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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篇一代表人:抵押权人〔乙方〕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根底上,同意承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同意就以下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早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撤销抵押权案例

撤销抵押权案例

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沈某的申请向其补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向沈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房产证。

之后,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沈某借款后不幸遇车祸身亡。

借款到期后,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判决沈某的继承人在判决,以其继承财产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舅舅吴某以房屋应属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沈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在向沈某颁发房产证时未能核实房屋土地的真实来源及相关事实证据,致颁发房屋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误,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吴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均未上诉。

而李某的民事案件也未恢复执行。

【评析】本案涉及了房产权证被撤销是否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引出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等问题。

本案有以下法律问题应予明确: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房屋的公示是指房屋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功能在于对正在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即只要公示,就以此判定物权归属,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而与之相辅相成的公信原则,则保护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经过公示但非实际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原则。

该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

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

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

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构造平房(房权地字xx00002号)作抵押。

担保人:杨丙借款人:杨乙xx年2月6日”。

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屡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

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

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

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一起抵押合同无效案浅论无效合同

从一起抵押合同无效案浅论无效合同

是 无行 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 立订 立的合同 , 必须经其法定代理 人的承 认才能生效 ; 二是 无权代
理人 以本 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 , 必须经过 本人追 认 , 才能对 本人
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第一 、 的规定 , 二款 判决如下 :
限被 告中国农业银行 泰和县支行在判决生效后三 日内返还原 告 曾昭益被抵 押房 产的房产证( 泰府字第 1 1 号 ) 50 。
义签订 。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抵押担保为原告委托他人所办 , 事 后原 告也未予追认 ,抵 押行 为无效 ,该抵押担保借款 合同无
本案 中的抵押担保 借款 合同是个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
力待定 的合同 , 是指合 同虽然 已经 成立 , 因其不完全符合 法 但 律有 关生效要件的规定 , 因此其 发生效 力与否尚未确 定 , 一般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 生效 。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
行泰和县支行 向敖 申英发放贷款 2万元 ,该
产作抵押担保进行了登记。 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 签订合同时也
未到场 , 抵押合 同上抵押人一栏的签 名 、 虽为 “ 盖章 曾昭益 ” 字
样 , 均不 是原告 本人所 为 , 以该抵押 合 同无 效 , 告应 返 但 所 被
评 析
还其房产证 。故原 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中国农业 银行泰和 县
保。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 支行与借款人 、 抵押人三方签订 了抵押担保借款合 同 ,合同 上抵押 人一栏的签 名 、 盖章均 为“ 曾昭益 ” 字
样。 经鉴定 , 押担 保借款合同上抵押 人曾 昭 抵 益的签字 、 盖章均非原告所 为。
原告曾昭益 向泰和 县人民法院起诉称 :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xx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承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撤销抵押权案例

撤销抵押权案例

撤销抵押权案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沈某的申请向其补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向沈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房产证。

之后,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沈某借款后不幸遇车祸身亡。

借款到期后,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判决沈某的继承人在判决,以其继承财产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舅舅吴某以房屋应属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沈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在向沈某颁发房产证时未能核实房屋土地的真实来源及相关事实证据,致颁发房屋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误,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吴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均未上诉。

而李某的民事案件也未恢复执行。

?【评析】?本案涉及了房产权证被撤销是否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引出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等问题。

本案有以下法律问题应予明确:?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房屋的公示是指房屋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功能在于对正在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即只要公示,就以此判定物权归属,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而与之相辅相成的公信原则,则保护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经过公示但非实际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原则。

无讼案例

无讼案例

派对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太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城乡镇人民南路96号C区5楼省。

法定代表人:马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辉,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顺,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仓尖沙咀百货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城乡镇人民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柏,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郑辉,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晓顺,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深圳市鼎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北蔡田北路东交界联合广场A座a1401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袁灿新,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匡婷,女,公司职员。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告):田满云,女,土家族,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试用过程申请人对南阳(太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公司)和太仓建沙嘴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沙嘴公司)的重审,对深圳中介公司不满意广东省人民法院(2015)与被诉人深圳市鼎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远公司)和田万民上中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法院申请重审。

该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结案。

再审申请人/抗议机构南洋公司和尖沙嘴公司申请重审,说:1.二审判决认为事实不对。

实际上,定远公司已经清楚地知道,它已在2013年5月之前与南洋公司和尖沙咀公司建立了债权关系,而鼎远公司知道自己已欠南洋公司债务。

2.一审和二审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答复(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答复),认为该案涉及的抵押合同依法无效。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援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没有充分理由,无视定远公司将其唯一的房地产虚假抵押给田满云,抵押债权超过5000万元的事实。

,已经损害了南洋公司和尖沙咀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纠纷案例

房地产抵押纠纷案例

房地产抵押纠纷案例案例:房地产抵押纠纷案例事件一:时间:2005年3月12日细节:王先生(当事人一)在2005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公寓。

为了购房,王先生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贷款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利率为年利率5%。

另外,王先生还签署了一份抵押合同,并交付给银行。

事件二:时间:2008年6月18日细节: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谷,王先生无力偿还贷款,财务状况恶化。

他无奈地将该房产挂牌出售,并希望能够通过出售房产来偿还银行的贷款。

事件三:时间:2009年1月5日细节:王先生接到了来自银行的通知,称其逾期偿还贷款金额已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他立即还款,并警告如果不还款,银行将拍卖该房产以偿还贷款。

事件四:时间:2009年1月20日细节:经过多番努力,王先生无法找到买家购买其房产,也无力彻底还清贷款。

银行决定拍卖该房产,并在公告中注明房产面积为90平方米,起拍价为260万元人民币。

事件五:时间:2009年2月2日细节:在拍卖当天,李女士(当事人二)以2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拍到该房产。

拍卖结束后,李女士支付了拍卖价款,并与银行签署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典型的房地产抵押纠纷案例,涉及到购房、贷款、抵押等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当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抵押物进行拍卖。

在本案例中,银行依法对王先生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并以公告中的起拍价作为拍卖底价。

最终,李女士以更高的价格竞拍到该房产,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例中涉及到的购房年份和时间较早,因此在仔细分析时需要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同时,根据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和银行的贷款政策,王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并面临拍卖的风险。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贷款问题,并与银行进行协商,争取更加合理的还款方案,以避免抵押物被拍卖。

无效合同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 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相关案例

房地产相关案例

1案例分析:甲、乙系某村村民,二人房屋相邻。

甲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扩建自家的院落,并且在原有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了第三层楼房。

直接影响了乙家的采光。

乙在甲加盖房屋的同时曾以自家的采光权受到侵害为由与其进行协商,但均未果。

于是,乙欲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问题:乙的维权途径有哪些?相邻权问题2008年王某向由甲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5月验房入住。

当时在他的窗外临近商务会所顶楼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不构成影响。

后来甲公司在空调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生不能开窗透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

问:王先生是否有权起诉甲公司要求拆除加盖房屋或者要求赔偿?依据是什么物权法里边八十四and八十九条。

?9月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风采光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家住汤阴县城关镇刘全和王三是前后南北邻居,居住的房屋都是单位统一盖的独院两层楼房,刘全的小楼居南,王三的楼房位北。

今年夏天,刘全为扩大居住面积,准备在楼顶加盖第三层,遭到后院王三的反对。

2009年6月30日,刘全找来建筑工人强行加盖,王三遂以刘全的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将刘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全在与王三房屋相邻的楼房加盖楼层,侵犯了王三的通风采光权,且刘全加盖楼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系非法建筑,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某称郭某违章加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拆除自盖建筑物,并赔偿1元钱损失。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原告高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某所住楼房南北相邻,且两栋楼相距很近。

2009年10月,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自家北露台加盖砖混实体房屋一间,将北面楼层由二层变为三层,两楼间距更小,并严重影响到原告房屋的日照。

经多次协商,及经相关部门调解,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回绝。

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所建建筑,以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的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1元,精神损失费1元。

民事案例分析:被骗后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民事案例分析:被骗后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李某系房屋产权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所有权人。

2004年9月,王某以与李某母亲合伙投资为由,从李某母亲处骗取李某所有的上述三本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5年3月,王某利用李某的房屋产权证和伪造的李某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冒充李某向某银行抵押贷款,并以李某名义在该《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

直至同年4月2日,李某及其母亲从市房屋交易所才得知上述三套房屋产权证已被王某抵押贷款给银行,为此,李某及其母亲多次向银行反映无果而发生纠纷,要求确认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并判令银行、王某将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返还李某。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合同上的签字是否为原告李某本人所写及事后有无原告李某的追认授权。

为此,我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本案关键证据抵押贷款合同中“李某”二字是否为李某本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后经鉴定证实不是李某本人签字。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房产证是原告母亲交给我的,当时他母亲叫我去外面办理原告的身份证,身份证照片也是其母亲提供的,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是原告母亲找来的,该抵押贷款是经过原告母亲同意的。

被告某银行答辩时认可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原告所签,但认为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对假身份证难以辨别出来,其抵押贷款行为并没有过错。

对此,我认为: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所合法拥有的财产。

李某是产权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王某既不是该三套房屋产权证书的所有权人,也未得到李某的任何授权或追认,因此被告王某无权抵押处分李某的上述房产权利。

2、《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受理抵押借款人申请后,负有核实抵押物的责任。

本案中,银行既未认真核实抵押贷款合同上抵押人的签名,也未核实抵押人是否是真正抵押物所有权人,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过中未尽合理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林正正(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摘要: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认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百辩不一。

本文将合同认定所涉及的实务操作和有关合同无效的部分理论问题两相结合,在分析实务架构本身的同时辅以近年的合同效力认定的数据趋势,从学理上寻求合同无效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合同无效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数据化分析,从大数据的直观角度查明实务运行中的遗漏之处,全方位的充实合同纠纷中有关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始终围绕着司法公正与利益平衡展开论述。

关键词:房屋买卖;担保合同;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F85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3作者简介:林正正(1995—),女,山东威海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情形“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存案量巨大。

当事人在合同中普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以不动产直接抵债。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以及近十几年稳定的升值空间,更是“备受青睐”。

不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类条款看起来“简单、方便、省钱”但事实上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一,借款方: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也不愿将房屋转让给出借人,主动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房屋转让之后,借款人的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为共同继承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多发生后者情形),借款人属于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借款人将房屋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转让第三人。

其二,出借方:出借人用各种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以此侵占房屋。

或出借人在取得房屋出售委托之后,与非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由于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致使借款人难以追回房屋。

或借贷关系中的买受人、出借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同伙,钓借款人上钩。

二、当事人主张房屋合同无效的形式在审理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若没有当事人自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维权难度极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银行抵押合同无效案例

银行抵押合同无效案例

银行抵押合同无效案例引言在金融领域中,抵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工具,尤其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经常使用。

抵押合同作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法约束,是保证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银行抵押合同可能因为合同内容违法、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以一起银行抵押合同无效的案例为例,探讨造成银行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案例描述该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起房地产抵押贷款案件中。

借款人小王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王将其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然而,后来小王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该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造成该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内容不合法:经调查,该银行抵押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中的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该合同中的借款利率显著高于法定利率上限。

因此,合同内容不合法成为导致该抵押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2.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调查发现,在签订抵押合同过程中,银行未向借款人充分解释合同条款,并未提供足够的合同解读和法律咨询。

此外,合同签订中的借款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愿签署合同也存在争议。

这些签订过程中的瑕疵使得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的《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当抵押合同违法、合同内容不合法或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时,该抵押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以下是对该案例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1.合同内容不合法:抵押合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相关约束,包括借款利率、合同条款的明确等方面。

当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将被视为违法、无效。

2.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原则,并应当充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自主权。

当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安全性评估、法律咨询不完善等问题时,该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甚至会被判定为无效。

撤销抵押权案例完整版

撤销抵押权案例完整版

撤销抵押权案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沈某的申请向其补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向沈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房产证。

之后,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沈某借款后不幸遇车祸身亡。

借款到期后,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判决沈某的继承人在判决,以其继承财产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舅舅吴某以房屋应属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沈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在向沈某颁发房产证时未能核实房屋土地的真实来源及相关事实证据,致颁发房屋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误,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吴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均未上诉。

而李某的民事案件也未恢复执行。

【评析】本案涉及了房产权证被撤销是否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引出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等问题。

本案有以下法律问题应予明确: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房屋的公示是指房屋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功能在于对正在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即只要公示,就以此判定物权归属,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而与之相辅相成的公信原则,则保护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经过公示但非实际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2则(完整版)

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2则(完整版)

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2则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2则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共2则;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一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

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

201X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X年3月25日至201X年3月25日。

同日,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银行郑州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

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

201X年4月2日, 银行郑州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抵押给该行。

201X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银行郑州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

另外,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

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本案是一起抵押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以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后因李某未按期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拍卖该房产。

二、案件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以及法院在处理抵押权实现时的审查标准。

1.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旨在设立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本案中的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拍卖该抵押房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因此,拍卖是一种合法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3.法院审查标准在处理抵押权实现案件时,法院的审查标准主要是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到期、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抵押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的专属财产、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等。

在本案中,法院将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启示本案对抵押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

本案启示我们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明确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和用途。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种类、用途、价值等,确保抵押财产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和价值。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文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文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文
起诉状
原告:XXX(被诉方的名称或姓名),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岁(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

被告:XXX(被诉方的名称或姓名),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岁(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一份抵押合同。

该合同签订于XXXX年XX月XX日,合同中约定被告将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室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

借款用途为购买商品,借款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同时,合同中约定被告不得将该房屋出售、转让或赠与他人,但原告应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条规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借款人有权追回其骗取的借款,但不得将该房屋出售、转让或赠与他人。

本案中,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被告应当追回其骗取的借款。

三、原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
款。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四、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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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
房地产抵押类型
房产抵押权设定
房产抵押登记材料
房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法规
房产抵押权消灭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

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

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

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

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3月25日至2004年3月25日。

同日,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银行郑州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建筑装饰材料)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

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

2003年4月2日, 银行郑州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面积为151.29平方米)抵押给该行。

2003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银行郑州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

另外,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

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代理意见:
宋钊律师接受银行郑州支行的委托后,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合法证明。

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人系丁,共有人栏中并没有显示原告,银行郑州支行有理由相信丁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并且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

这些事实表明,银行郑州支行在办理抵押时是善意有偿的,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支行在与丁签订抵押合同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另外支行依约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系有偿取得抵押权。

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

附: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 )金初字第号
原告薛,,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路号院。

委托代理人张,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文化路80号。

被告丁,,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银行郑州支行。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钊,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银行郑州支行职员。

原告薛诉被告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委托代理人宋钊、付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2日,二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丁将位于郑州市淮河路小区的42号楼东1单元东
西门的房产抵押给被告。

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被告银行郑州支行明知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为之,二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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