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笔录排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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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笔录排除的形式

一、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口供

刑讯是指对嫌疑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把嫌疑人头部摁在水里憋气、动用同监犯对嫌疑人殴打和折磨等,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身体健康的,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得来的口供一律强制排除,如果是刑讯之后几天所作的口供,视情况进行排除。如果换成另外的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诉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供述的,口供可以采信;另外如果在审查逮捕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时告诉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供述的,口供可以采信。

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怎么界定疲劳审讯?一般在实践中,如果连续几天休息很少,这段时间所做的笔录可能被排除。现在很多案件中,询问24小时、传唤小时、拘留小时,在送看守所之前一般有72小时。例如如果这三天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嫌疑人每天睡眠时间不足4小时,如果法官调取这段时间的审讯录像,办案法官内心产生较强确信,在该期间侦查机关采用了“疲劳战术”对被告人进行取证,那么这期间所做的笔录有可能被排除。包括侦查机关在看守所的特审室,监视居住期间,长时间疲劳审讯,有可能这段时间的笔录会被排除。有些办案人员为了赶时间,在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把所有的笔录在检察院先过一轮,所以导致笔录是在晚上12点以后做的,法官有可能认定办案人员存在疲劳审讯,把这份笔录排除掉。目前法官倾向于:每天要给嫌疑人睡8个小时,并且保证相关的饮食,如果是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作出供述,则要排除供述,如录像中发现嫌疑人实在是困得不行了,说我配合好你们做完笔录就让我睡觉,而且录像显示在做笔录时,嫌疑人不断犯困的情况,这种笔录就很可能排除掉。二是区分非法取证和不文明司法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了几耳光或踢了几脚,这种轻微的暴力并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法院不一定会认定这是刑讯逼供,这是一种不文明的司法行为,这种行为取得的口供不一定会排除,法官会综合全面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排除口供。

二、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

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嫌疑人的身体,但对嫌疑人的精神实施强迫的行为。威

胁是指在讯问时办案声称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的表现:

(一)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再不说就要打他,或者是要把他关到死刑犯仓或爱滋病仓或叫人鸡奸他;

(二)以追诉他的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嫌疑人看,如果他不认,就要抓他家人;

(三)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嫌疑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告诉他老婆;

(四)对有病的嫌疑人进行威胁,不帮他治,让他病死在看守所等;

(五)本来是嫌疑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办案人员说要没收等。

上述威胁的是嫌疑人及亲属合法的权益,并且使嫌疑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为的供述,这种口供会被法院排除。

如何认定难以忍受?法官会从录像中嫌疑人受影响的状态和其他证据来认定。如果侦查机关在办案时采用威胁、辱骂嫌疑人的方式,如在审讯时训斥、拍桌子、瞪眼,如说“你不老实供述,就要重判你”,这种轻微的行为,不足以使嫌疑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所以不会被排除口供。

“引诱”是指审讯人员答应如果嫌疑人供述,那么就给他条件,表现的形式有:以轻罪起诉、给他减数以小的数额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等方法对嫌疑人进行诱导。

“欺骗”是指许诺以虚假、不可能实现的利益,欺骗对方获取证据的方法,表现方式:

(一)虚构事实和证据进行欺骗,如搞了一份假的行贿人取钱的银行记录;(二)用同案犯交待了进行欺骗,例如说他的同案犯已经认罪并且承认是和他一起干的。

如果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如以小数起诉、给毒品他抽,不构成取保和缓刑的条件以这些条件进行许诺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欺骗,如叫个假律师来骗他认罪,或者是说他的至亲病危,如果他不说,就要关了几年,让他见一辈子见不到这个亲人等。像在这些情况下收集的口供,如果是严重影响司

法公正的,要对这些口供进行排除。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所得到的口供

笔者发现,现在一些地方办案部门喜欢在询问的阶段超时,有的询问嫌疑人三四天,有的长达一个星期,询问不出来,就放人,询问出来了,就立案,这样一种方法收集的口供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时间规定的,在这期间所做的笔录,应强制排除。

四、指供所得到的口供

指供是指将还没有查证的材料故意告诉、暗示嫌疑人,让他案办案人员的意图来做口供。表现的方式:

(一)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受贿人和行贿人收钱送钱的次数太多,有一些人记得清楚,有一些记得不清楚,所以办案人员为了让双方的口供对准,往往会给嫌疑人提示;

(二)一些受贿人或行贿人只想供述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的犯罪事实,所以他们会经常性的要求办案人员提示有关细节,他们才会供述;

(三)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的把案子搞定,要求行贿人按受贿人的说,受贿人按行贿人的说。在这些过程中办案人员可能会先对嫌疑人进行威胁、引诱等,再向嫌疑人提示细节,嫌疑人为了早日出来,往往会叫办案人员先写出来让自己看一遍,或者是讲一遍,再做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是单纯的指供,这样的方法得到的口供不一定的是非法证据,只是如果后面这些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查证属实,这些口供就要排除掉,如果是采取刑讯或威胁等方式的,口供直接排除。

五、复制、粘贴的笔录。

在实践中,复制、粘贴的情况很多,主要表现的方式:

(一)很多案子是从纪委移送过来,很多办案人员为了省时间,就改一下笔录的形式;

(二)已经有了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的口供,或者是做完了一份笔录,后在看守所做的拘留和逮捕笔录都是复制的,所以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时较少出现敲击电脑键盘的动作,更多的是移动鼠标,甚至某些错别字在两份笔录之中多次同时出现,有复制、粘贴笔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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