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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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何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职责1.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基本职责是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工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3. 工会通过与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形成共同关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监督检查程序1. 工会要定期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安全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2. 工会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检查两种形式,具体检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 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时,要与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人员进行沟通,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4. 工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 工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培训,提升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能力。

四、监督检查内容1. 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开展情况等。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包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安全情况、职工劳动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 工会要关注特定岗位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 工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一、工作任务1、深入基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本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履行监督检查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其实施。

3、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4、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地素质和工作能力。

5、依法参与对重大工伤事故地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深入实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造成重大事故地责任者与严重失职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法规处理。

二、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基层分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本矿劳动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每半年向公司总工会提交一份简要工作报告,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

3、定期组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交流或劳动安全卫生检查。

发现重大问题及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做好登记建档和跟踪监督检查。

工会劳动保护基层分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内监督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组织负责。

工会组织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工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方案;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3. 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劳动保护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 协调解决员工之间的安全纠纷和劳动保护问题;5.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企业领导汇报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检查;2. 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的检查;3.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4.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的检查;5.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6. 安全生产事故和劳动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定期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状况;2. 随时接受员工的安全投诉和劳动保护申诉;3. 安排专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4. 召开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座谈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1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是指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通过与雇主协商、参与立法和执法等手段,对劳动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维权的一种机制。

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实施方式和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时超标、职业安全与健康等问题。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法律监督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和沟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可以通过参与立法过程,对相关法律进行监督和建议修改。

其次,工会可以协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调解劳资纠纷。

第三,工会可以参与劳动法律的执行和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然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工会组织在一些企业中存在薄弱,使得劳动法律监督力量不足。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处置不力。

此外,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渠道上的问题,造成工会监督无法有效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升工会的监督能力。

其次,加强地方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发言权和地位。

此外,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方便劳动者向工会提供信息和反映问题。

最后,加强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工会的监督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以及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以下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1 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工作。

2 职责2.1 中心工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制(修)定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2根据《劳动法》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定,对落实《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促进设备检验检测院的发展。

2.3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向者设备检验检测院行政提出建议。

2.4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员对中心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活动,把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中心工会汇报。

2.5监督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

2.6参与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制定,对执行情况加以检查。

广泛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向中心工会和行政反映情况。

2.7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技能。

2.8根据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依据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具体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对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随时组织专题调查,并向最高管理者及有关部门反映。

3.3 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工作方案,研究新问题,确定工作任务,做好记录。

4 检查与考核4.1 每年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与监督。

5 附则5.1 本制度由监测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守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精心整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职责1.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基本职责是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工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3. 工会通过与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形成共同关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监督检查程序1. 工会要定期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安全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2. 工会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检查两种形式,具体检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 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时,要与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人员进行沟通,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4. 工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 工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培训,提升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能力。

四、监督检查内容1. 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开展情况等。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包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安全情况、职工劳动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 工会要关注特定岗位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 工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度描述:
1. 目的: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职责: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参与,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

3. 检查对象:工会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所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督。

4.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职业卫生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应急救援措施的应对能力等。

5. 检查程序:对于每个被检查的企业,工会先行对其进行初步资料调查,然后组织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并发出书面通知,工会监督检查小组随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对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工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检查结果:工会将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归档,并根据情况向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工会将直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7. 相关协调机制:工会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等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8. 奖惩措施:对于工会发现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工会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9. 宣传教育:工会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检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学校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及统计资料每年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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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

公司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2、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
3、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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