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奖励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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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奖励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长春光机所建设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提高荣誉感,特设立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并制定奖励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评奖的组织工作由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处”)负责。

第四条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项。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优秀成果奖授予所属各部门、所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中对本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

第六条申报优秀成果奖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科学发现、方法或理论创新、技术进步、集成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二)在科研、生产、成果转化、合作交流、人才队伍建设及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管理作用;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成果不参与申报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

第三章推荐及评审制度

第八条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实施推荐制,推荐单位包括所属各部门、所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

(一)每个推荐单位当年可单独推荐1项成果;

(二)多单位合作产生的成果可由两个及以上推荐单位联合推荐,每个推荐单位当年只可联合推荐1项成果;

第九条推荐部门按规定格式填写《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果转化处。

第十条推荐材料涉及内容要求真实有效,若发现不真实的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评审采取网评和会评结合的形式,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所学术委员会、青年创新委员会、青年创业委员会中遴选组成。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处受理推荐材料,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网评,网评结果由成果转化处报所务会议,由所务会议按照120%的比例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处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通过会评对建议名单进行投票,确定获奖成果名单。

第十四条获奖成果名单由成果转化处在所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处理异议,然后公布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长春光机所授予获奖成果完成人奖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自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春光机所优秀成果奖年度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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