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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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扈炳州)

辩护词(扈炳州)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扈炳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庭审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提供介绍境外劳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本案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但该罪第四项条文表述为:“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种看似原则性的条款,虽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赋予新的内容,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该条款内容的扩大绝不是任意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条文的内容具体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见,以上四类情形前三类都有固定而明确的定语,一是“物品”二是“证件”三是“期货、证券或者保险业务或者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第四项明显为兜底条款,但是,这个兜底条款仍然有其特定的内涵,不是什么行为都可以塞到里面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根据后来公布的具体司法解释的范围是:1,非法买卖外汇。

【法释(1998)20号】2,非法经营出版物。

【法释(1998)30号】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法释(2000)12号】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法释(2002)26号】5,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6,非法经营彩票。

遍查所有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对外劳务”进行规范的规定。

根据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唯一支持其诉的依据为2012年8月1日施行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将未取得相关行政批准的对外劳务行定为违法行为,同时第三十九条最后一款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公诉机关能过证所证实,被告人所从事的行为系未经批准的,便认为构成犯罪。

2班3组第2轮辩护词

2班3组第2轮辩护词

关于杨楠涉嫌逃税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南方省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楠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多次会见认真听取被告人杨楠本人对案情的介绍和辩解,在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现提出杨楠无罪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分析杨楠的纳税行为,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是关于逃税罪的规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就逃税罪构成要件而言,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即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则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

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一)、我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逃税的故意我方当事人对其未全部缴纳税款是不知情的,主观上并没有逃税的故意。

根据我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并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也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对于其未全部缴纳税款持有故意的主观态度。

最多我方当事人因为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咨询的情况,我将为您提供有关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意见。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个人或集体非法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进入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我国对偷越国边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3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边境线,越过中国边境线的。

”依据该规定,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鉴于您所咨询的具体情况,您是否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将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擅自越过边境线的行为:为被定罪所需要的最重要的要素是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

如果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跨越边境线,将很有可能被指控为偷越国边境罪。

2. 抵达另一国家后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仅仅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并不足以定罪,还需要证明您在抵达另一国家后进行了其他非法活动。

如果您在抵达后参与了非法活动,例如非法劳工、贩毒等,将进一步增加您被判罪的可能性。

3. 是否有辩护理由:偷越国边境罪通常是一个有意图的行为,但某些情况下当被告人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迫不得已的原因,如为避免迫害、寻求政治庇护等,辩护理由会被法庭考虑。

如果您认为您的行为是出于合法防卫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合理的辩护。

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一旦成立将受到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提供证据以证明您的行为没有威胁国家安全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可以帮助您获得轻罪判决或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然而,作为法律咨询,我建议您在面临相关指控时务必寻求合格的律师帮助您处理案件,并根据具体案情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希望以上法律意见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咨询,敬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此致敬礼[您的名字]。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谨代表被告人(姓名)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被起诉至我院。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

在此,我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力求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辩护意见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故意或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犯罪故意或过失。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故意为之。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姓名)并无矛盾,且双方关系融洽。

案发时,被告人(姓名)处于极度惊慌失措的状态,无法正常思考。

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

(2)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过失。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例如,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姓名)曾试图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过失犯罪。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罪名)其次,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四个要素。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素,故不构成(罪名)。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合法权益。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客体。

(2)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指向任何特定的犯罪对象。

被害人(姓名)并非犯罪对象,故不构成犯罪对象。

(3)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行为。

(4)犯罪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犯罪结果。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结果。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方等,人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一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行出入境,那么对此一些人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一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大家很多人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行为,下面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何某辩护词

何某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妻子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基于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被告人何某在作案过程中实施了在自助银行安装解码器和摄像头用以窃取储户银行卡资料和密码以及在团伙里负责监督团伙其他成员的工作,因此,被告人何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做的是辅助工作,属于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从犯,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为牵连犯。

本案中被告人意图以使用解码器和摄像头窃取储户信用卡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这些信息伪造信用卡的手段来窃取储户账上款项,因此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方法行为,对此应认定为牵连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牵连犯没有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应择一重处。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为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首先,何某在本案之前并未受到过司法机关处理,此为被告人第一次触犯刑法,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且念在被告人结婚不久,家里五个月的宝宝需要妻子全力照顾,妻子无法外出工作,孩子和家庭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其次,被告人在作案后并未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区别于惯犯和其他多次犯案人员,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小的多。

再次,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提出退回涉案赃款,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最后,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两个情况,虽然被告人所反映的情况最终并未成立立功,但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争取宽大处理做出了积极努力。

上述情节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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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怎么写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偷越国(边)境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过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范本。

⼀、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接受本案被告⼈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同意,担任本案被告⼈刘×的⼀审辩护⼈。

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了调查,刚才⼜进⾏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对本案有了⽐较全⾯和深⼊地了解。

现就公诉⼈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刘×涉嫌组织他⼈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所涉嫌的罪名适⽤法律错误。

辩护⼈认为本案被告⼈刘×的⾏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偷越边境使⽤的。

”被告⼈刘×的⾏为正是⽤虚假的证明⽂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的。

从被告⼈刘×在本案中主观⽅⾯和客观⽅⾯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的(为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使⽤的⽬的和⾮法营利的⽬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偷渡⼤量存在,且逐年上升,⼏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式进⾏偷渡。

原因就是简单易⾏,风险⼩。

任何⼈只要愿意,都能实现。

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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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辩护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界,外国有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越过其他国家的国界,外国人或者我国公民要入境或者出境的,需要经过海关,如果不经我国海关的审核偷越国境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由澳门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偷越国(边)境罪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基本概念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不一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二)本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犯前款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他人具有偷越国(边)境行为;对他人偷越国(边)境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组织行为。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他人并没有偷越国(边)境行为,行为人组织他人合法进出国(边)境的;或者他人虽有偷越国(边)境行为,但行为人不是组织者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犯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都与偷越过(边)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除或者运送入国(边)境的行为。

前者表现的是组织行为,后者表现的是运送行为。

比如山东省青岛市“王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王某利用参加在韩国举行的游艇展览会的机会,非法组织7人出国打工,并收取了每人6万至1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牟利近50万元。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2021年X 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XX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观点1.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被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从轻处罚。

被告XXX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年迈,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

被告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犯罪后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从轻处罚,以减轻对被告家庭的影响。

走私偷逃税款1200万元主犯之一缓刑辩护词

走私偷逃税款1200万元主犯之一缓刑辩护词

走私偷逃税款1200万元主犯之一缓刑辩护词(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8号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案被告严XX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严X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一审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详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仔细分析本案证据及与当事人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告严XX对公诉人指控罪名无异议,认罪。

二、证据上,对本案电子证据的效力及合法性存有异议(一)只凭电子报表及邮件,不能够准确反映本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案的关键的计税全部证据都是电子邮件及计算机储存的报表等电子储存介质生成的书证,证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没有与本案的所有涉案的人员核实,同时也没有完整的与银行走账相对应的统计表,只凭电子记录,是无法完整、真实确认每一笔记账的准确性。

对已经过去一年多,没有全面完整的其他辅证参考,最后得出的结论及计税价格,采用电子报表的证据容易以偏概全出现错误。

涉及走私物品几千万元,涉及本案起诉的偷逃税款12410561.34元这样的案件,只凭电子单据,证据效力是不够的。

(二)只凭本案目前提供的电子邮箱证据及计算机报表无法准确认定真正的邮箱使用人、使用的频率、使用的时间、使用的次数。

本案中,赵X与严XX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有财务专业的教育背景,同时他们有一些账目是共同记账、共同审核,也有一些账目是单独记账、审核。

据严XX陈述,2013年12月后(2014年1月8日生女),严XX基本退出记账、审核账目,主要是赵X用他自己的及用严XX的邮箱记账及核账,2013年12月以后的记账表格与严XX以前记账的表格的格式都有差异,特别是2014年以后,计价的单位多数用的是港元而非以前用的人民币。

这些都足以证明2013年12月以后严XX 基本没有参与本案的任何活动,专心的抚育两个小孩。

但是因为本案的计税证据全部是电子邮箱及邮件,无法直接分清哪些是严XX记账,哪些是赵X记账,直接导致本案指控严XX对本案全部走私的偷逃税承担责任,原因就是本案的电子邮箱及电脑报表的证据被全部、直接采纳的原因。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1.择境行为是出于生存需要: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是出于他们所处国家的困境而采取的生存行为。

他们可能面临政治迫害、贫穷、战乱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合法居留。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自己国家的生活条件是不安全的。

2.呼吁对人权的保护: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试图逃离自己国家的恶劣环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他们可能是政治异议人士、宗教迫害者、性别歧视受害者等。

辩护律师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公约等法律文件,强调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3.忻忍者出发点: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虽然是非法的,但是是出于对自己家人的关爱和责任心。

例如,他们可能试图跨越边境为自己的家人寻求更好的生活和机会。

辩护律师可以呼吁法庭对这种人道考量给予关注。

4.非常事态的紧急行动:辩护律师可以辩称,被告行为是非常情况下的紧急行动。

他们可能面临极端贫困、饥饿、疾病等生命威胁,而被迫寻找更好的出路。

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证人证词、相关调查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5.无其他选择: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是因为没有其他合法的选择。

他们可能试图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合法居留,但遇到了官僚主义、红色笔墙或其他的障碍。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尝试过其他方法,但没有得到合理回应。

6.社会贡献:辩护律师可以呼吁法庭对被告的社会贡献予以重视。

他们可能在抵达目的地后为当地社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如支付税款、参与义工活动等。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7.追求欧美梦:辩护律师可以辩称,被告行为是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梦想和追求更好生活的机会。

他们可能听说过目的地国家的经济繁荣和机会,因此采取了冒险的方法寻求更好的命运。

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移民政策、社会发展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辩护律师在辩护偷越国(边)境类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被告的个人背景、家庭状况以及被告行为的具体情境。

通过合法证据、证人证词等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受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在此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提供辩护词。

本案涉及的是叛国罪,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因此我们必须审慎评估所有的证据,并确保公正地对待我的当事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爱国的公民,他从未有过任何对自己的国家不忠的意图。

他一直以来都为国家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致力于为国家做出贡献。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指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犯有叛国罪。

他们的证据是片面的、不可信的,并且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

我们将在此对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反驳,并证明被告的清白。

最后,我要提出的是,被告在此案中也享有合法的权利。

他有权利获得一场公正的审判,并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仔细权衡证据并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结束辩护词之前,我强调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他不应该被错误地定罪。

我们恳请法庭能够在审理此案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对待被告。

感谢各位的聆听!。

指使他人犯罪案件辩护词

指使他人犯罪案件辩护词

指使他人犯罪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员:首先,我要感谢法庭给予我这个辩护的机会。

我代表被告,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本次辩护的重点在于对指使他人犯罪案件的指控进行澄清,并展示被告无法指使他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在开始我的辩护陈述之前,我特此说明,我的目标并非为被告申请无罪判决,而是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并非指使他人犯罪,以谋求合理、公正的庭审结果。

首先,根据刑法第XXX条,指使他人犯罪是在自愿、精神完全健康的情况下,通过威胁、诱骗等手段驱使他人犯罪。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刑法的规定明显不符。

其次,对于指使他人犯罪的指控,必须具备明确的证据来支持。

但是,起诉方虽然提出了这一指控,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任何指令、指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在进一步的证据分析和证人证言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着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

有证人声称被告曾亲口指使他人犯罪,但其证词缺乏可信度和证据支持。

而其他证人则完全否认了被告的指使行为。

这充分显示出起诉方所提供的指控缺乏可靠的证明。

此外,被告的过去记录也没有证明其有过指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从其个人和职业生涯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守法的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这表明被告与指使他人犯罪的指控不符。

最后,关于本案的其他证据和证人证言,我们将在庭审过程中发表陈述。

我们将逐一解释每一项指控,并提供适当的证据进行相关反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员:通过对指使他人犯罪的指控展开辩护,我们坚信被告是无罪的。

我们将进一步提供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以正面回应所有的指控,并证明被告的清白。

在庭审的过程中,请各位出庭人员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审判。

同时,我也衷心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我国国境的,需要经过海关,如果⾮法偷越国境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安XX的辩护⼈。

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全⾯、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安XX涉嫌犯运送他⼈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国(边)境管理制度。

客观⽅⾯表现为⾮法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的⾏为。

从本案的事实分析:案件的起因是由尹XX和徐X成⽴的旅⾏社组织他⼈偷越国境,是单位组织犯罪活动,按照两⾼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员的刑事责任。

安XX不是旅⾏社的成员,构成运送他⼈偷越国境⾏为,其起到的作⽤是从犯作⽤。

1、2016年2⽉18⽇,被告⼈尹XX指使在韩国打⼯的安XX回国接赵XX、刘XX、李X、曾XX。

2016年2⽉22⽇,尹XX让徐X给安XX14000元,由安XX给赵XX、刘XX、李X、曾XX四⼈购买长春到韩国济州岛的往返飞机票。

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安XX是受被告⼈尹XX指使,如果构成运送他⼈偷越国境,那么两⼈应当是共犯关系,指使者是主犯。

被告⼈安XX在被告⼈尹XX指使下给被组织者买飞机票,带领乘坐飞机去韩国济州岛就完成了指使者的任务。

⾄于被组织者到韩国济州岛后何去何从与被告⼈安XX⽆关,被告⼈安XX是从犯。

2、2016年2⽉26⽇安XX带领赵XX、刘XX、李X、曾XX和陈XX等5⼈准备乘坐飞机时,因曾XX和陈XX出境⽬的不符合要求,被长春机场边防检查站阻⽌出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xx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xx律师一、案情背景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近年来,云南边境地区偷越类案件持续增加。

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等。

作为辩护⼈,应当重点考查如下事实和证据。

⼀、主观⽅⾯,重点考查有没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是否知道⾃⼰要去的地⽅是国(境)外。

有些犯罪嫌疑⼈是经⼈介绍,欲到国(边)境地区打⼯,但并不知道是要到国外,直到被抓获后才知道⽬的地是国外。

(⼆)是否知道⾃⼰出境的⽅式是“偷渡”。

有些犯罪嫌疑⼈,知道⾃⼰要出境到国(境)外。

但由于是受⼈安排,本⼈主观上以为是通过正常途径通关到国(境)外,结果安排出国(境)的⼈却选择了偷越国(边)境的形式。

如今年的⼀个案⼦中,犯罪嫌疑⼈刘某等5⼈经⼈介绍欲出国到⽼挝打⼯,专门为此办理了出国护照。

但因为疫情等原因,在边境⼝岸⽆法正常通关,组织出境的介绍⼈便采取了从⾮法通道偷渡的⽅式组织5⼈出境,后被⽼挝警⽅抓获并移交中国警⽅。

直到被抓后,这5⼈才知道⾃⼰被安排以偷渡的⽅式出国。

(三)是否知道⾃⼰要运送的⼈要出境。

有些涉嫌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嫌疑⼈,仅仅是跑⿊出租的驾驶员,有些甚⾄是正规出租车驾驶员,其并不明知客⼈要出境,更没有运送他⼈出境的⽬的,⽽只是应客⼈的要求,把⼈送到边境地区(未运送到境外),客观上起到了“运送他⼈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重要⼀环。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以做⽆罪辩护。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出租车驾驶员、⿊出租驾驶员在正常揽活过程中,有客⼈要求到边境地区中国⼀侧,驾驶员明知客⼈是要偷越出境,但考虑到⾃⼰仅把客⼈运送到边境线附近,客⼈下车后通过其他⽅式⾃⾏偷越出境;或者,边境地区的出租车司机或者⿊的驾驶员,明知他⼈是从境外偷越进来的(已经完成偷越⾏为),⽽将其运送到境内其他区域,是否构成运送他⼈偷越国(边)罪?猴哥认为,驾驶员的⾏为仅仅是在国内从事客运活动,并没有运送他⼈出⼊国(边)境,当然不构成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罪轻辩护词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罪轻辩护词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律师如何做罪轻辩护?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罪轻辩护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官,贵院办理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根据该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本所指派张翰宁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其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阅读案件卷宗,结合案件情况,辩护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一、李某在本案中实施的主要是为他人介绍工作的中介业务,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1、本案涉案外国人入境所持护照和签证,是由境外中介办理的,李某并没有参与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李某没有实施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2015年7月17日对吕某所做的笔录,问“你是怎么把他们(菲律宾人及印尼人)介绍到中国来的”,答“印尼人主要通过一个叫NIKEN的印尼人,她负责在当地招募印尼人,办印尼来华的签证,以及购买来华机票,办好签证后,也有NIKEN安排送至雅加达机场,至于怎么为印尼人办的签证怎么进去的机场,我不清楚”。

问“印尼人来华的签证是哪种签证?是谁办的?”吕某答“印尼人来华办的是旅游签,由NIKEN帮她们办,她们交什么材料我不清楚,NIKEN 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

1根据涉案印尼人的口供,他们的签证是由一名叫NIKEN(又叫MELAN)的印尼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而涉案菲律宾人的口供中称他们的签证是由RICHIE和DAVID两名在菲律宾的中介代为办理的。

而本案李某没有参与办理菲律宾及印尼人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由此可见,吕某及李某在国内并不知晓印尼中介为印尼人办理来华签证的具体事宜,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于吕某和李某也并不知情。

一起涉外案件辩护词

一起涉外案件辩护词

一起涉外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之妻吕小英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海孜尔·阿亚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调查。

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纵观本案,辩护人认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市检刑诉(2008)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孜尔·阿亚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本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两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

两被告人在供述中均否认有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事实。

证人证言中虽然有关于两被告人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的陈述,但证人证言中存在着严重的疑问;书证中只有部分证据与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内容相符;物证则缺乏关联性的必要证据。

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疑问及书证的不足:(一)默罕默德·阿斯海尔的证言该证人证言中存在如下疑点:1、2008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默罕默德·阿斯海尔称没有给钱,但在2008年5月17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又称给了钱,笔录的真实性令人怀疑;2、两次笔录陈述主要办证的是法如克,很少提及海孜尔,难以证实海孜尔具体办证事实;3、默罕默德·阿斯海尔在2008年5月13日自己陈述中称:“第一次办证时于2007年2月5日给付法如克800美元,给付海孜尔700美元和3500元人民币。

”而在2008年5月17询问笔录中陈述:“第一次办证时间为2007年,给付法如克1500美元和2500元人民币,给付海孜尔1000元人民币。

”两次陈述完全不一致,给钱的事实是否存在令人怀疑。

(二)苏黑勒·法如克的证言及书证1、该证人证言中存在如下疑点:(1)针对5万卢比的给付对象,苏黑勒·法如克在2008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在巴基斯坦交给海孜尔指定的人5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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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
——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
xx律师
一、案情背景
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自2006年初到
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鲍某将来被法院判决构成该罪,鉴于其组织出境打工的人数达76人之多、获利数额达85万元之巨,他,以及他的妻子——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都极有可能会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此种结果,是我们的委托人不愿接受的,自然也是辩护人着力避免的。

根据辩护人的分析,鲍某等人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即使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也可以构成其他犯罪,所以,首先可以肯定,无罪辩护是不可能的。

要使鲍某及其妻子不被判处重刑,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设法改变案件的定性,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法院以较轻的罪名判决。

遵循这一总体设想,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重点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侦查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是值得商榷的,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有望通过律师辩护改变定性,为委托人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在律所的案例集体研讨例会上,辩护人的这一观点同时也获得了部分同事的支持。

根据本案定性问题系主要争议焦点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决定在本案的辩护上改变将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作为工作重点的惯例,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提前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力争通过法律赋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以充足的理由说服审查起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定性。

为此,辩护人根据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成果,立即着手书写了一份详细的《辩护意见书》,在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组织研究本案之前,及时递交给承办本案的主诉检察官。

在《辩护意见书》里,辩护人提出: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318条和第31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鲍某等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分别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和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二者之一。

2、从犯罪嫌疑人鲍某等人的行为来看,其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的规定,同时也基本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的规定,所以,单纯从行为的合规范性来看,定这两个罪名的任何一个都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应属于法条竞合。

3、但是,本案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一系列骗取出境证件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并非是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等人以自然人身份实施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而是鲍某、陈某某作为企业法人淄博六和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利益并代表本单位,同时也是利用本单位的经营条件和人员而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

4、从刑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这两个罪名的规定看,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但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当然不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能不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践中不够统一,众说纷纭。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月21日正式下发的一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在论及“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时,指出: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应当说,单位不能构成的贷款诈骗罪和单位可以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也同样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中所把握的司法原理,在本案的所涉及的骗取出境证件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系由单位实施的情况下,应当以单位可以构成的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而不应以单位不能构成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是符合司法精神的。

综合以上理由,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鲍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相比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在同属“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量刑方面骗取出境证件最低为3年,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则最低为7年,相差甚大。

《辩护意见书》递交到公诉机关后,辩护人又通过电话或当面就其中的一些观点同主办检察官多次进行探讨、沟通,最终,检察机关经检委会集体讨论,认为辩护人的观点有理有据,决定予以采纳。

这样,本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时,指控的罪名改为了“骗取出境证件罪”,淄博六合公司为被告单位,被告人鲍某、陈某某、耿某某等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起诉书对案件定性的改变,意味着辩护人的辩护已经取得重大成果。

剩下的工作,就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在情节方面再为被告人做进一步争取,争取在法定的3-7年的量刑幅度内获得从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说服被告人鲍某、陈某某的亲属为他们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同时在法庭上,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了淄博六合公司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鲍某对本案涉入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这些举措和观点,对于被告人鲍某最终获得从轻处罚,也发挥了相当的作用。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鲍某等人骗取出境证件罪成立,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等人也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四、总结自评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
1、抓住了“单位不能构成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这一关键辩点,并且找到、使用了权威理论作为论据;
2、勇于坚持正确的观点,“咬定青山不放松”的自信和坚持;
3、审时度势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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