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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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

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

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10%。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5%提高到8%。

第八条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交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提高到20%,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8%提高到10%。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为15%,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8%。

第九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为15%,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8%。

若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风险化解,则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正常水平5%;若还未化解风险,则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

第十条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决定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首付款,暂停部分会

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D4交易日,交易所按照D2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协议平仓,折价清盘。

第十一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必要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三章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最大交易限额。

第十三条对会员自营限仓数额的规定:

(一)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类型、资信评定和经营情况确定限仓数额。会员的自营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本额度、信用额度和业务额度三部分组成;

(二)基本额度:是会员总的限仓额度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由交易所分别确定基本额度,金融类会员:10吨,综合类会员:4吨,自营类会员:2吨;(三)信用额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资信评定,确定其信用系数。初期,根据会员注册资本情况确定系数。注册资本小于5000万元,信用系数为0;注册资本大于等于5000万元而小于1亿元,信用系数为0.5;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亿元,信用系数为1。

会员的信用额度=会员的基本额度×信用系数。

(四)业务额度:是会员限额中依据会员的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交易所根据会员自营业务情况,规定会员的业务系数。按会员自营业务年交易量在交易所总量的权重排名,前10名,业务系数为1;第11到20名,业务系数为0.5;第21到30名,业务系数为0.2。

会员的业务额度=会员的基本额度×业务系数。

第十四条对客户限仓的规定:

(一)对于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由于其可以进行代理业务,因此对所有客户持仓总额规定为代理业务额度;

(二)代理业务额度根据会员的客户数量确定,初期暂定为每一个客户的交易额度为1吨,会员所有客户的交易额度之和为该会员的代理业务额度。

第十五条会员的限仓额度由交易所每年审定一次。

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员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会

员并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当年1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含起、止日)的交易。

第十六条对限仓额度的管理:

(一)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于无效的,则会员的限仓额度为其基本额度;

(二)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仓额度。对超过限额的客户或会员,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强行平仓;

(三)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度,如果客户在多个会员处设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按照在不同会员的持仓量合计计算;对于这样的客户,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指定有关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七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80%时,会员或者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根据监测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会员或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调整会员或客户的限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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