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在线作业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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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作业1
第一章法学理论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总的要求是(B)
A、从重、从快
B、正确、合法、及时
C、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D、严格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2. 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叫做(C)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律部门
3.同学甲在大操场看台上捡到“随身听”一只,失主得知后向其索要,同学甲拒不归还,其行为是(D)
A、违法行为
B、违反道德的行为
C、违反道德但不违法的行为
D、既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的行为
4.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B)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
B、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C、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5.肖像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种类中的(C)
A、物
B、行为
C、人身权益
D、精神财富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 )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A、人的死亡
B、签订合同
C、收养子女
D、请人吃饭
2.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表现为( ABCD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某些人身权益
3.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所及全部领域,包括(ABCD )。
A、陆地
B、内水和领海
C、领空
D、驻外使馆
4.法律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ABCD )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项专门活动。
A、制定
B、补充
C、废止
D、认可
5. 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ACD )。
A、法律的生效时间
B、法律的制定时间
C、法律的终止时间
D、法律的溯及力
6. 导致法律事件发生的原因,可以来自(A BC )。
A、社会
B、自然
C、时间的流逝
D、行为人的行为
三. 简答题
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有: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又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如何理解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答:指导思想是立法上总的政治原则、工作原则和思想原则,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法律创制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立法指导思想。指导思想要通过法律创制原则来具体化与体现,法律创制原则则应依据立法指导思想来确定,两者紧密相连。可是,两者又有区别:首先,法律创制原则是立法活动所依据的基本准绳;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重要理论依据。其次,法律创制原则主要影响立法者的立法行为,一般直接对立法活动产生作用;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作用于立法活动。最后,法律创制原则和法律创制指导思想也有具体与抽象的区别。
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
答:法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
答: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不成文法。
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准确说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请你结合日常生活中列举法律关系并指出其中的构成要素。
答:例如:买卖牛奶的行为,买卖双方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为牛奶,内容分别体现为双方的交钱,交货义务及与之对应的权利。
7、请举出一些事例说明科技的发明是怎样向法律提出新问题,促使法律发展的。见书。略。
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答: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题。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
8、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
答: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四. 案例分析
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
那么,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案例:2001年8月31日夜晚,青年工人辛勤与家人坐在电视机前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电视画面上出现了李鹏委员长的身影,只见他站在人民大会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