR借鉴了ADR(美国存托凭证)的模式,即由一家存托机构拥有股票的所有权,而CDR的主承销商将在与存托机构达成协议后,向公众销售新发行的CDR,以实现股票的融资和境内交易。
CDR制度在推行之初,遭遇了一些起步时的问题,如标准不一等。
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CDR制度愈发显示出越来越大的优势,它解除了资本市场的国内外壁垒,使得国内外资本市场愈加融合、竞争更加公平,真正营造起了容纳全球优秀公司的环境。
CDR制度的好处与应用是不争的,在金融领域的国际化进程中,CDR以其行之有效的优质开放方式成为一个让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双方都能够获利的良好例子。
CDR制度通过外资持有等方式吸引了更多的外资流入,从而提高了中国股市、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国际影响力,调节了国内背景的资本流入与流出,削弱了国际金融市场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压力,保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总体而言,CDR制度为全球企业提供了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新机会,在美中贸易冲突的大背景下,它促进了中美之间的经济合作。
中国通过制定CDR制度,体现了其开放市场、积极参与全球化的态度,将为中国金融市场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未来的日子中,CDR制度将继续在中国股市的改革与国际影响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023年证券行业重点新规
2023年证券行业重点新规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机构的不断完善,证券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监管机构将在2023年出台一系列重点新规。
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
2023年,证券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
同时,监管机构将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二、加强对新兴市场的监管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新兴市场的崛起成为证券行业的一大亮点。
然而,新兴市场也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新兴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证券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防范金融科技领域的风险,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框架和制度,确保金融科技企业的合规经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四、加强对资本市场风险的防控资本市场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资本市场风险的防控。
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交易的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和不当交易行为。
五、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确保证券公司的合规经营。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超出了国界的限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推动国际间证券监管的合作与交流,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金融风险,推动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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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系列证监会发布CDR细则,3分钟看懂15大核心关注
【编者按】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拥抱新经济。
A股正式开门迎接新经济“独角兽”。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IPO或发行CDR的材料了。
关于CDR,投资者最需要了解的15个核心问题:
1.什么是CDR?
三个条件:
存托人签发
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随便举个例子:招商证券(600999,股吧)在A股发行的以百度美股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在这里,招商证券是存托人,百度的美股是基础证券。
2.去哪买?
即存托人有哪些:
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
经批准的商业银行
券商
需要注意的是,存托人不得自行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该存托凭证的保荐人。
CDR也要像新股一样提交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3.怎么买?
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
这样有利于保证交易制度基本稳定,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发生重大改变,技术系统无需做大的调整,确保交易平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谁都能买吗?
证监会未对参与试点的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具体等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5.价格怎么定?
发行价和估值由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
6.上的都是“独角兽”?
总体上看,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
7.试点的都是挑出来的,闭着眼睛买?
错。
监管部门不背书,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还是得靠投资者自身判断。
8.会不会对A股资金面造成压力?
中金公司测算,如果30%-50%的“独角兽”及四新类海外中资股在未来3-5年内陆续在内地上市,粗略估算新增融资需求每年在1000亿-3000亿元左右。
约占当前A股总市值的0.3%-0.6%,对二级市场冲击不大。
发行时也会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9.买这个存托凭证的收益不如直接买美股、港股?
是一样的。
会保障两者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
但在投票权上可能有差异,即“同股不同权”,具体怎么样,公司招股说明书上会写清楚。
10.对哪些公司利好?
新规迎BATJ等巨头们回归,以及其他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们上市,一轮科技股浪潮或将展开,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
11.哪些公司可以发CDR?
基本条件包括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实控人未变更、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董监高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等,最终入选的公司肯定会远远高于这些标准。
《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包括:
12.可以通过发CDR在A股重组上市吗?
不能。
13.信披怎么看?
境外证券的信披需同步披露在A股,且“就高不就低”,就是境外要求披露的,A股也要披露;境外不要求披露,达到
A股披露要求的,需在A股披露。
在A股的披露语言为中文,不用担心看不懂。
14.会有退市情形吗?
存托凭证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15.万一它违法怎么办?毕竟漂洋过海的。
证监会已同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7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试行管理办法五大看法
一是证监会在发布CDR试行管理办法的同时,还修改了《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同时发布了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
此次一共发布了9份文件: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改并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同时发布: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
二是在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方面,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三是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证监会表示,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证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投
资者切实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四是CDR相关办法此前已经历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
对比来看,本次办法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未出现太大修改,仅在局部有小幅变动。
五是这些文件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立刻生效,有发行CDR需求的企业马上就可以按照这些办法正式申请发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