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2015年)xls
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5)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务院批准,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18号,财税[2010]44号,川财综[2010]14号,川财综[2013]57号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省级国库
征收期限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建立相应取消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川财投[2006]123号,财综[2009]12号,财综[2007]26号,财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综[2008]30号,川办发[2008]34号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 财综〔2012〕17号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 财综[2010]123号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财综[2012]34号,川财建[2012]208号,财综[2012]80号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 号,(93)财农字第144号 ,财综[2009]32号,川财综[2009]33号 财综[2011]2号 川财综[2011]59号,川财综[2014]36号,财税[2014]122号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4]122号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 111号,财税[2014]122号 《教育法》,财综函[2003]10号,财综函[2011]3号,财税[2014]122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川委办[2000]80号,财税[2014]122号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 财综[2007]77号,川财综[2012]48号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川财投[2002]119号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价发[2007]233号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向旅客征收的部分执行至2015年 12月31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6]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鄂价工服〔2016〕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中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联合批复各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相关文件
(见附件)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6日
附件
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文件号
1。
七部委: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
龙源期刊网
七部委: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
作者:
来源:《祖国》2019年第15期
中新网8月5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強违规涉企收费治理。
通知要求,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
通知指出,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仍然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影响简政降费政策落实和营商环境优化,损害了企业正当利益。
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抓紧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调研摸底,认真组织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严禁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
对自查发现违规收费的,要立即整改,限期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举一反三改进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本行业、本系统出现违规收费行为。
财税知识考试试卷及答案
财税知识考试试卷与答案11.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经国务院同意,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 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A.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减去上年调减债务限额B.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C.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用户答案: C标准答案: C2.我国于()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改革目标。
A.1994年B.2006年C.1998年D.2010年用户答案: C标准答案: C3.中国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是()。
A.累进制模式B.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C.社会统筹模式D.个人账户模式用户答案: B标准答案: B4.目前, 我国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是()。
A、税收收入B、企业收入C、债务收入D、事业收入用户答案: A标准答案: A5.新中国第一个概算编制于()。
A.1949年10月B.1949年11月C.1949年12月D.1950年1月用户答案: C标准答案: C6.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准。
A、上级政府B、本级政府C、中央政府用户答案: B标准答案: B7、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 其中不属于三大改革任务之一的是()。
A.改进预算管理制度B.完善社会保障制度C.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用户答案: B标准答案: B8、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 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 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 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 如仍难以平衡, ()可以在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 市、县级政府可以向()申请临时救助, 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A、省级政府, 省级政府B、省级以上政府, 上级政府C、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 上级政府用户答案:B标准答案:B9、关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发改价格〔2018〕1959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铁路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促进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在铁路货物运输领域,包括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港口集疏运环节违规收取各类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变相收取。
对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对拖延或拒绝执行,或变换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在目录清单以外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上述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继续清理简化铁路货运杂费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对现有铁路货物运输杂费进行逐项梳理,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或相关作业成本应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收费项目,归并服务作业内容相近的项目;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完善计费办法,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内财非税[2014]850号
7
育林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内财非税[2009]1684号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 据
1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
2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内财非税[2010]843号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
4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11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缴入地方国库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16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1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国财经报知识竞赛减税降费答案
单选题(正确)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正确)2.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C)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正确)3.2018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B)。
A.2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0万元(正确)4.在“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 2017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B)这一档税率。
A.16%B.13%C.10%D.3%(正确)5.2018年我国统一所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D)及以下。
A.50万元B.80万元C.180万元D.500万元(正确)6.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8年1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12月申报抵扣了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2019年(B)申报抵扣。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吴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属驻吴机构:《吴忠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0日吴忠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宁政办发〔2022〕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审管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实现清单事项网上办理。
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面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逐步建立长效排查机制。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投资促进局分别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的证后监管。
推动建设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效能,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和优质的质量技术服务,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助推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财公告〔2021〕7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2021年实际执行以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仍在执行的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目录清单》之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乱收费。
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目录清单》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目录清单》的政策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收费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2015.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扬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扬财综〔2019〕2号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扬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扬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扬财综〔2019〕2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审计)局: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18年扬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市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扬州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8项)。
二、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2019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扬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扬财综﹝2018﹞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模板】
联系电话:********
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序号
(代)征收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依据
1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晋财综[2014]59号,晋财综[2015]34号
2
税务部门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3税Biblioteka 部门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4
税务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晋财综[2017]20号,财税[2018]39号
5
税务部门
(财税[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2019-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铁路建设基金
港口建设费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
缴入中央国库 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
号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国发〔1985〕124号,财综〔2011〕29号, 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 财税〔2015〕131号
5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 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 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
号,财税〔2018〕39号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
6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 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 方国库 〕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
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
14
移 民
缴入中央国库
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 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
扶
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
持
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
基
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
12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 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 号,财税[2018]67号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
13
全国优待目录清单
全国优待目录清单政府政策始终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为确保居民健康、安全和福祉,不断完善各项优待政策。
为了更好地便于人民了解政府政策,为扶贫、帮农、惠民提供精准服务,全国各地统一制定了优待目录清单。
一、农村家庭低保人员优待1.按照纳入农村家庭低保的标准,按地市和县级财政补助当地家庭低保资金,对低保家庭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财政补助和帮助,实施“减贫去贫”的扶贫政策;2.家庭低保成员在当地就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如免费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提供的招聘和定向就业政策;3.发放护理补贴和丧葬补贴,每月发放40元护理补贴,家庭低保成员死亡后,家庭可享受2000元丧葬补贴;4.在医疗费、教育费、公共交通费上享受折扣优惠,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公平化,打破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状态;5.发放免费衣物和食物,每月免费发放生活必需品,改善农村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6.对具有独特优势的农村家庭低保成员,如丧葬补助,资助购买住房,实施就业补贴、培训补助等政策,支持农村优势家庭脱贫。
二、城乡居民收入公平化优惠1.实施城乡低收入人群跨地区政策,政府对县域以内低收入人群实行补助和帮扶;2.对收入低于实体经济收入等定额收入的家庭,政府可提供政策性支持,比如提供就业支持,定期支付社会救助金;3.政府实施经济支持政策,以优惠的价格发售低价房,提供租赁补贴,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4.实施低收入人群交通补贴政策,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多便捷的出行方式;5.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福利,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公平化;6.通过财政投入,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补贴,解决低收入人群日常消费,达成财政支持低收入人群的目标。
三、贫困家庭援助1.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贫困家庭实行持续的财政支持;2.建立贫困家庭现金补助计划,每月定期向贫困家庭发放现金补助;3.加大教育、就业、培训投入,向贫困家庭提供社会就业机会和技能培训;4.提高贫困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改善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5.设立贫困学生资助基金,资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参加国家规定的学校教育;6.实施贫困家庭医疗协同社会支持计划,政府提供报税支持,实现贫困人口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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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11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
缴入地方国库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9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
12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
13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2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
3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2]17号
4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84号
5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
6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
7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
18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1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20
14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办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
15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
2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22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58号
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16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