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笔录排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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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法证据排除规程在案件进⾏审理过程中,当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提供相应的证据。

但是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些⾮法证据的情况,那么在进⾏排除的时候其中的规程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证据排除规程《⼈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法证据规程》第⼀条采⽤下列⾮法⽅法收集的被告⼈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殴打、违法使⽤戒具等暴⼒⽅法或者变相⾁刑的恶劣⼿段,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以暴⼒或者严重损害本⼈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威胁的⽅法,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法拘禁等⾮法限制⼈⾝⾃由的⽅法收集的被告⼈供述。

采⽤刑讯逼供⽅法使被告⼈作出供述,之后被告⼈受该刑讯逼供⾏为影响⽽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法⽅法收集证据⽽更换侦查⼈员,其他侦查⼈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员、审判⼈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愿供述的。

第⼆条采⽤暴⼒、威胁以及⾮法限制⼈⾝⾃由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及其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法取证的伤情照⽚、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录像或者同监室⼈员的证⾔等。

被告⼈及其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书⾯申请。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司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物证。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排除非法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的原则;(二)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与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原则;(三)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二)接到关于非法取证的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四)通过其他方式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为您推荐】赫章县律师钢城区律师黄梅县律师荔湾区律师泗洪县律师中宁县律师建水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保障基本人权,需要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方面,起到了甚为重要之作用。

接下来就来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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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

⾮法证据排除的五⼗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第⼀类犯罪嫌疑⼈、被告⼈供述⼀、采⽤刑讯逼供等⾮法⼿段取得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

(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依据】《刑诉法》第五⼗四条、《⾮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五条⼆、采⽤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法⽅法收集的被告⼈供述,应当排除。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三、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四、未依法对讯问进⾏全程录⾳录像取得的供述。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五、不能排除以⾮法⽅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六、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七、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讯问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被告⼈,应当提供翻译⼈员⽽未提供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九、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记录⼈、法定代理⼈等有误或者存在⽭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讯问⼈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第⼆类证⼈证⾔、被害⼈陈述⼀、采⽤暴⼒、威胁等⾮法⼿段取得的证⼈证⾔、被害⼈陈述。

【依据】《刑诉法》第五⼗四条、《⾮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第⼀款⼆、处于明显醉酒、⿇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所提供的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了——立马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再排除)(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理应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自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自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自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仅仅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个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能够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休息时间” 的规 定 , 当认 定 为 刑讯 逼 供 。 时 , 应 同 侦查 人 员 对 陈 某 进行 言语 上 的暴 力 威 胁 和 人格 侮 辱 ,给 陈某 造 成 了精 神 上 的痛 苦 和 强制 , 应 当认 定 为 刑 讯逼 供 。 也
二 、 定 、 除 非 法证 据 该 采 何 种证 明 标 准 认 排
后 , 陈某 均 否认 实施 过 第 一 次贩 毒 行 为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陈某 否认 其 曾伙 同王 某 实施 盗 窃 。 某控 告 其在 派 陈
产 生 认 识 分歧 。根 据 《 合 国禁 止酷 刑 公 约 》 除 “ 因 联 , 纯 法律 制 裁 而 引起 或 法 律 制 裁 所 固 有或 附带 的疼 痛 或痛
苦 ”外 . 蓄 意使 某 人 在 肉体 或 精 神上 遭 受 剧“ 刑 ” 段 收 集 都 酷 , 酷 手
出所被 强光 照 射 和 言语 威 胁 .连 续 2 4小 时没 有 睡 觉 。 陈 某 还 辩 称 侦 查 人 员扣 押 冰毒 时 没 有 第三 人 在 场 , 没
人 支配 。 另有从 被 害人 大 门外 侧提 取 的王 某 、 某指 现 陈
纹各 一 枚 。 证人 季 某证 实 曾看见 陈某 、 某从被 害人 门 王
前走 过 。 查人 员在 对 陈某 、 某 共 同的住 处进 行 搜 查 侦 王
时 . 王 某 的 房 间 查 获 了盗 窃 赃 物 , 陈 某 的 房 间 查 获 从 从
为. 检察 机 关 应 从 司 法进 步 与保 障 人 权 的 角度 出发 , 与 时 俱 进 的对 刑 讯 逼 供 的含义 进 行 扩 张 性 解 释 ,跟 上 各
现: 第一 份 辨 认 笔 录 照 片 系侧 面拍摄 , 能 清晰 反 映 陈 不

在侦查阶段:法定应当排除的八种“口供笔录”类型

在侦查阶段:法定应当排除的八种“口供笔录”类型

在侦查阶段:法定应当排除的八种“口供笔录”类型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口供笔录,必须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合法的和合理的。

以刑讯、威胁、欺骗诱供、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获取的嫌疑人口供,都属法定排除非法证据类型。

一、“刑讯逼供”型对嫌疑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把嫌疑人头部摁在水里憋气、动用同监犯对嫌疑人殴打和折磨等,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身体健康的,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得来的口供一律强制排除。

但有一种情形除外。

即如果在刑讯逼供之后又过了若干天,又换了另外的侦查人员,同时,在再次讯问时又告之了“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这样的情况下,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的供述,不予排除。

二、“疲劳审讯”型“疲劳审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有较大争议。

一般情况下,如果连续几天休息很少,这段时间所做的口供笔录应当排除。

比如:1.在送看守所之前一般有72小时。

即三天时间。

如果这三天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嫌疑人每天睡眠时间不足4小时的审讯获取的口供笔录。

2.如果在看守所的特审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保证嫌疑人正当的休息时间审讯获得的口供笔录。

3.在晚上12点以后做的口供笔录。

4.每天嫌疑人睡觉少于8个小时,如录像中发现嫌疑人实在是困得不行了,说我配合好你们做完笔录就让我睡觉,而且录像显示在做笔录时,嫌疑人不断犯困的情况,这种笔录就很可能排除掉。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了几耳光或踢了几脚,这种轻微的暴力并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有的人认为,这只是不文明司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口供笔录不一定会被排除。

三、“威胁取证”型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嫌疑人的身体,但对嫌疑人的精神实施强迫的行为。

威胁是指在讯问时办案声称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的表现:1.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如再不说就要打他,或者是要把他与死刑犯、爱滋病犯人关在一起,并叫他们鸡奸他;2.以抓亲友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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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笔录排除的形式一、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刑讯是指对嫌疑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把嫌疑人头部摁在水里憋气、动用同监犯对嫌疑人殴打和折磨等,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身体健康的,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得来的口供一律强制排除,如果是刑讯之后几天所作的口供,视情况进行排除。

如果换成另外的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诉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供述的,口供可以采信;另外如果在审查逮捕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时告诉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供述的,口供可以采信。

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怎么界定疲劳审讯?一般在实践中,如果连续几天休息很少,这段时间所做的笔录可能被排除。

现在很多案件中,询问24小时、传唤小时、拘留小时,在送看守所之前一般有72小时。

例如如果这三天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嫌疑人每天睡眠时间不足4小时,如果法官调取这段时间的审讯录像,办案法官内心产生较强确信,在该期间侦查机关采用了“疲劳战术”对被告人进行取证,那么这期间所做的笔录有可能被排除。

包括侦查机关在看守所的特审室,监视居住期间,长时间疲劳审讯,有可能这段时间的笔录会被排除。

有些办案人员为了赶时间,在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把所有的笔录在检察院先过一轮,所以导致笔录是在晚上12点以后做的,法官有可能认定办案人员存在疲劳审讯,把这份笔录排除掉。

目前法官倾向于:每天要给嫌疑人睡8个小时,并且保证相关的饮食,如果是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作出供述,则要排除供述,如录像中发现嫌疑人实在是困得不行了,说我配合好你们做完笔录就让我睡觉,而且录像显示在做笔录时,嫌疑人不断犯困的情况,这种笔录就很可能排除掉。

二是区分非法取证和不文明司法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了几耳光或踢了几脚,这种轻微的暴力并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法院不一定会认定这是刑讯逼供,这是一种不文明的司法行为,这种行为取得的口供不一定会排除,法官会综合全面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排除口供。

二、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嫌疑人的身体,但对嫌疑人的精神实施强迫的行为。

威胁是指在讯问时办案声称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的表现:(一)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再不说就要打他,或者是要把他关到死刑犯仓或爱滋病仓或叫人鸡奸他;(二)以追诉他的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嫌疑人看,如果他不认,就要抓他家人;(三)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嫌疑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告诉他老婆;(四)对有病的嫌疑人进行威胁,不帮他治,让他病死在看守所等;(五)本来是嫌疑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办案人员说要没收等。

上述威胁的是嫌疑人及亲属合法的权益,并且使嫌疑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为的供述,这种口供会被法院排除。

如何认定难以忍受?法官会从录像中嫌疑人受影响的状态和其他证据来认定。

如果侦查机关在办案时采用威胁、辱骂嫌疑人的方式,如在审讯时训斥、拍桌子、瞪眼,如说“你不老实供述,就要重判你”,这种轻微的行为,不足以使嫌疑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所以不会被排除口供。

“引诱”是指审讯人员答应如果嫌疑人供述,那么就给他条件,表现的形式有:以轻罪起诉、给他减数以小的数额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等方法对嫌疑人进行诱导。

“欺骗”是指许诺以虚假、不可能实现的利益,欺骗对方获取证据的方法,表现方式:(一)虚构事实和证据进行欺骗,如搞了一份假的行贿人取钱的银行记录;(二)用同案犯交待了进行欺骗,例如说他的同案犯已经认罪并且承认是和他一起干的。

如果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如以小数起诉、给毒品他抽,不构成取保和缓刑的条件以这些条件进行许诺等。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欺骗,如叫个假律师来骗他认罪,或者是说他的至亲病危,如果他不说,就要关了几年,让他见一辈子见不到这个亲人等。

像在这些情况下收集的口供,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对这些口供进行排除。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所得到的口供笔者发现,现在一些地方办案部门喜欢在询问的阶段超时,有的询问嫌疑人三四天,有的长达一个星期,询问不出来,就放人,询问出来了,就立案,这样一种方法收集的口供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时间规定的,在这期间所做的笔录,应强制排除。

四、指供所得到的口供指供是指将还没有查证的材料故意告诉、暗示嫌疑人,让他案办案人员的意图来做口供。

表现的方式:(一)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受贿人和行贿人收钱送钱的次数太多,有一些人记得清楚,有一些记得不清楚,所以办案人员为了让双方的口供对准,往往会给嫌疑人提示;(二)一些受贿人或行贿人只想供述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的犯罪事实,所以他们会经常性的要求办案人员提示有关细节,他们才会供述;(三)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的把案子搞定,要求行贿人按受贿人的说,受贿人按行贿人的说。

在这些过程中办案人员可能会先对嫌疑人进行威胁、引诱等,再向嫌疑人提示细节,嫌疑人为了早日出来,往往会叫办案人员先写出来让自己看一遍,或者是讲一遍,再做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是单纯的指供,这样的方法得到的口供不一定的是非法证据,只是如果后面这些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查证属实,这些口供就要排除掉,如果是采取刑讯或威胁等方式的,口供直接排除。

五、复制、粘贴的笔录。

在实践中,复制、粘贴的情况很多,主要表现的方式:(一)很多案子是从纪委移送过来,很多办案人员为了省时间,就改一下笔录的形式;(二)已经有了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的口供,或者是做完了一份笔录,后在看守所做的拘留和逮捕笔录都是复制的,所以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时较少出现敲击电脑键盘的动作,更多的是移动鼠标,甚至某些错别字在两份笔录之中多次同时出现,有复制、粘贴笔录之嫌。

(三)很多办案人员在做笔录时,有时做一份10页的笔录,一般有5000字,只用了半个小时,这是极为不正常的,按正常的速度,一个人打字是每分钟40到60个字,何况做笔录时还要思考,所以如果做一份10页的笔录,最少要用90分钟,如果没有,可能就是复制、粘贴的。

凡是证实复制的笔录,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来有选择性的排除。

六、刑讯后的口供如何采用的问题如果是暴力、胁迫等方式第一次所得到的口供,应当排除。

但是之后的口供要不要排除呢?我们要看一下两者是否有关联,如果是办案人员讲如果他后面不配合做全面的笔录,就要再刑讯他,这样的笔录肯定要排除。

如果之后的供述和第一次没有关系,例如找到了一些其他客观的证据,根据行贿人送钱的录像记录所做的笔录等,这样的笔录一般不会被排除。

如果是像其他的非法方法如引诱、欺骗等,后面所做的笔录就不应被排除。

但是这些笔录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告知嫌疑人诉讼的权利,且有其他的证据印正,这样的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同的办案人员要给嫌疑人在不同的阶段做多次笔录,如拘留后、逮捕后、移送起诉后都要做一份笔录,笔录不要简单化,要有所有的构成要件,这样就能防止所有的笔录被排除,导致无罪案件发生。

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笔录职务犯罪在讯问时的笔录没有做同步录音录像,或送看守所后没有在看守所做笔录,这些笔录都应排除。

八、录音录像不规范的笔录表现的方式:(一)有时录像里显示审讯人员对被告人就犯罪的时间、场所、对象、手段、数额等进行提示;(二)对被告人的审讯不如实记录,对被告人回答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相符的就记录,不相符合的,就不记录;(三)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如笔录中具有明显受贿、索贿情节的语句,是录像里嫌疑人没有说;(四)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某些内容,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被告人在录音录像中反复讲的事实和辩解很数没有记载,如送钱是借款等;(五)讯问录音录像出现侦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有的是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犯罪嫌疑人回答前,侦查人员先回答了,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与“否”,得到肯定的确认后,直接将侦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记录;(六)在有的存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尽管笔录记载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了每次犯罪的详细过程,但是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则发现,其实犯罪嫌疑人对其中的某些事实根本不记得,而是侦查人员根据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如果重点关键细节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的笔录,这些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九、笔录上签名和时间有问题的十、如果是一般的问题,可以解释的或补正的,不排除,如果无法补正的,则排除。

如程序上的错误可能会排除笔录的因素:(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A因为几组人同时做笔录,造成同一时有两个人签名的,B、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传唤证、提讯证上填写的时间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是否存在矛盾。

常见的问题,如提讯证上填写的提讯时间是8:30,而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是8:20,也就是人还没提出来就开始讯问。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或者只有一个人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这些都是可以补正的。

讯问、询问笔录,讯问人、询问人的签名造假,或由法警做笔录的,则不属于可以补正的瑕疵。

十一、笔录的主要内容出现大的错误表现的方式:(一)2010年在某酒店里送钱,但律师查到这个酒店在2010年还没有开起来;(二)行贿人“庐山云雾”茶叶盒子装着50万人民币送给受贿人,但律师在全网搜索的庐山云雾茶叶盒子,没有一款可以装得下50万人民币的;(三)行贿人或受贿人在笔录中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如一个小学文化的老板,说出一些专业性的词语出来,不符合逻辑。

对于这些常识性的错误,法官会根据全案的证据来看是否要排除这份笔录。

如何防止法院排除你所做的笔录。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和被告人一般会向法院提出侦查机关进行疲劳审讯或有威胁被告人的情节,从而推翻口供的有效性,作为审讯人员应要做到以下几点:(一)绝对不能有暴力威胁行为,另外要保证嫌疑人适当的休息时间、注意不要用脏话;(二)注意审讯语言的艺术,不要用明显有引诱和欺骗的语言;(三)不要在询问时间上动手脚,充分利用好立案前的24小时,立案后48小时的审讯时间;(四)在做笔录录像时,要多让嫌疑人说,不要总是代替嫌疑人说,尤其是关键的犯罪事实,受贿地点、数额,不要作任何提示。

如果万一之前的笔录有提示的情况,一定要隔一天再给他做一份笔录,防止之前的笔录被排除。

(五)当嫌疑人第一次愿意交待时,立刻让他写一份详细的自我交待,而不是立刻给他做笔录,因为自我交待也算有效的证据;在检察院做完一份笔录后,如果有时间就让他休息一段时间,再做一次笔录,可以简单一点,这样笔录是在他休息之后做的,可信度较高;(六)到看守所后,立刻给他重做一份笔录,因为这是在看守所做的笔录,有隔离的作用,法院采信的可能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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