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清单计价规则及要求

第一部分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要求土方量计算(一)清单项目设置及说明1、土石方工程共包括四部分12个项目,其中土方工程6项(常用项目2项,平整场地和挖基础土方),土石方回填1项(土石方回填)。
2、一般情况下,基底钎探(钻探及回填孔)、土方运输不单独列项,应包括在主体项目中。
3、几个名词:平整场地、竖向布置挖土、山坡切土、挖基槽、挖基坑、大开挖等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更能反映工程实际状况,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必要和充分的描述,如土壤类别、弃土取土运距、挖土厚度、回填要求等。
5、因地质情况变化或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更。
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现场认证,依据合同调整。
6、干湿土的划分《计价规则》P34 (8)7、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计价规则》P388、注意:编制清单时不考虑施工方法,因此,不再分人工土方工程和机械土方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主要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1、平整场地:指建筑物场地内厚度在±0.3m 以内挖填运土及找平。
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以m2计算。
*“首层面积”如何定义?阳台如何计算面积?*“首层面积”指建筑物首层所占面积,不一定等于底层建筑面积*“首层面积”应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
落地阳台计算全面积;悬挑阳台不计算面积。
设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井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也应计入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地上无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场按地下停车场外墙外边线外围面积计算,包括出入口、通风竖井和采光井计算平整场地的面积。
2、挖基础土方:按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以m3计算。
包括带形基础(挖沟槽)、独立基础(挖地坑)、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大开挖)及设备基础、人工挖桩孔等的挖土。
*挖基础土方的编码应根据不同的基础类型列项,带形基础根据其不同的底宽和深度编码列项;独立和满堂基础则按不同底面积和深度分别编码列项。
*计算土方工程量时,以设计图示净量计算,放坡、操作工作面、支挡土板等,在计价时考虑。
13清单计价规范

13清单计价规范为了确保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了以下规范:一、清单编制规范1. 清单名称应简明扼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反映所含内容。
2. 清单应按照工程施工的先后顺序编制,且相同类别的工作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
3. 清单中的项目应明确具体,不得模糊不清或篇幅冗长。
4. 清单中的项目应包含必要的性质、规格、数量、单位、单价等信息,以便于计价和施工。
5. 清单中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可以包括所需材料和施工方法等。
二、计价规范1. 单价的确定应根据市场价格、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工艺等因素进行合理估算。
2. 清单中的单位应能够准确衡量工程量,如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等。
3. 清单中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计,准确反映工程实际的工作量。
4. 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市场行情及供需状况进行测算,能够反映实际价格水平。
5. 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如长度可直接测量、面积可由长度和宽度相乘等。
6. 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应考虑到预留、损耗和浪费等因素,以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7. 清单计价时应注意合理控制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的比例,以防止计价过高或过低。
8. 清单计价时应考虑到特殊工程条件和施工环境等因素,以做出合理的调整。
9. 清单计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10. 清单计价应建立相关的审查和核对机制,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补充规范1. 清单计价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
2. 清单计价应遵循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清单计价应建立可追溯的档案资料,以备日后查验和审计。
4. 清单计价应及时更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工程实际需求。
5. 清单计价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改进计价方法和规范。
6. 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的计价软件,以提高计算效率和准确性。
7. 清单计价应进行公开透明,向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计价依据和资料。
(完整版)GB50500-20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份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份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份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组成部份,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者施工任务将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份,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者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分部份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构成份部份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最新清单计价规范

最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清单计价规范一、项目的计价方式1. 单价计价:按单位数量或者长度、面积等计算,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出总价。
例如,建筑材料的计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2. 固定总价计价:根据项目的整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
例如,装修工程的计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3. 单位设备计价:按照设备的规格、品牌以及数量等确定一个单位设备的价格,并根据需求的设备数量计算出总价。
例如,电子设备的计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二、计价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计价应该公正、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要在市场价位范围内进行计算。
2. 经济原则:计价要根据项目的特性和需求,以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避免资源的浪费。
3. 透明原则:计价应该明确、清晰,不得含有模糊不清的条款,确保计价可被理解和审查。
三、计价的要素1. 工程量:计价前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测量和量取,确定工程的实际数量。
2. 单价:确定项目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的单价,以市场实际价格为依据。
3. 剖析费:根据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确定计算所需的材料、设备剖析费用。
4. 利润:计算项目的利润,一般按照预定利润率计算。
5. 税费:根据地区的法律法规,确定项目需要缴纳的税费。
四、计价的流程1. 建立清单:根据项目需求,对所需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列举及规格说明,建立清单。
2. 确定单价:根据市场实际价格和项目需求,确定各项材料、设备等的单价。
3. 计算数量:对清单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数量的计算,得出项目的总数量。
4. 计算总价:根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出项目的总价。
5. 加上剖析费、利润和税费:根据实际需求,将剖析费、利润和税费计算到总价中。
6. 审核和确认: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计价的注意事项1. 对于大型项目,可以委托专业的计价机构进行计价,确保计价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在计价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计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方法、规范

总说明((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装饰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要求,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编制的.一、《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A..Y—、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二、本装饰定额的适用范围:1.安徽省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单独装饰工程、改建及二次装饰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室外装饰工程。
三、本装饰定额的作用:1.是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2.是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和控制价的依据;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本装饰定额编制的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1999年);4.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外省有关资料等。
五、本装饰定额的编制原则:1.本装饰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目前本省大多数装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2.本装饰定额在编制时吸收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依据国家产品标准、装饰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省标准图集等编制的。
六、本装饰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七、本装饰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八、本装饰定额中装饰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包括从工地仓库或现场集中堆放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堆放、场内运输、施工操作损耗在内.场内水平运输定额子目中已考虑,垂直运输执行本装饰定额第七章相应定额。
江苏省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规则

江苏省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规则土建计算规则一、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S=(A+4)×(B+4)=S底+2L外+16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 ———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开挖土方计算规则(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公式:(1)、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A+2C+K×H)H×L。
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开挖:V=1/6H[A×B+a×b+(A+a)×(B+b)+a×b]。
式中:V———基坑体积;A—基坑上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1、基槽、基坑回填土体积=基槽(坑)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一般包括垫层、墙基础、柱基础、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体积2、室内回填土体积=主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各种沟道所占体积主墙间净面积=S底-(L中×墙厚+L内×墙厚)式中:底———底层建筑面积;L中———外墙中心线长度;L内———内墙净长线长度。
清单计价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旳重要分项工程旳工程量计算规则1.平整场地工程量计算。
平整场地是指工程动土动工前,对施工现场正负30cm以内高下不平旳部位进行就地挖、运、填和找平。
其工程量按建筑物底面积外围外边线以外,各放出2m后所围旳面积计算。
按如下公式计算;S平整场地=S底+2 *L外+16式中S平整场地——平整场地旳面积;S底——底层旳建筑面积;L外—外墙外边线总长,16——四个角旳正方形面积之和=4X2X2,2.原土碾压及填土碾压工程量计算。
(1)原土碾压,是指挖至原土后对原土进行碾压。
工程量按槽、坑旳底面积计算。
(2)填土碾压,是指挖至原土后分层回填碾压。
工程量按槽、坑底旳面积乘以填土厚度,以m3体积计算。
3.人工挖地槽工程量计算。
人工挖地槽是指槽长不小于等于槽宽3倍,且槽底宽度不不小于等于3m。
槽长L>3*槽宽B槽宽B≤3m凡满足以上条件者为挖地槽,其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m3)体积计算。
V=(B+2C+KH)*L*H式中V——挖地槽旳体积;B——地槽中基础或垫层旳底部宽度;K——坡度系数,按表4.2.1选用,放坡时,交接处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C---工作面宽度,根据基础材料按表4.2.2中规定选用,H——计算地槽放坡深度,室外地坪标高到槽底或管道沟底旳深度(决定与否到达放坡旳深度);L——地槽旳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旳长度计算。
挖管道沟槽时,槽长按管道旳中心线长,沟底旳槽宽按设计规定计算,无规定者,按教材表4.2.4规定宽度计算,不再另加工作面宽度。
按表4.2.4计算管沟土方工程量时,多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而增长旳土方量不另行计算,但底面积不小于20㎡旳井类所增长旳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土方增长量,按铸铁管道沟槽土方总量旳2.5%计算。
4.人工挖地坑和人工挖土方旳工程量计算。
凡不满足上述地槽条件之—,且坑底面积A≤20㎡旳挖土,称为挖地坑。
清单计价规范-4

基础断面面积=中间基础面积+两边大放脚面积 =墙宽*基础高度+大放脚增加断面面积
放脚层数
一 二 三
增加断面面积
等高
不等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01575
0.01575
0.04725
0.03938
0.0945
0.07875
例1:某条形基础长50m,墙厚一砖半,高 0.9m,三层等高式大放脚,计算该条基工 程量。
第二章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一、混凝土桩
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设计桩长(包括桩尖)或根 数
L
2、接桩:接头数量 3、混凝土灌注桩:设计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
二、其他桩 其他各类桩均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三、地基与边坡处理 1、地下连续墙:墙中心线长度*厚度*槽深 2、地基强夯:实际面积
第三章 砌筑工程
一、砖基础
1、砖基础与砖墙(身)的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 为界。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位于设计室内 地坪 ±300 cm 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 ± 300 cm ,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砖围墙应 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
±0.00
-0.45
2、基本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即基础断面面积*基础长度 基础长度:外墙按中心线计算 内墙按基础净长线计算。
解:
条基工程量=(0.365*0.9+0.0945)*50
=21.150 m3
400 240
4、独立基础 砖柱基础(四面大放脚)
例2:
365
5、应扣除: 地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单个面积超过
0.3m2的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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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
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并应从³B001起顺序编制,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 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第 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范第 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3.6.2 出现本规范第 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 一般规定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 4.2.6、 4.3.6、 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 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