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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核心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特征这三方面来进行比较。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风险性大、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等等。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
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
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
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
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
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不知道⼤家了解多少。
国际货物买卖是什么意思?它有哪些特征?为⼤家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当事⼈之间,⼀⽅提供货物,收取价⾦,另⼀⽅接受货物,⽀付货款的协议。
它是确定当事⼈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是出⼝商,或称卖⽅,受货⽅是进⼝商,或称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由于货物具体内容和界限较难界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了“排除法”来确定货物买卖的范围,即把某些种类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范围之外,它们分别是:(1)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的买卖,除⾮卖⽅在订⽴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2)经由拍卖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的买卖;(5)船舶、船只、⽓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的买卖;在以上六种被排除适⽤公约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中,有的是不属于货物的范畴,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电⼒在许多国家也不被列为货物的范畴;有的是属于特殊贸易的标的物,这些特殊买卖要统⼀起来⽐较困难,如供私⼈、家⼈或家庭使⽤⽽购买的货物,属于消费品买卖。
⼤多数国家都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订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且都是强制性法律,为了避免冲突,公约将其排除在外;拍卖情况⽐较复杂,各国对拍卖也都定有⾃⼰的专门法律,拍卖⼀般要受拍卖发⽣地国家法律约束,因此,公约将拍卖留待拍卖发⽣地国家的法律去管辖;对于依执⾏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与⼀般国际货物买卖有根本的差别,当事⼈之间⽆法洽谈合同的条款,⽽且买卖的⽅式和效⼒要受有关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则的⽀配;船舶、飞机等买卖也要受各国国内法的拘束,同样难于统⼀。
(国际贸易流程)项目二(B卷)
(国际贸易流程)项目二(B卷)1. 买卖双方成交1000台设备,L/C规定可以分批装运,并规定第一批交600台,第二批交400台,那么()。
[单选题] *A.只要货物已备好,可以将1000台一次装运B.只能按规定先交600台,后交400台(正确答案)C.只要数量相符,可以先交400台,后交600台D.可以先交500台,后交500台2. 一般而言,有特色的名优产品宜于()。
[单选题] *A. 凭样品买卖B.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正确答案)C. 凭规格买卖D. 凭说明书买卖3.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玉米约1000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该公司发货时,最多可以装运()吨。
[单选题] *A. 900B. 1000C. 1200D. 1100(正确答案)4. 我国的度量衡制度采用的是()。
[单选题] *A. 英制B. 公制C. 美制D. 国际单位制(正确答案)您的班级、学号: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允诺者,均构成()。
[单选题] *A. 失信B. 仲裁C. 索赔D. 违约(正确答案)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单选题] *A.股票B.债券C.票据D.有形商品(正确答案)7. 对于质量难以标准化、规格化的手工艺品、服装、矿产品等商品适合采用的品质表示方法是()。
[单选题] *A. 凭样品买卖(正确答案)B.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C. 凭规格买卖D. 凭说明书买卖8. 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复制一个类似的产品交买方确认,确认后的样品被称为()。
[单选题] *A. 封样B. 色彩样品C. 参考样品D. 对等样品(正确答案)9. 生丝、羊毛等商品的计重方法应该为()。
[单选题] *A. 毛重B. 净重C. 公量(正确答案)D. 理论重量10. 商品包装应该尽量不用()。
买卖合同浅谈
六、特种买卖合同
• • • • • • • • • (一)连续买卖 (二)分期付款买卖 1、概念 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全部价款 2、条款 所有权转移的特约。 解除合同及损害赔偿的特约 (三)凭样品买卖 (四)试用买卖 (五)拍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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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五、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 (一)概念 •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含义是特定的,即 标的物因意外而毁损、灭失的损失。 • (二)基本原则 • (三)不动产及所有权转移需登记的动产的风险 负担 • (四)几种例外情形 • 1、迟延交付的情形 • 2、购买在途运输的标的物 • 3、通过运输交货的情形 • 4、买受人未受领的情形
•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 转让标的物的一方成为出卖人或者卖方,受让 标的物的一方成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标的物仅是物,不包 括权利。 • 2、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商品,即可融通物。 • 3、种类及其广泛。 • (五)种类 • 1、实物买卖合同与权利买卖合同。 • 2、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 3、现货买卖合同及期货买卖合同。 • 4、动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主讲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一、概述
• (一)概念 •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 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 • (二)特征 • 1、是卖方转让所有权, 买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 2、是双务合同; • 3、是有偿合; • 4、是诺成合同; • 5、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 6、是有名合同。
• (二)瑕疵担保责任 • 即出卖人对自己所转 让的财产附有权利瑕 疵和物的瑕疵的瑕疵 担保责任。 •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 3、售后服务义受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应当及时接受标的物,如果无 故拖延接收,就应当承担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 2、支付价金 •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支付方 式支付对价,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 俗。 • 合同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确定。 •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 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尽快检查、检验标的物。 没有约定的,应当立即检验。
买卖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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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将买卖合同界定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节包含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也包含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验买卖、拍卖、招投标买卖。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根据我国法律和交易实践,能够成为出卖人的包括下列民事主体:
1.财产所有权人。
财产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可以将标的物予以出卖。
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
对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行使担保物权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将标的物予以出卖。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的财产,用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4.行纪人。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之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标的物的买卖。
在法律关系上,行纪人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标的物的范围。
买卖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适用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适格。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欢迎阅读下文关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培训
买卖合同培训《买卖合同培训教程》第一章: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1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某种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买卖合同的特征(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品的所有权。
(2)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取得物品所有权的对价。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有体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都承担义务,且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转移物品所有权。
第二章: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2.1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买卖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交易物品名称、数量和质量。
名称应当具体明确,数量应当明确计量单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2 价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对价,即购买物品所支付的金额。
价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注明币种、支付方式等。
2.3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出卖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标的物。
2.4 包装方式和要求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确保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包装费用由双方约定承担。
2.5 检验标准和方法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检验标的物的标准和方法。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确保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2.6 售后服务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后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如保修、更换、维修等。
2.7 争议解决方式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3.1 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明确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法 期末考试
一、单选1。
关于行纪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A行纪合同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B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则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C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预付行纪费用D行纪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行纪人费用以及报酬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A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工作完成主要工作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是具有特定性的D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
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分为( A )A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B铁路运输合同和公路运输合同C单一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D水上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4。
小王是甲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小王在业余时间自己进行研究,发明了一项技术,甲公司知道后,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将此技术转给了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C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5。
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B )A赠与合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B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C赠与合同是实践行为D赠与合同是要式行为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C )A.1年 B。
2年 C.4年 D.6年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技术合同,就非法垄断某项技术,该合同的效力为( C )A 有效B 无效C 效力待定D 可撤销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对定做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承揽人的此项义务为( D )A给付义务 B主给付义务C从给付义务 D附随义务9.在合同法上,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A )A暖水瓶 B纺织技术C作品 D人格权10。
老王将一堆西红柿交给老刘代卖,老刘卖完后可以提取5%的价款作为报酬,老刘便将西红柿摆在自己的菜摊上,随自己的菜一同卖出去,老王与老刘订立的合同基本有何种合同性质?( C )A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11。
小王赠送给小刘一台录音机,小刘拿走后发现录音机经常出现卡带的现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 )A小王应当更换,因为录音机存在瑕疵B小王不应当更换,即便录音机存在瑕疵C小王应当负责修理录音机D小王可以要求小刘归还录音机12。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1. 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款,它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将进行交易的具体物品或服务。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进行详细阐述。
2. 标的物的定义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达成的对象。
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商品、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如咨询、技术支持等。
标的物应当具备明确的特征和属性,以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和履行合同。
3. 标的物的描述为了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买卖合同需要对标的物进行充分的描述。
标的物的描述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避免产生误解或争议。
描述标的物的常用方法有几种:•物品的名称和规格:对于有形物品,可以描述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特征。
例如,对于买卖商品的合同,可以具体描述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包装规格等。
•无形服务的描述:对于无形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的类型、范围、时间、地点等。
例如,在技术支持合同中,可以明确技术支持的内容、技术支持的时间和地点。
•附属物品或附带权益: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涉及附属物品或附带权益。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这些附属物品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
例如,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可以描述房屋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等。
•标的物的状态和合格标准:对于特定类型的物品,合同中可以描述物品的状态和合格标准。
例如,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可以描述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等。
4. 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而风险的转移则可能会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地法律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可能存在情况:•即时转移:在一些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合同成立时立即转移给买方。
例如,在直接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一旦合同成立,买方即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3-09民法学-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三编 第九章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民法典》第599条
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拍卖合同
拍 卖 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 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编 第九章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拍卖的表示 应买的表示 卖定的表示
《民法学》
(一)支付价款
二、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 额、地点、时间为之。
《民法学》
第三编 第九章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受领标的物
第三编 第九章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若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
如多交付、提前交付、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
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 险 负 担 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第三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第三编 第九章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 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 意思表示,但负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 标的物的义务。
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
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一、买卖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
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标的物特有原则执行标的物变价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因此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除应遵循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同时应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则。
其特有原则包括: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
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的,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
如在执行标的物变价准备阶段标的物的评估价格问题和拍卖、变卖过程中交易底价的确定问题都应遵循当时交易市场的经济客观情况,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情况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和确定交易底价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履行已确定债务的义务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其所处的地位是被动的。
但在执行标的物变价的几种方式中,中国法律都体现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原则。
标的物大白话的意思
标的物大白话的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即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物和标的有一定的区别。
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分为四类
1、有形财产,是指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如货币、存货、机器设备等。
2、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财产。
无形财产主要包括人们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等等。
3、劳务,指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或者服务。
劳务既可以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劳动或服务,比如维修合同中的维修行为。
4、工作成果,指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如设计合同中完成的设计图纸。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热门城市:吉林市律师吴忠律师东莞律师泸州律师日喀则律师泰安律师佳木斯律师钦州律师平顶山律师▲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是较为常见的,因买卖行为在生活中必不可少,有买卖行为也就会产生对买卖合同的签订。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呢?对此,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音“地”);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
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
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买卖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细节和条件。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则是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商品:这是最常见的标的物类型。
商品可以是生活用品、电子产品、汽车、家具等等。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写字楼、商铺等。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卖方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约定价格、交付时间、权益转移等细节。
3. 动产:动产是指可移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船只等。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买方购买卖方的动产所有权,并约定规格、数量、价格等细节。
4. 服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可以是各种服务,如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租赁服务等。
在服务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服务内容、数量、价格、时限等要求。
无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合同中都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条款:1. 标的物描述:详细描述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特征,以确保买卖双方对标的物有清晰的认知。
2. 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的时间和地点。
3. 交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如快递、自提等)和交付时间。
4. 保修和退换:针对商品的买卖合同,通常需要约定保修期限和退换货的规定。
5. 违约责任:明确买卖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补偿方式。
6.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买方和卖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签订买卖合,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对标的物的描述和约定符合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双方也应保留合同的复印件和相关交易记录,以防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国际贸易实务》第2章 标的物及相关条款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 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Sales by Looking at Goods)
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做法, 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 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 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 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 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公式为: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一、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用
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地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 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标的物通常以商品的名称来表示。众所周知,国际贸易 在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 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 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 、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订立品质条款应 注意下列问题:
(一)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各种方法(或品质依据)都 有其特殊的含义和范围,哪些商品适于凭样品买卖,哪些商品 适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买卖,都有行业习惯可循。另外, 还应防止把品质指标订得过于烦琐,以免顾此失彼,难以兼备, 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主要用于买卖双方就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约定和规范。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即双方共同约定的交易对象。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涉及各行各业的商品和服务,下面将就一些常见的标的物进行简要探讨。
首先,常见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一是商品。
商品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
实物商品指的是可触摸和实际存在的物品,例如电子设备、日用品等。
虚拟商品则是指在互联网等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音乐、电子书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商品交易中起到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权益的作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商品的具体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以及交付方式等重要细节,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服务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重要部分。
服务类标的物指的是商业活动中提供的具体服务,如旅游服务、咨询服务、清洁服务等。
与商品不同,服务的特征在于其无形性和不可分割性。
对于服务类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往往更为复杂,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费用等重要条款,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知识产权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个重要方面。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上保护的创造性产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独特性,其交易一般需要通过买卖合同进行约定和规范。
买卖合同中针对知识产权的标的物,通常会涉及权属转让、使用权许可、保密义务等条款,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并规范知识产权交易。
最后,资产和权益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交易涉及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负债等,包括地产、机械设备、股权等。
权益则指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股权、股票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资产转让和权益交易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合同中往往需要明确资产的具体情况、交割方式、交易代价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以保护。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形式多样,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买卖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买卖合同1. 引言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买卖合同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条款,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了交付、支付、保险、处理纠纷等方方面面。
因此,本文将对买卖合同进行深入解读,明确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各方的权益。
2.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其拥有权的物品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可以涉及商品、不动产等多种交易形式。
在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得到明确的规定。
3. 买卖合同的要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要素:3.1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易物品。
这可以是实物商品、服务、不动产等。
标的物应当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和可供转让的资格。
3.2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转让所应支付的货币金额。
买卖合同要明确约定交易价格的单位、支付方式和期限等相关条款。
3.3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详细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商品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3.4 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和买方。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经营的能力。
4.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4.1 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4.2 价款的支付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相应的价款。
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3 商品质量标准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合格的商品,确保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4.4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精简版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标的物的交易条件和权利义务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 标的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包括商品、资产、服务或权利等。
2. 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就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达成一致。
3. 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方有权要求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履行交货义务。
4. 合同成立: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合同文件或以其他形式达成口头协议,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2. 平等性: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具体性: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具体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规避交易的不确定性。
5.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付款或交换利益的前提下成立的。
买卖合同的作用买卖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规范交易行为:买卖合同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2. 保障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3. 促进经济发展: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推动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
4. 建立信任关系: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有助于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付标的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支付货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给卖方。
3. 履行义务: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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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篇一: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
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
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
”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
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
”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
”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
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
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
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
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
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
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
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
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
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
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1598条在对有体物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后,在第1607条也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作了明确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编第54条规定:“本节(指批发买卖合同一节)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
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
”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
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
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
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篇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篇一:论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论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
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
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
”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
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
”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
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
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
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
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
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
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
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
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
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
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篇二: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
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
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
”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
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