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南片区NH-F-43-08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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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有需求对用地性质进行兼容的,兼容用地性质需满足本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中“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的规定。
(3)一般情况下,除教育、医疗、体育等公益性设施之外,其它用地允许在同大类用地中进行兼容,也可以与公园绿地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容。居住用地可与商住用地兼容,在适当条件下,也可以与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兼容。大规模的公园绿地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与社会停车场、小型公共设施和必要的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
(2)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
第7条
南海
第8条
(1)
(2)
(3)建设规模总量:规划建设规模总量约为175.05万平方米。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
规划区的街区划分主要根据道路、用地性质、用地权属单位界线进行,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街区编码采用3位,前两位01-99数字为代码,第三位为规划调整码,以1个英文字母为代码,本次调整码为A。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南片区NH-F-43-08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示文件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
附件一: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一章
第1条
(1)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第16条
如果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需要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17条
规划区
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18条
(
(
第19条
第5条
本规划自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条
(1)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公共配套品质
将规划区建设成为公共中心集聚、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城市新区,为居民提供高标准、高品质的城市公共服务,包括商业、文化娱乐、教育等,塑造宜居城区。
(2)塑造品质空间,建设生态示范区
合理布局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充分利用现状水库,营造滨水景观和开放空间,建设具有狮山特色的自然、人文生态示范区。
第11条
(1)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表示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分地块进行合并或对地块进行细分。对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公共走廊和景观视廊的地块,政府应保留细分的优先权。
(2)规划中的指导性道路对地块的细分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可据地块实际利用方式另行操作。
(3)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的地块,则所开发土地内各项指标均应符合其所在大地块的规定。
第13条
规划区土地用途以居住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用地为主。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附件一“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14条
规划区中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确定的主导用地性质。在该类用地性质内可允许包含一定比例的绿地、广场和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地块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设施功能。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2015)》
《佛山市南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2014)
《佛山市城市总规划(2012-2020年)》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空间综合规划(2014-2030年)》
《南海中部片区分区规划(2011-2020年)》
(4)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地块控制所规定的要求。
第12条
(1)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进行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
多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
(
(
第20条
规划区
(1)高速路:佛一环西线,是规划区对外交通的主要联系通道之一,为现状道路,其中主车道为双向12车道,红线宽度79米,两边各留25米绿化带;
第15条
(1)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
(2)本规划区中商住混合用地是以商业开发为主导,其商业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60%以上。
(3)居住区用地的开发建设应满足本文提出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的要求。
规划区共划分为4个街区,分别为NH-F-43-08-01A街区、NH-F-43-08-02A街区、NH-F-43-08-03A街区、NH-F-43-08-04A街区。
第10条
在街区划分基础上,对地块采用两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区代码)—地块代码组成。规划区共划分为26个地块。规划区内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详见附件一“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佛山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
《佛山市城市绿地绿线管理图则(2011-2020年)》
《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佛山市南海区中部片区市政专项规划》
(
第2条
本规划
第3条
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4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邻近土地为现状建成或是既成道路、河道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旧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公顷,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的限制。
(3)一般情况下,除教育、医疗、体育等公益性设施之外,其它用地允许在同大类用地中进行兼容,也可以与公园绿地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容。居住用地可与商住用地兼容,在适当条件下,也可以与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兼容。大规模的公园绿地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与社会停车场、小型公共设施和必要的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
(2)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
第7条
南海
第8条
(1)
(2)
(3)建设规模总量:规划建设规模总量约为175.05万平方米。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
规划区的街区划分主要根据道路、用地性质、用地权属单位界线进行,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街区编码采用3位,前两位01-99数字为代码,第三位为规划调整码,以1个英文字母为代码,本次调整码为A。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南片区NH-F-43-08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示文件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
附件一: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一章
第1条
(1)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第16条
如果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需要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17条
规划区
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18条
(
(
第19条
第5条
本规划自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条
(1)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公共配套品质
将规划区建设成为公共中心集聚、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城市新区,为居民提供高标准、高品质的城市公共服务,包括商业、文化娱乐、教育等,塑造宜居城区。
(2)塑造品质空间,建设生态示范区
合理布局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充分利用现状水库,营造滨水景观和开放空间,建设具有狮山特色的自然、人文生态示范区。
第11条
(1)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表示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分地块进行合并或对地块进行细分。对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公共走廊和景观视廊的地块,政府应保留细分的优先权。
(2)规划中的指导性道路对地块的细分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可据地块实际利用方式另行操作。
(3)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的地块,则所开发土地内各项指标均应符合其所在大地块的规定。
第13条
规划区土地用途以居住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用地为主。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附件一“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14条
规划区中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确定的主导用地性质。在该类用地性质内可允许包含一定比例的绿地、广场和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地块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设施功能。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2015)》
《佛山市南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2014)
《佛山市城市总规划(2012-2020年)》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空间综合规划(2014-2030年)》
《南海中部片区分区规划(2011-2020年)》
(4)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地块控制所规定的要求。
第12条
(1)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进行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
多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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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规划区
(1)高速路:佛一环西线,是规划区对外交通的主要联系通道之一,为现状道路,其中主车道为双向12车道,红线宽度79米,两边各留25米绿化带;
第15条
(1)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
(2)本规划区中商住混合用地是以商业开发为主导,其商业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60%以上。
(3)居住区用地的开发建设应满足本文提出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的要求。
规划区共划分为4个街区,分别为NH-F-43-08-01A街区、NH-F-43-08-02A街区、NH-F-43-08-03A街区、NH-F-43-08-04A街区。
第10条
在街区划分基础上,对地块采用两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区代码)—地块代码组成。规划区共划分为26个地块。规划区内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详见附件一“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佛山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
《佛山市城市绿地绿线管理图则(2011-2020年)》
《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佛山市南海区中部片区市政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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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规划
第3条
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4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邻近土地为现状建成或是既成道路、河道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旧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公顷,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