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方案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意义、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为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实施提供指导。
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意义1.保证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通过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检查预期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项目建设任务书、合同内容,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具有可行性,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
2.确保施工安全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对施工方案的审查,检查预期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确保施工方案安全可行,有效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3.保障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对现场实施计划的审查,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体系、工程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得到落实。
三、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1.设计文件审查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建设规划等,检查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项目建设任务书、合同内容等要求。
2.施工方案审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检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3.现场实施计划审查对建筑工程的现场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包括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检查现场实施计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内容等要求。
四、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1.建立规划验收小组在工程管理部门中建立规划验收小组,确定验收人员及其职责,明确规划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2.编制规划验收计划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规划验收计划,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精品文档-可编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达到安全、健康、经济、合理、美观、功能完善的目的。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验收目标1. 确保规划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美观、功能完善的要求。
2. 验收规范化、常规化,保障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提高工程规划设计的质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
三、验收内容1. 路网设计方案:包括交通组织、站场设计、道路布局设计等。
2. 绿化设计方案:包括绿化带设计、植被配置、景观规划等。
3. 建筑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功能、外观设计、动线设计等。
4. 公共设施设计方案: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等设施设计。
5. 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计。
6. 结构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桥梁结构、隧道结构等设计。
7. 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包括防火、防雷、防护墙等设施设计。
四、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编制验收申请材料,并报送给验收机构。
2. 验收材料审查:验收机构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3. 验收方案评审: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 验收方案修改: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提交给验收机构。
5. 验收决定:验收机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修改后的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五、验收标准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美观大方。
3. 功能完善,满足使用要求。
4. 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
5. 原则上不得拆除或变更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已验收竣工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文档7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文档7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一篇建设工程主要验收内容1、验槽;2、桩基验收或人工地基验收(须待静载试验做完,合格后方可验收);3、承台验收;4、地下室防水验收;5、地下室验收(须待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出来,数理分析合格后方可验收);6、主体验收(须待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出来,数理分析合格后方可验收);7、防水验收(屋面、厨、卫等);8、装饰工程验收9、建筑节能验收(包括屋面、外墙等,须有保温材料送检报告);10、幕墙、铝合金门窗验收(须有三性检测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11、消防验收;12、规则验收;13、环保验收(发电机房、化粪池、雨污水井);14、电梯验收;15、人防验收;16、燃气验收;17、室内环境验收;18、档案验收;19、单位工程预验收;20、单位工程总竣工验收。
第二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竣工图中的设计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各1份;3、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4、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审批程序:综合处或区、县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等材料,于当日内送至执法大队或区、县规划部门监督科室办理规划验收。
执法大队和区、县规划部门监督科室,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后,由执法大队或区、县规划部门监督科室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连同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的全部材料,一并送至综合处或区、县规划部门,作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章的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验收准备在建筑工程即将竣工之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同时,应当准备好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变更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并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完成情况。
三、现场核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位置、高度、外观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四、问题整改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需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若问题严重,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或施工。
五、验收评定经过现场核查无误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合格的工程将颁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通过的工程需根据评定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六、后续监管即使工程通过了竣工规划验收,也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其的监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对建筑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长期符合规划要求。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划验收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还可能包括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城市规划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共同努力,为城市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运营效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意义和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有序进行。
通过规范的验收程序,可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和要求1. 制定竣工规划验收标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标准是制定竣工验收制度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标准应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公园等多个领域的规定,明确验收的要求和评价指标。
2. 确定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程序是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
验收程序应包括申请验收、提交申请资料、组织验收、验收结论等步骤。
相关部门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透明。
3. 评价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结构安全性、建筑质量、功能完备性、生态环保性等方面。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4. 整改和复验若建设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应积极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并进行复验工作。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改进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积极改进和创新。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验收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培训,提升验收工作的技术水平。
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行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筑安全、避免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行为,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实践和研究,总结出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验收依据规划设计根据设计文件形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核准、备案),是建筑工程规划验收依据,是建筑工程的法律文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工程设计。
二、验收程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目前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前置审查、方案评审和验收审查。
前置审查主要是对从技术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核定方案;方案评审是对建设方案做出综合评价和审核;验收审查主要是对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的验收,以决定其是否符合原始设计文件和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规定。
三、验收依据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其中,施工图纸是检验验收的基础,规范和标准是检验验收的参考,“技术规定”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用以评估建筑工程规划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地使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这些需要与检查验收实践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验收要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要求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当地安全建设规定,符合环保要求,符合节能要求等。
此外,还要满足标准和技术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要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把工程管理编制检查表和验收项目表应齐全、完整,内容详细、清晰,建立档案,防止后续问题的发生。
五、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
验收标准一般依据设计文档的结构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等进行分类,评定建筑工程规划的基本要素、技术指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1】1、申请验收必备条件①已缴清报建有关费用;②已按规划报建要求完成建筑单体工程;③已完成报建图规定的工程内容、道路系统、环境绿化及化粪池等公建配套工程。
2.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本);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③施工许可证(复印本);④放线图(原件)、竣工测绘图(原件);⑤加具规划局公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⑥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
3、办理过程①业主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登记表”核查申报资料后,送规划办。
②规划办拟定验收日期,安排好验收人员,通知建设单位。
③验收人员由3人组成:规划办1人,促建部1人,总工办1人。
④规划验收按《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⑤验收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合格工程,其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核,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⑥违反规划要求的工程按《城市规划法》和《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整改或处罚。
4、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5、批复文件:《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一、服务内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设置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申请规划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一份)(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原件一份)(三)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档)(原件一份)(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建筑工程项目)(原件一份)(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一份)符合规划验收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符合的,要求整改;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由分局业务办公会和监察会根据管理范围、职责分工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前提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须知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前提条件
1、整体工程或规划部门批准分期实施的每期所有单体建筑均按规划实施并已竣工;
2、相应的配套设施(民用工程配套设施有:车库、社区物业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电房、幼儿园等,工业工程配套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除尘隔音装置等)已按照规划实施并竣工;
3、施工用临时建筑及规划要求拆除的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等均已拆除完毕,现场清理干净;
4、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按照规划施工完成;
5、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规划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消防(环保)竣工验收合格;
6、前期所有手续完善并符合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蚌埠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验收意见并盖章);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5、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工业项目);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蚌埠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科)。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前,由相关部门对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和审核的过程。
它是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与要求,同时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验收程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前,应向相关部门递交规划验收申请,并附上经过审核签字的规划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2. 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对递交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计算书、质量控制计划等。
3. 实地考察:审核人员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建筑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和实地检查,以验证工程实施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技术评议:组织专家对建筑工程规划进行技术评议,评定工程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5. 审批决定:相关部门根据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技术评议的情况,对建筑工程规划做出审批决定,并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书。
二、验收内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设计合理性:检查工程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是否满足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以及工程施工的可行性。
2. 安全可靠性:评估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抗震性、防火性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障工程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环境保护要求:检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噪音、污染物排放等是否达标,是否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材料。
4. 功能完善性:评估建筑工程规划的功能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满足使用功能和效果,如建筑布局、空间利用等是否合理。
5. 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如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图纸的相关问题等。
三、验收结果根据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实施情况,验收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合格验收:工程规划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经过审核和评议合格,获得验收合格证书,可以继续开展工程的后续建设和使用。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在建设工程中,规划验收是一个非常基础也是必须的程序。
规划验收的过程主要是为了确认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等是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
为了保证建筑物具备安全可靠的特性,规划验收的实施被规定为强制性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程序和程序的内容。
一、规划验收的程序1、受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需要提交给城市规划部门,受理之后进行业务登记,并確定相關人員和审核标准。
2、审核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的合理性、技术的实现性、安全性,以及与道路、排水等专业设施的配合性等。
3、报告审核人员进行验收检查,若是符合要求,则向申请方递交验收报告,并根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的规定,做出通过或未通过的检查意见。
4、整改若是未通過評審,申請人需要接受相关领导或审核人员的改进建议,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5、报批审核通过后,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报批,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二、规划验收的内容1、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工地的现场情况不能产生安全和环保问题。
2、设备安全设备能力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包括设计及选型的准确度、安全系数等,并贯彻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设备在使用中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
3、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建筑项目工地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包括基层施工质量、建筑策略的合理性、物资配送及质量、施工安全、环保等方面。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的实施,对建筑工程进行科学管理和高质量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规划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核,以达到有关安全性、环保性、及建设质量的标准要求,并必须对不合格项予以整改,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合理性。
(2023)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整改书、测量技术报告成果管理要求(一)
(2023)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整改书、测量技术报告成果管理要求(一)关于“(2023)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整改书、测量技术报告成果管理要求”背景介绍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程序。
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整改书、测量技术报告是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重要成果,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验收过程中,检查现场的过程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审查人员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规定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整改书、测量技术报告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发布了实施细则,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是保证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验收成果的合格性和可靠性的必经之路。
具体规定如下: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要求详细记录现场核查的每一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立面效果、建筑物可行性、建筑物安全性等方面的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要对现场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在表格中作出标注。
2.整改书要求明确列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书中应该列明整改情况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3.测量技术报告要求详细说明测量的方法、过程、数据,要求测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在报告中体现出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必要数据和结论。
如有必要,要求对现场测量数据进行验证。
成果管理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查验记录表、整改书、测量技术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最终提交验收成果,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总结经验,加强评审意识。
监理、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总结各自的操作意识与经验,评估过程的满意度,完善各项内容。
2.提高质量,完善工序。
针对每个建筑项目,应编制项目经验资料,并应付管理部门审批,以提高管理质量和维护公序良俗。
3.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归档规范。
相关项目的建立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验收成果资料,应归档备案,以备今后的管理、工程质量检查和重要项目的判定等需要。
规划验收标准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
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城市雕塑、纪念碑、牌坊、亭、廊、榭,以及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立面的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规划验收。
第八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工程结算、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权登记,并不得投入使用。
用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必须与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相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向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的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收测量申请五日内进行现场测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上签名盖章,确认测量成果。
(二)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等文件图纸,连同规划验收申请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三)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
(四)经城市规划部门验收,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九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
经改正后达到法定规划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有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二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
建筑规划专项验收方案
建筑规划专项验收方案建筑规划专项验收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建筑规划专项验收是指对建筑工程设计、构造、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建筑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具备安全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要求。
本方案旨在规范建筑规划专项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进度。
二、验收内容(一)设计文件审查1.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2. 检查设计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是否合理、准确,并且与其他相关设计文件相符合。
3. 检查设计文件中的消防安全设施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包括疏散通道、防火门、防火墙等。
(二)工程施工前审查1. 检查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等。
2. 检查工程施工前的施工许可是否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3. 检查工程施工前的土地使用计划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
(三)工程施工阶段审查1. 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批准。
2. 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包括临时设施、施工材料、质量检测等。
3. 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护设施等。
(四)工程竣工阶段审查1. 检查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相一致,并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检查工程竣工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包括结构安全、材料质量等。
3. 检查工程竣工后是否得到相应的验收文件,并能够正常使用。
三、验收程序(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出建筑规划专项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二)现场检查规划部门将派出人员前往现场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
(三)资料审查规划部门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评价报告规划部门将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的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对建筑工程进行评价和验收结论。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否有期限
建筑⼯程规划验收是否有期限在现实⽣活中,建筑⼯程建设是⾮常普遍的,施⼯单位完成⼯程建设后,建设单位就要组织相关部门进⾏⼯程竣⼯验收,竣⼯验收合格的,⼯程可以交付使⽤,那么建筑⼯程规划验收有没有期限?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建筑⼯程规划验收是否有期限建筑⼯程规划项⽬如果具备竣⼯验收条件的,验收有期限的,要在三个⽉内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续。
《建设项⽬(⼯程)竣⼯验收办法》三、竣⼯验收的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程同时建成使⽤。
有的建设项⽬(⼯程)基本符合竣⼯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建⼯程和少数⾮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产,亦应办理竣⼯验收⼿续。
对剩余⼯程,应按设计留⾜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投产初期⼀时不能达到设计能⼒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续;有些建设项⽬或单项⼯程,已形成部分⽣产能⼒或实际上⽣产⽅⾯已经使⽤,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竣⼯验收。
其他项⽬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产阶段,按各个⾏业的规定执⾏。
已具备竣⼯验收条件的项⽬(⼯程),三个⽉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的基建试车收⼊分成,由银⾏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如三个⽉内办理竣⼯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程竣⼯验收程序验收会议上,⼯程施⼯、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的⼯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员登记表,做好登记⼿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程竣⼯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程竣⼯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
2、⼯程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程建设各环节执⾏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建筑工程面积规划验收方案
建筑工程面积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建筑工程面积规划验收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建筑面积规划进行检验和确认的过程。
建筑面积规划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实现。
因此,规划验收工作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认真、严谨的检查,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规划验收内容1.面积规划设计文件在进行面积规划验收前,首先需要对建筑面积规划的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这些文件应包括面积规划图、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等,同时需要对相关的设计说明和计算书进行审查。
通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可以了解面积规划的设计思路、设计参数和计算基准,为后续的验收工作提供依据。
2.建筑面积测量数据建筑面积测量数据是建筑面积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
在验收工作中,需要对建筑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包括建筑的总平面面积、层间面积、建筑高度、建筑体量等。
通过对建筑面积测量数据的对照,可以验证建筑设计与实际施工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面积规划设计中的问题。
3.面积规划的符合性建筑面积规划的符合性是建筑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验收工作中,需要对建筑面积规划的合理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包括建筑的功能性、实用性、通行性、管理性、物业分割性等方面。
通过对建筑面积规划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面积规划中的设计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确保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面积规划协调性建筑面积规划协调性是建筑规划验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验收工作中,需要对建筑面积规划在空间方面及功能方面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包括建筑的总体布局、空间分配、使用功能、结构布局等方面。
通过对建筑面积规划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可以发现并协调建筑面积规划中的不一致之处,确保建筑的整体和谐统一。
5.面积规划的监理报告在建筑面积规划验收工作中,需要对建筑监理报告进行审查。
监理报告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报告,其中往往包括对建筑面积规划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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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1.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1.3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2.1.5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1.6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2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2.2.2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2.2.3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虽不满足报建审批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2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等要求,但由于合理的施工误差导致不符合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2.2.4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规划要求的。
2.2.5在建筑物内部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2.2.6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2.2.7餐饮项目改建为商场的。
2.2.8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2.2.9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的。
2.2.10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50厘米的。
2.2.11对建筑高度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2.2.12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2.3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重大利益需要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3.1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3.2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3.3 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3.4 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
2.3.5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3.6 已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3.7 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其他规划要求。
2.4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参照本节规定进行规划验收。
临时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3.1道路系统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1.1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专业管理要求。
3.1.2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它按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1.3竣工的道路和铁路的中线水平位置偏移在30厘米以内,干道级以上(含干道级)城市道路中线水平位置偏移的指标可适当放宽。
3.2市政管线设施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2.1已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敷设完毕。
3.2.2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验收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
3.2.3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2.4竣工的管线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或者地下管线的空间定位分别偏差在50厘米、20厘米以内,且其偏差不影响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
3.3道路系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应当按城市测量规范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测绘道路、公路、桥梁的高程、中线坐标、宽度,转弯半径等要素,测绘竣工后的地形图和周边附着物;管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当准确测量管线的规格、平面位置和标高。
建设工程与报建审批要求不相符合的,应当在测绘图上标明不相符合的部分。
3.4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篇第二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