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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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标准的

通知

宁民福〔2014〕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关注突出民生问题的意见》(宁委发〔2013〕50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宁政发〔2006〕226号)和《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养老的实际情况,对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床位资助

1、新增床位资助:新建床位补贴标准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六城区)6000元/张;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4000元/张(以下简称五郊区);改扩建按新建标准减半资助。

2、床位维护资助:(1)资助条件:对已享受新增床位资助且连续享受运营补贴5年以上(不含5年)、入住率80%以上(不含80%)的社会养老机构(不含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维护资助。入住率指已使用床位占总床位数的比例,总床位以首次认定享受新增床位补贴的床位数核定。

(2)资助标准:六城区1200元/张、五郊区800元/张。

(3)资金用途:采取租房方式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应用于养老机构房租或实施维修改造;用自有房产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应申报维修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设施维修改造。

(二)护理补贴

收住南京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标准为:介助类(半失能)120元/月·人,介护类(失能)150元/月·人,自理类不再补贴。

二、资金来源

床位资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区视情配套;护理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三、相关要求

1、落实《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相关规定,向失能、半失能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等困难老人发放助老服务

券(卡),当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可将助老服务券(卡)带入结算,抵减个人应付费用。

2、各区应加大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投入,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低保等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优先保证本区范围内需介助、介护的城市“三无”老人入住。区内公办机构床位确难以安排的,可探索采取与有空余床位的农村敬老院结对共建或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市“三无”老人生活照料。

3、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补贴的行为,已经查实,取消其被享受相应资助补贴的资格。

4、各级民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的问题、漏洞以及群众投诉要即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缓拨、停拨补贴资金。情况特别严重的追缴已拨资金。

5、本通知床位资助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自2014年元月起执行。

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及其它事项仍按《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补充规定》和《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南京市民政

局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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