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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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侦查途径是指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从而顺利完成破案任务的路径。由于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因此,破获一起案件路径也有若干条,有的会使案件陷入僵局,耗时费力;有的则为案件提供线索,少走弯路,成为破案的捷径。在案件侦查之初,若干条侦查途径都有破获案件的可能,但是如何能从众多的途径中选择出最佳途径。这就需要侦查主体要善于分析案件特点,找出一般规律,从实际出发,并且遵照一定的原则,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正确的选择侦查途径,可以缩短侦查进程,直取犯罪嫌疑人要害,发现罪犯,获取罪证,对于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节省人力、物力的投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途径选择时遵循的原则

侦查途径的选择关系到案件的破获和进展程度,因此,不能凭个人喜好来决定,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无论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或者在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中,我们都不能凭空想象,必须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所有案件和现场在发生和发现后,都以某种形式存在着,侦查员要发现掌握这些情况,才能了解犯罪,认识犯罪从而展开侦查工作,所以要深刻的认识到这些客观事实。破案之初,首先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分析、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并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才能为做出正确的选择打下基础。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一切侦查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要接受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监督。侦查人员本着“立警为民、执法为公”的原则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依法办案,并且自觉的接受法律的监督。侦查活动更要满足法律规范,所得到的侦查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承认。因此,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任何侦查环节、每项侦查措施都要合乎我国法律和要求。所选择的侦查途径也要合法。

(三)、择优性原则

择优性原则是指在多种侦查途径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进行比较,分析对比,优胜劣汰,最后选出最合理、最优秀的侦查途径。任何一例案件中,侦查途径并不是单一的,在通常情况下都会有多种途径可拱选择。那么,哪一条是最佳途径,这一直是一个难以攻克的问题。这就要求侦查主体善于分析,合理评估,辅以相关知识和经验,选择最佳途径,提高破案的成功率和速度。择优选择,就是要快速的完成侦破任务。

(四)、多变性原则

多变性原则是指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中也是灵活多变的侦查工作复杂繁重,很难一时认清案件的本质,随着侦破工作的逐渐展开,会遇到不一样的新情况和新线索,在新情况和新线索的不断出现过程中,要对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如果认定了一个侦查途径一成不变势必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下一步的工作将难以展开,无法有效的推进侦查进程。

(五)、方向性原则

方向性原则是指选择侦查途径的同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方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做到有的放矢。侦查主体选择的途径,必须与案情相吻合,并且有明确的方向。根据真实的案件情况,而不是完全依据曾经用过的方案,有目的,有方向的制定、修改最佳的侦查途径。

二、侦查途径的依据

选择侦查途径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刑事案件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刑事案件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即使是相同类型的不同案件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另外侦查开始阶段占有的事实材料也有多有少,因此,选择侦查途径的依据和方法也不一样。从选择的依据来看,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六种情况。

(一)、根据案情的特定性

从客观上讲,不可能有两起完全一样的刑事案件。同样一种性质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为了不同的动机、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侵犯的客体不同,造成的损失后果也不同。因此,选择侦查途径和使用侦查手段的条件和依据也不一样。、

在侦查时间中,侦查途径的选择须根据对案情的科学分析判断,从每一个案

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案施策,也就是说,侦查工作只有研究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特点和实行这些犯罪的方法,吃透案情,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有针对性的选择最简洁的侦查途径和运用最有效的侦查手段,智、策、技相结合,制定一个完善的侦破方案。如不掌握吃透案情或不根据案情去选择侦查途径,那将不可能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根据犯罪性的暴露性

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发生的具有必然的客观反应性。也就是任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必然和事物发生联系,其犯罪行为的结果,必然改变、破坏现场物体的形态,并留下犯罪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体貌特征以及作案的预谋活动和案发后的反常表现,也都不可避免会在群众面前有所暴露。尽管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总是精心策划,充分准备,千方百计地选择有利于隐蔽自己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甚至破坏伪造现场,制造假象,转移视线,掩护自己以逃避打击,但犯罪嫌疑人的这种隐蔽性是相对的,而犯罪活动(行为)的暴露性则是绝对不可避免的,它是不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犯罪行为的这种暴露性,就给选择侦查途径和运用侦查手段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依据。

(三)、根据犯罪活动的规律性

刑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每当犯罪嫌疑人选择某种方法和技巧进行犯罪得逞以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把偶尔得逞当成必然规律,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就会反复地使用同样的方法、手段选择同样的时间、地点,连续进行同样的犯罪活动。这种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在一定的时间内还具有相对稳定性。其犯罪方式和作案手段的选择多有定型的倾向,这就为我们侦查工作中“并案侦查”、“赃物控制”、“设卡堵截”、“蹲坑守候”“架网伏击”等侦查途径提供重要依据。

(四)、掌握战机的主动性

同刑事犯罪做斗争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和极大的战斗性,斗争错综复杂,情况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在侦查破案中,战机的捕捉,始终是关系到侦查破案工作胜负成败的关键问题。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对作案时间、实际的选择,还是对逃跑时间和销赃、毁灭证据的时间的选择,无一不是为了有利于隐蔽自己,逃避打击。针对这一特点,侦查工作只有把握了斗争的战机,灵活侦查途径的选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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