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劳动合同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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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境内各级分支机构(本办法统称“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主体和内容

第三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总部、经过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其他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可直接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地市级分公司不得再转授权。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附件组成。

第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员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六条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地市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掌握大客户资源、关键信息及其他公司特殊规定

的员工,应当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上述人员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后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包括: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初次订立劳动合同。

(1)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省级分公司及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六年;

(2)公司总部处室经理(副经理)、各省级分公司及子公司部门总(副总)经理及地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3)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订立为二至四年。

2、公司与上述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根据员工考核成绩和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七年。

3、2008年1月1日以前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员工,2008年1月1日后初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比照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公司(含原中国联通、中国网通)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公司接收的初次安置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军龄同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满十年的;

3、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调到公司工作,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同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满十年的;

4、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与初次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约定试用期。

第八条工作内容分为通信管理岗位和通信生产与经营岗位两类。

与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省级分公司及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订立劳动合同,填写通信管理岗位。

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填写通信生产与经营岗位。

第九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内容确定应执行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劳动合同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一)公司在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二)公司与员工在用工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社会招聘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持有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无法提供的,须提交《关于劳动关系等事项的声明》。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已阅知岗位说明书及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书面文件由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一并保存。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省级分公司及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及终止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通过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根据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对员工进行胜任度评价。员工未达到任职条件且在公司规定时间内仍未能达到的,公司

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相应岗位等级和薪酬,或安排员工待岗。

(二)公司根据绩效考核,对员工进行贡献度评价。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相应岗位等级和薪酬,或安排员工待岗。

(三)公司根据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工作作风,建设高效廉洁的员工队伍。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相应岗位等级和薪酬,安排员工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司业务转型,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依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五)安排员工待岗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劳动合同续订或者终止的意向,协商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事宜,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纠纷。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妥善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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