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HWN0001S-2019黑蒜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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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N 金乡县宏万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WN0001S-2019

黑蒜

2019-11-26发布2019-12-7实施 金乡县宏万年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HWN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金乡县宏万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曼曼。

生产单位:金乡县宏万年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1号。

Q/HWN0001S-2019

黑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为原料,经原料、分拣、干燥发酵、冷却、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黑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6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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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N0001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蒜

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分拣→干燥发酵→冷却→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色泽 呈黑褐色或黑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白磁盘中,于自然光下,视其色泽、杂质、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 有酸甜味、无砂齿感,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整蒜,颗粒完整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 ) ≤ 50.0 GB 5009.3 铅(以Pb 计)/(mg/kg) ≤ 1.0 GB 5009.12 六六六/(mg/kg ) ≤ 0.05 GB 5009.19 滴滴涕/(mg/kg ) ≤ 0.05 GB 5009.19 敌敌畏/(mg/kg ) ≤ 0.2 GB 5009.20 杀螟硫磷/(mg/kg ) ≤ 0.5 GB 5009.20 亚硫酸盐(以SO 2计)/(mg/kg ) ≤ 30 GB 5009.34 甲胺磷/(mg/kg ) ≤ 0.05 GB 5009.103 氯菊酯/(mg/kg ) ≤

1.0

GB 5009.106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执行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 1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MPN/g )≤

30

GB4789.3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表示)

n

c

m

M

Q/HWN0001S-2019 沙门氏菌 5 0 0 — GB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4789.10第二法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

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5.2 抽样

在成品库按批抽样,随机抽取样品10个最小包装,首先检测净含量。其他指标2个最小包装,且总重量不低于1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

5.3 检验

5.3.1出厂检验

5.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5.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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