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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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

广州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

广州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必须有由有资质公证人员的办理,对于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的事项必须向申请人收取相关的费用,广州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是多少,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广州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广州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一) 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2%;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0.1%;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取0.8%;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0.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3%;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取0.1%;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6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3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100元(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40元(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1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60元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保全每件收费77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3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50元(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30元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50元(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40元(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节本、译本、复印件和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0元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粤价[2000]150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一、前言。

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公证作为一种法律保障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而公证收费作为公证服务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公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证服务的公正性。

因此,了解和掌握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公证服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背景。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证服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证服务的成本和公证机构的经营状况,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科学制定的。

三、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公证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和附加费用两部分。

基本费用是指公证机构为办理公证服务的基本费用,包括公证书的起草、证明材料的复印等费用;附加费用是指在办理公证服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如公证书的翻译、公证书的送达等费用。

2. 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科学制定收费标准,确保公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证费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1. 规范公证服务市场秩序。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公证服务市场秩序,防止公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保障公证服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办理公证服务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公证费用过高,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 提升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升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激励公证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公证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五、结语。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公证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费收取标准

公证费收取标准

公证费收取标准公证费是公证机构为提供公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公证活动的收入来源之一。

公证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公证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也是公证机构运行的重要经济基础。

为了规范公证费的收取,保障公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了公证费收取标准。

一、公证费的收取范围。

公证费的收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文件的收费,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服务的不同类型和难易程度,收取相应的证明文件费用。

例如,身份证明、财产证明、遗嘱公证等,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2. 合同公证的收费,对于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合同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3. 委托代理公证的收费,对于委托代理公证,公证机构根据代理事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相应的费用。

4. 其他公证服务的收费,除上述内容外,公证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其他公证服务的费用,如婚姻状态证明、公证债权债务关系等。

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

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合理定价,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不能高于实际提供服务的成本,也不能低于公证服务的价值。

2. 公开透明,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公证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差异化收费,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服务和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差异化收费,以体现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定期调整,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5. 便民惠民,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便民惠民的原则,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或者重大公益活动,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免收公证费。

三、公证费的收取程序。

公证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收费依据,公证机构在收取公证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收费依据,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2. 收费明细,公证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公证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隐瞒或者虚报收费项目。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粤价[2005]15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3]225号印发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粤司〔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22〕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2022年9月20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实施“1+1+9”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到2025年底,适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涉外4大领域专业品牌公证机构不少于40家,全省公证员总数达到1200名,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粤司函〔2019〕1218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粤司函〔2019〕1218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司法局: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积极引入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一)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

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前,可以申请对国有土地、房屋的现状,国有土地、房屋的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四)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工作流程(一)公证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需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处收费明细

公证处收费明细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供参考)发布时间:2010-06-18 09:51:02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公证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文件)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⑴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收取公证费计算公式⑵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收取公证费计算公式:<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2.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每件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每件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每件1000元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 75元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400元3.证明不可抗拒事件每件200元4.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1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600元<3>对物的保全⑴不动产保全每件700元⑵其他物证保全每件300元<4>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每件500元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500元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400元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75元(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0.3%收取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1.遗嘱公证每件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2.保管遗嘱每件/年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3.证明清点遗产每件200元4.证明保管遗产<1>凭证每件/年50元<2>物品每件/年200元5.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300元<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700元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100元<2>营利性的每件1200元<3>其他现场公证每件400元(如债券、物品的销毁)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1>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400元<2>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800元<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1500元<4>10000001元以上的每件2000元3.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5000元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每件100元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100元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1.保管文书每件/年50元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50元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100元<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200元5.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5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高收费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每件20元(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2.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收费用)3.查阅公证档案每卷/次30元4.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1>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50元(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80元<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双方协商5.公证专项调查费<1>本省范围内每件100元<2>省外或涉外每件双方协商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1.未经审查的每件10元2.已经审查的每件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50%十二、公证书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我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意见。

根据前期所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年8月2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传真电话:************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邮政编码:510405E-mail:****************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8月9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本省公证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执业活动投诉,是指作为被投诉公证事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证机构、公证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公证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58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制定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二、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2‰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它关系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20费元。

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30元。

五、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一)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500元。

(二)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按累进制计费)1、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额的0.8‰收费,最低500元;2、标的额在101—50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0.5‰收费;3、标的额在501—100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0.3‰收费;4、标的额在1001万元以上,按标的额的0.2‰收费。

(三)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2018〕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公证工作,推进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就《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18年2月12日之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坤联系电话:020—86351120 传真:020—86351217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邮编:510405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2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证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公证工作在体制机制、服务能力、职能发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突出问题,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作出“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要求,也是全面履行《公证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公证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推进全省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广东省公证服务项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公证服务项和收费标准表
2名公证员同时在场 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 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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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点财产
按办理公证需要的实际公证员数量累计收费,第1小时为400元 /人,第2及以后每小时为200元/人;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u
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 现场开始工作计算.不 含录音秉像、刻乘光盘 、冲印照片费用。
序号
类别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2名公证员同时在场,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 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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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物证、视听资科
第1小时为800元,第2及以后每小时为4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2名公证员同时在场, 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 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15
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 事实(证明邮寄送达行为除 外)
第1小时为800元,第2及以后每小时为4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备注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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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 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 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
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
80元/件
18
(二)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 验)
100元/件
四、公证事务
19
(一)提存
按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标准收取
1.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同时申请提存 的,不再另行收费;
非经济类文书100元/件;经济类文书200元/件
已收取公证服务费的项 目,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收取代写该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费用a
23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每半小时为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已收取公证服务费的^项目,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收取与该事项有关的法 律咨询费用。计费时间自申请人开始咨询时间计算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定价项目层级,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公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附件所规定的公证服务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可在政府规定标准范围内下浮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二、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公证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为当事人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向当事人提供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符合我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四、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用应全额退还;因双方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五、公证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公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并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粤司办〔2021〕225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225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核,印发了《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第一、二、三条所列公证事项,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粤司办〔2020〕243号)规定受理。

二、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按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的第四条规定受理。

三、其他公证事项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粤司办〔2020〕243号)的规定受理。

附件1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城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现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2002-7-4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粤价[2002]218号

2002-7-4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粤价[2002]218号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颁布时间:2002-7-4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淮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以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经省人目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各种经济活动中,公证服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为我们的权益提供保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而了解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对于需要办理公证业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基本构成。

公证服务收费通常包括公证费和翻译费等。

公证费是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和公证类型来确定的。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比如合同、继承、赠与等,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涉及财产的金额来计算。

以继承公证为例,如果涉及的遗产价值较高,那么相应的公证费用也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公证机构需要对复杂的财产关系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而对于一些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如出生公证、学历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等,收费则相对较为固定。

在翻译费方面,如果公证文件需要翻译成其他语言,那么会根据翻译的语种和字数收取一定的费用。

常见的翻译语种如英语、日语、法语等,收费标准会有所差异。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些常见公证事项的收费情况。

出生公证,一般来说收费相对较低,因为其公证内容相对简单,核实工作相对较少。

学历公证也是较为常见的公证类型,收费通常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再比如委托公证,当你无法亲自处理某些事务而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办理委托公证就成为必要。

其收费会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权益大小有所不同。

在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地区有所差异。

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收费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别。

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本等因素。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公证服务收费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会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了解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助于我们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做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

公证服务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体现了公证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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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000元。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0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7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粤价[2000]150号
2000-6-27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5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到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00元。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三、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的规定。本文附件一《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二)、(三)、(四)、(五)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第(六)、(七)、(八)、(九)、(十)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九、公证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请有关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提供的公证服务,减半收费。特困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八、公证机构有下列违法收费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四)公证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附件1: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门,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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