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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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Zibo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Zibo

淄博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主城区,是指张店区、高新区。

本办法所称淄博新城区,是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燃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综合配套费收费主体,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综合配套费收费主体分别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供热、燃气、供水等企业是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综合配套费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征收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专项配套费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征收)(一)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1、民用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

2、工业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

(2)工业建筑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与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冰专业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财政局、物价局及市直有关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收费级次和执收单位综合开发管理费为市级收费项目,项目编码统一为03—24,执收单位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搞好综合开发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各区县设立代收单位(见附件一),具体从事市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代收工作,综合开发管理费全部为银行代收,代收办法为:区县代收单位按统一编码填写“缴款通知书”,由缴费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严格票据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和票据管理的有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保管制度,搞好票据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切实强化源头控制。

各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发放和缴销。

三、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加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中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提取1%--2%的规定,确定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桓台、沂源、高青县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淄政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76号)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淄政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统计、监察、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

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淄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民政、财政、公安、价格、公用事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淄政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8〕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注民生,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一)认真落实廉租住房政策。

加大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淄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认真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中提取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市级及各区县、高新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规模进行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直接转化。

(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2010年全市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2500套经济适用住房。

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淄政办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6日《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滨博高速公路以东、昌国路以北、宝沣路-张东铁路以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及周村区部分区域)以及张店区主次干道的地下管线,跨区县的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电力企业、通讯企业、电信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雨、污水工程施工及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雨、污水管线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水利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及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供水管线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燃气、供热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工业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2001年9月4日淄博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引黄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供水工程的设施保护和供水管理。

前款所称引黄供水工程,是指从高青县引黄闸入水口至各受水单位黄河水源受水端之间的引水、沉沙、蓄水、净水、配水、输水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引黄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引黄供水工作。

引黄供水工程沿线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黄供水工程的保护工作。

市及高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引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引黄供水工程管理、保护职责。

第五条市引黄供水管理机构负责高青县与桓台县交界处至各受水单位黄河水源受水端之间引黄供水工程的管理和运营。

高青县引黄供水管理机构负责高青县境内的引黄供水工程的管理和运营,同时接受市引黄供水管理机构的领导和业务上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引黄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在审批项目、规划定点、安排用地和城乡建设中,凡涉及引黄供水工程保护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引黄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引黄工程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应当支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引黄供水工程及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淄价字[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价字[2013]33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房管处,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该《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了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加快了城镇化建设进程。

但是,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教育、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居民反应强烈,引发的投诉信访事件逐年增多,这与我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移交使用不规范有直接关系。

因此,制定了《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5、《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6、《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淄政办字〔202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7、34号)三、《办法》起草的过程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依据国家、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政策保障。

自2019年11月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部分开发企业意见和建议。

2020年4月,经市政府研究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履行了以下程序:(一)公共参与。

于4月21日至5月22日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意见征集。

(二)专家咨询论证。

5月份报请市政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办法〉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专家组一致认为:《办法》科学先进、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意《办法》通过评审。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5月份开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着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起草《〈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月份通过市委政法委审核备案。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建国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淄博市 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淄博市 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4 力推进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建设 . 着
按 照“ 合 用水 , 建水 系 ” 综 构 的要 求 , 织 搞 好 “ 库 三 组 两 河 一 山一 湿 地 ” 态 建设 工程 , 推进 实 施 “ 水 润城 ” 生 以 清 工 程 为 抓 手 搞 好 生 态 水 系 工 程 建 设 ,进 一 步 改 善 重 点 区 域 、
按 照 “ 责 明 确 、 为 规 范 、 督 有 效 ” 要 求 , 强 执 权 行 监 的 加
管 理 , 学 编 制施 工 方 案 , 科 合理 安 排 工期 , 加强 节 点 控 制 ,
集 中力 量 打 好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五 年 攻 坚 战 . 时 加 快 各 类 在 同 建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进 度 , 面 实 行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终 身 负 全
6完善水 价形成机 制 .
按 照 兼 顾 公 平 效 率 的 原 则 ,会 同 物 价 部 门 制 定 出 台进

划 , 构 建 “ 北 贯通 、 西 互 济 、 引结 合 、 河 相 连 、 为 南 东 蓄 库 城 乡一体 ” 的现 代水 网体 系提供 技 术支 撑 和科 学 依 据 。同 时
3 . 着力推进农 田水利工程建设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 全 市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 5 1 用 ~0 年 的 努 力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局 面 。突 出 抓 好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项 目 、 中 型 水 库 灌 区 及 引 黄 灌 区 续 建 配 大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 保 “ 二 五 ” 末 , 田有 效 灌 溉 面 确 十 期 农 积增 加 到 1. 33 3万 h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增 加 到 8 7万 h m, . 6 m。 突出搞 好农业 节水工 程建设 , 力推 广节水 灌溉技 术 , 大 5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淄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张店区(含淄博新城区,下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城市规划区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8元征收;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

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安全,对《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供水配套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供水配套设施.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应及时向供水企业了解项目所建位置供水情况,领取《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等相关资料,准确掌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室内、室外给水方案,保证供水配套设施在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并满足《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的基础上,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资料中,明确供水配套设施中给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并应进一步核定供水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交付、移交和使用等内容.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根据《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淄公计发[2008]54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淄公计发[2008]545号)为了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确保其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供热服务质量,根据《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淄博市全市范围内收取使用燃气配套费、在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收取使用供热配套费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经营资质的燃气、供热企业是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第三条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燃气、供热管网设施工程的,应当缴纳燃气、供热配套费。

第四条燃气及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燃气、供热企业设立配套费专用帐户并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有燃气、供热需求的,须提前编制年度计划报有关燃气、供热企业,燃气、供热企业对其进行核实后并根据专业规划编制配套费年度及季度收取计划。

年度计划提前一个月、季度计划提前半个月报市公用局(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不按要求提报的,不予安排燃气、供热配套建设。

第七条用户或建设开发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提交配套项目审报单(见附件三)。

所报项目由公用局提出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燃气或供热企业按照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开发单位签定配套费协议,协议签署7日内报公用局备案。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规划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规划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规划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淄房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规划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淄房发[2014]90号)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县规划局,各处、分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的3‰至5‰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具体配置比例细化如下:1、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0万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2、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含20万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3、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则上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1、设施设备用房;2、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3、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4、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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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安全,对《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供水配套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供水配套设施。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应及时向供水企业了解项目所建位置供水情况,领取《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等相关资料,准确掌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室内、室外给水方案,保证供水配套设施在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并满足《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的基础上,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资料中,明确供水配套设施中给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并应进一步核定供水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交付、移交和使用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根据《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必备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转属地供水企业进行供水配套设施施工图专项审查,属地供水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
供审图意见。

修改后的施工图应报属地供水企业复审,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供水配套设施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中供水管材、水表、二次供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供水企业相关规定的产品。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属地供水企业办理施工用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
2.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经属地供水企业审核通过确认的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及时审核以上资料,并及时办理施工用水手续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供水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实行专项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验收第一责任人,
应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项目供水配套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表;
2.供水企业审核通过的施工图;
3.供水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图;
4.供水配套设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工程造价资料;
6.供水配套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7.供水配套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性能参数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供水配套设施工程系统试压、调试运行记录等;
9.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影像资料、工程测绘资料;
10.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十五条专项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合格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现场实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专项竣工验收意见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经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应的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整改,经再次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统一备案。

第五章交付移交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向属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与供水企业协商办理供水配套设施移交事宜。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专项验收资料和实物一并移交给供水企业,签署移交管理协议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供水配套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供水企业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任务。

从签署移交管理协议之日起两年的时间为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及设备材料的质保期,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办理供水配套建设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建设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实现供水单户计量;无法按上述原则实现单户计量的,供水企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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