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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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标的物的交易条件和权利义务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 标的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包括商品、资产、服务或权利等。

2. 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就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达成一致。

3. 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方有权要求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履行交货义务。

4. 合同成立: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合同文件或以其他形式达成口头协议,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2. 平等性: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具体性: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具体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规避交易的不确定性。

5.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付款或交换利益的前提下成立的。

买卖合同的作用买卖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规范交易行为:买卖合同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2. 保障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3. 促进经济发展: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推动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

4. 建立信任关系: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有助于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付标的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支付货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给卖方。

3. 履行义务: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一、引言物品买卖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合同中所涉及的物品。

二、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有形的,如电子产品、衣物、食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知识产权、专利等。

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双方能够明确其性质和数量。

三、标的物的描述在物品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描述非常重要。

合同中的描述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避免产生争议。

例如,在描述有形物品时,可以包括其品牌、型号、颜色、尺寸等信息。

而在描述无形物品时,可以包括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权益的详细说明。

四、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

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此外,合同中还应约定标的物的数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关注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定,可以是合同签订时、交付时或其他约定的时间点。

六、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价格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七、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关键环节。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给买方。

买方在接收标的物时应当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如果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或替换。

八、标的物的保证和违约责任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保证和违约责任是双方必须考虑的问题。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标的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
作为律师,您需要拟定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包括以下内容,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1. 标的物信息:对标的物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名称、
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详细信息。

2. 合同各方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各方身份:明确买方和卖方的身份,确保其具备签订
合同的法定资格。

4. 权利与义务:明确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买
方的支付义务和卖方的交付义务,以及买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的权利要求退货或赔偿等。

5. 履行方式:规定买方和卖方履行合同的方式,例如通
过货运、物流、快递等方式交付标的物。

6. 期限: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即买卖合同从何时开始生效,以及交货日期等。

7. 违约责任:明确在各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责任,例如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并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 法律适用: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9. 权力和义务明确: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尽量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10.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并能够在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在拟定买卖合同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一、标的物1.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二、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及价格等交付标的物。

(2)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送交买方。

(3) 卖方应负责标的物的包装、装运、保险和装卸等费用。

(4)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卖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6)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接受买方支付的货款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交付单据。

(7)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权属清晰无争议。

(8) 卖方应尽快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接受买方的验收。

(9)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买方有权按合同要求购买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2)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买方应不得泄露标的物相关的商业秘密。

(4)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验收,并及时提出有关标的物的问题或异议。

(5) 买方应及时支付标的物的货款。

(6)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履行方式和期限(1)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交付买方。

(2)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验收,并及时提出有关标的物的问题或异议。

4. 违约责任(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拒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甲方(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一、标的物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标的物)。

1.2 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二、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符合约定。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有权收取合法的购买价款。

(5)甲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购买价款。

(2)乙方应在指定时间内接收标的物。

(3)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3.1 履行方式:交付3.2 交货期限:_____________之前。

四、违约责任4.1 卖方违约:(1)未按期交货的,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不能交付的,赔偿买方因无法完成交易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提供的标的物无质量问题,但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其它问题,赔偿买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4.2 买方违约:(1)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不能接收的,赔偿甲方因无法完成交易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的,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力义务的,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

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的物是明确的,一般标的物和标的是存于一体的,但是不代表标的物和标的是永远共存的。

比如在劳务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当中没有买卖的商品,在这份合同当中,没有标地物,而可能具有标的。

此处的标的可能是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资金额。

合同成立必定会有标的,但是不一定会有标定物。

合同的标的有多种形式:
第一种标的是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者是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第二种标的就是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者是股票,他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

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是它们都具有可以交易的价值,第三种是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
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第四种,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者是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细节和条件。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则是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商品:这是最常见的标的物类型。

商品可以是生活用品、电子产品、汽车、家具等等。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写字楼、商铺等。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卖方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约定价格、交付时间、权益转移等细节。

3. 动产:动产是指可移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船只等。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买方购买卖方的动产所有权,并约定规格、数量、价格等细节。

4. 服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可以是各种服务,如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租赁服务等。

在服务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服务内容、数量、价格、时限等要求。

无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合同中都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条款:1. 标的物描述:详细描述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特征,以确保买卖双方对标的物有清晰的认知。

2. 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的时间和地点。

3. 交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如快递、自提等)和交付时间。

4. 保修和退换:针对商品的买卖合同,通常需要约定保修期限和退换货的规定。

5. 违约责任:明确买卖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补偿方式。

6.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买方和卖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签订买卖合,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对标的物的描述和约定符合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双方也应保留合同的复印件和相关交易记录,以防发生争议。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甲方:(卖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鉴于乙方需要购买标的物,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买卖合同:一、标的物描述1.1 标的物名称:1.2 规格型号:1.3 数量:1.4 产地/来源:1.5 质量标准:1.6 其他说明:二、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成交价:2.2 支付方式:2.3 发票信息:2.4 其他说明:三、交货方式及时间3.1 交货方式:3.2 交货地点:3.3 交货时间:3.4 其他说明:四、验收标准4.1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一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2 若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则视为买方已经确认商品品质与数量。

4.3 卖方应为商品质量提供保证,根据买方请求提供商品检验证明。

五、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5.1 卖方权利义务:5.1.1具有卖出标的物的权利和能力。

5.1.2向买方提供标的物合法存货证明和质量保证。

5.1.3配合买方质检工作的实施。

5.1.4按要求完成供货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工作。

5.1.5承担标的物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法律责任。

5.2 买方权利义务:5.2.1支付标的物的款项。

5.2.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5.2.3按照约定义务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5.2.4发现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卖方。

5.2.5对于因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退货、换货、返修等事项,按照约定退换。

5.3 违约责任:5.3.1 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5.3.2如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则应承担滞纳金、违约金等可能产生的补偿义务。

5.3.3 如卖方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违约金等可能产生的补偿义务。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6.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解释和执行。

6.2 如双方之间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那些事儿!
咱先举个例子哈,你去市场买个西瓜,这西瓜就是买卖合同里的标的物。

那啥是标的物呢?简单说,就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那个东西。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个具体的东西,那交易还咋进行呀?就像打仗没了目标,那不就瞎忙活嘛!
比如说,你打算买辆车,车就是标的物呀!咱得清楚这辆车的各种情况,颜色啦、配置啦、性能啦。

这就好比找对象,你得了解对方的性格、爱好、优缺点啥的。

要是你稀里糊涂就买,回头发现车有问题,那不就傻眼啦?哎呀,那可真是让人头疼!
再比如公司之间的大买卖,那些大型设备也是标的物哟。

想象一下,如
果对这些设备不仔细了解,后续出了啥毛病,双方不得争得面红耳赤呀!这不就跟两孩子抢玩具似的,一个说这是我的,一个说不是。

还有哦,对于标的物,咱可得确定它的所有权。

不然,你买了个东西,结果还有别人说那也是他的,这多闹心呀!这不就像你买了个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有人来说这房子也有他一半,你说气不气人?
而且呀,对标的物的质量也得严格把关。

买个东西回来,没用几天就坏了,那得多郁闷。

就好比你买个手机,没用多久就卡顿、死机,你不得烦死啦?
总之啊,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可太重要啦!一定要认真对待,可别马马虎虎的,不然最后吃亏的可是自己呀!我的观点就是:买卖合同里的标的物就像是航行中的灯塔,指引着买卖的方向,咱得把它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标的物大白话的意思

标的物大白话的意思

标的物大白话的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即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物和标的有一定的区别。

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分为四类
1、有形财产,是指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如货币、存货、机器设备等。

2、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财产。

无形财产主要包括人们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等等。

3、劳务,指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或者服务。

劳务既可以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劳动或服务,比如维修合同中的维修行为。

4、工作成果,指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如设计合同中完成的设计图纸。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合法范围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合法范围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合法范围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包括交付财产、劳务、完成工作等。

有时指物,在买卖合中买或者卖的某物就是标的,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就可以称为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附着所有权,所以标的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包括交付财产、劳务、完成工作等。

有时指物,在买卖合中买或者卖的某物就是标的,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就可以称为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附着所有权,所以标的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也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有的学者认为,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原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

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需调查该物的所有权。

只有该物属于追赃物,物的所有权人方有权可请求买受人返还,但也应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买受该物的价款。

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就规定,货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1. 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合同,其标的物是指合同中买方要购买,卖方要出售的物品。

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以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问题。

2. 标的物的定义和分类2.1 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指合同中买方要购买,卖方要出售的物品,可以是有形的或者无形的。

2.2 标的物的分类标的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商品:包括可移动物品和不可移动物品。

- 服务:指人或者机构为买方提供劳务或者服务。

-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3. 标的物的确定3.1 标的物的确定原则- 具体确定原则:合同应当明确指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等。

- 委托选择原则:当买卖合同没有明确指定标的物的种类时,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择。

3.2 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检验:买方在收到标的物之后,有权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

- 验收: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标的物,并确保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

4.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4.1 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的风险一般在合同订立之时转移给买方,但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4.2 标的物的保险和损坏- 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在标的物风险转移之前或者之后对标的物进行保险。

- 若标的物在风险转移之后发生损坏,由买方承担损失;若标的物在风险转移之前发生损坏,由卖方承担损失。

5. 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5.1 标的物瑕疵和解除合同- 若标的物存在瑕疵,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

- 标的物的瑕疵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卖方的赔偿责任- 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或者无法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买卖合同范本- 附件二:标的物检验记录7.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标的物:合同中买方要购买,卖方要出售的物品。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我们在购买⼀些东西或者在卖⼀些东西的时候可能会签订⼀份买卖合同,合同上⼀般都会有双⽅要履⾏的义务,当事⼈都要履⾏,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那么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你,⼀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客体应当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合同当事⼈的姓名,如果是法⼈,则需法⼈的名称。

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的⾝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期限:超过履⾏期限会导致违约,甚⾄守约⽅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般约定违约⾦⽐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式:约定是采⽤仲裁还是诉讼的⽅式。

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时将向哪⾥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其他条款可由当事⼈协商约定。

从这些内容来看,买卖合同的客体就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不明⽩,可以登录我们店铺⽹站咨询我们的律师进⾏了解。

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

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

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一、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

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标的物特有原则执行标的物变价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因此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除应遵循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同时应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则。

其特有原则包括: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

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的,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

如在执行标的物变价准备阶段标的物的评估价格问题和拍卖、变卖过程中交易底价的确定问题都应遵循当时交易市场的经济客观情况,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情况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和确定交易底价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履行已确定债务的义务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其所处的地位是被动的。

但在执行标的物变价的几种方式中,中国法律都体现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原则。

简单的个人物品买卖合同

简单的个人物品买卖合同

个人物品买卖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甲方合法拥有的个人物品转让给乙方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充分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买卖标的物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下列个人物品(以下简称“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1)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4)购买日期:_______________(若有,用于确定剩余质保期等)2.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该标的物。

甲方保证标的物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争议等情形。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如实告知乙方标的物的一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1.款中的各项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

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等)。

3. 若标的物为二手物品,甲方应特别告知乙方该物品的使用寿命、已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并对标的物的性能和安全性作出合理的保证。

如甲方未如实告知或保证不实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该价款已包含标的物本身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费用(若有,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以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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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一: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

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

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

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揽、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3.买卖合同的种类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有多种分类。

(l)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按照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为特种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

种类物买卖有瑕疵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按照销售的数量可分为批发买卖和零售买卖。

批发买卖简称批发,指批量销售。

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一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将货物批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对交,即时清结。

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非即时买卖又有预约买卖、赊欠买卖等多种划分。

预约买卖指买卖成立时买受人先支付预付款,出卖人日后交付货物的买卖。

这种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预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订购。

预约买卖同买卖预约不同。

预约买卖的买卖关系业已成立,而买卖预约仅是一种预约,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受人没有支付价金。

赊欠买卖指买卖成立时出卖人先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日后一次支付价金的买卖。

赊欠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赊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赊购。

(5)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可分为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

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6)自由买卖与竞价买卖按照是否采用竞争的方法进行买卖,可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

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

4.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篇二: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卖合同甲方(买方):乙方(卖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甲方(买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乙方(卖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标的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价格(提示:若合同标的物种类较多,可以另行制作《标的物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标的物明细表》应具体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备品备件、随机工具、技术资料等内容。

)2. 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标的物交付时间:乙方应于月甲方交付标的物。

(提示:双方约定为分批交货的,可在此条款中约定分批(次)交货的时间。

)标的物交付地点及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提货。

上述送货或提货的时间、地点或收货人有变动的,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甲方后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3.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提示:本合同下文设计了预付、后付及分期支付三种付款方式,供填写时选择。

)(1)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2)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分期支付: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②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③标的物的质保期届满且其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4)其他方式:。

(提示:双方约定为分批(次)交付标的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4)其他方式”条款中,将甲方支付价款的进度、额度与乙方的交货及验收时间相对应。

)甲方4甲方甲方甲方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4. 标的物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的内容和范围:。

(提示:此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使用说明、质检合格证明、用户手册、质量保修凭证、随机资料、随机软件及零配件、随机工具等。

)验收标准:(提示:此处填写有关标的物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对标的物性能、能耗和其他技术指标等具体要求。

)标的物经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标的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需要进行安装、调试或者试运行的,乙方按下列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提示:项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乙方应在标的物交付甲方个工作日内(或年日前)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完成安装调试。

标的物完成安装调试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时,甲乙双方均应派员到场,乙方不派员到场验收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的结果。

篇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

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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