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班组长安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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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
实施步骤: (1)班组长(施工队队长、作业队队长)安排工作任务 的同时组建作业小组,指定作业(项目)小组负责人。 (2)作业小组(项目)负责人组织小组人员到作业现场 在作业前按“伤害预知预警活动(KYT)卡”〔以下简称 KYT卡片〕内容开展KYT活动,并付诸实施。 (3)作业小组人员必须人人参与查找危险因素并针对危 险因素提出相关防范措施,逐一确认后方可作业。 (4)作业过程中,作业小组人员应相互提醒,保持对危 险的警觉。 (5)追加或新增作业人员要补充开展KYT活动。
5、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 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 6、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分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 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7、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 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 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 下,二者并不加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8、安全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就是预防事故发生和防 止事故扩大的各种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9、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被人、我 不被被人伤害。 10、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 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1、安全经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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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故致因理论: 12.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12.2、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12.3、海因里希法则:1:29:300(严重伤害:轻微伤 害:没有伤害)。 12.4、现代因果连锁理论 12.5、轨迹交叉理论(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 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 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则将在 此时间、空间发生事故) 12.6、两类危险源理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 物质称第一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 施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能量-屏蔽失效 (人失误、环境因素、物故障)-能量释放事故-伤害损 坏)。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 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 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9、5S活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这五个词在日语中罗马拼音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 所以简称为“5S”。 整理:就是把施工现场不需要的物品加以处理。 整顿:就是把施工现场需要的物品加以定位、定量、 标示。也就是进行定置管理工作。 清扫:就是把工地现场打扫干净。 清洁:设备与人员自身清洁。 素养:就是教养、修养,要求每个人员严格遵守规 章制度,掌握正确的作业方法,养成良好的工作习 惯和生活习惯。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管理: 1、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 坏等后果的、违背人们意愿的意外事件。 2、险肇事故(或未遂事件):对于没有导致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后果的意外事件。 3、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具有可能 意外释放的能量和(或)危险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设施或场所。(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 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 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 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四有四必”:有洞必有盖、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 栏、有轴必有套。 14、“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15、“四口五临边”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 口,井架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平台边,无脚手架 的屋面周边,井架通道二侧边,卸料台外侧边、框架建筑 楼顶层周边。 16、“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实施、 投产。 17、“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8、“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 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 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 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 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安全员、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安全法律、法规: 1、《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 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刑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 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 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1、安全管理“十二字”:写要做的、做所写的、 记所做的。 22、本质化安全: 管理本质化安全、人员本质化安全、设备设施本质 化安全。 23、安全管理重点:制度完善(日检、周检、月 检、定期检查制度化)、作业规范化、安全设施标 准化、全员终身安全轮训。
24、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措施: (1)、依法监理,完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网络,明确、 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加强基层班组管 理,促进“部门履职,人人履责”,增强安全文明生产管 理合力,形成安全文明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安全监 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充 分发挥安委会在安全文明生产中的决策和综合监察作用。 狠抓各施工单位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施工队伍的具体管 理和基层班组的真正落实。加大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力度。 (2)、继续完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在去年建立的 制度上,通过现场习惯性违规现象抓体系完善,体系完善 后抓落实,逐步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和符合性。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 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经2004年12月24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6、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 监管人字〔2002〕 124号)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 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 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 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 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 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 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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