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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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始于19世纪,是一个固有的制度,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经验。

德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平等、独立和公正,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德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三个方面:审判权的独立性、法官的专业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德国司法制度具有审判权的独立性。

在德国,审判权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或操控。

德国的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在法官协会的保护下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这种独立性确保了法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也维护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德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官的专业性。

在德国,法官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职务。

他们的任职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资格考试的,确保了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德国的法官还接受定期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

法官的专业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德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德国,每个人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庭必须依法和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和提出申诉。

德国的司法程序非常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官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并遵守法律,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德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强调独立、专业和公正的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使它成为国际上受人尊重的司法制度范例之一。

但是,德国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审判速度慢、判决不一致等,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德国司法鉴定制度

德国司法鉴定制度
以北威州科隆大学医学院高级医学鉴定机构为 例。 据该鉴定机构负责人斯特凡教授介绍,这是一家 经州交通管理局认可、发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鉴定机 构,专门从事与交通安全有关的驾驶人行为能力的鉴
·S9·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0, No.3 Total No.50
中国司法鉴定 2010 年第 3 期 (总第 50 期)
有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证据,而有的证据材料则不能 被认定为证据,都要分别说明理由;二是庭审中法官 的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所形成的心 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公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三是判决公 开, 判决书应记载裁判理由,在裁判理由项下,应简 略地、扼要地记载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作出裁判所 依据的论据。
德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质量管理十分严 格,实行与国际通用的认证认可。 德国在认证认可体 系建设方面有近 100 年的经 验, 机制成熟 , 运作规 范。 自 1991 年 5 月德国认可委员会(简称“DAR”)成 立至 2004 年,其认 可的认证机 构颁发的现 行有效认 证 证书共 2 400 余份 ,认证领域 涉及检 测 实 验 室 、校 准实验室、检查机构、产品认证机构、人员认证机构、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等 7 大 类,与我国认证认可领域范围大体一致。DAR 是由政 府及能积极影响德国认可政策的工业界代表共同组 建而成,成员方有德国联邦经济劳动部,德国化学认 可机构、德国技术认可机构、德国联邦材料检验研究 院等近 20 个机构。DAR 致力于协调德国认可体系及 其代表委员会,并为以上机构提供了讨论和交流的 平台。 2.2.2 德国国家认证公司(DAKKS)
前言

德国的XX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XX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制,即地方、州议会和联邦议会。

按《基本法》3 9 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一次,普通在秋季举行新的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 6 个月之后,最迟满48 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应在解散后6 0 日内进行。

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后30 日召议。

而《基本法》仅对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原则、程序和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法》具体规定。

2、原则《基本法》38 条第一款规定了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产生, 即遵循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原则.3、程序德国国家代表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实施的区域单位,普通按地区或者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一个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 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党提出议员、联邦和联邦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荐候选人、确定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六)、投票制度,指代表或者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者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候选人的法定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 即在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结果。

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惟一由选民直接产生的机构,是国家的最高。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权(组建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基本法》第 2 0条第 3 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秩序。

按7 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惟独联邦议院才干通过联邦法。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实践机制,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有效性。

该制度通过审查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决策的合法性,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德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

德国宪法法院是德国联邦共和国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及相关决策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这一制度保障了德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德国司法审查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德国法官享有较高的独立地位,他们在审查案件时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干扰。

法官们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判断,并依法保护人民的权利。

这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原则是保障司法审查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最后,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德国法院会承认公民团体的诉讼资格,使得公众能够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决策过程。

此外,德国法院的审判过程及裁决结果都是公开的,以确保司法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它通过宪法法院的审查、司法独立和公正、以及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等方式,确保德国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

通过严格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德国能够建立起公正、高效、可信赖的法治环境,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以上是关于德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介绍,希望能够为读者对该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并展示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了解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原理和基本原则,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并为建设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制度与法官角色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制度与法官角色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他们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 证据和资料,并配合法庭的调 查和审理工作。
法官在处理案件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中立性
德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官必 须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公正性
强制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 ,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司法制度中的判例法和成文法
成文法
德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成文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依据。
判例法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同类案件得到相似处理。 判例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 义。
案例研究
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德国司法制 度和法官角色的实际运作。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简要介绍德国的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法律渊源、法律部门等。
比较与借鉴
将德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角色与
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异同点 ,并探讨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借
鉴意义。
02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德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
德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 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 本原则和基本权利。
程中的机密信息。
尊重人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 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和尊 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和人道性。
05
德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与当事 人关系
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的权利
法官的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德国法律,法官有权独立 、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对案件 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他们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 要的证据和资料,以确保案件 的公正审理。

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篇一:简述德国司法制度简述德国司法制度----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德国,立法,司法,行政

德国,立法,司法,行政

德国,立法,司法,行政篇一:德国的立法体制德国的立法体制_司法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其建构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

根据《基本法》,德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

同时,德国又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不同的是,德国的国家立法权主要是集中在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大部分则主要由各州行使。

由于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就可以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稳定协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散给各州,可以保持地方的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创造性,使联邦与州的关系更加融洽稳定。

以《基本法》为依据形成的德国立法体制,强调立法权应当服从宪法秩序;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正义的制约。

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职权和州的立法职权。

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

德国的议会及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通常是各州的总理、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州驻联邦全权代表或同参议院所讨论的议题相关部的部长作为本州的代表担任联邦参议院议员),共68名议员,无固定任期;其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下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尽管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联邦宪法法院1974年所指出的,它并不具有像联邦议院那样的完全立法权。

” 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本届议会共672名议员;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

在立法方面,德国总统负责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国家高级官员。

联邦议院设有25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议员资格?特权及规则委员会、请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内务委员会、体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技术委员会、食品?农业和树林委员会、劳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交通?建设和住房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新联邦事务委员会、人权和人道援助委员会、教育?科研和技术评估委员会、经济合作和发展委员会、旅游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文化和传媒委员会。

司法模式: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司法模式: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拥有各自独特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在维护法治和为公民提供公正审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几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以展示其之间的区别和共同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英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官制定的判例法构成。

在英国,法官的决策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并且先例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英国拥有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最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该体系下的法院系统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多个层级。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一种混合法系,即同时采用普通法和民法的元素。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法律界具有重大影响力,它负责解释宪法,保护公民权利。

美国的法律体系基于宪法,联邦法律以及各个州的法律构成。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并存,各自独立。

此外,美国也有一个自治的司法体系,州级和地方级法院负责处理大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

进而,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采用的是民法系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和一些行政规章构成。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

近年来,中国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加强权益保护,并推动普及与法治相关的教育。

最后,让我们来关注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采用的是民法系,其司法体系分为联邦级和地方级。

德国的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保护宪法权利和监督宪法的适用。

在地方法院一级,德国采用民众参与制度,即非专业法官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强调了公民的参与和司法决策的代表性。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法律体系和决策方式上存在差异。

英国和美国都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制度,而中国和德国则采用民法系统。

此外,这些国家也都设立有独立的最高法院来监督和解释法律。

尽管存在差异,这些司法制度的共同目标都是推动法治,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权。

德国司法考试制度及启示

德国司法考试制度及启示

Judici a l Sys te m s of Foreign Countries 域外司法 JUSTI CE OF C H I NAJ U S TI CE OF C H I NA中国司法107德国司法考试制度及启示Judic ial Exa m i n ation Syste m o f Germany and Its S ignificance for R eference叶 芳(浙江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 浙江杭州 310007)文2010年6月,笔者赴德国对其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人员培养、使用进行考察。

从中感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离不开完善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选拔制度。

早在19世纪70年代,德国就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凡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从业资格。

整个过程周期长、步骤复杂、规定严格。

其中最著名的做法便是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从上个世纪的60年代,尤其是90年代起,德国实施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改革,扩大了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方面的职权。

一、关于大学的法学教育实行联邦制的德国,包括大学在内的各级教育均由联邦各州自行管理。

法律专业教育亦然,学分的计算、测验的手段、教学的重点上虽 百家争鸣 ,但总体上 万变不离其宗 。

其课程的设置、科目的确认特色纷呈,但在总方向的把握上却有惊人的一致,例如,学制一般为4年半,实现 德国法官法 所具体规定的相关目标。

因此,了解了某所大学的具体做法,便可对德国法律专业考试制度有大致的认识。

以下仅以位于黑森州美茵茨的约翰内斯 古滕贝格大学(以下简称美茵茨大学)法律系的考试规定为例,对此作简要介绍。

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美茵茨大学法律专业引入 重点科目学习 制模式(以下简称 重点模式 ),作为法律专业学生获得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校2005年2月18日公布的章程,重点模式 的目的之一是:加深和补充司法专业必修科的学习,了解法律的跨学科性和国际性。

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

相比之下,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则更注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但是,近年来, 中国也开始重视游戏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性,并逐渐推广游戏化课程。
三、启示
德国的学前教育注重实践和游戏,这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交能 力。相比之下,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则更注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但是,近年 来,中国也开始重视游戏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性,并逐渐推广游戏化课程。
3.案件质量评估
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还引入了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案 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以提高案件审理质 量。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立案率、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申诉率等。通过对 这些指标的综合分析,可以全面了解法院在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方面的不足和需 要改进的方面。
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 析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比较分析
引言
中国和德国都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两国的民事司法体系在各自的国家治 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中国的民事司法体系在保障公民权益、解决纠纷和维护 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德国的民事司法体系则以其严谨性、透明度 和公正性而闻名于世。本次演示将对中国和德国的民事司法进行比较分析,探 讨两国的民事司法现状、异同及改进建议。
参考内容二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在维 护社会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对中 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 益的参考。
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的起 源、发展及现状
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 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司法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给法院审理和当事人 诉讼带来一定压力。为提高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

德国与日本的司法制度

德国与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德国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

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

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二)日本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

明治维新初期,日本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

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权统一由其监管,地方则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共4章47条。

法院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2、诉讼制度。

1890年日本政府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诉讼法典》,1890年10月公布,同年11月实施。

1885年日本政府在德国人铁肖指导下,完成民事诉讼法典草案,经法律调查委员会几度修改,于1890年4月公布,次年1月实施。

这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司法面面观:解读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面面观:解读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其独特之处,这取决于该国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政治体系。

本文将以司法面面观的角度,简要解读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美国、中国和德国。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系统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组成。

美国以其独立而严谨的司法程序和审判制度而闻名。

在美国,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

法官在独立的司法机构中进行审判,他们拥有独立的职位终身任命。

此外,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即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裁决。

这种制度确保了民主和公众参与,进一步保证了司法公正。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司法体系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组成。

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强调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权益。

中国的法官由政府任命,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还会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外,中国还注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调解和仲裁。

这种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和谐。

最后,让我们了解一下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区法院组成。

德国的司法制度以法治和宪法保护为核心价值观。

德国法院采用一种称为“法官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即由法官和公民组成的法庭对案件进行裁决。

而且,德国的法官受到专业培训和职业独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公正和中立性。

此外,德国还注重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例如调解和仲裁,在减轻法院压力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总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存在着差异。

美国注重司法独立和陪审团制度,中国注重社会稳定和非诉讼解决争议,德国则强调法治和宪法保护。

这些制度反映了各国的法律传统、文化价值观和政治体系。

然而,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最重要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和促进社会正义,以实现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

德国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德国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德国少年司法模式介绍姜甜甜本文简要介绍德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我国的立法能在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途径。

一、德国少年刑事司法的法律体系德国的《少年法院法》规定了少年案件的处理机构、诉讼程序及处遇内容,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为一体的综合性少年法,主要适用对象为犯罪少年,是少年刑事法律的代表。

以5编125条的规模分别规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适用范围、少年犯罪、处分与惩戒措施、少年法院及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此外,德国针对少年实行拘留制定了《少年拘留执行条例》。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保安处分的少年或青年的刑罚,虽然《少年法院法》中也作了相关规定,但主要还是适用《刑事执行法》。

由于对少年刑罚的执行仍与成年刑罚一样适用《刑事执行法》,无法体现少年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德国正在讨论立法通过专门的《少年刑事执行法》,最新的草案已经出台。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面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体系。

二、德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特色1.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及组成德国的少年法院只管辖少年犯罪和违法案件,适用对象为少年(已满14岁不满18岁)和未成年青年(已满18岁未满21岁)。

德国的少年法院设于地方法院内,由少年法庭组成。

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少年刑事官的职责是审案和监护,协助监护人管教少年,并有权做出管教监护和教养的决定。

少年刑事会议管辖那些不能由少年刑事官进行审理的案件和少年刑事法庭移送的案件,可做出管教处分、处罚处分及少年刑事处分。

少年刑事法庭对少年恶劣犯罪案件进行审理。

此外,德国还设少年法庭协理,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教育意见,监督少年犯执行指令和惩戒,通常为社会工作者。

2.诉讼程序中的特色(1)庭前调查制度。

德国少年法院在庭审前,由法院帮助机构对少年进行庭前调查,充分关注犯罪本身以外的非法律因素如性格、家庭、成长背景、阶层归属、社会交往等影响,将调查情况告知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学校及教师或职业培训中的师傅,并向少年法庭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供少年法庭参考。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德国的法律,就传统而论,属于大陆法系,不论在公法和私法方面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也保存了若干日耳曼法的特点。

它的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严整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

一、公法(1)宪法现行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而且有些条文直接来自《魏玛宪法》,例如第14条中就包含有《魏玛宪法》第153条的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

所有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公众福利。

”但是《基本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又与《魏玛宪法》有所不同。

《基本法》除前言外,共146条,分为11章,分别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联邦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

关于基本权利,第1条宣布:“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对这种尊严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第26条规定,凡扰乱世界和平、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违宪的。

《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联邦设立总统和两院制的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根据《基本法》,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抵触。

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

为此,根据《基本法》第93、94条和197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主要审理法律违宪问题。

根据《基本法》,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宪法法院。

各州也有普通法院,但最高审判权属联邦。

为实施《基本法》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有《关于调整公共结社权利的法律》(1964)、《集会与游行法》(1978)、《政党法》(1967)、《联邦选举法》(1975)、《联邦政府成员法律关系法》(1971)等。

(2)行政法由联邦和州分别制定、执行。

其中一个重要部门是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和州的各级官员、雇员的任免、升迁和俸给。

主要有《联邦公务员法》(1977)、《联邦公务员俸给法》(1975),这些法律是德国文官制度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3)财政法规定国家财政活动和金融管理。

《联邦和州的财政法原则法》(1969)是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德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制度。

德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其三权分立原则的一部分,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宪法法院:德国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2. 行政法院:德国的行政法院负责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 司法独立:德国的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判决权,保证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过程公正:司法审查过程中,被审查的行政机关和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利,审判过程公开透明,保证公正审判的原则。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德国确保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的独立性。

这种制度安排为德国的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第一节德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德国法律系统背景德国法律系统的明显特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世纪罗马法原则,19世纪的法律编纂,二战后重建德国所带来的变化。

德国的法律属于中欧法系,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

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沿用民法传统的国家通常以五套法典作为其法律系统的核心。

这五套法典一般包括按罗马法律定义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商法。

二、德国的政府结构德国实行单一制联邦主义,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

德国大部分法律为联邦法律,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

但各州立法所占比例很小。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府之下。

三、东西德统一的影响随着东德的消失,许多东德的法律职业者也失去了工作;经过审查,部分人重新上岗;新聘法律职业者多毕业于西德的法学院;东德实行西德的司法制度。

四、德国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保护的保证:公共政府机构的行为可以受到全面司法审查。

2、法官的司法独立:宪法第97Ⅰ条:“法官应该独立,而且只能受法律制约。

”宪法第101Ⅰ条:“没有任何人能够解除一名指定法官对他的司法管辖权。

”3、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原则;听众权原则;口头听证原则;公开审理原则. 允许旁听,但禁止对审判过程进行录像、录音。

五、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司法管辖权由法官行使,而且只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1、普通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以及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但由劳工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的诉讼除外。

2、行政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所有不包括在社会和财政司法管辖区之内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

3、财政(税务法院)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公民与政府之间就税务问题产生的纠纷。

该司法管辖区与其他四个司法管辖区不同,只设有两级法院,即位于各州的初审法院和位于慕尼黑的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法制史的形成与特点25010111彭贝贝一、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

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是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德国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德国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德国法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Grundrechte)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

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德国法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德国法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1)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观点为: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该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了。

②法典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是法典编纂。

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③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2)19世纪中期,后期,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尔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论,日尔曼法学派认为日尔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法律渊源。

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用。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③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

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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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制度第一节德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德国法律系统背景德国法律系统的明显特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世纪罗马法原则,19世纪的法律编纂,二战后重建德国所带来的变化。

德国的法律属于中欧法系,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

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沿用民法传统的国家通常以五套法典作为其法律系统的核心。

这五套法典一般包括按罗马法律定义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商法。

二、德国的政府结构德国实行单一制联邦主义,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

德国大部分法律为联邦法律,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

但各州立法所占比例很小。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府之下。

三、东西德统一的影响随着东德的消失,许多东德的法律职业者也失去了工作;经过审查,部分人重新上岗;新聘法律职业者多毕业于西德的法学院;东德实行西德的司法制度。

四、德国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保护的保证:公共政府机构的行为可以受到全面司法审查。

2、法官的司法独立:宪法第97Ⅰ条:“法官应该独立,而且只能受法律制约。

”宪法第101Ⅰ条:“没有任何人能够解除一名指定法官对他的司法管辖权。

”3、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原则;听众权原则;口头听证原则;公开审理原则. 允许旁听,但禁止对审判过程进行录像、录音。

五、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司法管辖权由法官行使,而且只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1、普通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以及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但由劳工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的诉讼除外。

2、行政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所有不包括在社会和财政司法管辖区之内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

3、财政(税务法院)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公民与政府之间就税务问题产生的纠纷。

该司法管辖区与其他四个司法管辖区不同,只设有两级法院,即位于各州的初审法院和位于慕尼黑的联邦最高法院。

4、社会司法管辖区:受理有关失业补助、医疗和事故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案件。

5、劳工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个体工业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就雇佣条件和环境产生的纠纷。

除了这五个司法管辖区外,德国还设有一个宪法管辖区。

六、司法部:联邦和州两级, 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2、主要职能联邦司法部:制定法律草案;审查其它部所制定的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对宪法法院交付的其他部门文件是否违宪给予初步审查;提请联邦法院法官任命;提请联邦总检察长和高等检察院的检察官任命;管理法院经费;行使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领导联邦检察院。

州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考试及教训,各州司法部都设有司法考试办公室;管理监狱,拘留也在监狱执行;任命州和州以下法官和检察官;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法院经费;行使州和州以下法院行政管理权;任命执行员;任命公证人;负责法律援助、法院诉讼费用减免和社区矫正事务。

第二节德国的法院制度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

宪法法院地位特殊,主要负责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

普通法院主要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是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专业法院共分为:劳动、社会、行政、金融、专利法院,各专业法院层级设置都不尽相同。

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联邦宪法法院共有16名法官,任期12年,不能连选连任。

2、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主要受理各类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第一级:初等法院,又称地方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刑事案件,大部分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第二级:地区法院,受理较为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初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民事、刑事法庭内设合议庭,对简易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则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三级:高等法院(地方上诉法院),一般一个州设一到两个高等法院。

主要审理下一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另对叛国罪等享有一审管辖权。

高等法院只审查法律要点,不审查事实。

其内部结构按案件类型组织:每一个上诉法院都被分为多个分庭,每一分庭由几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被指定为分庭庭长,即主管法官,不同类型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分庭。

第四级:联邦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为终审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也只审查法律要点,不审查案件事实。

3、专业法院劳动、社会、行政法院设三级法院,财政、税务法院设两级法院,专利法院仅有一级法院。

除专利法院外,其余专业法院均有各自的最高法院。

五大管辖区的最高法院相互平等,互不隶属。

(1)行政法院。

三审终审制,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

(2)财政法院。

二级二审制,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

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触犯刑法时由普遍法院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

3)劳工法院。

三级终审制,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

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遍法院管辖。

(4)社会福利法院。

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

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

(5)纪律法院。

(6)专利法院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二、审判程序低级初审法院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由初审法院组成三人合议进行审查,上诉理由成立送州地区中级上诉法院,不成立的径直驳回并说服当事人撤回上诉请求。

地区初审法院除对低级初审法院判决有上诉审查权外,也拥有级别初审权。

州地区中级上诉法院,对各自管辖区初审法院判决拥有上诉管辖权,但是,只对少数的涉及州级法院事务的案件才有终审权。

最终的终审权在普通司法管辖区的终审上诉法院,即普通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最高法院。

普通司法管辖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四审终审制度是德国司法审判的一大特色。

调解程序1、当事人合意下的法院调解2、诉前强制调解上诉:控诉、上告和抗告。

三、法官制度基本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

宪法法院法官一半由参议院选举,一半由众议院选举,总统任命。

任期12年,68岁退休,不能连选连任,联邦法院法官一般由法官选拔委员会从州高等法院法官、律师、教授中选拔。

州法官选拔委员会挑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从州法官中产生。

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选举委员会”共同推选,联邦总统任命。

州以下法官没有统一的模式.2、法官晋升:有职位空缺时才选任和晋升法官;由低级别法官主动申请;司法部长在征求该法官所在法院院长的意见并听取由其他法院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意见后再决定录用。

3、法官的考核资力较深的法官通常负责对年轻法官在其主持的法律程序的有效性及其书面法庭意见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

工作表现良好的法官主要受到晋升的奖励。

4、对法官的监督和惩处司法监督手段包括谴责、警告,最严重的处分措施是免职,只能通过司法纪律处分程序进行。

四、非职业化法官州的初级法院中,普通公民都有权参加一些类型案件的判决过程。

普通公民控制着商务、刑事、劳工及社会保险等案件中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中的多数投票权。

德国的职业法官与非职业化法官承担同样的职业责任,也享有同样的司法独立。

第三节德国的检察制度德国检察制度规定于《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改革法》。

一、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德国检察机关与普通法院对应设置,有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

个别地方有地区检察院。

检察院与法院无从属关系。

检察机关受司法部领导。

上级检察机构与下级检察机构之间、上级检察官和夏季检察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院是协调关系,无管理权。

二、检察院的职能分工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

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

四、检察官的选任和培训….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65岁退休.检察官实行任命制,选任条件与法官相同。

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

晋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

2、检察官的培训。

一般包括在联邦法官学院和各邦相应院校的进修,以及在检察系统内部或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相互交流。

警察制度:主要分刑事、司法、交通三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分归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领导。

管理警察是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的职能之一。

警察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构,相互独立。

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刑事警察对包括贪污、受贿、渎职在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案,立案请求由警察提出,检察官负责批准。

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经法官批准。

司法警察负责监狱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监狱制度:德国没有死刑,没有联邦监狱,只有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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