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 第一章范围及标准第一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三)IOo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区级财政保障65%。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S)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七条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
第九条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三、评估实施〔一〕评估环境评估环境应安静、温度适宜、空气清新、光线明亮。
〔二〕评估提供方1.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
2.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的人员。
〔三〕评估方法1.每次评估至少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
2.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患病老人应处于医疗终结期〕或照顾者,填写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本信息表〞。
附录D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能力ability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二〕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根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即完成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根本动作和技巧。
〔三〕精神状态mental status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四〕感知觉与沟通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个体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五〕社会参与 social involvement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效劳组织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建设标准?、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效劳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老龄办[2021]12号〕为根本依据,参照?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方法?〔2021年10月版〕,结合南京市老年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效劳组织的评定。
社区居家养老效劳组织所指:南京市居家养老效劳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等四类效劳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效劳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评定标准,虚拟养老院评定标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27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2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因国家建设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原则(一)解决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问题,遵循“既要解决生活困难,又要兼顾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既要统一补助办法,又要兼顾不同时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二、实施范围(二)自《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1983]188号)实施后至《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实施前,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
三、补助对象(三)被征地农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下简称困难补助费):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2、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3、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待遇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宁政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精神,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级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4-29来源:省福善处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1 日起,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尊老金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
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尊老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其中,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尊老金的筹集和监管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尊老金。
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工作,制定具体发放办法;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发放尊老金的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南京市老年人补贴标准是多少
南京市⽼年⼈补贴标准是多少国家为了保障⾼龄⽼⼈的⽣活质量,我国多省开始制定⾼龄津贴政策,达到法定年龄的⽼年⼈都可按⽉领取津贴。
今天,26个省市了⾼龄津贴政策,他们分别是京、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
⾼龄津贴政策对补贴标准也有具...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年⼈补贴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国家为了保障⾼龄⽼⼈的⽣活质量,我国多省开始制定⾼龄津贴政策,达到法定年龄的⽼年⼈都可按⽉领取津贴。
今天,26个省市了⾼龄津贴政策,他们分别是京、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
⾼龄津贴政策对补贴标准也有具体规定,不过各省市并不⼀样。
本⽂南京市⽼年⼈补贴政策,南京市⽼年护理补贴标准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1、城镇居民养⽼补贴享受⼈群: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保障待遇的⽼年⼈补贴⾦额:江南⼋区每⼈每⽉按2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补贴。
其他区县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放标准。
2、农村居民养⽼补贴享受⼈群:本市⾏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各类社会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补贴⾦额:补贴标准为60元,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调整。
3、其他养⽼补贴对70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活保障待遇的⽼年⼈,其最低⽣活保障标准⾦每⽉按低保标准增发10%。
对80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活保障待遇的⽼⼈,其保障⾦每⽉桉低保标准增发20%。
⽼年⼈在申请最低⽣活保障待遇时,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龄⽼⼈长寿补贴及城乡⽼年居民养⽼补贴,不计⼊其家庭收⼊。
助餐补贴2018年1⽉1⽇起,市民卡就开通助餐功能,南京所有助餐点将统⼀使⽤市民卡,⽼⼈可到南京200多家助餐点刷卡吃饭,⾃由选择最近、最⽅便、最适合⾃⼰⼝味的助餐点。
南京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提供的餐饮补贴标准为:1、“五类⽼⼈”(城镇“三⽆”⼈员,农村“五保”⼈员,低保及低保边缘的⽼⼈,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70周岁及以上计⽣特扶⽼⼈和百岁⽼⼈),每餐补贴2元;2、7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每餐补贴1元。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南京市社会化养老事业发展新模式
全市主城 区基本形成 1 :- k钟步行 的社 区服 5) 务 圈 ,为老年人提供 足不出社 区、服 务家
四 、养 老服务社会 化 ,形 成老 年产业辐射效应
5 年来 ,全市有 7 家社会 办养老机 构 6
三 、创 新 方式 ,满 足老年人 多 庭化 的为老服 务项 目。今年 ,全 市6 9 59 3 4 个 得 到公 共财 政 养老 床位 资助 共 1 0 . 万 层次 、多样化 需求 元 ,直 接 拉 动社 会 力 量对 老 年 人社 会 福 社 区新 建、扩建社 区居 家养老服务 中心 ,
南 以扩 建 ,将 本 区的 五保 老 人 全部 集 中供 老年学校 、老年活动室 等公共服务场所 为 准 》 、 《 京市 老 年人 福 利机 构 新 增床 养 ,空余的床位 接收社会老 人 ;江宁 区政 老年人举 办各种教育娱 乐活动 :组织社 区 位 资助 办法补充意见》等 一系列规范性文 府 出 资 扩 建 百 家 湖 敬 老 院 ,扩 建 后 床 位 达 志愿者 、党 员义务工作 者和大学生志 愿者 件 ,使 养老机构 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 到50 0 张的 规模 ,并引 入民办 养老机构 的 结 成 帮 扶 对 子 ,开 展 “ 帮 一 ” 、 “ 帮 一 一 护 理 人 才 ,护理 水 平和 服 务 质 量 同步 提 多 ” 或 “ 帮 一 ” 及 “ 里 互 助 ” 活 动 。 多 邻
_2 近年 来 ,随着 生活水平 的提 高 ,老人 占全 市总社 区数一 半以上 。与 此 同时 ,各 利机 构完成投 资17 亿元 ,市财政 每投资 元钱 ,拉动 社 会 力量投 资 1 .元 。5 2 3 年 的养老 需求 日益 多样 ,南京市 以需求为导 区针对老人需 求 ,创新服务手段 ,如鼓楼 1 75 万 4 向,大力开发满足 老年人各种 需求的服务 区引入社会力量成 立瑞海博社 区老年康复 来 ,政府运 营补贴 发放 共 1 3 .8 元 , . 万 项 目。全 市共发 展各类养老服 务社会组织 中心 ,为本 区范 围内生活 困难 且需帮助 的 惠 及 全 市 民办 养 老机 构 2181 名 老 人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e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for theElderly)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
三、评估实施(一)评估环境评估环境应安静、温度适宜、空气清新、光线明亮。
(二)评估提供方1.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
2.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的人员。
(三)评估方法1.每次评估至少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
2.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患病老人应处于医疗终结期)或照顾者,填写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
附录D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能力ability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二)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即完成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基本动作和技巧。
(三)精神状态mental status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四)感知觉与沟通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个体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五)社会参与 social involvement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建设标准》、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老龄办[2009]12号)为基本依据,参照《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08年10月版),结合南京市老年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评定。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指: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等四类服务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评定标准,虚拟养老院评定标准。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定义与概念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住所、生活照料、 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 年康复中心等。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性
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是实现社会化养老的重要 载体,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高老年 人的生活质量。
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能够缓解家庭照料压力, 为家庭成员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和服务,有利于 社会稳定和谐。
03
量。
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 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定期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针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评估制度
建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制度,对服务效果进行全面评 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的需求和意见反馈。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将积极开展跨区域的合 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推动行业发展 。
06
实践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一
01
服务理念
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
乐”为宗旨,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
02
设施设备
机构内设有单人房间、双人房间和三人房间,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发展前景与趋势
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服务内容多样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 构的需求不断增长,市场前景广阔。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将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 求,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内容,包括医疗 护理、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
智能化发展
跨区域合作与交流
随着科技的进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将更 加注重智能化服务的运用,如智能化照护、 健康监测等,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宁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城镇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居民”)的有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通知如下:一、关于“老军工”(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00元调整至每月240元,与我市上年度月养老金平均水平差额少于2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2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240元。
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4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补贴比例由30%调整至40%。
二、关于“老知青”“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
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老职工”(一)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至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至800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790元调整至89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至6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至540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压滤机滤布厂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除尘滤布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宁发改字〔〕号.doc
宁财教〔2017〕408号
3
殡葬服务收费
涉民
民政
行政事业性
详见文件
(一)免费对象。在我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人员:(1)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父母一方为南京市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3)由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4)我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以及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宁价服〔2018〕219号
22
2019年3月
关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免费进入景区的通知
宁发改服价字〔2019〕173号
附件2
南京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2019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
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
幼儿园收费
涉民
教育
宁民规〔2010〕5号
宁政规字〔2012〕22号
4
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涉民
建委
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详见文件
各供气企业依据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困难群体名单,经确认后一律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宁价工〔2015〕313号
5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涉民
建委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对老旧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按1700元/户标准执行,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管不得另行收费;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号)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
详见文件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荐下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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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
通知
宁民福〔2014〕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关注突出民生问题的意见》(宁委发〔2013〕50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和《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养老的实际情况,对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床位资助
1、新增床位资助:新建床位补贴标准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六城区)6000元/张;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4000元/张(以下简称五郊区);改扩建按新建标准减半资助。
2、床位维护资助:(1)资助条件:对已享受新增床位资助且连续享受运营补贴5年以上(不含5年)、入住率80%以上(不含80%)的社会养老机构(不含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维护资助。
入住率指已使用床位占总床位数的比例,总床位以首次认定享受新增床位补贴的床位数核定。
(2)资助标准:六城区1200元/张、五郊区800元/张。
(3)资金用途:采取租房方式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应用于养老机构房租或实施维修改造;用自有房产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应申报维修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设施维修改造。
(二)护理补贴
收住南京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标准为:介助类(半失能)120元/月·人,介护类(失能)150元/月·人,自理类不再补贴。
二、资金来源
床位资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区视情配套;护理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三、相关要求
1、落实《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相关规定,向失能、半失能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等困难老人发放助老服务
券(卡),当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可将助老服务券(卡)带入结算,抵减个人应付费用。
2、各区应加大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投入,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低保等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优先保证本区范围内需介助、介护的城市“三无”老人入住。
区内公办机构床位确难以安排的,可探索采取与有空余床位的农村敬老院结对共建或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市“三无”老人生活照料。
3、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补贴的行为,已经查实,取消其被享受相应资助补贴的资格。
4、各级民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的问题、漏洞以及群众投诉要即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缓拨、停拨补贴资金。
情况特别严重的追缴已拨资金。
5、本通知床位资助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自2014年元月起执行。
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及其它事项仍按《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补充规定》和《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南京市民政
局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