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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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的60年流变一纸户口背后的辛酸

户籍制度的60年流变一纸户口背后的辛酸

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户籍制度改革,在这个夏天破冰。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扩大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一系列举措,无疑将对中国的城镇化改革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当户籍制度行进在“历史三峡”的冲刺阶段,一起走近那些刻下深深户口烙印的人生,展望户籍改革的前路还有几多坎坷……25集电视连续剧《户口》曾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美丽村姑卢凤荣嫁给了城里青年田立新,尽管卢凤荣美丽贤惠又能干,但由于是农村户口,所以她一直生活在“低人一等的自卑中”。

婚后数十年里,卢凤荣几乎每天都生活在对“农转非”批复的期待中。

等待多年无望后,卢凤荣几经周折花钱给自己和女儿办了“农专非”,用她自己的话说“终于成城里人了”。

但突然有一天。

卢凤荣发现派出所门前排了上千人的队伍,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本埠升级地级市,人口增容,每个农民只需花5块钱即可办成农转非户口。

站在派出所门前,已过不惑之年的卢凤荣喜极而泣。

“我就是现实中的卢凤荣!”8月3日,在西安已经居住了21年的罗英梅对华商报记者说。

1972年出生的罗英梅是商洛山阳人,21岁到西安打工,并结婚生子。

这么多年过去了,她人生最大的梦想就是成为有西安市户口的“西安人”。

为了拥有西安户口,罗英梅这些年省吃俭用攒钱买房,自费缴纳社保。

就在她和家人即将完成所有的“落户条件”时,突然国家出台政策——农业户口取消了。

“也就是说,以后没有农村户口了,转不转也都无所谓了!”罗梅英说这话的时候,眼睛一直盯着桌子上的一个牛皮档案袋。

袋子里装的是她从派出所要来的一份“落户须知”,里面告诉她只有哪些条件达到了,才能落户西安。

户口和生命一样重要的年代75岁的周素子这辈子曾有过两次坐“牢”的经历,都是和户口有关。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2015年09月24日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成标配在明确主要目标的同时,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此外,各地方案也均提到了建立居住证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方向

中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方向

小结
总之,1958年至1978年户籍制度的演变基本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 其控制人口迁移功能。这一时期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 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 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户籍制 度主要围绕如何适应和服务于计划经济建设而进行逐步调 整、补充、限制和强化,从而使户籍制度逐渐成为计划经 济体制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项核心制度,起着保证农村 支持城市、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功能。
谢谢!
第四,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平等。
广大农民享受不到国民待遇,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公民 权利平等的要求,是民主政治的倒退。从国际准则来看, 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证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是我们 严格遵守国际准则所必须做到的。
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取消论”
中国户籍制度的特征

计划性强 控制性强
特征


附加功能多
参考文献:
段成荣《户籍制度50年》,人口与发展论坛,2008(1)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根据对人口迁移流动的限制松紧程度和时间阶段为标准, 将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时期:
计划经济条件 下的户籍制度 调整历程
准市场经济时 期的户籍调整 与改革
学者看法 综述
“脱钩论”
“统一论”
参考文献:赖林梅《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公共政策分析》福建师范大学 2008
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及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实现公民迁徙自由的平等权利。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第九十条第二款也曾这样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将目前的行 政调控为主转为经济调控为主,形成国家立法规范、社会经济调控、 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新格局。将“公民迁徙自由权”重新纳入 宪法,将户口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给广大农民以平等的公 民权远比仅仅取消户口本上的“身份差别”更为实在和根本。加快 立法进程,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修订户口登记 条例并出台户籍法,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作者:陶卫华杜娟来源:《小康》2008年第02期历史地看,户籍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

在追求“迁徙自由”的梦想之路上,我们要走的路显然很长。

全球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中国至今属于其中之一。

衍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户籍制度从严格控制到半放开历经了漫漫50年,现在仍处于有待彻底改革的相持阶段。

中国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彻底的改革,绝非改掉一纸户口所能解决。

城乡二元户籍制之源1958年,被视为中国人口管理制度的一个分水岭。

这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为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提供了详细的制度安排。

在此前的1954年,其实中国公民的迁移自由已经从宪法中被取消。

从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开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

这一体制的形成,很多人把其归结为计划经济使然,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温铁军则认为这更多是当时的经济危机造成的。

他在《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一文中提到,在1952--1957年中国一五计划时期,大约有2000多万农民工已经自由流动进入城市。

但从1959年开始到1960年,大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又从城里迁出2000万人。

这一变化源于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

建国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一五”时期所建立的基本是军重工业为主的国家工业体系,重工业有一种内生的“资本排斥劳动”的机制,这一方式起初并未对农村劳动力完全封闭,期间部分农民工流动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

不过情况到了1956年发生变化。

中国工业此时刚刚起步,由于中苏交恶,苏联停止了对中国工业化的后续投资。

苏联停止援助后,政府财政赤字大规模增加,基本丧失了扩大再生产能力,没有新增扩大再生产就没有新增就业,所以1959年政府不得不把进城的人向外迁移。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评价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评价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评价作者:姚亮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第18期摘要:现行户籍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到了亟须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大概分为四个阶段,即户籍制度形成阶段、户籍制度的发展阶段、户籍制度的初步改革阶段以及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阶段。

梳理各时期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以及各阶段户籍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面的其他制度,弱化户籍的作用。

这样,人口才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政府才能更有效地调整城乡利益失衡的格局,实现城乡统一管理。

关键词:户籍制度;变迁;影响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18-0189-02户籍制度是以1958年《人口条例》为基础的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最初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农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动。

一、1949—1957年户籍制度的形成1949—1957年期间,新中国人口是可以自由流动的。

建国初,政治方面最主要的任务是建立人民政权,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户籍制度的户籍登记功能主要是为稳定社会的秩序,服务于剿匪反霸的斗争。

1950年,公安部颁发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旨在管制滞留在大陆内部的国民党反动势力、特工以及其他的犯罪分子的活动。

1951年,公安部制定了《城市户口管理的暂行条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有关户籍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1953年,公安部颁布《户口迁移证》,要求各地根据《户口迁移证》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是并没有对户口迁移做出限制。

1953年,公安部颁发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法》,是为了发挥好户籍制度的登记功能,把握我国人口数量信息。

1955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指示》,要求凡是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的居民都要进行户籍登记,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户籍等级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本刊特稿NORTHERN ECONOMY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相联系,我国城镇化经历了农民转变为农民工和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渐进过程。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把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是当前我国城镇化的重要任务。

而要完成这个任务,就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即把以往的浅层次户籍制度改革推向深层次的户籍制度改革。

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功能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明确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然而,1953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此后相继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制止农民盲目进城。

当时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的交通、住房、劳动就业和生活品供应等都带来日益严重的压力,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粮食供应紧张。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1次会议通过,以“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行。

该条例对农民进入城镇作了严格的约束性限制。

即公民由农村迁往城镇,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是城镇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从此,形成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模式。

从根本上说,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衍生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强制性积累模式。

我国确保重工业优先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借助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来实现的。

如果说农产品统购统销中的“统购”,是依靠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才得以顺利实施的话,那么,对城镇居民低价限量供应粮食和副食品的“统销”,则是借助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来明确固定计划供应的对象。

如果没有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就很难贯彻落实。

高度集中的资本原始积累、强制性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之所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实现赶超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

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演变

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演变

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演变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选择了重化工优先发展战略,资本的高投入使对农业剥夺实现以农养工成为必然。

为限制农村人口在城乡比较利益诱致下向城市迁移,制定了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客观上起到对城市资源的社会屏蔽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户籍制度开始出现松动并逐渐放开,从二元户籍制度向城乡户口一体化方向发展。

户籍制度所附加的福利功能,使建立其上的城乡二元体制依然顽固地制约着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中城乡分治的历史合理性早已丧失,但长期城乡分治所形成的社会利益集团却依然对城市资源发挥着强大的控制力。

关键词:户籍制度重化工战略二元户籍制度城乡户口一体化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大力推进工业化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主要任务。

“霍夫曼定律”认为:工业化的发展水平与重工业在工业结构中的比例相关。

工业化水平越高的国家,其重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就越大。

霍夫曼总结出的是工业增长的自然结果,重工业比重提高是工业化发展的结果而非促进工业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由于当时特殊的国际形势,苏联等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道路的实践,使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重化工业发展道路的选择,要靠大量的资金投入。

我国的外援主要来自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国内的资金补充不足,对此只能靠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原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则成为主要方式。

降低工资主要通过降低工人的生活资料费用,为了降低工业部门职工的工资和生活成本,需要对农产品实行低价格政策。

为了确保农民能够完全按照政府所要求的品种和数量生产农产品,保证农民将生产资源有效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就要求有更进一步的制度安排,以切断生产要素的外流渠道,并可以直接贯彻国家的发展计划,于是20世纪50年代末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诞生了一种最为理想的组织形式:农村人民公社。

对农民的剥夺是进行工业积累的主要渠道,采取的剥夺方式是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是指国家对居民的居住地、身份、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在中国,户籍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与人们的身份、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关系。

本文将围绕着户籍制度的概念、历史、现状及特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户籍制度是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下,为了实现国家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户籍是指国家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流动情况的登记,记录人口数量和人口流动情况,以便管理和服务,具有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监督等作用。

户籍制度是管理和控制人口流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规定。

二、历史中国的户籍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

最早的户籍制度被称为“籍贯制度”,是西周时期开始实行的。

在这个制度下,人们的身份和所属家族是由出生地、祖籍地(籍贯)来确定的。

到了西汉时期,户籍制度经过一定的改革,成为了“乡里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人们的身份和地位是由他们所居住的乡里来决定的。

到了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经历了更深层次的变革,成为了“户口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户口被确定为记录居民基本信息的主要手段,并且规定了居民的人口统计方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居民的基本信息被记录在户籍簿上,并且规定了人口迁移、流动、变更等方面的规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籍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和灵活。

三、现状目前,中国的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主要指农村居民,而非农业户口则包括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

在这两种类型的户口中,城市居民的非农业户口是高级别的户籍类型。

由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的划分很明显,其对人口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很明显。

在现代社会中,户籍制度主要发挥以下作用:1. 管理和控制人口流动。

通过居民的户籍来进行人口流动控制和管理。

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规律

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规律

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规律1.户籍管理机构逐步专业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户籍管理机构逐步专业化。

早期,户籍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兼任,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立了专门的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户籍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管理工作。

这一变化使得户籍管理更加集中和规范,提高了管理效率。

2.户籍登记内容逐渐规范化随着户籍管理机构的专业化,户籍登记的内容也逐步规范化。

在早期,户籍登记内容较为简单,主要是人口基本信息和家庭成员关系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户籍登记内容逐渐丰富,包括出生地、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这些信息的规范化登记,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3.户籍制度逐渐法制化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实现了法制化。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

这些法规和政策明确了户籍管理的职责、内容和程序,使户籍管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4.户籍管理逐步现代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户籍管理逐步实现现代化。

近年来,中国开始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户籍管理,如建立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建立,提高了户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5.户籍制度逐步公平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的户籍制度也在逐步公平化。

近年来,中国开始推行居住证制度,实现了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一改革打破了城乡分割的局面,使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使得中国的户籍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建国后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追根溯源,我国的户籍政策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次出台户籍政策是在1958年。

说起1958年,人们就会想起那个时代的“大跃进”,而户籍政策就是在那样一个特别的时候诞生的。

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保证计划经济的有序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40多年中,户籍制度也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强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生产力强制调节生产关系的作用下,户籍制度开始了缓慢而艰难的改革。

直至2l世纪初,在一定程度上,户籍制度改革已有实效,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

一、现行户籍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基本内容回顾五十多年来我国户籍制度发生、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形成、强化和改革三个阶段。

(一) 户籍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1957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应对国际国内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管理与控制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

针对城市人口集中、较易管理的特点,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顺序,新中国逐步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0年8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主要是为了对反革命分子或可疑分子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搞好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这一阶段,户籍制度尽管附带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涉及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虽然已有《指示》、《通知》阻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但总体来看,制度本身体现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精神,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

因而,1949--1957年期间,成为公民完全能够自由迁徙的时期。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在建国以后逐渐形成的一套户口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在身份证明、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户籍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以致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户籍制度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规定了对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以及变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办法。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但是当时进行户籍管理只是一个登记的手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全国的人口及其变动情况,为国家的经济计划提供准确的数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限制所谓的“农村盲流”进城,该条例和1957年底制定的临时工招聘规定,以及1959年初制定的户口登记制度一起,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

这时,这一制度的目的就不仅仅限于统计数字,更多地是针对“大跃进”带来的城市人口的快速增加,而出台的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规定,在城乡之间搭建了一道人为的迁徙壁垒。

1960年开始的“三年自然灾害”引发了商品粮供应全面紧张,因此国家开始全面压缩城市人口。

为配合这一行动,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使得这个制度具有了真正的操作依据。

196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进一步划分了城市之间人口迁移的界限。

但是城乡之间的迁徙壁垒并没有随着粮食商品供应的充裕而逐渐弱化,相反却在不断的加强。

1975年通过的宪法,取消了关于迁徙自由的条款,1977年,为规范户口迁移制度,公安部发布了一个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使城乡间城市人口迁移的限制达到了顶峰。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很多人回避或者从来不敢正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及对自由迁徙权的限制所带来的危害,好像在中国,人口多,人民的迁徙权利就要受到控制,存在即合理。

当中国社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事件时,人们只是震惊、气愤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个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没有人性。

例如孙志刚事件,虽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除,但其背后的根源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歧视制度却依然故我。

户籍制度、暂住证、歧视制度已经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对善良同胞的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

如今,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谐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越来越具有民本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罔顾正义、保留非法的歧视性的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纵容地方部门的贪婪与暴力吗?户籍制度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权对辖区内的人口进行申报、登记、立户,以便统计人口、征调赋役、控制人员流动、进行社会管理的家庭档案系统。

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等级性、世袭性、封闭性的特点。

户籍登记在我国殷商时期就已经开始,甲骨文中有“登人”、“登众”之辞,《尚书》中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之说。

西周时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并开始形成古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都”(城)、“鄙”(乡)分开进行编户。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形成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书社制度”。

每25户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了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措施,进行什伍编制,“什伍皆有长”,“使民无得擅徙”,实行“连坐”。

汉朝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为法律,《九章律》中有“户律”的详细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制度,“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隋时实行“输籍定样”制度,三年一造户籍,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一保,五百户一乡,户籍控制更加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瞬间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瞬间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瞬间作者:来源:《华声文萃》2020年第01期第一阶段:1949至1958年自由迁徙期外地人进城很容易,3天内到有关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居住期超3个月,就可申报常住户口。

1951年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公布。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1958至1978年; 严格控制期确立了专门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人口流动进行严格控制,还在新颁布的宪法里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户籍制度开始成为限制人口流动的一大枷锁。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中国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这标志着二元化社会经济体制影响下的户籍管理二元制的正式确立。

1975年该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7年11月规定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第三阶段:1978年后逐步开放期一些地区宣布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模式,统称为居民户。

户籍改革也开始由最初试点的小城镇向全国范围扩展。

1984年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

1992年8月小城镇、经济特区、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

1993年12月上海市施行“蓝印户口制”。

1994年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7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等户籍政策进一步松动。

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历程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1955年6月《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6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1998年7月《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6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盘点户籍制度这50多年有着50多年历史的户籍制度,从建立之初至今,经历着缓慢的调整与变革。

城乡统一与迁徙自由,依然是人们所期待的改革目标。

1 【新中国成立初】限制盲流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当时,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城市无法容纳过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1953年,为减少城市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国家开始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

从农村中盲目流入城市的人,被简称为“盲流”。

2 【1958年】二元结构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括常住、暂住、迁出、迁入等7项人口登记,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并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

从此,城市与农村间筑起了一道无形的“高墙”,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模式得以确立。

3 【1985年】发身份证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人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方便人口流动自由择业。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屮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 --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篇一: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享受社保、税收等补贴优惠政策已经很多,比如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含失业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按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规定税款,地方政府可上下浮动20%。

篇二: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简介: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简介: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旨在取消户口性质淡化户口观念,而民众的期待和热盼不仅在于城乡二元身份的取消,还在于消除不同户籍所承载的福利差异,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现实语境下,消除公众对户口的权利焦虑其难度可想而知,积分落户制会否造成新的不公?篇三: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

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X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

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

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在户籍制度形成的初期,宪法和与户籍制度的有关法规中并没有限制公民流动和迁徙自由的内容。

但在一些政府机关发出的政策条文中,开始出现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与迁徙的迹象:1952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发出了关于"盲流"的预警信号:近来有不少地区发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应劝阻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

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要求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

1954年3月12日,内务部和劳动部又联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了前述政务院的通知精神。

当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仍然属于小规模和短期现象,并未造成全局性和长期问题,因此政府的限制措施也是短期的,所采用的方法也仅仅是"劝阻"。

1956年底,形势开始急转直下。

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从1956年的12月30日到次年的12月18日之间,连续发布了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1].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

这在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署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该文件要求采取7项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单位在招收工人或临时工(包括搬运工和保姆)时,必须先城市后农村。

必须在农村招收时,也要经过当地劳动机关的许可并通过农村地方政府、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组织地进行。

各地劳动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对此严加检查监督。

(2)乡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企图外流的农村人口应切实加以劝阻,对不事生产、游手好闲、喜欢外跑并且引诱别人外出的人,应严加批评,屡教不改者交合作社监督劳动。

(3)在某些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应加强对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劝阻;在城市和工矿区,对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要动员其返回原籍,并严禁流浪乞讨;公安机关应严格户口管理,流入较多的城市应设置收容所,集中遣返;应严格控制自由市场的范围,取缔无照商贩营业和无照车辆运输,防止农民弃农经商,进城从事商业投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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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50年背景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管理法制化的开始,也为二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50年过去了,户籍制度对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曾经受到过并正在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受到它的影响。

在新中国实施过和正在实施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中,影响最为广泛、最为深刻者,当属户籍制度。

50年来,户籍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户籍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要求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值此《户口登记条例》出台50周年之际,本刊特邀请长期关注户籍制度的王文录研究员和王太元教授来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户籍制度的功能、户籍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正确地看待我国的户籍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王文录(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博士生)1 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功能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公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确认和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因此,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围绕人口登记和管理的社会管理制度。

人口登记是户籍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人口的出生、死亡、婚姻、迁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内容的登记。

人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人口登记的内容,对人口的活动实施的管理,与人口城市化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口迁移管理。

我国户籍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公民身份证明和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

也有学者认为是三种功能,即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发现防范犯罪,实际上,发现防范犯罪是依赖于人口资料而进行的社会管理,提供人口资料和发现防范犯罪可以归类于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

因此,三种功能和两种功能的说法在内容上是一致的。

户籍制度的这种基本功能是任何国家户籍管理都具有的功能。

所不同的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特定社会背景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功能。

一是“附属”功能;二是限制功能。

附属功能就是附属于户籍制度的门类繁多的社会福利制度。

限制功能就是限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功能。

在户籍区分城市和农村后,城市人和农村人不仅有了不同的户籍身份,也享有了不同的社会福利,这样,不仅仅是城乡人口身份和社会福利被确定,而且城乡人口的迁移和流动被明确限制。

2 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

历经变迁,其内容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到了新中国以“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逐步形成了。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

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注:保甲法是在基层社区实行保甲编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保为一都保,保甲组织控制严密,保内实行连坐法。

)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

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

明清的黄册(注:黄册是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统一主持,逐级向下延伸的户籍簿册。

)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

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注:摊丁入亩是征收的丁银总额按照田亩分摊到田赋中去,结束了中国户籍制度在财政方面的历史使命。

)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

(注:参见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1911年,晚清政府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

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

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

《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进行了土地改革,根除了封建时期通过土地束缚人口流动的基础,基于“肃反”工作、安置就业、计划供应粮食、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和政治发展的需要,创立了崭新的户籍制度。

根据对人口迁移流动的限制松紧程度,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口自由迁徙阶段,时间是1958年以前。

公安部于1951年7月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

1953年4月,为了解全国准确的人口数字和做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国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农村建立了简单的农村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其主要目的是掌握全国人口及变动情况,为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

1956年2月,全国户籍管理工作和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一移交到公安机关。

至此,新中国初步确立了“户警一体”的户籍管理形式,城乡的户口管理工作和组织机构得到了统一。

1956年全国首次户口工作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三大基本功能: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止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

这一阶段,户籍制度尽管附带着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设计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

该制度体现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的精神,对公民的居住和迁徙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

(注: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 第二阶段,人口迁移流动控制阶段。

时间是1958年~1978年。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开始由自由迁徙转向迁移流动控制。

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业人口盲目外流工作。

1958年1月,我国第一个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

《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条例》对常住户口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户籍管理的基本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将户籍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

至此,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制度开始以立法形式正式确定下来。

(注:姚秀兰:论中国户籍制度的演变与改革,法学,2004年第5期,第46页。

)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和公安部转发《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1962年公安部又出台的《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都贯彻了严格控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基本精神。

第三阶段,人口迁移流动逐步松动阶段,时间是1978年以后。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特征开始发生转变。

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规定》,开始打破户籍制度的指标控制,标志着户籍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农民和亲属,准予自理口粮落户集镇。

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落户集镇政策的实施,使城乡人口流动成为可能,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在集镇开始由指标控制向准入条件控制过渡。

1985年7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公民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具有了合法性。

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

同年10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先后开始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即“蓝印户口”,其基本原则是户口在当地有效,户主按常住人口管理,户籍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措施。

从此,户口准入制度开始扩大到小城镇。

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小城镇户籍改革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全国各地逐步放宽小城镇户籍限制,规定在小城镇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居所,住满一定年限,或投资,或购买一定价值商品房等,均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放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不再提限制到中等城市落户的规定。

2001年5月,国务院再次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放宽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并且允许各地可按照具体情况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

2001年8月,石家庄户籍制度的改革,标志着大城市户籍制度开始进入以住房和职业(收入)为基本条件的“准入条件”制阶段。

3 我国户籍制度的多样化模式和未来的趋势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各个省区、各个城市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出现了各种不同特点的户籍制度模式。

主要有“投资入户模式”、“居住证模式”、“务工迁入模式”、“亲属投靠模式”、“准入与计划并行模式”。

(1)投资入户模式“投资入户”是许多城市实行的一种模式。

允许在本地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人员迁入户口,有的还规定购买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达到一定面积的人员,也可将户口迁入城市。

深圳、上海、南京、北京等的户籍制度都带有“投资入户”模式的特征。

(2)居住证模式“居住证”是处于正式户籍和暂住户籍之间的一种户籍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于城市发展需要,而又无法马上给予户籍的人才,可以先申请人才“居住证”,持有人才“居住证”也可享受正式户籍所附着的某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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