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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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3〕47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3〕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方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详细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二、对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讨论经费、国际合作与沟通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根据《资金管理方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项目讨论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

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23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

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讨论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讨论方案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沟通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详细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方法计提。

依托单位应仔细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掌握设备购置支出,避开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铺张。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缘由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

详细方法是:(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依据详细状况讨论确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国家自然基金培训(依托单位版)

国家自然基金培训(依托单位版)

加强成果转化
依托单位需积极推动项目 的成果转化,将科研成果 转化为实际应用,为社会 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保障知识产权
依托单位应保障项目团队 的知识产权,对项目的发 明和创新进行保护和管理。
04
依托单位的支持与服务
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实验室与设备
依托单位应提供项目所需 的研究实验室和设备,确 保项目团队能够顺利开展 实验和研究。
案例2
依托单位B注重前期基础研究,持续积累研究成果,最终 获得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资助,为后续成果转化奠定了 坚实基础。
案例3
依托单位C通过跨学科合作,整合资源优势,成功申请到 国家自然基金国际合作项目,促进了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项目实施与管理经验分享
1 2
经验1
依托单位D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团队建设, 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依托单位应建立导师制度,为项目团 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帮助解决研究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学术交流
依托单位应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如研 讨会、讲座等,促进项目团队与其他 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资源协调
依托单位应协助项目团队协调所 需的外部资源,如与其他研究机
构的合作、获取外部数据等。
评审流程与评审标准
初审
被动收入是指个人投资一 次或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次或被动收入投资一次 次或少数几次后,被动收 入是指个人投人投人投人 投资一次或被动收入投资 收入投收入投
同行评审
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邀 请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主 要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创 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前 景等。
会议评审
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将 组织会议评审,由专家组 进行深入讨论和评估。

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刘卫)

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刘卫)

结题管理
工作职责明确以下内容: 工作职责明确以下内容:
审什么 做什么 查什么 管什么 那些内容要调整和变更? 那些内容要调整和变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20110905稿 稿 1).doc )
NSFC对依托 对依托 单位监督、 单位监督、 管理机制
注册机制
抽查机制
管理报告机制
依托单位管理依据的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
《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 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宗旨和依据 立法宗旨和依据]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立法宗旨和依据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依托单位性质 依托单位性质] 依托单位性质 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组织实施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是组织实施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在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实施以及结题等工作中承担管理、 在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实施以及结题等工作中承担管理、监督和服 务职能。 务职能。 [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职责 依托单位注册管理; 依托单位注册管理; 指导和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 地区联络网的组织与管理。 地区联络网的组织与管理。 [管理原则 管理原则] 管理原则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保障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保障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凡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均应遵循 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摘录)(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
1.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04•【文号】财教[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65号2002年6月4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1•【文号】国科金发计[2009]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6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教〔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为了规范基金的资金管理,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产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管理下,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定原则基金资金管理遵循适度原则,根据各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的核定额度。

同时,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第二条资金管理责任基金资金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科研目标。

第三条资金管理制度基金资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财政、审计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涉及资金使用、报销、支出审核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核定第四条申请程序科研项目负责人需要准备项目申请书,详细陈述科学问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和资源需求等,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委员会按照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核定资金。

第五条资金核定基金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审意见,决定资金的核定额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

核定额度应合理安排项目研究和开支,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基金资金仅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严禁将基金资金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经济活动,如购买房产、投资企业等。

第七条资金使用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资金核定后,根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合同约定,向实施单位提出采购和使用资金的申请。

实施单位按照采购制度和质量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报销。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监督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科研目标使用和管理资金。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的管理职责】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 时提出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本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由依托单位提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职责】 依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规范和 加强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提 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注册受理】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 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 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册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章 注册
10 2014.5.16 11 2014.6.5 12 2014.6.20 13 2014.7.25 14 2014.8.29 15 2014.9.9
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针对立法领导小 根据法律专家意见进行 组会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修改(第十一稿) 向立法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立法领导小组 和法律专家论证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有关 修改情况 立法领导小组会第二次讨论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本章主要规定了依托单位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托单位注册取得资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格、变更、注销、终止的基础条件,申请时间和管理要求,以及自然科学基 (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金委对依托单位注册管理的基本职责,有关注册和变更的具体要求将通过实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施细则来细化。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7月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与依托单位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申请单位或依托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注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审查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申请;(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三)公布依托单位名称;(四)其他与依托单位注册管理相关的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申请注册和依托单位信息变更或注销,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提交涉密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四)具备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册申请。

第八条注册程序包括预申请、正式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审查、决定、结果公布与通知。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于申请受理期内在线进行注册预申请,提交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信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5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xx.4.29立法小组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管理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且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监督、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基金委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其他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职责,规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程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注册受理】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
一、依托单位基金工作概述
1、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C)依托的单位基金工作是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柱,贯彻了基础研究办学理念,强化科研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科学教育高端发展。

2、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的实施,构筑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体系,旨在
为科研项目的科学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3、为了保证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的良好落实,NSFC特制定本办法,明确责权、责任,明确管理部门、管理程序。

二、基金工作管理原则
1、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原则,坚持以服务
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导向。

2、重视投入资金筹措,强调节约、合理,把好经费使用的关。

3、把握基金使用的中短期目标,高保真、全面、稳健推进落实,高质量落实
基金任务。

4、坚持精准施策,运用重点关注、创新机制、科学手段,激励发挥责任部门
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程序
1、依托单位基金申报、受理、审核和结题管理。

2、基金使用管理
3、基金绩效评估
四、基金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接受考核检查;
2、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3、遵守内部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私拿、私下交易,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4、坚持精准施策,及时有效响应及解决问题;
5、遵守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财务收支信息透明,落实严格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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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20XX.4.29立法小组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管理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且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监督、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基金委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其他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职责,规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程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四)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注册受理】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审查公布】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注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布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决定不予注册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注册变更申请】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变更申请:(一)单位名称、基金管理联系人信息、银行基本帐号等基本信息变更;(二)法人类型发生变更;(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四)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注册变更审批】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对于变更申请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布依托单位名称;决定不予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注销管理】依托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一)依托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发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四)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其变更申请决定不予变更的;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罚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为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布被注销依托单位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延续申请】依托单位连续5年未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提前告知依托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延续资格申请,依托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注销其资格。

第三章工作职责【组织申请职责】依托单位应当组织符合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条件的本单位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资助,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科学基金资助的咨询和指导。

依托单位不得将另一依托单位作为本单位的下级单位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特殊人员申请管理】依托单位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意作为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的依托单位的,应当认真审查该人员的资质和条件,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当明确项目保障条件、工作时间、管理权限、经费使用、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

对于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还应当经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依托单位应当对上述申请人的资格和信誉负责,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按时报送职责】依托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项目申请材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项目变更、终止申请材料;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查看职责】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原始记录制度。

依托单位应当责令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做好原始记录,定期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原始记录进行查看。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对资助项目进行抽查以及其他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需要查看原始记录的,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项目变更的管理职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本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四)需要由依托单位提出的其他情形。

【资金管理职责】依托单位应当依照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应当回复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通知项目负责人。

【结题后期管理职责】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及项目研究形成的成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档案,项目结题后及时归档;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促进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转化与传播;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成果的跟踪管理。

【及时告知职责】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将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以下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初步审查结果通知;项目批准资助通知;项目变更审核结果通知;项目结题审核结果的通知;其它需要的通知事项。

【年度管理报告】依托单位应当每年撰写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情况、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对科学基金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内部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科学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严格依法处理本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出现的违法行为。

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四章保障措施【组织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将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列为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依托单位应当确保负责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科研、财务、人事、审计、资产、档案等相关机构协调一致,共同保障本单位科学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

【条件保障】依托单位应当提供实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必要的实验平台、工作环境等条件。

【人员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确保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

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不得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参与者。

第二十六条【时间保障】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符合所承担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类型的要求。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的聘用期一般应当覆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期限。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依托单位应当选择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热心服务于科学技术的管理人员从事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并保障科学基金管理人员的稳定和管理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

科学基金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科研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的培训等活动。

【自身教育】依托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的基金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学术不端处理、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共同营造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良好科研环境。

【地区联络网】自然科学基金委支持地区联络网组织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培训、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科学基金地区联络网是依托单位之间的自治性组织,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为地区联络网提供部分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培训与表彰】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依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业务知识或者管理经验等内容的培训。

自然科学基金委定期表彰在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依托单位、地区联络网和个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抽查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抽查机制,定期抽查依托单位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并公布抽查结果供公众查阅。

【信用管理】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对依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实行分级管理。

依托单位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重点抽查信用等级较低的依托单位,不得对其表彰奖励。

【信用记录】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抽查及奖惩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公众监督】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托单位及其科学基金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注册责任】申请依托单位注册或者变更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予以警告:(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三)未在发生变更情形30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不予注册;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一)不履行保障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三)不依照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八)允许处于不得申请处罚期内的人员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九)存在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

【暂停依托单位资格】依托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给予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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