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二: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人是定作人。
依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之不同,承揽合同可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1.加工合同。
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依定作人之要求为其进行加工并交付成品,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题】某三星级饭店与木器加工厂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木器加工厂使用饭店提供的优质木材并按其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盆景架子。
合同签订后,木器加工厂积极准备履约,不料又接到饭店的解除合同通知。
木器加工厂表示反对,并起诉到法院。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疑编号504187130101]『正确答案』这是一个加工合同,该饭店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木器加工厂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合同。
指承揽人依约自备材料,并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对材料进行加工,依定作人之要求制成特定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方不同,前者由承揽人提供,后者由定作人提供。
【例题】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用自己准备的材料按乙提供的图纸制作一批“衣服撑架”。
后因甲制作的“衣服撑架”与图纸不符,双方产生争议,甲认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乙认为是承揽合同。
甲、乙之间有什么合同?[答疑编号504187130102]『正确答案』甲、乙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3.修理合同。
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由承揽人修理,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将之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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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据此可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误、非要式合同。
1.承揽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
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当然有例外(定作人有过错时要承担)
2.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二章
第三部分债权第十二章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1.主体特征债的主体特征在于主体特定化。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是特定的人。
债权的实现,一般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行为。
主体特定化意味着债权一般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2.内容特征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应负的义务,也就是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没有无债权的债务,同样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所以,债又称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财产权。
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有关。
债权就是在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以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债权是请求权。
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协助,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像物权那样,由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利益。
(3)债权是对人权。
债权人只能请求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
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他人,因与债权人之问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
(4)债权具有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
易言之,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
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
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
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成考民法物权考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4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 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 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 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 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 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 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 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 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 Nhomakorabea形式。
(3 )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学科。
在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点,供考生们参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以调整和保护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权益为目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体现了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对客体具有支配、处分等能力的一种法律地位。
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包括合同、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等,而民事权利的丧失主要有弃权、时效、法律规定等。
三、民事主体和客体1.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可以作为民事的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客体的概念:民事客体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和非财产两个方面。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经法定的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形式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效、无效、撤销等类型。
五、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违反法律规定、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六、合同法基础知识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立、效力、履行和终止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二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二章讲义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
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
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意思说。
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
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二
第⼆部分⼈⾝权 ⼀、⼈⾝权概述 要求:了解⼈⾝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1、⼈⾝权的概念 2、⼈⾝权的法律特征 (⼆)⼈⾝权的分类 1、⼈格权 2、⾝份权 ⼆、⼈⾝权的种类 要求:掌握我国民法所保护的各种⼈⾝权的概念 (⼀)⽣命健康权 (⼆)姓名权 (三)肖像权 (四)名誉权 (五)隐私权 (六)荣誉权 (七)亲属权 (⼋)监护权 第三部分物权 1、物权概述 要求: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了解物权法的原则。
掌握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物的分类及意义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1、⾃物权 2、他物权 (五)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 2、动产物权变动 ⼆、所有权 要求:了解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了解相邻关系的规定;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所有权得丧变更的⽅式。
掌握所有权的权能。
掌握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的特征 (三)所有权的权能 (四)不动产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五)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善意取得 5、添附 6、天然孳息之取得 (六)所有权的请求权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 3、防⽌危险 (七)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概念 2、具体的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三、他物权 要求:了解占有的概念、分类及效⼒。
理解我国法律明⽂规定的各种具体他物权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和效⼒。
掌握他物权的概念及分类。
(⼀)他物权的概念 (⼆)他物权的特征 (三)公益物权 1、国有企业经营权 2、农村承包经营权 3、城镇国有⼟地使⽤权 4、⾃然资源使⽤权 5、宅基地使⽤权 6、采矿权 (四)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押权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3、留置权 (五)占有 1、占有的概述 2、占有的分类 3、占有的效⼒ 第四部分债权 ⼀、债的概述 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2)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2)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
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
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
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请求权。
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对于想要在成考考试中取得好的人来说,复习好相应的民法考点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那么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有哪些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希望大家喜欢。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有关语气认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考试重点:
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为本节的高频考点,值得重视。
此外,承揽合同的认定、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分,也应掌握。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51 条、第 253-254 条、第 256-257 条、第 259 条、第 261 条、第 263-265
条、第 267-2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0 条。
一、概念:
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A.宗教教规B.民事法律C.道德规范D.公司章程答案:B2.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该期限为()A.6个月B.1年C.2年D.3年答案:C3.甲委托乙作为代理人采购农产品,乙因有急事,在征得甲同意后,将该事宜又委托给丙。
丙属于()A.法定代理人B.无权代理人C.表见代理人D.再代理人答案:D4.撤销权属于()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C5.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代价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A.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B.主行为和从行为C.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D.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答案:C6.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6个月B.1年C.2年答案:B7.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甲的行为属于()A.乘人之危B.胁迫C.重大误解D.无权代理答案:D8.7周岁的小明属于()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无民事权利能力人9.甲与乙约定:“如果你结婚,我就送你1万元。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A.生效条件B.始期C.解除条件D.终期答案:A10.甲在乙的饭店吃完饭不付钱,乙将其扣留并同时报警。
乙的行为属于()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自助行为D.违约行为11.甲为方便通行,与乙约定可以自由通过乙的厂区,并付给乙2000元。
甲因此享有的权利是()A.地役权B.宅基地使用权C.土地承包经营权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答案:A12.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留置权客体的是()A.房屋B.汽车C.土地D.海域13.甲将自家耕牛借给乙,在借用期间该牛产下一头小牛。
小牛属于()A.甲单独所有B.乙单独所有C.甲与乙按份共有D.甲与乙共同共有答案:A14.下列选项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A.土地承包经营权B.抵押权C.宅基地使用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B15.甲对租赁房屋的占有属于()A.有权占有B.无权占有C.间接占有D.恶意占有答案:A1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是()A.电视B.房屋C.手机D.手表答案:B17.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约定各占50%的份额。
承揽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民法学试卷A民法学(三)一、填空题1、常用的理论解释方法主要包括:()、()、()、()。
2、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
3、法人的设立主要的几种立法主张:()、()、()、()、()。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该遵循的清偿顺序:()、()、()。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的主要方面:()、()、()、()、()。
6、根据其确定性程度期间可分为:()、()、()。
7、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名称权主要包括:()、()、()、()。
8、我国?物权法?对:()、()、()、()也做了规定。
9、所有权特点:()()、、()、()、()。
10、债的履行除应贯彻民法的基本原那么如诚实守信原那么等,还应坚持的原那么:()、()、()、()。
11、概括来说定金的种类有:()、()、()、()。
1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点:()、()、()、()、()。
13、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
二、名词解释1、人身关系:2、民法时间上的效力:3、民事权利:4、民事义务:5、宣告失踪: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委托代理:篇一:民法学试卷A民法学(三)一、填空题1、常用的理论解释方法主要包括:()、()、()、()。
2、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
3、法人的设立主要的几种立法主张:()、()、()、()、()。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该遵循的清偿顺序:()、()、()。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的主要方面:()、()、()、()、()。
6、根据其确定性程度期间可分为:()、()、()。
7、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名称权主要包括:()、()、()、()。
8、我国?物权法?对:()、()、()、()也做了规定。
9、所有权特点:()()、、()、()、()。
10、债的履行除应贯彻民法的基本原那么如诚实守信原那么等,还应坚持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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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协议;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地进行工作;
(3)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承担风险;
(4)承揽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①亲自履行合同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②对提供的材料承担保证责任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③通知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接受定作人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⑤交付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