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气体消防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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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3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

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1.0.5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1.0.6条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的化学分子式为cf3chfcf3,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第1.0.7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第2.1.1条防护区

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2.1.2条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2.1.3条预制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

第2.1.4条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第2.1.5条灭火浓度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2.1.6条惰化浓度

当引火源加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

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2.1.7条浸渍时间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七氟丙烷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第2.1.8条充装率

充装在储存容器中的七氟丙烷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单位为kg/m3。

第2.1.9条泄压口

七氟丙烷喷放时,防止防护区过压的开口。

2.2符号

表2.2

3防护区

第3.0.1条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同一区间的吊顶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

第3.0.2条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第3.0.3条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3.0.4条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 kp a。

第3.0.5条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以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

放七氟丙烷前,应做到关闭。

第3.0.6条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泄压口面积,按下式计算:

fx=0.15q/(p f0.5)(3.0.6)

式中fx ---泄压口面积(m2)

q ---七氟丙烷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 f----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当设有外开门弹性闭门器或弹簧门的防护区,其开口面积不小于泄压口计算面积的,不须另设泄压口。

第3.0.7条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4七氟丙烷设计用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七氟丙烷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

计浓度惊计算确定。

第4.1.2条某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物灭火浓度的1.2倍,某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物浓度的1.1倍。

有关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可按附表a中附表a-1、附表a-2上所给出的灭火浓度进行确定;

有关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可按附表a中附表a-3上所给出的惰化浓度进行确定;

附表a中未给出的,应经实验确定。

第4.1.3条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

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第4.1.4条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第4.1.5条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第4.1.6条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3%。

第4.1.7条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第4.1.8条七氟丙烷灭火时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木材、纸张、织物类等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20min;

2、扑救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时,不宜小于3min;

3、扑救其他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10min;

4、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时,不宜小于1min;

第二节设计用量

第4.2.1条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4.2.1)

式中w---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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