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局《价款结算管理》和《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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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结算管理组织第五条发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计算第七条工程价款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变更等确定。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确认第十条工程价款确认应当依据工程量计算结果、工程单价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中期付款和竣工付款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确认争议的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0•【文号】财建[2004]369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主要条款包括: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

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精心整理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6.7.8.文9.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个月)的按2法行工程款结算。

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以及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

3。

定义3。

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3.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3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3。

4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3。

5工程索赔(简称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

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4.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4.1组织机构4。

1。

1公司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结算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副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组员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负责人。

各单位相应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4。

1。

2主管工程结算业务的部门:经营部4.1。

3大型以上项目推行项目商务经理制度,商务经理配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收入、成本管理和商务工作。

商务经理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丰富经营预算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4。

1。

4项目结算人员:项目内业成本员为项目结算人员,须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编审资格证.无证人员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必须由持证人员审核、签字,并对该结算书负责.4.2主管领导的职责4。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概述建设工程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竣工等一系列活动,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形成可使用的工程产品。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合理经济运行,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造价管理规定1. 合同和招标文件应明确造价管理的职责和要求,明确造价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2. 合同和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和估算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价格的评估等。

3. 合同和招标文件应规定合理的造价管理措施,包括造价核算、造价控制、成本分析等。

三、造价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保障。

2. 经济合理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经济合理,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3. 透明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透明,确保相关信息公示,并且便于监督和检查。

4. 法律依据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遵守法律纪律。

四、造价管理的重点内容1. 预算管理:在项目前期,进行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审核,确保项目的资金预算合理、准确。

2. 控制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价格控制措施,确保工程造价不超预算。

3. 结算管理: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合同价款结算和结算审查,确保付款的准确、及时。

4. 统计分析:及时收集和分析工程项目的造价数据,为以后的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五、造价管理的重要性1. 造价管理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2. 造价管理能够改善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时间,确保工程项目按时交付,达到预期的效果。

3. 造价管理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

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落实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精选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精选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拖欠工程款确实是不好的行为,那么如何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下面推荐介绍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设部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

二、中心的组成和管理范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心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工作范围。

1、以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为主体,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2、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财政部__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__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合同备案规定一、合同主体资格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且双方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条款。

合同中的工程任务、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结算等关键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三、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成本合理确定,确保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合同工期的明确性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以及延期的条件和责任。

对于可能影响工期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设计变更等,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理办法。

五、质量保证措施合同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承诺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六、变更与索赔管理合同中应包含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索赔的处理办法。

任何工程变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备案。

索赔事项应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七、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预先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八、合同备案程序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九、合同履行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全军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

(三)根据本地实际,确需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该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2.16
•【文号】财办建[2014]93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

财办建[2014]93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对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现征集修改意见,请提供《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分析、修改的建议及理由等,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电子版请同时发两个单位的
邮箱。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68552520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施工变更与结算支付的程序要求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施工变更与结算支付的程序要求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施工变更与结算支付的程序要求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结算管理对于确保施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结算管理,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施工变更与结算支付的程序要求。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施工变更的程序要求施工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于设计调整、技术优化等因素产生的对施工项目有实质性影响的变更。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变更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对其进行合理管理十分必要。

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施工变更的程序要求如下:1. 变更的提出: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发现需要进行施工变更时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供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和变更影响等相关资料。

2. 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批准后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书。

3. 变更的记录: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变更前的施工进度、质量情况、费用预算等内容,以及变更后的情况。

二、结算支付的程序要求结算支付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按照合同价款的比例进行支付。

为了确保结算支付的公平合理,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其程序要求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1. 结算申请的提交: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结算报告、结算表、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2. 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3. 结算审定:建设单位应根据结算申请的审核结果,经过审定程序,确定最终的结算支付金额,并编制结算决算书。

4. 结算支付:建设单位按照结算决算书中确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结算款项。

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施工变更与结算支付都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要求,以确保施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障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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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手册(续一)淮委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十七)价款结算管理(修订) (1)(十八)财务报销及有关费用支出规定(修订) (7)(十九)反腐倡廉及廉政协议(修订) (13)(二十)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 (18)(二十一)投资控制管理 (23)(二十二)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29)(二十三)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 (32)(二十四)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状 (34)(十七)价款结算管理(修订)1、工程价款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

2、合同新增项目及索赔项目等,需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进行结算;根据工程需要,遇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部分支付。

3、与工程有关的合同价款结算,原则上均由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支付;若遇与几个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等特殊情况,可由建设局项目管理处办理价款结算。

4、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代表项目法人签署意见,负直接责任;建设局计划财务处对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及负责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建设局项目管理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核备。

5、结算形式工程价款具体采用何种结算形式,根据工程特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定期(分月、季)结算:适合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

2)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适合于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太大的项目。

3)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适合于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

4)竣工一次性结算:适合于小型项目和零星工程。

6、结算程序1)由申请工程款单位按合同规定将结算申请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2)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无须监理的小项目直接报现场建设管理机构。

3)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部门,对监理单位审核上报的结算进一步核实后,填制工程价款支付单,报分管负责人审查。

4)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后,由主要负责人审签确定工程结算数。

5)建设局计划财务处对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审定的结算数进行复核,在工程价款支付单上签署意见,并由财务管理人员具体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应与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进行协商,重大问题向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汇报后办理。

6)办理支付后,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应将价款结算资料报建设局项目管理处核备,项目管理处对价款结算进行后复核。

复核应在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下次向财务申报价款结算支付前完成。

7)项目管理处复核后,送建设局总工审核,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签批。

8)每个承包合同最后一次结算,在财务支付前进行复核,由项目管理处复核后经局长或授权副局长签批确定工程结算数。

7、价款结算材料1)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格应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局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认可。

2)每个合同在第一次结算时应附合同协议书。

3)合同新增项目在价款结算表中应单独列示,并以“*”标明。

4)工程价款支付单格式见附件1,并附经监理审核签章的支付证书。

5)工程价款复核单格式见附件2。

6)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报送工程价款结算复核时,应同时报送合同结算汇总表(见附件3),对工程所有合同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反映。

8、本规定是对《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手册》中四、(四)价款结算管理的修订,原四、(四)价款结算管理废止。

附件1工程工程价款支付单编号:合同编号(年度)号注:本单一式五份,局计划财务处、项目管理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2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复核单注:本单一式叁份,局项目处、财务处、现场机构各一份。

精选附件3工程合同结算情况汇总表.精选(十八)财务报销及有关费用支出规定(修订)1、建设局只设一个财务机构,并由其统一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各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在建设局统一的财务制度下负责分管工程的具体财务工作。

3、费用报销审批手续1)审批权限建设局费用报销实行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制度。

(1)局本级费用开支,由局长或授权人审签。

(2)各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费用开支由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审签。

2)审批程序(1)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签字,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确认。

(2)验收人员签字,予以证明或验收。

(3)审批人员签字,予以审批。

3)审批方式费用审签人需在每张原始发票上签字,定额发票(如过路费、停车费等),经办人可在其中一张发票上注明报销总张数、总金额,经批准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4、费用管理及有关标准1)公务借款建设局职工因出差或公务借款,需填写借款单,列明事项,经审批人签字批准。

在出差(或公务)结束后尽快到财务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清结借款。

2)工资(1)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逐月计算发放。

(2)加班费按照《劳动法》及建设局有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计算发放加班费用。

(3)职工加班费不得跨月计算。

(4)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单位举办的集体和个人福利以及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提取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3)综合补贴综合补助参照财政部规定差旅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天具体标准:蚌埠市区内25元,其他地区50元。

4)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按季度定额发放,按每人每月300元,除此以外不再给个人报销其它劳动保护及清洁洗涤用品。

5)差旅费为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手续,需将发票分类粘贴在“单据粘存表”,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

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附举办单位文件。

职工如乘公共交通车回家休息,每月可以报销一次往返回家车费(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差旅费的规定)。

6)业务招待费(1)局本部对外接待统一由局本部授权人安排,各工地对外接待由各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安排和结帐。

(2)就餐应尽量在本单位食堂,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不得大吃大喝造成浪费,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3)在工地食堂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统一凭“招待费支出单”报销,需要有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

(4)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或建设局核定的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费用总额。

7)会议费(1)参照淮委会议管理的有关办法并结合建设管理的特点进行。

(2)为研究或解决专门问题,由我局主办、邀请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须依据与会人数、会期及会议费综合定额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按要求填制“会议费预算单”,经局长、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款或转帐手续。

(3)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经办人员应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转)帐手续,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费发票、会议费预算单及与会人员签到表。

财务人员应按规定标准审核会议费开支凭单(证),对超范围、超标准、无发票的支出,不得办理费用支付。

8)车辆使用费(1)汽车油料费、过桥(路)费,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验,审批人审签后,方可报销。

(2)日常维修须在车辆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修车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结算并经审批人审签后到财务报销。

(3)车辆的修理、零配件购置或更换,须事先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途中遇特殊情况,驾驶员可处理,但事后须及时做出说明。

9)设备及器具购置费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物品须实行政府采购。

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制验收单。

10)办公用费用各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其中成批采购事项(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需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经批准后,按采购计划办理。

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须按规定填制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

采取汇总方式开具的发票,需销售部门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印鉴章。

发票须由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

11)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建设局编制内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

经局长同意参加培训和学习班的,学习期间待遇不变。

职工参加各种社会执业资格师考试(如注册咨询师、监理工程师等),报名经局长批准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报销报名费、培训费及参加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

12)电话费用(1)家庭电话的初装费用和移动电话购置费一律自行解决。

(2)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实行定额补贴,每月标准如下:建设局局长:500元;建设局副局长及总工:450元;建设局副总工、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400元;局属各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含已聘任的教高):300元;科长及高级职称(已聘任):160元;副科长及中级职称(已聘任):140元;其他一般职工:100元;见习期50元。

所有得到电话补贴的人员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13)招标文件编制劳务费及对外咨询劳务费(1)招标文件编制劳务费按标书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提比例和发放额度由局长确定,其余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发放明细由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确定。

(2)对外咨询收入发放劳务费的标准根据收入金额、成本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3)劳务费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14)房屋租赁费房屋租赁需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否则不予支付租赁费。

15)水电费水电费的支付须有供水及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

无法索取发票的,需由房屋出租方或水电费共同承担方开具水电费分割单。

否则不予办理款项支付。

16)其它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费用分摊局本部发生的有关费用经局领导研究后每年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各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发生的费用每年分摊到所管理的各工程项目中。

6、本规定中涉及到的个人相关费用均指建设局在册人员及建设局与被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用工及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其个人相关费用按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7、本规定是对《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手册》中四、(五)财务管理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原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规定执行。

(十九)反腐倡廉及廉政协议(修订)本协议是对《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手册》中四、(十六)中淮委建设局治淮直属工程建设廉政协议(示范文本)的修订,原廉政协议(示范文本)废止。

淮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2010版)为深入推进淮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淮委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委直属工程、代建制工程等建设项目)管理各项活动,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治淮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自愿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淮委等关于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治淮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工程建设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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