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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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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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保敏捷就业人员新参保应具备条件:〔一〕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具有本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人员。
敏捷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应供应的资料:〔一〕本人城镇常住户口;〔二〕二代居民身份证;〔三〕电子照片;〔四〕个体工商人员需供应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敏捷就业人员每月1日—22日〔休息日除外〕到本人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什么是敏捷就业?答:是指档案在街道存档,并且进行了失业登记,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支配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敏捷就业工作。
申请敏捷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补贴方法适用于符合以下3个条件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员,女未满40周岁,男未满45周岁需登记失业满一年后也可申请。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等敏捷就业工作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支配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敏捷就业工作。
3.已实现敏捷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敏捷就业登记。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多长时间?答:符合以上条件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员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敏捷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答:依据当前最新要求,7月6月申请敏捷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适用以下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国家补贴14%,个人缴纳6%。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b0860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9.png)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市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武汉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武汉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28085209eefdc8d376ee326c.png)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那些?答: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培训、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答:参加劳动的权利;参加工会和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教育、休息、休假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答:组织、管理、指挥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权利;劳动报酬分配的权利;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依法或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奖惩劳动者的权利;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工资□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答:《劳动法》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由那些部分组成?答: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答:从2011年12月1日起我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173d0025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04.png)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根据最新的政策,武汉市将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50岁退休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改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和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该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以及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外以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自由职业者等形式从事工作的人员。
然而,灵活就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就包括退休问题。
二、政策内容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问题,武汉市政府决定实施50岁退休政策。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50岁时可申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可领取养老金。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提前享受社保待遇,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福利。
2. 退休待遇根据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工作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退休待遇将根据一定的算法进行计算。
政府将按照公式综合考虑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个人工作收入等因素,确保他们的退休待遇与他们的工作贡献相符。
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影响该政策的实施对灵活就业人员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1. 保障退休生活灵活就业人员通常在职业发展、社保保障等方面相对弱势。
50岁退休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解决他们晚年的经济困境。
2. 提高工作积极性通过提前享受退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业规划和生活规划上将更具灵活性。
这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社会稳定50岁退休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压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稳定的就业形势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四、总结武汉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619a0d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5.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武政办〔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改进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创新缴费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参保覆盖率,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服务等方面改程序、减环节、增渠道,打造“掌上为主、网上为辅、线下兜底”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新模式和“参保缴费不见面、线上线下自由选、代征银行全覆盖、街道社区就近办”的便民服务新环境,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参保政策。
统一执行国家、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年龄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修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守住政策底线,防范经办风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二)改进参保方式。
改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续保、停保等业务只能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方式,增加掌上办、网上办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均能办理,由灵活就业人员自由选择。
线上可以通过支付宝“武汉人社”小程序、微信“武汉人社”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PC端办理;线下可以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和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d3b3b278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08.png)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的通告根据上级通知精神,我市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仍按2019年度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实行“延期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选择确定,分别为:二、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373.98元,每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80.98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74796元。
三、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精神,从2020年7月1日起,在本市灵活就业窗口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考虑到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的,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个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支付宝”手机APP、“武汉人社”手机APP办理,也可委托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社区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086b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0d.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6ed3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9.png)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一、关于可在门诊治疗的重症疾病的有关规定(一)参保人员在门诊作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治疗(包括放化疗、检查和用药)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按比例支付,不再实行定额控制,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比例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武政办[2001]266号)支付。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和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的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规定》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
(二)需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近一年的重症疾病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单位统一向辖区社保处申报。
市医保中心、各社保处对审查合格的参保人员发给《专用病历》,并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为其指定一所二级甲等(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有关重症疾病的审核、鉴定等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规定》和本意见制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列帐管理。
应由参保人员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末将参保人员的专用病历、医疗清单、明细费用单据等资料报辖区社保处审核,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https://img.taocdn.com/s3/m/7c0ed318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1f.png)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灵活就业的方式来谋生。
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方面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规定了缴费基数。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个人独资、个人承包等灵活就业形式的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基础。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参照下列规定: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0%。
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意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具有以下意义:1.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2.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信心和动力。
3.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纳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纳方式如下:1.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得少缴、漏缴或拖欠。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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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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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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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武人社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更好地实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现就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明确如下处理意见:一、适当放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中断缴费期限,由2个月调整为3个月。
二、中断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在4个月及以上重新缴费的,视同再次参保。
再次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门诊和购药补助;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和购药补助予以补记,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不予补付。
三、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9日。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3d7d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4c.png)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武政[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武汉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
![武汉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97fb33c6ed630b1c59eeb5fe.png)
武汉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武汉2016年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精神,现就《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21号)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一、关于申领对象问题(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以下人员:1、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以下八类就业困难人员:(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2、进行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象1、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单位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进行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登记和单位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间和方式问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三、关于享受期限问题对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武汉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武汉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2bc375f479563c1ec4da7172.png)
养老保险: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账户;
医疗保险:6%,同时缴纳7元大额医疗保险费。
【备注】: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六档,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度全市
月岗平工资的50%,60%,80%,100%,200%和300%确定。
3、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的.100%确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吗?缴费比例是多少?
【回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缴纳医疗保险。
其缴费比例为6%。
二、新成立公司打算帮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不知缴费比例是多少?
【回答】:现行武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3%。
三、武汉社保最新缴费比例是多少?公司为员工代扣的社保是每个月几号扣款?
【回答】: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月岗平工资的60%-300%核定,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的60%-300%核定,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纳7元。
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7元大额医疗;失业保险:
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
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
不缴费;工伤:单位根据行业风险类别0.5-2%、个人不缴费。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ea49cf200b4c2e3f57276369.png)
基本知识常识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
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d613d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c3.png)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5.17
•【字号】武劳社医函[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
(武劳社医函[2006]6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中心:
根据我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在远城区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口且在市内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在我市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对于具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且在省、市或区个人窗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在我市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于已在省或远城区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在我市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并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盖章。
二ΟΟ六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164c53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39.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武政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武政办〔201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提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其医药费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补助标准的对象:市级统筹范围内按照《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6〕111号)、《武汉市市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8〕182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于对市国有特困企业“4555”再就业困难的下岗人员实施社保援助的通知》(武劳社〔2006〕35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有特困企业“4555”下岗人员。
二、对在职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和“4555”下岗人员,按照35岁以下、36岁至45岁、46岁以上的年龄段,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分别按3.1%、3.4%、3.7%的比例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
三、对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的人员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本人月退休费为基数(本人月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分别按70岁以下4.8%、71岁以上5.1%的比例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
四、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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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政[2004]6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4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