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安全技术规则
铁路安全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货物的安全,维护铁路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铁路安全指的是铁路设备、线路、车辆、人员的安全,以及有关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铁路安全技术是指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对铁路运输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估,提出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的工作。
第五条铁路安全技术规则是指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所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包括铁路设备和工作人员的作业管理、防护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六条铁路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铁路运输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铁路作业人员需按照规定戴好安全帽,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件。
第八条铁路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擅自更改、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九条铁路作业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的设备缺陷和隐患,不得隐瞒、误报。
第十条铁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禁止违章操作、违规行为。
第三章防护措施第十一条铁路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和道口应设有标志、警示标识,提醒行人和驾驶员注意铁路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作业现场应设立警示牌、隔离带等安全设施,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第十五条铁路工作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救援和灾害应急处置等。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时,铁路运输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谣言蔓延和恶劣影响扩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铁路运输单位进行检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提防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处置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办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办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办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办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物质量安全的国度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道部铁路安规完整版
铁道部铁路安规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片面增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平安管理任务,落实平安消费责任,保证铁路运输平安、人身平安和财富平安,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平安管理规则»〔铁总安监【2021】10号〕,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平安管理任务。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平安管理任务应契合本规那么有关规则。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铁路运输平安、车辆设备质量平安、休息平安等消费平安为目的,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片面推行平安风险管理,提高平安消费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开展为主线,以落实〝平安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规范化、反省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厉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不时完善〝平安管理、进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平安任务制度树立,继续强化平安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平安继续动摇。
第五条要坚持〝平安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那么,一直把平安作为车辆部门各项任务的生命线,一直把确保平安放在各项任务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休息平安为重点,准确掌握铁路车辆平安风险全系统性、全进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效果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平安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增强班组树立,严厉现场控制,片面提高车辆部门平安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担任人对本单位车辆平安消费任务负直接指导责任。
要依照指导担任、分工担任、专业担任和岗位担任的要求,明白车辆部门平安消费职责,组织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方案;保证车辆部门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实施;催促、反省车辆部门平安消费任务,及时消弭消费平安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照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铁路公司等单位、车辆上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利用铁路进行运输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
第二章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四条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铁路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铁路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铁路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警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铁路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维修和恢复工作。
第十条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第三章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由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旅客应按照车辆使用单位的规定购票上车,遵守车厢秩序,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翻窗或跳车。
第十三条铁路旅客应配合车辆使用单位的安检工作,自觉接受安检,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四条铁路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铁路货物的发货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装卸作业指导书,配合车辆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铁路车辆在运输旅客和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运输计划和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十七条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车辆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2篇)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道部轨道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营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轨道车是指铁路运输中使用的车辆,包括机车、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轨道车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车管理应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轨道车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轨道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修、保养、维修、调度、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轨道车的管理应强调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问题。
第八条轨道车的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轨道车的保养与检修第九条轨道车的保养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重大修理。
第十条轨道车保养计划应及时编制、按期执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轨道车保养应注重细节,保证车辆的每个部位得到充分维护。
第十二条轨道车保养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杜绝疏漏。
第十三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
第十四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注重综合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车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轨道车的维修与改造第十六条轨道车的维修是指对车辆进行大修、中修、小修等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轨道车的维修工作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轨道车的维修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维修方法和工艺,提高维修效率。
第十九条轨道车的改造是指对车辆进行升级、改装等改造工作,提高车辆性能。
第二十条轨道车的改造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改造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轨道车的调度与运营第二十一条轨道车的调度是指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组织车辆的运输工作。
第二十二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做好列车编组、车辆配属等工作,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加强运行监控,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列车安全。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全文完整版)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全文完整版)1:一:规则的目的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铁道部对轨道车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乘客的出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所有轨道车。
三:车辆分类1. 动车组:将车辆按照动车组的类型进行分类,如2节、4节、8节等。
2. 拖车:将车辆按照拖车的类型进行分类,如客车、货车、机车等。
四:车辆检修与维护1. 检修周期:不同类型的车辆按照不同的检修周期进行检修。
2. 维护标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各项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票务管理1. 车票售卖:确保乘客能够方便地购买到合适的车票。
2. 票务核验:对乘客的车票进行核验,确保乘客合法搭乘。
六:乘客安全1. 座位安排:合理安排座位,确保乘客的乘坐舒适。
2. 紧急疏散:对乘客进行相应的紧急疏散培训,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七:车辆安全1. 防火措施:在车辆内设置灭火器等防火设备,确保火灾的及时扑灭。
2. 突发故障处理:车辆出现突发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则的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九:法律法规1. 《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输的法律基础。
2. 《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附件:1. 轨道车使用手册2. 车辆检修计划3. 车票销售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动车组:一种由多个车辆组成的列车,通过车辆之间的连挂实现牵引运行。
2. 拖车:由机车牵引的单个车厢或车辆组成的列车。
2:一:规则的目的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铁道部所属轨道车的安全运行,维护乘客的出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所有轨道车。
三:车辆分类1. 动车组分类:按照动车组的类型将车辆进行分类,如2节、4节、8节等。
2. 拖车分类:按照拖车的类型将车辆进行分类,如客车、货车、机车等。
四:车辆检修与维护1. 检修周期: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设置不同的检修周期,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根据铁道部《轨道车辆运用与管理办法》,铁道部对轨道车的管理规则如下:
1. 轨道车的使用:轨道车主要用于铁路线路施工、维修、巡查和其他列车服务任务。
轨道车的使用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轨道车的运行:轨道车的运行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和时间进行。
运行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3. 轨道车的维修与检查:轨道车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日常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运行正常和安全。
维修和检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4. 轨道车的保养: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紧固和更换零部件等工作。
保养需要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式进行,以确保轨道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 轨道车的报废和淘汰:轨道车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或经济寿命后,需要进行报废和淘汰处理。
报废和淘汰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止使用老旧不安全的轨道车。
6. 轨道车的安全管理:铁道部对轨道车的安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提高轨道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铁道部对轨道车管理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法规和部门文件。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22】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一、组织原则1.安全原则:铁路行车组织要以列车安全为前提,安排和保证列车间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追尾、相撞等事故。
2.准点原则:组织列车行车要以准点为目标,确保列车按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提高运输效率。
3.平稳原则:为保证列车行车过程中的平稳,要根据列车的载重、速度等因素,合理安排车辆配属、自然修正、运转制动等措施,以确保列车运行平稳。
二、列车编组原则1.列车编组要根据线路运输能力、列车运行速度、客流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列车的运行平稳。
2.乘客列车编组要按照旅客需求,合理安排座位、卧铺、餐车等设施,提供舒适的旅行条件。
3.货物列车编组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件数、质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行车间隔原则1.行车间隔是指列车之间相互保持的一定时空距离,包括车头间隔和车尾间隔。
2.不同类型的列车和区段在行车间隔上有不同的要求,铁路行车组织应根据这些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行车间隔要考虑列车的制动距离、加速度、信号时间等因素,确保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行车图原则1.行车图是一个时间表,规定了列车的开行时间、终到时间、途中停站等信息。
2.铁路行车组织要按照行车图进行列车的组织和调度,确保列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行。
3.行车图的编制要考虑列车的间隔、停站、经过道岔等因素,以保证列车安全运行。
五、信号原则1.信号是铁路行车的重要指示工具,用于指挥列车的开行、停车、转向等动作。
2.铁路行车组织要根据信号规定,按照信号灯、信号旗等信号设备的指示对列车进行控制和指挥。
3.行车人员必须熟悉各种信号的含义,严格遵守信号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运行速度原则1.不同类型的列车在不同的线路上有不同的运行速度要求,铁路行车组织要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相应的速度限制。
2.列车运行速度要考虑到线路条件、车辆状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保列车的安全性和准点性。
3.行车组织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速度,确保列车平稳运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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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机务段交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运机运用函〔2014〕33号)、《哈尔滨铁路局交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任何非法命令、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的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触犯“红线”责任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1.运输调度不实行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反驾驶基本规则的规则“3.铁路交通事故延误报告、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擅离职守。
5.工作中弄虚作假,严肃而有影响力。
第五条生产(服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解雇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1.假合闸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救援时间与被救援列车之间的距离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符合检查和误操作导致行车安全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导致行车安全设备关闭,或采取异常措施使行车安全设备变相关闭或失去控制)。
4.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非法指挥行为。
7.如果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行驶将导致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没有造成事故)。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前言铁路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以确保乘客和车辆本身的安全。
为了规范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以下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一、车辆安全装置铁路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如制动器、防滑装置、安全灯光、卫生间消毒系统、车内报警器等,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车辆检查保养为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铁路车辆的检查保养工作非常重要。
铁路车辆每到一定里程数或者时间点,都需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修理。
检查保养的内容包括:制动器、车轮、铁路车辆所规定的设备等,对问题严重的设备必须要进行修理或更换。
同时,车辆在载客、货运前,也需进行清洁消毒、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三、车辆安全检测为保证铁路车辆的安全性,铁路车辆在定期检查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磁粉检测:对车轮轴、车轮和钢轨压力凸出等部位进行检测,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裂纹、疲劳断裂、松动等安全隐患。
2.超声波检测:以探测车轮、车轴的轮辋、轴颈、轴承、齿轮、箱体、承载架等重点部位,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3.冲击波检测:以检测车轮、车轴、支架等的耐磨性、硬度等指标,防止车辆出现过度磨损、撞击等问题。
四、操作规范铁路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持有相应的证照,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同时,驾驶人员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运行规程,注意观察信号、标志,避免超速、超载、超限、逆行等危险操作。
2.驾驶员在驾驶铁路车辆过程中,必须分清主副手,相互注意,配合协作,确保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报告相关部门,保证乘客和车辆安全。
五、灾害应对铁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驾驶员需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铁路车辆还需要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做出科学的安排和处理。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1. 前言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建设和发展,铁路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则,是在技术、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证铁路车辆的安全运行,防范和遏制重大轨道交通事故发生,同时,也是保障乘客和旅客安全的基石。
2. 车辆生产车辆生产是铁路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铁路车辆安全保障的第一关。
制造铁路车辆的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一系列的检验、试验和评定措施,确保铁路车辆的全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和安全性能。
2.1. 轨道车辆轨道车辆是铁路道路上运行的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电力机车、动车组、机车、维修车等。
轨道车辆的生产应按照实施的《车辆设计制造总规范》、《车辆设计制造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执行,以及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轨道车辆的生产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每一辆车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材料检测、零部件制造、车辆总装等。
同时,轨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动态稳定性、断裂韧度、冲击强度、轮对正常磨损速度等各项性能试验,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指导书规定的周期进行例行检测、保养和改造。
2.2. 机车车辆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中的重要部分,是铁路牵引力量的核心。
机车车辆的生产要按照国家铁路局制定的《机车车辆设计制造总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设计。
同时,机车车辆的生产制造商应采用现代化装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装配、试验等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机车车辆应进行磨合试车和制定试车方案。
在磨合试车期间,应确保机车和车辆状态处于正常状态,避免状态不稳定,对铁路运输造成风险和安全隐患。
3. 车辆检查维护铁路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与车辆的检查、维护密不可分。
车辆检查维护应从车辆检修、保养、运输到处理各类事故,确保在行车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证铁路车辆的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_条例_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营运安全、社会公众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103条,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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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的车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和实施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十三条作业指导书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的工艺性文件,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的基本保证,也是现场作业的唯一标准。
应依据相应的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设置和编制,明确职工的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内容,在符合“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内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每日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周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和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报、安全预警”等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影响动车、客车和劳动安全等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现场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的铁路交通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规范建立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安监值班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内及本属车辆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对发生的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和考核。
第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
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机制,组织评价工作;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和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核和排名通报,使安全奖惩与岗位、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职工素质第十九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标准、岗位设置和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范要求的建议,督促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
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置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置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加大表彰奖励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置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安全关键和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
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
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的,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设备质量第一节造修质量第三十条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